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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

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
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蓬勃发展,剥削现象也成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否认和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与外资经济,是天生与剥削联系的。据统计,1999年,我国的私营企业已达148万户,这还不算300万户挂靠“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另外还有3000万个体户和30万户和30多万户的外资企业,与此相关的是有7000万人处在雇佣劳动关系之中。这表明,剥削现象的存在我国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该如何看待?

首先,要超出道德层面看剥削。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有制出现而产生发展,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没落而消亡。历史表明,凡存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垄断的时候与地方,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例外。诚然,剥削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这无疑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经济学上,是否合理正当,不能用道德为衡量,而只能由生产力标准来判断。一件事物,一种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只能看它能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剥削虽然不是道德的行为,但在财富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剥削就不可能有一部分人脱离生产劳动从事科学、文化、艺术的创造,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类文明的诞生和发展,所以,我们不要忘记马克思的话,“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正当性”,

而不能一概否定。

第二,我国现阶段剥削的存在是合法的。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现发展”,与此相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由此而产生的剥削也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所允许的。

第三,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由于无产阶级革命几乎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获得成功的,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的尝试,但实践结果均不理想。多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必须经历许多我们无法超越的阶段。我国目前就处在这样一个无法超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至少要持续上百年时间。在这个阶段,要加快生产力的发展,解决就业、资金、技术等许多问题,就必须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允许一定程度的雇工和剥削现象存在,这是为经济更快地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换句话说,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是我们加快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第四,我国现阶段的剥削是受制约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程度实际上受着种种制约。这表现在,在剥削剩余价值M中,有一块应归入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资报酬;另一块形成国家的种种企业税费,剩下的M,国家还要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利息税、遗产税等等方式进行调节。由此看来,真正归资本所有者和雇主支配的剥削收入,不像传统商品价值公式C+V+M中“M”那样多,再说,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仅限于经济剥削,不可能上升到“政治压迫”的地步。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制约下,

非公有制企业主不可能形成一个剥削的资产阶级。

总之,消灭消剥,消除两极分化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消灭剥削是一个历史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不足以达到消灭剥削时,剥削现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呢?我们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观点:

社会主义包括其初级阶段不存在剥削制度,不会产生完整的剥削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剥削制度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就是一架剥削劳动者的机器,剥削无处不在,成为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只允许剥削在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存在,加上国家政权在人民手里,虽然有少数剥削分子存在,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那种允许剥削存在就会产生新的剥削阶级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单靠国家有限的财力发展社会主

义公有制经济,难以完全解决如此众多的人口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因此,引进外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这样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剥削,但是归根结底对社会主义有利,对人民有利,因为它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发展私营经济的时候说:“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这就告诉我们,我们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利于更好地取信于民。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宣布了一个“大政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个政策的感召下,不少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守法经营,逐步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不少过去的个体商贩用自己积累的资金投资办企业,当起了老板,雇了一些工人,也就是说,有了一定的“剥削”。但是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致富不是罪过”,而是党的富民政策威力的体现。这部分人的致富,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带动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对待私营经济的问题上,必须保持党的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看到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就随意改变党的政策。

允许剥削是为了最终消灭剥削。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在中国建立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空前伟大而艰巨的事业,要通过迂回曲折的道路才能实现。我们消灭了封建和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但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又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这里也有一个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关系问题。我们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正是实现最高纲领的必要步骤。我们之所以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因为它在现阶段还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消灭一切剥削创造条件。

继续坚持扶持、规范、限制和引导的方针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是为了正确地对待它,也就是要正确对待存在剥削现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主。在这方面,要继续坚持扶持、规范、限制和引导的方针。

一要扶持。即帮助外资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我们既然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那就要给非公有制企业以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地予以支持,不能因为存在剥削就将其打入另册。要认真落实十五大报告关于“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的政策,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帮助私营企业主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要规范。即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要使私营企业健康地发展,使其发展真正对社会主义有利,这种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列宁在领导俄国国家资本主义的时候曾经明确指出,“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他要求通过若干措施,使无产阶级国家中的国家资本主义无法越出也不敢越出无产阶级为之规定的范围和有利于无产阶级的条件。我们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用法制来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主的行为,使之能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在攫取自己应得的利润的时候,做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不致损害国家和劳动者的利益。

三要限制。这里讲的限制,不是说要限制其发展,而是说对其剥削收入要有所限制,不使他们的收入与一般劳动者收入的差距过大,以防止出现两级分化那样的局面。

目前,特别要注意防止企业主与工人的收入差距过大。国家应采取有力的措施,适当限制其剥削量。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所得,特别是非劳动所得的税收调节。要加大征管力度,

强化所得税、遗产税、利息税,特别是消费税的征管;开征个人财产税;对这些方面的逃税者予以重罚。同时,要加大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对于走私贩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获得的非法收入,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要引导。即引导其向有利于社会主义和人民的方向健康发展。私有制是滋生个人主义的土壤,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很容易在这块土壤上滋长。因此,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引导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相当迫切。当前,要根据江泽民同志的指示,引导先富起来的人们“致富思源”,不断增强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感情,用更多的资金回报社会,坚定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决心;引导他们“富而思进”,把积累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我国现阶段劳动的社会形式及剥削现象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如前所述,一定的劳动社会形式,必须同既定劳动的主客体条件相适应,归根到底取决于劳动内部的矛盾状态。这对我国同样是适用的。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主体的社会地位,劳动者获得了较充分的劳动权力和自由发展的机会,并在提高自身素质和支配劳动客体、改造社会的能力的同时,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劳动的物质技术条件,使劳动客体沿着质和量两个方向迅速跃升。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的主客体状况和整体水平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改善;但另一方面,劳动的主客体条件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这反映在劳动主体上,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仅整体上远未达到足以摆脱对物的依赖和强制性社会分工的制约的水平,而且结构复杂、参差不齐,这就决定了劳动力只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作为谋生的手段;反映在劳动的物质技术基础上,信息化、智能化和机械化、半机械化的生产工具及手工工具同时并存,不仅多层次,而且“代差”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劳动的主客体矛盾,必然表现为多层次的劳动主体与多层次的劳动客体并存的格局,由此决定并形成多层次的社会生产力,进而要求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党的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从我国生产力现实状况出发作出的科学决策。

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性,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劳动社会形式的多重性和复杂性,从而规定着剥削现象的存在范围及其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完全的联合劳动。它存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中,是我国现阶段占主体地位的劳动形式,反映我国劳动社会关系的根本属性。所谓“不完全的联合劳动”,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未来社会的“自由人的联合劳动”而言的,主要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它具有联合劳动的一般规定性。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也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确立,所以在公有制存在的场合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已没有剥削阶级和所有权的阻隔,全社会的劳动者可以在社会或集体两个层次上联合起来,并以“劳动整体”实现对社会重要生产条件的占有。这样,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就已经具备了直接结合的本质。尽管结合的“本质”并不就是具体的结合方式,比如,

过去是计划方式,现在是市场方式,但这并不改变劳动者通过自觉联合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来实现共同生产、共同占有劳动产品这一联合劳动的社会属性。其次,这种联合劳动是不完全、不充分的。这不仅在于现实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规模和范围,远未达到保证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与之结合的程度,从而使相当部分的劳动者还不能同自己作为所有者之一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在于劳动力仍旧归个人所有,不平等的劳动能力仍然是劳动者的“天然特权”,劳动者的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还不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即使作为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者,其劳动力也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同生产资料的结合等等。这就使我国现阶段的联合劳动具有明显的不完全、不成熟性。联合劳动的这种不完全、不成熟性,虽不至于造成公有制经济内部剥削现象的发生,但却客观上为剥削现象在社会一定范围内存在留下了空隙。

---雇佣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存在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之中,是我国现阶段劳动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形式,它反映具有剥削性质的劳动关系,是剥削在外资、私营经济领域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不过,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不同,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有雇佣劳动的一般属性,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在所有权原则基础上发生交换关系实现的,并由此确立劳动雇佣关系。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生产力转化为资本的生产力,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另一方面,这种雇佣劳动是“非制度性”的,并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和法律制度的调节,比如,面临公有制经济用人机制的强大压力、必须接受政府的劳动法、向国家缴税等等,因而又具有一定“依附性”。这反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是剥削的程度相对较低。

---混合劳动。它是存在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一种劳动形式,在我国劳动的社会形式中占有重要地位,并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呈加速扩展之势。混合劳动过程中反映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不能笼统的说有无剥削存在,应当作具体分析。总体上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公有和非公有两种经济成分,是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混合而成的经济实体,因而劳动者在与这种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中,既包含“联合劳动”的成分,又包含“雇佣劳动”的因素。这就使混合劳动兼有多重的社会属性。一般说来,在公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的情况下,混合劳动总体上表现为联合性质的劳动,非公有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占有的剩余劳动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量,且自己不脱离劳动,可以不视为剥削;在非公有资本控股的场合,混合劳动总体上表现为雇佣性质的劳动,但其剥削的范围和程度,均限于和取决于非公有资本所占的比例,以及公有资本发挥作用的状况。

----自主劳动。自主劳动或个体劳动,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个体经济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目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已大量存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缺少的一种劳动形式。在这种劳动形式中,劳动者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自主劳动,小本“经营”,劳动所得也全部归自己所有,因而也就不存在剥削的问题。目前,城乡存在的小业主、小商小贩等个体工商户的劳动,都属于自主劳动范畴。

总之,我国现阶段劳动的社会形式是复杂的、多重的,但它们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是有区别的。即使存在剥削现象的劳动形式和领域,也总是在根本上受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善着它们的特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版,第24页)

三、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剥削现象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历史唯物义告诉我们,任何历史现象的存在、发展,都有其客观的历史条件,无论它多么令人厌恶甚至憎恨,只要它赖以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它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由此考察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剥削现象,不仅具有客观必然性和“暂时的历史正当性”,而且它的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是由我国劳动主客体的现实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剥削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最终消亡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剥削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剩余产品时才有可能。对此,恩格斯早就指出:“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某种价值。……于是,奴隶制被发现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3—524页)同时,它又是生产力不够发达----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有限----不足以使人摆脱对物的依赖的伴生物。在剩余产品有限的情况下,就必然发生对生活必需品和劳动条件的争夺,劳动主体在财产占有上的分化就不可避免,剥削现象就不可能消失。恩格斯以彻底的唯物主义态度指出了这一点:“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在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另外的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阶级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8页)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剥削消亡的物质根源。以此对比我国的现实生产力,其巨大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创造了惊人的经济“奇迹”,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是,生产力总体落后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国家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人民生活刚刚跨入“小康”水平,数以千万计的人口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这且不说离马克思所说的“高度发达”、“极大丰富”相距甚远,即使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据有关材料显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GNP人均量已超过30000美元;而我国的GDP人均量为850美元左右,仅相当于美国的1/40,日本的1/44。如此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可能设想剥削现象的消亡。然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其内在规律的,不能随心所欲地“超越”。这就决定了我国生产力水平要达到使剥削现象完全消亡的发达程度,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而决定了剥削现象存在的长期性。

剥削是劳动主体受制于劳动客体的反映,其最终消亡有赖于劳动主体的全面发展。江泽民同志指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这一精辟论述,不仅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而且为我们从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统一中认识剥削现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生产力的发达与落后,从更本原的意义上说,是对人与自然相互支配关系的反映,在于劳动主体征服劳动客体的能力。由此看待剥削现象,它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劳动主体认识、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提高到一定水平的结果;而剥削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劳动主体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批判资本主义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们既肯定了资本主义在创造人类发展的物质技术条件方面作出的历史贡献;又论证了

“阶级社会的出现,既加深了分工的对立,又加剧了片面发展的程度”。这种片面发展,就是忽视了人民的历史主人地位。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但由于受我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劳动者素质特别是智力素质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全部就业人口中大学文化程度的劳动者不足1%,而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却占60%多,以至社会生产中“工具等人”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在这样的劳动者整体素质条件下,劳动主体本身还不能驾驭“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还只能是“理想和职责”。要实现这一消灭剥削现象的主观条件,使人类主宰自己命运的美好理想变成活生生的现实,短期内显然是办不到的。

剥削是社会制度演进过程中的特定历史现象,其最终消亡有赖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充分发展。消灭剥削是一个经济、政治和文化交互变革的历史过程,总括起来就是人类社会形态的演变史。具体地说,剥削的消亡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奠定物质基础,打碎制度保障,消除剥削思想。也就是说,它有赖于制度文明的充分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消除了剥削阶级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这是剥削消亡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但要消灭剥削现象和剥削思想,却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历史过程。一方面,“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的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围内还占支配地位,通过其生产关系的改良、完善,还有相当的生命力,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将“长期共存,在竞争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特别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方兴未艾,两种制度在各方面的交往将更加频繁。这就决定了在我国消灭剥削的内外部制度条件,在相当长一个时期还不具备。只有当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充分发展并具备与资本主义相比的绝对优势的时候,“剥削阶级才成为多余”,剥削行为和剥削现象才能消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对待剥削的问题上,应该调整视角、更新观念,不能简单的从某一个方面作出肯定或否定,甚至试图通过搞“运动”和脱离生产力实际一味变革生产关系的方式,在短期内消灭剥削。我们既要看到在剥削消亡的主客观条件还不充分的历史时期内,应当承认它对于“人类发展的杠杆”作用;又要看到它的历史局限性,它毕竟不符合人类“永恒的正义”和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恰恰是为了明天消灭剥削。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第一,剥削现象只在局部范围内存在。

所谓“剥削”,通常是指“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主要是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来进行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第95页)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必须承认,剥削现象在我国现阶段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引进的外资中就有剥削,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外国资本家总是资本家,钱他们肯定要赚。”(《邓小平思想年谱》第196页);国内私营企业使用雇工进行生产经营,难免也有一定的剥削。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主体部分是公有制,按劳分配也是占主体地位的分配方式,它在原则上不存在剥削。因此,尽管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出现了剥削现象,但这终归属于少数情况,是支流而非主流,并不影响我国社会的整体性

质。从国家的全局看,我们仍然坚持了“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剥削现象的存在不是孤立的,而是同发展的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应该全面把握。

上述剥削现象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它的产生是有其客观原因的,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同发展的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的。外国资本家到中国大陆投资设厂,这其中无疑存在着剥削,无偿拿走了不少工人的血汗,但是“他赚,我们也赚,而我们得的益处总比他得的更多”。(《邓小平思想年谱》第196页)他们带来了我们所十分稀缺的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经营方法、国际市场的信息和客户联系,并且使国家得到税收,工人得到就业和收入,还带动了其他一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从总体上看,是利大于弊。所以,我们欢迎外国资本到中国来投资,而且越是那些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大资本,譬如名列世界企业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我们越欢迎。因为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条件下,这种引进外资,可以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是有利的。

至于国内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剥削现象,与外资企业也是相似的,也是社会主义发展在特定阶段的产物。客观地说,私营企业主是有一定剥削的,否则,他们个人也不会成为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但是,这种剥削现象又是同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即发展生产、解决就业、提供服务、上交税收等等)相联系的,总体上是利大于弊。仅从解决就业问题来看,私营经济的贡献就不可忽视。在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中就业,至少从目前看,仍是消化我国大量新生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的一条重要出路。

试想,假如我们不允许这些剥削现象存在,那么,外国资本和私营企业所能带来的那些好处,也将全部失去,我们又会回到过去那种虽然没有剥削,但却对外封闭、对内“一大二公三纯”、经济发展缓慢的普遍贫穷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剥削现象的存在和经济的发展就如同一只手的手心和手背一样,是很难分开的,我们不能只要后者而不要前者,这可以说是发展经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鱼和熊掌难以两全”的情况下,说到底,是否允许这些剥削现象存在我们还是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作为最高标准。

如果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期过程来看,剥削现象的存在和经济的发展也是很难分开的。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既是生产力大发展的过程,但同时,也是用剥削取代平等的过程,剥削现象和经济发展如影随形,一同来到人世间。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来始终难以避免的“二律背反”。生产力有所发展而又发展水平不高是剥削现象产生的根源,由于物质财富特别是生产资料还不能充分满足一切人的需要,必然出现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不平等,少数人可以凭借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来支配和剥削其他人。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这种剥削现象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第三,对于剥削本身也有个重新科学认识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再次重申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

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这些,都启示我们要重新审视传统的剥削观念。

过去,我们对剥削本身的认识过于简单,通常把一切价值都归结于劳动者的创造,又把劳动者简单等同于直接操作者,甚至等同于体力劳动者,从而,把资本家的全部收入、经理阶层的收入、一切投资的回报,都看作是剥削。这是狭隘的小生产的观念,它忽视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复杂性,是存在较大偏差的。

实际上,承担着社会化大生产不可缺少的职能的经理阶层的经营管理,也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一部分,而且还是十分复杂的亦即创造更多价值的劳动。即使是作为所有者的资本家,他对于资本的经营和管理,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其中也包含一定的劳动。因为假如他不履行这些职能,社会就要对这些资本进行经营和管理,也要付出一定的劳动。马克思指出:“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他在另一处解释道:“所有以这种或那种生产方式参加商品生产劳动的人,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Ι,第147页)这里虽然把资本家剔除在外,但是,只要这些资本家不仅仅是“剪息票”,而是参与投资决策,那么,这种决策活动与经理的活动就具有同一的性质。而且应该说,这种决定投资方向、数量和时机的决策,其实是最高层次的管理,是决定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环节,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它是比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更为重要的活动。不仅如此,恐怕还应当说,资本所有者对于经理人员的选择、监督和制约,也是社会必要劳动的一部分,因为这种工作,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必不可少并且十分重要的。

生产资料或资产作为商品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虽然不是同劳动相并列的价值源泉,但在商品价值的形成中也不能说毫无作用,至少它可以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被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所以,在现代条件下,所有者的投资所带来的回报,并不全是剥削,其中包含生产资料这种物的社会使用所带来的增值。在一定限度内承认这一点,具有促进资产节约、更新与合理配置的积极作用。假如完全否认生产资料或资产在价值增值中的作用,机械地搬用“机器只能转移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的论断,允许和提倡人们无偿地使用别人(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资产,难道是可行的和正当的吗?过去我国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投资饥渴症”、无数损失浪费等等,都同否认资产能够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有关。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这种观点的谬误。

此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还有一个风险收入问题。正如在体操比赛中,难度越大的动作,越不容易成功,而一旦成功,得分也越高,在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则:风险越大的生产经营,越难成功;但如果成功了,回报也是巨大的。这个巨大的回报,可以看作是这种生产经营的独一无二所造成的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而这个超额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巨额风险投资(包括那些失败者的投资)的补偿。从社会整体上看,风险投资的投入与回报是对应的。而这种重大创新给社会带来的利益,恐怕要远远高于投资者所得到的回报。所以,对于这种风险收入,也不应看作是剥削,而应看作是社会对重大创新的高额奖赏。

对以上理论分析,我们还可以结合实证材料加以论证。例如,我国国有企业在国外也有一

些公司,它们在依法纳税、付给员工工资和奖金以后,获得了相当的利润。如果说,这些利润都是剥削,而我们又是反对剥削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岂不是自相矛盾?事实显然不是如此。倘若认为这些利润都是剥削,那么,按理就应该将它们全部返还给这些公司的员工,实际上,有些外国工人也是如此要求的,但这却是不可能也是不应该的。假如统统不要这些利润,那我们还到国外投资设厂干吗?而且,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在外国资本拼命赚取利润的情况下,我们不要利润,岂不等于自杀?这到底是帮社会主义,还是害社会主义?何况,即使在国内,我们的国有企业也要追求利润,并没有把它们全部返还给该企业的职工,难道这也叫剥削吗?再如,像微软公司董事局主席比尔·盖茨这样的人们,拥有巨额的个人资产,号称世界巨富。能不能把他们的资产都看作是剥削所得?其中有没有他们所作的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创新应得到的巨额回报?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实际上他们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无偿占有了别人很多劳动的资本家,同时又从事着一定的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劳动,在后一意义上,他们也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其他代表者为工人、科技人员和经理等等)。因此,我们在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时候,必须把后一方面谨慎地区分开来,假如我们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这些巨富一概打倒,那么,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否定了许多高度复杂的创新性劳动,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

第四,我们对于剥削现象不是放任自流的,而是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引导。

我们允许剥削现象存在,但这并不等于说可以让剥削现象放任自流,而是要对他们加以区别对待,具体地说就是,对于“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的剥削现象,可以分为合法的与非法的两类情况。在我国,剥削现象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剥削的部分只能是在合法经营并且依法纳税之后的剩余价值,不允许侵害被雇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侵害国家合法权益,不允许偷税骗税、走私、贩毒等等。进一步说,在合法的范围内,国家对过高收入也要依法进行调节以及作出一定的道德调节,例如,征收高额累进个人所得税,引导私营企业主和外商逐步改善工人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提倡捐资赞助社会公益事业,如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教育的“光彩事业”等等。我国现行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方针--取缔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已经体现了这些精神。

最后还需指出,理论应当适应(包括说明、解释)实践并且为实践服务,在实践中我们所做的一切利国利民的事情,在理论上都应得到肯定的评价,而不能同现实的实践相悖,沿袭传统观念轻率地予以否定。当理论同实践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应当用实践来矫正和发展理论,而不应固守原有的理论去束缚实践。这是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剥削现象应持的基本态度

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的剥削现象

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的剥削现象.txt爱情就像脚上的鞋,只有失去的时候才知道赤脚走路是什么滋味骗人有风险,说慌要谨慎。不要爱上年纪小的男人,他会把你当成爱情学校,一旦学徒圆满,便会义无反顾地离开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但不存在剥削制度,也不会产生剥削阶级。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学说,社会主义是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在社会主义这个漫长的过渡时期,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还存在它所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新中国的建立特别是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为我们最终消灭剥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国的国情所决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剥削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目前,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领域中,还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存在着剥削的现象。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呢?我们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观点: 社会主义包括其初级阶段不存在剥削制度,不会产生完整的剥削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剥削制度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就是一架剥削劳动者的机器,剥削无处不在,成为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只允许剥削在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存在,加上国家政权在人民手里,虽然有少数剥削分子存在,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那种允许剥削存在就会产生新的剥削阶级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单靠国家有限的财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难以完全解决如此众多的人口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因此,引进外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这样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剥削,但是归根结底对社会主义有利,对人民有利,因为它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发展私营经济的时候说:“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这就告诉我们,我们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利于更好地取信于民。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宣布了一个“大政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个政策的感召下,不少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守法经营,逐步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不少过去的个体商贩用自己积累的资金投资办企业,当起了老板,雇了一些工人,也就是说,有了一定的“剥削”。但是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致富不是罪过”,而是党的富民政策威力的体现。这部分人的致富,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带动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对待私营经济的问题上,必须保持党的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看到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就随意改变党的政策。 允许剥削是为了最终消灭剥削。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在中国建立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空前伟大而艰巨的事

剥削与非剥削:立足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辨析-王峰明

“剥削”与“非剥削” “剥削”与“非剥削” ——立足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辨析 王峰明 牛变秀 【内容提要】“剥削”是内嵌于社会生产方式中,在社会制度层面得到确立、并表现为主体的一种历史宿命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现象,“非剥削”则不具有这些性征。只有弄懂马克思关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的科学方法,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严格区分和妥善处理“剥削”与“非剥削”这两 种性质不同的矛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立意识形态基础。 【关键词】非剥削 马克思 科学方法 作者王峰明(1966-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副教授(北京 100084);牛变秀(1963- ),北京农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副教授(北京 102206)。 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原典论述来看,“剥削”指的是:在“对抗性生产关系”中, “非生产劳动阶级”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对“生产劳动阶级”的“剩余劳动”进行的“无 偿”占有。①本文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首先对比分析了马克思的剥削观同近年来出现的对剥削问题 的种种“新诠释”之间的本质区别,然后集中从“生产方式”、“历史主体”和“社会制度”三个层 面厘定“剥削”与“非剥削”的边界,最后强调指出,理解马克思“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方 法对正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剥削观根本精神的重要性。 一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就“剥削”问题发表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不胜枚举。我们 注意到,把其中一些对剥削问题的“新”的诠释和观点拿来同马克思的论述相比较,就不难发现, 两者之间有着原则性重大区别。 首先,就剥削的对象而言,马克思认为,对劳动者本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才构成剥削的 一般内容,而剩余劳动从本质上讲则是存在于人体中的“活”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虽然说,在资 本主义私有制下,剥削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但剩余价值本质上就是雇佣工人“活的 劳动”的“耗费”和“支出”,剩余价值不过是“剩余劳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 与此不同,在一些新剥削观中,或者是,认为“仅仅把劳动列为占有的对象太片面”,剥削的对 象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劳动”,它也可以是一种“非劳动”。因为,在现实中,“占有物”或“剥削物” ① 对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关于剥削问题的论述,笔者另有专文进行阐释。 ·117·

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还存在剥削现象和贫富差距

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还存在剥削现象和贫富差距作为一个经济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变迁也正在印证库兹涅茨“倒U 型曲线”假说。问题在于,中国人对贫富差距的容忍力本来就较小,而我们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各项改革措施又不甚配套,以至于近10年来中国的贫富差距过度扩大,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且可能呈现继续加大的趋势。过大的贫富差距,目前已引起一部分人的“仇富”心理。人们对富人的不满情绪在逐渐滋长,也容易使人们在评判贫富差距问有失偏颇。 其实,在理想中的“大同”社会形成之前,贫富差距的存在是一种社会常态,甚至是保证社会前进的动力。从理论上说,平等(不平等)可分为机会的平等(不平等)和结果的平(不平等)两大类。从结果的平等而言,存在着“效率与平等替换”规律(美国经济学家奥肯所提出的原理)。至于机会上的平等,则大体是同效率相互促进的。贫富差距的扩大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是市场经济富有效率的表现。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贫富差距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从正面效应来看,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能力的高低、投入的多少和贡献的大小。因此,合理的贫富差距既能激发人们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又能激发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而奉献自己的体能和智能。从负面效应来看,由于机会的不平等,贫富差距有时并不完全是人们的主观努力和贡献大小所致,在导致这种差距的众多因素中,如果客观的自然或社会因素所占比重较大或过大,那么由此而产生的贫富差

距,不仅不能激发人们去自我提高和自我奉献,反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贫富差距的正面效应表明了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因而我们只能对其进行调控而不是将其完全消除;贫富差距的负面效应表明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不合理性,因而我们要积极创造让大部分人都能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机会。 当然,如果贫富差距过大而出现两极分化,在道义上,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有悖于人道主义精神;在政治上,容易使社会不稳定因素滋生蔓延,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在经济上,财富的过分集中可能妨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经济均衡而高效地成长。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完全消除贫富差距,但必须把这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内,以保证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在2003年2月25日举办的“中国金融:走向理性繁荣”论坛上,行为金融学的奠基人,美国耶鲁大学研究员罗伯特·希勒和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阐述了一个相同的观点:国家最大的风险来自于贫富分化,政府应当想方设法通过调节收入和加强社会保障来化解风险当前中国出现的不同阶层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和贫富悬殊的现象,主要不是由结果的不平等造成,而是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如一些掌有权力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而暴富、一些垄断部门职工的收入大大高于社会平均收入、城市居民的生存条件天生就比农村居民优越等)。对于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悬殊,需要进一步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以及加强各项改革措施的配套来解决,即用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去创造机会平等,并以此进一步提

对剥削的再认识

对剥削的认识 摘要剥削与剩余价值并无直接的必然关系,剥削在历史上是有正当性和存在权的,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是历史的必然,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存在也是有一定根据的。 关键词剥削剥削制度剩余价值历史正当性历史存在权 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原著以及有关文章的研读和课堂上的学习,我对剥削有了新的认识。我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谈谈剥削: 一、剥削与剩余价值 《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这样解释剥削:“(1)压榨,侵夺。(2)指社会上的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劳动已能提供剩余产品,这就导致私有制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人对人的剥削。” 第一种解释无可非议,而对于第二种解释,会产生这样一种疑问,即占有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的私有者是否都“无偿的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 第二种解释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根据剩余价值理论,资本的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剩余价值,它是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的他人劳动成果。并由此揭开了所谓的“剥削的秘密”。 但是,我们从剥削的第一种解释知道,压榨、侵夺的基本义在于无偿占有,如果是无偿占有,毫无疑问就是剥削。如果不是无偿占有,剥削之论就有待商榷。 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资本所有者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就是商业利润,这种商业利润并非都是无偿得来的。首先,剩余价值的产生需要投入资本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资本、货币本身就是“物化的劳动”;其次,光投入资本还不能产生剩余价值,还要资本所有者投入管理和技术,而在今天,管理和技术不但是劳动,还被称为“第一生产力”。由此可见,资本所有者所得的商业利润(剩余价值)并不是无偿得来的,而是投入了一定的劳动得到的成果,所以把通过资本运营所得到的剩余价值一概称之为剥削显然不妥。 因此,从历史发展来看,从原始社会末期人类能够生产产品开始,就已经存在压榨和侵夺,而这种压榨和侵夺所形成的剥削与产品是否有剩余,是否有剩余价值并无必然的联系,剩余价值不等于剥削。 二、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和历史存在权 在很多人看来,剥削与生俱来就是狠毒残酷、十恶不赦的。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的马克思主义是不承认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及历史存在权的。这无论从刚才对剩余价值与剥削的关系的分析来看,还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来看,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误解。 恩格斯说:“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历史正当性。”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就公开宣布:它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他们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着,他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在《资本论》第三卷他又高度评价了剥削有文明的一面:“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形势相比,

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复习过程

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 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蓬勃发展,剥削现象也成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否认和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与外资经济,是天生与剥削联系的。据统计,1999年,我国的私营企业已达148万户,这还不算300万户挂靠“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另外还有3000万个体户和30万户和30多万户的外资企业,与此相关的是有7000万人处在雇佣劳动关系之中。这表明,剥削现象的存在我国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该如何看待? 首先,要超出道德层面看剥削。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有制出现而产生发展,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没落而消亡。历史表明,凡存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垄断的时候与地方,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例外。诚然,剥削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这无疑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经济学上,是否合理正当,不能用道德为衡量,而只能由生产力标准来判断。一件事物,一种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只能看它能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剥削虽然不是道德的行为,但在财富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剥削就不可能有一部分人脱离生产劳动从事科学、文化、艺术的创造,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类文明的诞生和发展,所以,我们不要忘记马克思的话,“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正当 性”,而不能一概否定。 第二,我国现阶段剥削的存在是合法的。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现发展”,与此相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由此而产生的剥削也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所允许的。 第三,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由于无产阶级革命几乎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获得成功的,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的尝试,但实践结果均不理想。多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必须经历许多我们无法超越的阶段。我国目前就处在这样一个无法超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至少要持续上百年时间。在这个阶段,要加快生产力的发展,解决就业、资金、技术等许多问题,就必须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允许一定程度的雇工和剥削现象存在,这是为经济更快地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换句话说,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是我们加快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第四,我国现阶段的剥削是受制约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程度实际上受着种种制约。这表现在,在剥削剩余价值M中,有一块应归入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资报酬;另一块形成国家的种种企业税费,剩下的M,国家还要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利息税、遗产税等等方式进行调节。由此看来,真正归资本所有者和雇主支配的剥削收入,不像传统商品价值公式C+V+M中“M”那样多,再说,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仅限于经济剥削,不可能上升到“政治压迫”的地步。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制约下,非公有制企业主不可能形成一个剥削的资产阶级。 总之,消灭消剥,消除两极分化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消灭剥削是一个历史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不足以达到消灭剥削时,剥削现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呢?我们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观点:

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当代社会的剥削现象

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当代社会的剥削现象 剥削现象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及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概念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剥削是把“双刃剑”,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影响。因此,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我国当代社会的剥削现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要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剥削现象中有利的一部分,也要以坚定的态度取缔威胁生产力发展的剥削,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剥削现象。 标签:剥削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并发展生产力,摒弃剥削,拒绝两级分化,为实现共同富裕夯实基础。”当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即一直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换言之也就是说共产主义社会所要求的水平的角度而言,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仍然根深蒂固存在的私有制经济,决定着剥削的存在。但是当前绝大多数的国家不能正确面对这一问题,针对这一点我们当务之急要做的首先就是正确对待、科学认识这一阶段所特有的剥削现象。 一、我国当代社会剥削现象的积极作用 1.剥削现象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活力 私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结合雇佣劳动者而产生利润,即私营企业获得利润的主要渠道。换言之即兴办工厂为私营企业带来了利润来源。当然这也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充分体现了经营资本的根本目的之所在。特别是对私人资本来说更是这样。毋庸置疑在这一过程中为获得利润最大化必然需要雇佣劳动力,而这也契合了生产的最终目的,另外在这一过程中,雇佣工人就成为了受剥削的对象。与此同时我们知道,国内外私人企业资本都会选择到能够获得利润的地方投资建厂。而这也决定著世界各地,都有可能迎来投资,而各方面均具优势的投资市场则是私营企业的最好选择,而这样即可不断扩大投资规模,促进再生产,并优化劳动生产率,积累投资资本。[1]因为有了雇主对生产利润率的不断追求,使得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了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 当代社会私营经济中的剥削则体现在雇佣劳动上。虽然说有相当一部分的私营业主是因为管理劳动者而获得劳动报酬,但是显然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劳动收入的私营业主只是冰山一角,而雇佣劳动则是私营业主们获得利润的最主要来源,并通过不断扩大、积累资本和再生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均具有各自的优势,且在相互整合、相互促进中紧密联系,共同发展。我国的财政收入,特别是社会财富伴随着不断发展的私营经济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各种经济形式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并不断完善和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业结构。 2.剥削现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繁荣

资本主义剥削的特点

初三政治返回目录 第二课第二节资本主义剥削的特点 设计丁和林 复习提问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为什么受资本家的剥削? 说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剥削的特点各是什么?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是:1)使学生对资本主义剥消的基础这一问题的回忆中,加深对资本主义剥削的理解。2)使学生了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阶级剥削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在具体特点上有所不同,此导学生思考资本主义剥削的特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受剥削的根子在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没胆任何生产资料。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剥削的本质是相同的。剥削阶级都要靠剥削他人的劳动来发财致富,被剥削阶级都要被迫为剥消阶级提供无偿劳动。但从剥削特点上看不尽相同,奴隶社会的剥削是赤裸裸的,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创造的劳动成果。到了封建社会剥削是通过地租、高利贷等形式实现的,这种剥削也是显而易见的。 导入新课 那么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占有生产资料又是怎样剥削工人的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内容: 二、资本主义剥削的特点(板书)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受雇于资本家,为资本家劳动。工人劳动一天,资本家给一天的工资,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平等交易”,不存在剥削。大家讨论一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不

是公平交易,有没有剥削存在?(设计此讨论题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议论,认清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现实,要求学生能够透过现象看到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经过讨论,大家已认识到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不可能是平等交易,剥削是存在的。否则的话资本家的财富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我们也看到资本主义剥削的特殊性: 资本主义剥削具有隐蔽性(板书) 资本家开办企业为赚钱。实现这一目的,资本家就要剥削工人,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隐蔽在资本 家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使工人进厂以后的生产过程当中的,这种剥削带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同学们看书64页最后一个自然段至65页第4行的材料,分配三个阶级社会中剥削的特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通过对比我们看到三个阶级社会中剥削的不同特点,归纳起来大家看投影片(1) 社会形态 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 剥削的特点 赤裸裸的剥削

马克思的资本剥削理论及其现实解读

论文性质: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A 论文题目:马克思的基本剥削理论及其现实解读任课教师:李志远 专业班级:初阳学院综合理科113班 数学专业 姓名:朱佳瑜 学号: 11990322 成绩: 2013年11月

马克思的基本剥削理论及其现实解读 朱佳瑜综合理科113班 11990322 摘要:“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正确认识和对待剥削问题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认为,剥削属于历史的、经济的和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的 范畴。在我国现阶段,判断剥削的标准应该以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为基础,看其是否存在生 产资料私有制形式、是否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以及是否产生剩余价值进行合理分配来判断。据此标准,我国现阶段存在剥削现象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我国现阶段 在总体上不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要超越道德层面看待剥削,运用马克思关于剥削 的传统标准分析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重新认识和准确把握剥削的 内涵和真谛,对剥削程度能够自觉加以限制。 剥削现象由来己久。自从原始社会末期至今,它一直存在于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辞海》对“剥削"一词的解释为:“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为。”古人说是“剥削黔黎,涂毒天下”,可见,“剥削”的词义是残酷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剥削"看成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乏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西方经济学给出的剥削(exploitation)定义[1]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开发、利用,如为社会福利或私人收益而开发 自然资源;二是指用某物获取他人利益,如财主、债主与贫民的关系即是如此。“剥削” 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由此看来,正确认识和对待剥削问题的重要性不 言而喻。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和演化,收 入分配制度的不断演变,“剥削”这个过去看起来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了。什么是剥削?我国存在不存在剥削?在哪些地方存在剥削?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剥削等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去重 新认识和判断。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从马克 思关于剥削的本意入手并结合我国现代化的实践来探讨剥削问题,以免引起思想和理论上 的混乱,妨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马克思的资本剥削理论 研究我国现阶段剥削现象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虽然马克 思并没有明确地定义剥削,但是马克思对其内涵作出了深刻的揭示,这从剩余价值论的全 部内容阐述中得到证实。《资本论》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4]因此,要认 识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理论,必须首先认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马 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之所以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要素,是因为生产商品的 劳动具有二重性。“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 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 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3] 进入《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原理,在讨论新价值创造的同 时考察了旧价值的转移问题,提出了(C+V+M)的问题。在商品价值(C+V+M)中,C 是生 产资料转移的价值,V 是劳动力的价值,M+V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M是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在这里,新价值的创造是劳动者的事,与 非劳动的资本等生产要素无关;资本家的劳动被看成是与劳动者对立的唯利是图的不良行 径而排除在“劳动”概念之外;在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掩护下,资本家占有了劳动者 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尽管资本家用它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

市场经济中的剥削及剥削现象

市场经济中的剥削及剥削现象 关键词:剥削;剥削现象;剥削有理说;经济剥削 内容摘要:历史上存在的剥削现象都是以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的存在和 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利益根本对立为前提的。剥削实质上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不公平交易,中国当前的剥削现象之存在也同样是制度环境不够公正合理造成的。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剩余劳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作用需要借助于经济剥削,因此经济剥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具有积极的历史作用。 一剥削的定义 剥削实质上是依靠对财产的私人占有从而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一种经济关系。剥削现象,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恩格斯说:"剩余劳动,即超出劳动者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时间以外的劳动,以及这种剩余劳动的产品被别人占有,即对劳动的剥削,是到目前为止的一切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社会形式的共同点。"历史上出现的剥削现象大都与私人财产的形成方式和支配方式有关。在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共有的,个人没有私有财产。人类在从原始社会的野蛮时代迈向文明时代的时刻,采取了最野蛮的方式,即彻底剥夺一部分人,使其成为奴隶,成为另一部分人可以任意使用和支配并为其创造财产。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掌握在地主手中,农民必须依附于土地才能生存,农民实际上并不拥有多少财产,他们与财产的关系是间接的,即主要通过租种地主的土地并向其缴纳地租来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财产主要是通过资本原始积累,即通过暴力对小生产者财产的剥夺而实现的。"剥夺人民群众的土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家依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形成资本主义剥削。可见,历史上存在的剥削现象都是以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的存在和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利益根本对立为前提的。 剥削分为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作为经济剥削,其来源在于生产领域而不是交换领域或分配领域。因为"商品交换就其纯粹形态来说是等价物的交换,因此,不是增大价值的手段"。就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而言,它是以流通中的的等价交换为条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关键是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等价交换原则购买了劳动力商品。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劳动力使用过程即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后者大于前者,其差额就是剩余价值。可见,作为整个社会剥削的剩余价值的产生,不仅不违背等价交换,而且只能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才能得到说明。 剥削的性质首先是由生产的性质而不是分配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家拥有资本、土地,工人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只是自己劳动力的出卖者,正是由于这种生产领域中的特定关系,才产生了

马克思中国化最新成果 对马克思主义剥削观的现实思考

马克思中国化最新成果对马克思主义剥削观的 现实思考 马克思中国化最新成果对马克思主义剥削观的现实思考剥削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垄断而无偿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行为,它是人类历史长河中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又未达到较高程度时期客观存在的一种历史现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关系不成熟,还存在剥削产生的条件,由此决定了剥削存在的客观现实性。 一、马恩对于"剥削"的理论阐释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出发,对剥削的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以及剥削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进程,做出了科学的解释。 (一)剥削是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伴而生的经济现象对于剥削,马克思主义者从来都是将其与无偿占有剩余劳动联系起来的。在马克思看来,"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这是保证人类繁衍、发展的必要条件。虽然马克思并没有明确地定义剥削,但是马克思对其内涵做出了深刻的揭示。 他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

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刺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在这里,马克思对各种剥削形式的共性做了抽象分析,指出无论是奴隶主对奴隶直接的赤裸裸剥削,还是封建主对农民的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形式的剥削,或者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其共同点是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占有那些没有或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全部或部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行为。奴隶制、封建制、资本制的更替只不过是与私有的社会化程度、剥削的具体形式和手段有所区别,而共同的私有制基础牢固不变。正是由于私有制是剥削关系巩固、扩大和延续的制度基础,所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才精辟地得出了要消灭剥削,就必须首先要铲除剥削的私有制根基的结论。 (二)剥削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结果1、剥削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起点是人类已有的劳动生产率,当人类生产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以后才产生的。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类社会是没有剥削的。随社会分工的深化,"从第一次社会化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与被剥削者。"

现阶段如何看待中国的剥削问题

现阶段如何看待中国的剥削问题 一剥削的定义 1 含义 剥削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超过社会公平允许的范畴,通过某种方式,强制地无偿占有别人产品,就叫剥削。) 2 剥削的本质 剥削的本质就是人类主体之间(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交往过程中的不等价性。 3 剥削的根源 生产力发展而发展水平不高是剥削产生的根源。 二存在剥削的历史必然性 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等三种不同剥削社会。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方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例如,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是以直接暴力的和对劳动力耗竭性使用的野蛮方式进行的。大致从封建制开始,剥削已不再主要借助于暴力了。封建制剥削主要是以人身依附为主要内容的超经济强制。资本制剥削形式,主要借助于劳动对资本的依附,借助于资本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从奴隶制到资本制,一方面反映了从局部私有、小私有到社会私有、大私有的历史演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剥削方式和手段的逐步经济化。 剥削形象和经济发展是很难分开的。正像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既是取代平等的过程,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过程。 三存在剥削的现实合理性 剥削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一定历史阶段,剥削对生产力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工人的产物,是造成社会贫富不均的根源。然而,剥削同样的起到了提高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作用,起到了扩大再生产的积累资金的作用。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看,剥削是一种正价值。允许私营企业主占有部分剩余价值,不仅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繁荣经济,增加国家税收,还有利于扩大就业。这无论是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可以从中获得好处。 50年代初,刘少奇说:“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历史条件下,剥削是难以避免的。雇佣关系的发展,可以使更多的人得到就业,更多的产品被生产出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雇佣劳动是历史上的一个进步。”刘少奇在“天津讲话”中讲到:“今天中国资本主义在年轻时代,正是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和建立功劳的时候;今天工人受痛苦,不是资本主义发展才受苦,而是资本主义不发展才受苦;在目前条件下,私人资本主义的剥削有若干发展是进步的;我国民族资产阶级有功有过,今天是功大于过;过早地消灭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要犯错误……” 正如我国在对待公平与效率的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总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就从另一个角度允许了剥削的存在。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从我国国情来看,中国是个劳动力大国,不仅城市就业形势严峻,更重要的是存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劳动力无穷供给。而劳动力的就业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复杂、敏感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失业率太高,还可能酿成严重的政治问题。是允许剥削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从而增加供给和就业。 四消灭剥削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诗经中讽刺剥削者的诗是

诗经中讽刺剥削者的诗是 诗经中讽刺剥削者的诗【一】 硕鼠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爰得我直.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逝将去女, 适彼乐郊.乐郊乐郊,谁之永号? 译文 大田鼠呀大田鼠,不许吃我种的黍!多年辛勤伺候你,你却对我不照顾。发誓定要摆脱你,去那乐土有幸福。那乐土啊那乐土,才是我的好去处! 大田鼠呀大田鼠,不许吃我种的麦!多年辛勤伺候你,你却对我不优待。发誓定要摆脱你,去那乐国有仁爱。那乐国啊那乐国,才是

我的好所在! 大田鼠呀大田鼠,不许吃我种的苗!多年辛勤伺候你,你却对我不慰劳!发誓定要摆脱你,去那乐郊有欢笑。那乐郊啊那乐郊,谁还悲叹长呼号! 大意 本诗在今世流传独广,诗中运用“比”的手法,将不劳而获的剥削者比作肥大贪婪的老鼠,表示对统治者的厌恶与弃绝.劳动者已不堪重负,决定离开他们,去寻求自己的乐土,但诗人也自知乐土、乐国、乐郊都只能是美好的幻想,故而诗末长叹“谁之永号!” 解读 《硕鼠》全诗三章,意思相同。三章都以“硕鼠硕鼠”开头,直呼奴隶主剥削阶级为贪婪可憎的大老鼠、肥老鼠,并以命令的语气发出警告:“无食我黍(麦、苗)!”老鼠形象丑陋又狡黠,性喜窃食,借来比拟贪婪的剥削者十分恰当,也表现诗人对其愤恨之情。三四句进一步揭露剥削者贪得无厌而寡恩:“三岁贯女,莫我肯顾(德、劳)。”

诗中以“汝”、“我”对照:“我”多年养活“汝”,“汝”却不肯给“我”照顾,给予恩惠,甚至连一点安慰也没有,从中揭示了“汝”、“我”关系的对立。这里所说的“汝”、“我”,都不是单个的人,应扩大为“你们”、“我们”,所代表的是一个群体或一个阶层,提出的是谁养活谁的大问题。后四句更以雷霆万钧之力喊出了他们的心声:“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诗人既认识到“汝我”关系的对立,便公开宣布“逝将去女”,决计采取反抗,不再养活“汝”。一个“逝”字表现了诗人决断的态度和坚定决心。尽管他们要寻找的安居乐业、不受剥削的人间乐土,只是一种幻想,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但却代表着他们美好的生活憧憬,也是他们在长期生活和斗争中所产生的社会理想,更标志着他们新的觉醒。正是这一美好的生活理想,启发和鼓舞着后世劳动人民为挣脱压迫和剥削不断斗争。 这首诗纯用比体,《诗经》中此类诗连同此篇只有三首,另外两首是《周南·螽斯》、《豳风·鸱鸮》。这三首的共同特点就是以物拟人,但此篇稍有不同。另两篇可以看作寓言诗,通篇比喻,寓意全在

为什么当今社会还存在剥削现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 但不存在剥削制度, 也不会产生剥削阶级。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国的国情所决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剥削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目前,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领域中,还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存在着剥削的现象。 社会主义包括其初级阶段不存在剥削制度, 不会产生完整的剥削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 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 剥削制度占主导地位, 整个社会就是一架剥削劳动者的机器, 剥削无处不在, 成为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 只允许剥削在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存在, 加上国家政权在人民手里,虽然有少数剥削分子存在,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 “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 。那种允许剥削存在就会产生新的剥削阶级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人口多、底子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单靠国家有限的财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难以完全解决如此众多的人口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因此,引进外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这样做, 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剥削, 但是归根结底对社会主义有利,对人民有利,因为它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发展私营经济的时候说:“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 国家可以得到税收, 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 从这些企业中, 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 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这就告诉我们,我们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有利于更好地取信于民。在改革开放之初, 我们党就宣布了一个“大政策”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个政策的感召下,不少人通过自己的

如何看待中国现阶段的剥削问题

如何看待中国现阶段的剥削问题 一剥削的定义 1 含义 剥削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超过社会公平允许的范畴,通过某种方式,强制地无偿占有别人产品,就叫剥削。) 2 剥削的本质 剥削的本质就是人类主体之间(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交往过程中的不等价性。 3 剥削的根源 生产力发展而发展水平不高是剥削产生的根源。 二存在剥削的历史必然性 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等三种不同剥削社会。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方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例如,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是以直接暴力的和对劳动力耗竭性使用的野蛮方式进行的。大致从封建制开始,剥削已不再主要借助于暴力了。封建制剥削主要是以人身依附为主要内容的超经济强制。资本制剥削形式,主要借助于劳动对资本的依附,借助于资本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从奴隶制到资本制,一方面反映了从局部私有、小私有到社会私有、大私有的历史演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剥削方式和手段的逐步经济化。 剥削形象和经济发展是很难分开的。正像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既是取代平等的过程,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过程。 三存在剥削的现实合理性 剥削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一定历史阶段,剥削对生产力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工人的产物,是造成社会贫富不均的根源。然而,剥削同样的起到了提高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作用,起到了扩大再生产的积累资金的作用。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看,剥削是一种正价值。允许私营企业主占有部分剩余价值,不仅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繁荣经济,增加国家税收,还有利于扩大就业。这无论是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可以从中获得好处。 50年代初,刘少奇说:“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历史条件下,剥削是难以避免的。雇佣关系的发展,可以使更多的人得到就业,更多的产品被生产出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雇佣劳动是历史上的一个进步。”刘少奇在“天津讲话”中讲到:“今天中国资本主义在年轻时代,正是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和建立功劳的时候;今天工人受痛苦,不是资本主义发展才受苦,而是资本主义不发展才受苦;在目前条件下,私人资本主义的剥削有若干发展是进步的;我国民族资产阶级有功有过,今天是功大于过;过早地消灭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要犯错误……” 正如我国在对待公平与效率的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总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就从另一个角度允许了剥削的存在。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从我国国情来看,中国是个劳动力大国,不仅城市就业形势严峻,更重要的是存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劳动力无穷供给。而劳动力的就业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复杂、敏感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失业率太高,还可能酿成严重的政治问题。是允许剥削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从而增加供给和就业。 四消灭剥削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蓬勃发展,剥削现象也成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否认和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与外资经济,是天生与剥削联系的。据统计,1999年,我国的私营企业已达148万户,这还不算300万户挂靠“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另外还有3000万个体户和30万户和30多万户的外资企业,与此相关的是有7000万人处在雇佣劳动关系之中。这表明,剥削现象的存在我国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该如何看待? 首先,要超出道德层面看剥削。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有制出现而产生发展,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没落而消亡。历史表明,凡存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垄断的时候与地方,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例外。诚然,剥削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这无疑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经济学上,是否合理正当,不能用道德为衡量,而只能由生产力标准来判断。一件事物,一种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只能看它能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剥削虽然不是道德的行为,但在财富有限的条件下,没有剥削就不可能有一部分人脱离生产劳动从事科学、文化、艺术的创造,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类文明的诞生和发展,所以,我们不要忘记马克思的话,“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正当性”, 而不能一概否定。 第二,我国现阶段剥削的存在是合法的。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现发展”,与此相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由此而产生的剥削也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所允许的。 第三,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由于无产阶级革命几乎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获得成功的,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的尝试,但实践结果均不理想。多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必须经历许多我们无法超越的阶段。我国目前就处在这样一个无法超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至少要持续上百年时间。在这个阶段,要加快生产力的发展,解决就业、资金、技术等许多问题,就必须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允许一定程度的雇工和剥削现象存在,这是为经济更快地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换句话说,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是我们加快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第四,我国现阶段的剥削是受制约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程度实际上受着种种制约。这表现在,在剥削剩余价值M中,有一块应归入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资报酬;另一块形成国家的种种企业税费,剩下的M,国家还要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利息税、遗产税等等方式进行调节。由此看来,真正归资本所有者和雇主支配的剥削收入,不像传统商品价值公式C+V+M中“M”那样多,再说,非公有制企业的剥削仅限于经济剥削,不可能上升到“政治压迫”的地步。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制约下, 非公有制企业主不可能形成一个剥削的资产阶级。 总之,消灭消剥,消除两极分化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消灭剥削是一个历史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不足以达到消灭剥削时,剥削现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呢?我们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观点: 社会主义包括其初级阶段不存在剥削制度,不会产生完整的剥削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剥削制度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就是一架剥削劳动者的机器,剥削无处不在,成为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只允许剥削在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存在,加上国家政权在人民手里,虽然有少数剥削分子存在,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那种允许剥削存在就会产生新的剥削阶级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单靠国家有限的财力发展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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