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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保障x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权益,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负担,逐步健全x残疾儿童青少年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x〔x〕20号)、《x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x〕84号)和《x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x〔x〕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x残疾儿童青少年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x残疾儿童青少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使全区残疾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救助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体系,实现区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应助尽助。

三、救助对象

经临床诊断明确、有康复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等残疾以及明确诊断为自闭症的儿童和青少年。

四、救助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x户籍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持有残疾人证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康复训练或辅具适配并实际进行手术、训练或适配的;年龄为0至18周岁。

(二)非x户籍的残疾儿童:持有残疾人证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康复训练或辅具适配并实际进行手术、训练或适配的;本人或其父母(或残疾儿童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至少一人持有x辖区内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满三年(含三年)以上且在x连续购买社保或纳税三年(含三年)以上,其中残疾儿童家庭在原户籍所在地为城乡低保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居住证满二年(含二年),在x连续购买社保或纳税二年(含二年)以上即可按x户籍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年龄为0至14周岁。

五、医疗手术类救助类别和标准

(一)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并进行手术的,针对家庭自费部分,低于1000元/眼的,按家庭实际自费部分予以一次性补助,高于1000元/眼的,按1000元/眼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肢体矫治手术:1、先天性关节畸形(主要马蹄足等),先天性关节脱位(主要为髋关节、膝关节脱位等);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的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3、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痉挛、关节畸形及脱位等。以上情况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并实际进行手术的,针对家庭自费部分,低于10000元/次的,按家庭实际自费部分予以一次性补助,高于10000元/次的,给予10000元/次一次性补助。

(三)人工耳蜗手术:0-6周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和7-18周岁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青少年,经诊断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并实际进行手术的,针对家庭自费部分,低于30000元/人的,按家庭实际自费部分予以一次性补助,高于30000元/人的,给予30000元/人一次性补助。

六、康复训练类救助类别和标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自闭症残疾儿童青少年需要进行日常康复训练,并在省市残联审批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实际参加康复训练的,参照市残联民生工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救助标准实施。

(二)符合救助条件的0-6周岁视力残疾儿童在医疗机构参加视力康复训练的,费用低于5000元/年的,按实际费用予以救助,高于5000元/年的,按5000元/年救助。

(三)救助对象需要到x以外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需提前出具x地区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需要转介的证明,

并报区残联备案。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自闭症类别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市残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0-6周岁视力类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辅具适配类救助类别和标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青少年装配假肢、矫形器或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配备的其他辅具,市级指标内的补助标准按照市残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市级指标外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上述方案规定的标准。

(二)符合救助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青少年需要进行助听器适配的,市级指标内的补助标准按照市残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救助标准实施;市级指标外的补助标准双耳最高不超过7000元。2年内不可重复享受补助。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需要进行电子助视类辅具(含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台式电子助视器、低视力专用滤光镜等),实际费用低于1000元的,按实际费用予以补助,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

以上家庭自费部分是指手术后扣除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以及各类临时困难救助后家庭实际承担的费用。3年内不重复补助。

八、救助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初审。市民生工程项目指标内和区民生项目扩面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继续依照市残联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办

法申请。其他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申请医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救助的,其法定监护人需向户籍(居住证)所在街镇、大社区残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青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残疾儿童青少年本人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相关进行医疗手术、康复训练以及辅具适配的发票、单据、病历材料等;填写《x 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申请表》。非x籍残疾儿童除提供和填写以上材料和表格外,还需按本细则第四条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各街镇、大社区残联应采取随报随收的原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残联复审。

(二)复审。区残联对各街镇、大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青少年在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做进一步的诊断和康复需求的评估。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充分说明理由。

(三)救助。市民生工程项目指标内及区民生工程项目扩面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按照市民生工程的实施方案实施救助。其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救助经费,在复审合格并实际进行完医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后,由区残联在30个工作日内打卡发放至残疾儿童青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帐户。

九、资金保障

纳入市民生工程项目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规定分级承担,区残联对区级财政承担部分进行年度预算。对区民生项目扩面的残疾儿童青少年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其他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经费由区残联单独进行年度预算。区残联应将以上两项年度预算经费报区政府同意和区财政审批,并建立年度动态调整机制。

十、部门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残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好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工作的广泛宣传;在工作中规范工作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

区残联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协同开展儿童筛查、评估,规范康复救助流程。要加强民生工程定点康复机构监管、建立康复人才培养计划、健全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的跟踪问效机制。做好康复档案信息留存与上报等工作,确保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会同区民政局特别关注特困和重度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对情况特殊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要给予专门的支持与扶助,防止因残致贫、因残返贫。

区教体局负责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会同区残联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学籍建立,让残疾儿童能够享受到国家教育资源,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或普通小学提供支持保障,对不能进行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建立送教上门机制。会同区残联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培训师资力量。

区民政局要将民生工程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纳入民非企业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加大对特困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的救助与帮扶。

区财政局要规范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经费的年度预算工作,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区人社局要监督检查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劳动用工制度的规范执行,做好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考试、职称评定等工作,为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区卫健委要按照《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区残联共享,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康复和转介工作。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区特教班安全监管,会同区残联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安全运行和残疾儿童青少年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区医疗保障局要做好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十一、试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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