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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它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唐律特点历史地位

我国古代的法律都是以刑为主,基本上没有民法的踪迹。唐代是处于我国封建时期一段繁盛的历史阶段,唐律理所当然也是以刑为主,它把我们现代的民事行为也囊括进“以刑罚为手段给予惩罚”的范畴中去。这种情况也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分不开的。唐代的统治阶级是地主,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农民)是一种剥削的关系。为了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以及更好地剥削被统治阶级,唐朝的统治者只能一切向刑罚看齐。由于这种特殊的历史原因,唐律是以刑为主,其它各法在唐代无法发展。唐律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历史地位,在于其“过人之处”。唐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有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等等。

2.用刑持平

唐律沿袭隋《开皇律》,与历代律典相比,在刑罚适用上,"得古今之平"。具体又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从主刑来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2)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花样很多,一直到南北朝的律典中还沿用车裂和枭首。隋朝《开皇律》新定的五刑中,死刑只有绞、斩二种,为唐律沿用。

(3)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须要加至死刑,也只是加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这叫做"至死不复加"。

(4)加役流刑的设立,此刑是唐太宗时创设的,以此刑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最远也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服劳役一年,而加役流则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唐律在古代法律中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不论是从编纂结构上还是从其具体的实施内容上看,唐律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唐律的条文较为简要、中肯,与其以前烦琐的法律条文相比,是较为先进的;而且唐律还体现了现代刑法学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或许不能说完全体现,但其意思基本相同。唐律中规定了犯何种罪就应当受到何种惩罚,而且惩罚的幅度也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从这两点我们也能看出唐朝的立法机构和立法技术也是比较成熟的。儒家学说在唐代可以说是独占了熬头,它在唐代是处于统治地位,同时也已经上升为法律意志。虽然唐律继承了儒家一些优良的传统,但儒家思想毕竟是属于学术界的东西,却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便使儒家思想根深蒂固地埋藏在人们的心中,同时也抑制了其他学术门派的发展。

唐律的历史地位如何呢?可以说,它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块瑰宝。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唐律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

的地位。具体而言,唐律的历史地位体现在:

1.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唐律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封建制五刑的刑罚制度,十恶制度,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制度,七出、义绝、嫡长子继承等民事制度,同居相隐、五服制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重视证据、五听、死刑复奏、秋冬行刑等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唐律是后世各朝修订法律的楷模和蓝本,后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如宋初制定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篇目和内容完全沿袭唐律,除在相关条文下增编了一些同类的敕令格式外,几乎就是唐律的翻版;《大明律》虽体例上作了改变,但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制度与唐律仍然一致;《大清律》条文与唐律完全相同的有四百多条,精神一致、内容类似的也不少。由此可见唐律对于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3.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南亚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编制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当时颁行的《刑法》、《国朝刑律》等也都"遵用唐宋之制"。

4.唐律正是以它自身内容及形式的完备和独具的东方特色以及广泛的世界影响而在中国及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继承了秦汉历代王朝立法、

司法的经验和优秀成果,同时也在此基础上提升了自己的水平,可以说是大大地超越了以往法律的水平,而在其后的法典中,大都沿用唐律这块摸版,难有更高的超越。唐律的影响不止于此,从横向方面看,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周边一些国家也都沿用唐律作为自己国家立法的蓝本。

从上面唐律特点的分析,唐律具有如此高的历史地位,实属必然。唐律不仅促进了当代及后代社会的发展,而且具有了广泛的世界影响。

中国法制史一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7 中国法制史 论文题目: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2013 年 5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它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它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关键词:唐律特点影响历史地位

目录 封面 (1) 摘要 (1) 目录 (1) 1唐律的特点 (2) 1.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2) 1.2礼行并用,礼法合一 (2) 1.3宽仁慎刑 (3)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 (4) 2.1唐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 (4) 2.2唐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 (4) 3唐律的地位 (5) 4唐律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5) 4.1唐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5) 4.2唐律对于辽、元、金法律的影响 (6) 4.3唐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 (6) 4.4唐律对于清朝法律的影响 (7) 5结论 (8) 6参考文献 (9)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地位与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 第一,礼法并用、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强化了法的威慑力,由此构筑起严密的统治法网,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取得空前的成就。 第三,酌量古今、用刑持平。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王朝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地位与影响 承先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泽披邻邦: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 唐朝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奇葩,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其之所以能傲居于世,成为炎黄子孙引以为豪的朝代,是因为统治者把握了历史潮流的趋向,采取了更符合当时国情的统治政策,相比以往更能满足人民大众的需要。紧接着我将以法律这条线索,分析一下唐律的特点,从侧面反映出唐朝鼎盛之历史必然。 对于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历代法学家认为唐律是中国乃至东亚法律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集大成者。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李善长《明史.刑法志》 一、立法思想 唐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推翻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隋末法滥刑酷、人心向背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唐太宗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在尽力采取各种措施缓和阶级矛盾的同时,在政治上,主义吸收历史上各王朝治乱兴衰的经验,尤其是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在法制上他们十分重视法律方面的建设和完备,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礼本刑辅、立法宽简、法律稳定、执法严明。 二、唐律特点 (一)以礼为准则 唐初统治者继承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主张“礼本刑辅”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国家制定法律以儒家礼仪为标准,同时也不能放弃“刑”使用。这也是统治者在吸收往朝亡国的教训中得出的经验。 这也就是唐律把一些封建礼教规范具有律条性质,把纯属违反封建道德的行为升为犯罪直接处罚,使某些封建伦理要求重于法制整体利益的原因所在。例如:《贼盗律》之疏文说:“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 (二)刑罚相较平允 唐朝统治在总结隋朝灭亡原因的同时,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和繁杂,强调立法务求宽简,主张“以宽容治天下”,要求减轻刑罚,慎用刑法。 “繁简得其中,宽严亦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唐律较其脱胎而出的隋律宽平,唐高宗在对隋具体制度上修改的宽平,史书有记载。如隋代流刑的配发者,住居作者,在唐朝虽都加远一千里,但是在居作苦役上则大大减轻,三流都只役一年,而且取消了各种流刑的加杖。 纵观整个封建刑罚体系,唐律对重大犯罪的处罚整体上处于平允适中的地位,比上轻于秦、汉,比下轻于宋、元、明、清。 (三)有运作的廉政机制 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善。唐朝在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以御吏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吏中丞二人为辅佐,专门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御吏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吏。 御吏台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与大理寺、刑部不同,其主要对象是官吏。 (四)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相通 唐律中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有相通之关系,这是其与现代刑法相比较所表现的一大特色。这种相通的特点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一些主要的行政处罚作为刑罚的附加刑存在并由刑律调整,例如:《名例律》规定: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

论个人对历史的作用与影响

我的观点是: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是会影响历史的。 但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影响历史,并且,不管什么样的历史人物,在历史上发生了什么样作用,都会受到社会发展的规律制约,从而不能决定和改变历史发展的总进程,和总方向。 社会群体中单个的成员,是社会的一“分子”。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存在着差别。有的大些,可称为历史人物,有的人作用小些,可称为普通个人。有的人对历史发展起促进作用,有的人对历史发展起阻碍作用。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着,对历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每个人尽管在历史上得性质和程度各有不同,但都会在历史上留下自己的印记。离开了每一个人的作用也就不可能有群众的作用。同时历史的最终结果是从个人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 1.人物上的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历史人物是一定时间的主要倡导者,组织领导者或思想理论,科学文化的重要代表人物。按其发挥的性质,历史人物有些起推动历史前进的进步作用,有些起阻碍历史前进的反动作用,有些历史人物起作用的情况应该做具体分析。如:先进阶级的政治代表人物所提出的思想成为社会变革的先导没他们在革命斗争中起核心作用。有些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政治代表,运用其权利满足社会某方面的需求,对历史发展起重大作用。杰出的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的创造性活动,对人内科学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巨大的作用。 历史人物的出现,特别是杰出人物的出现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每个时代都需要并创造出自己的伟大人物。从“时势造英雄”的意义上说,杰出人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总是通过一系列的偶然性来实现的。由哪一个人成为历史必然性的体现者,则是偶然的。恰巧某个伟大人物在一定时间出现于某一国家,这是一种偶然现象。但是,如果不是这个人出现,也会有另外一个人来代替他,而这个代替者或好或坏,或早或晚,总是会出现的。 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一般地说,他们的面貌是由其所属的阶级决定的,他们对历史发生重大影响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群众创造历史的活动。任何杰出人物不能改变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也不能超越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作用。然而,他们却可以凭借一定社会条件对历史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以他们的才能、经验、意志、性格、品质和身体素质等情况,在历史事件中打上深刻的个人烙印,甚至会决定个别历史事变的结局。 2.普通个人对历史的影响 普通个人占个人中的大多数,他与杰出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只是量的区别,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因此,普通个人与杰出个人是相对的。普通个人相对杰出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不大或不显著,但普通个人也可以做出伟大的事情。在历史上,由平庸转为杰出人物是常见的现象。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普通个人有可能对历史发展发生“超常性影响”。如一些技工和知识分子,虽说是普通个人,但他们对历史的发展的作用却很大。 但普通个人中也有反面人物,他们对历史发展的影响虽小,但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或延缓的作用。如犯罪分子,偷窃、抢劫、强奸、杀人、放火等等,制造社会混乱,阻碍了历史向前发展。 3、无产阶级领袖的作用 无产阶级领袖在共产主义运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产阶级领袖是由若干最有威信、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和历史使命,使无产阶级领袖具有以往任何杰出人物所不可比拟的伟大作用和优秀品质。 无产阶级领袖的伟大历史功绩是以往任何杰出人物都无法比拟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客观要求,需要而且必然造就出自己的领袖集团,没有本阶级的革命政党和领袖,革命是不可能成功的。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规定了无产阶级领袖不同于其他阶级领袖的

洋务运动的历史作用及其失败原因

洋务运动又称自强运动,是在19世纪60年代出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过程中和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兴起的。它是清朝政府内的洋务派在全国各地掀起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改良运动。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统治阶级对如何解决一系列的内忧外患分裂称为“洋务派”与“守旧派”,洋务派主张利用取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方式发展新型工业,增强国力,以维护清政府的封建统治。对中国迈入现代化也奠定了一定基础。 洋务运动最终失败了,但其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它的历史作用归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洋务运动的洋务派继承了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提出“自强”“求富”的主张,通过所掌握的国家权力集中力量优先发展军事工业,比如,上海江南制造总局、金陵机器局、福州船政局等等。同时发展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天津电报局等民用企业,在客观上对中国的早期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某些促进作用。 其次,洋务运动还建立了淮军、湘军、福建水师、广东水师、南阳水师和北洋水师等一批在当时装备还算精良并做出一些抵御成绩的新式海陆军,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中国的军事力量。 再次,洋务运动为兴办近代工业,训练新军,需要懂得西方先进技术的专业人才,随之也就开办了一批新式学堂,还派出了最早的官派留学生,翻译了一批西学书籍,给当时的中国带来了新的知识,使人们打开了眼界。 最后,洋务运动时期,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传统的“重本抑末”“重义轻利”等观念都受到冲击,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念开始变化,工商业者地位上升。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改变。 洋务运动从1861年(咸丰十年底开始)至1894年这30多年里,虽然办起了一批企业,建立了新军,但由于洋务派本身的阶级局限性和当时各方面的条件限制,洋务派的一系列改良措施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中国也并没有因为一次洋务运动而变得富裕,1894年爆发的甲午中日战争中,洋务派经营多年的北洋海军全军覆没,这标志着洋务运动的失败。追其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洋务派企图在不改变中国固有的制度与道德的前提下,以吸取西方近代生产技术为手段,来达到维护和巩固中国封建统治的目的,这就严重限制了洋务运动的发展。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现实意义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如何在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而且报告中明确要求,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大学生就业工作写进党的文件之中,应该说大学生就业工作已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上升到了政治高度加以认识。大学生的就业不仅仅关系其本人,而且直接关系着家庭、学校、社会的稳定。大学生就业工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1.大学生就业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最近,教育部周济部长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宝贵人才资源,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一批又一批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及时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同时,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高质量和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因此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本质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直接体现, 2.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我国高等教育的形象和地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逐步扩大,社会大众对高等教育的期望将会越来越高,在家庭对于高等教育投资不断增大的同时,社会大众普遍关心高等教育能否有合理的投资回报和投资效益。因而接受高等教育培养的大学生能否顺利就业,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形象和地位,关系到社会大众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并进而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而就业指导则是实现教育的投入与效益产出之间的桥梁,是实现教育回报的前提条件。 3.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高校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将成为衡量一个学校办学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好坏、就业率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一个学校的招生形势和生源质量,从长远来看,也关系到一个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因而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4.大学生就业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终极目标和关键。人才培养是高校的主要任务,学生就业工作是高校诸多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就业率是衡量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抓住就业这个工作节点,可以带动其他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面临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激烈的竞争局面,做为高等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该重新审视大学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认识,把大学生就业工作真正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好做实。 二.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等院校的就业工作对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满足社会需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观念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高等院校的就业工作,尚不尽如人意,不但同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就是距离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有较大差距,难以满足青年学生成才和发展的需要。由于我国高校真正意义上的就业指导工作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生的需求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在就业指导的功能与内容上: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是围绕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而展开的,开展就业指导的时间基本上限于毕业生“双选”期间,就业指导的内容也仅停留在对就业形势的一般介绍和就业政策、规定的诠释。由于缺乏对就业指导工作的

有关洋务运动论文关于洋务运动论文

有关洋务运动论文关于洋务运动论文 试论洋务运动中的军事自强 摘要:满清政府在19世纪60年代兴起的洋务运动,是从军事自强开始的,到了后来虽然增加了“求富”的内容,但军事自强的目标始终未变。为实现军事自强,洋务派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近代军事工业;二是建立近代海防海军,同时改进陆军的武器装备和训练;三是建立近代军事学堂,培养新式陆海军人才。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和北洋海军的覆灭,宣告洋务运动的彻底破产,从而完全否定洋务运动的军事自强。这些看法是值得讨论的。 关键词:洋务运动抵御甲午战争 一 在认识洋务运动的军事自强同中日甲午战争的关系时,首先要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推动洋务运动军事自强特别是进行近代海防军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防御日本的侵略。 清朝统治集团兴起洋务运动,从根本上讲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但是,再以太平天国为中心的全国农民起义被镇压下去后,对清朝封建统治威胁最大的是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清政府办洋务的目的。有对内镇压的一面,但主要是为了抵御外辱。洋务运动是在国内统治阶级矛盾缓解,海边防危机日益加重的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位增强抵御外辱的力量而采取的一种对策。

与其说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刚开始时,军事自强抵御外辱还是反对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话,那么,从70年代中期以后,洋务运动的军事自强则主要是为了遏制和防御日本的侵略。明治维新后日本队中国的一系列侵略扩张活动,是促使清政府加紧从事军事自强活动特别是大力推进近代海防海军建设的最主要因素。 经过1874年日本制造的侵略我国台湾的事件和1879年日本侵吞琉球的事件促进了海军的建立。此后,北洋海军开始购造大型铁甲舰船,迅速走向成军。 洋务派创建新式海防海军的目的主要是防御日本的侵略,从1874年开展海防大讨论以来一直是很明确和一致的。建立南北洋海军都是“隐为防御日本之计”。内阁学士梅启照指出。日本“擅废琉球”,“窥伺高丽”企图进而侵我东北,对中国安全造成的威胁最为直接,因此“防东洋优胜防西洋”。李鸿章更明确的指出,日本实“为中国永久大患”。他说:“日本狡焉思逞,更甚于西洋诸国,今日所以谋创水师不遗余力者,大半为制驭日本起见”。正是从防御日本侵略,拱卫京畿安全这样一个根本目的出发,并考虑到他日朝鲜“有警,或须派兵应援”,清政府在洋务运动海防建设中,决定以北洋为重点,首先发展北洋海军,并优先更新驻防华北地区的淮军和练军的武器装备,加强其训练,同时,将防御日本队我国台湾的侵犯,作为南洋海军,福建海军建设和作战的一个重要目的。

公共基础知识: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律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如同唐太宗听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传统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 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 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 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 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

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9282班2008302215 陈思宇 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并不否认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而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个人的作用往往可以影响到整个社会,整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 但是个人的作用必须从历史的角度客观冷静的看待,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阿道夫希特勒。人们熟悉希特勒是因为他被认为是二战的发起者,他对犹太人的屠杀,以及恐怖的独裁统治,很多的历史文献也是从这个角度来撰写的,在百度百科上输入希特勒,里面的内容就是他的生平和在二战中的所作所为,当然,当德国在1939年9月1日凌晨对波兰发起闪电战那一刻开始,希特勒就与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联系在了一起,战争罪人,大独裁者,就是他的代名词。但是,不能不说,二次大战带给人类的创伤实在太大了,让一些人很难冷静的去评价希特勒,如果说希特勒带给这个世界的仅仅是杀戮,那就太狭隘以及偏激了。 任何历史人物的出现,都体现了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时势造英雄,杰出人物的出现具有必然性,而德国从一战之后开始陷入严重的经济衰退,就为历史人物的出现提供了这一必然条件。由于大打“新政”牌子,是民心所向,希特勒才能在大选中胜出,1933年刚上台的希特勒面对的是一个经济上的烂摊子,从1929年到1932年,德国工业设备利用率下降到36%,全部工业生产下降40%,对外贸易额下降60%,物价下跌30%,铁产量减少70%,造船业产值下跌80%,失业率高达30%,经济危机加剧了社会阶级矛盾,三年间共爆发1000多次罢工。应该说德国所遭受的经济危机冲击的严重程度要远大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但在希特勒开始采取经济新政之后,德国的经济开始迅速恢复,到1938年失业率已降至1.3%,重工业和军火工业增长2.1倍,消费资料生产增长43%,国民经济总值增长超过100%!同样是在大洋的另一端,1933年罗斯福上台后,美国并没有很快摆脱大萧条的困扰,直到1941年美国参战,大量的失业人员应征入伍才解决了失业问题,军火工业带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美国才得以摆脱大萧条。倘若不是二战,美国的经济衰退还会持续更久。 纳粹曾经犯下的各种战争暴行,历史上早有定论,但是从经济的角度看,为何德国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摆脱经济危机的困扰,对比如今类似的金融危机,就

论洋务运动及曾国藩在其中的作用

论洋务运动及曾国藩在其中的作用 关键字:洋务运动,曾国藩,洋务派,保守派,资本主义 摘要: 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清政府一部分官僚、军阀为求“自强”、“求富”,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口号,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技术,创办新式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建立新式海军和陆军,设立学堂,派遣留学等,史称洋务运动。其代表人物有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这里我们要着重看曾国藩在其中的作用。洋务运动是中国半殖民地化不断加深过程中的产物,但它没有使中国走上富强的道路。中国出现了一批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也吸引了部分官僚、地主、商人投资于近代工业,在客观上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起了一定推动作用。 这是1861年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京城中某一处豪宅外,突然繁忙起来,一时间轿子,马匹几乎堵住了进门的路,只见一个个头戴顶戴花翎,身着深蓝补子服,颈带念珠,脚穿方头靴的人走进其中许久也不见出来。过路的人说这是曾总督的府邸。进到里面,只见人声鼎沸,这时一个人走了进来,现场突然安静了下来,他慢慢停下脚步,只说了一句“各位大人,我曾国藩明早就面见圣上,阐明此事”。就这样,一场的轰轰烈烈的在全国各地掀起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改良运动开始了! 一.洋务运动在军事上的作用 从60年代开始开办江南制造局、福州船政局、安庆内军械所等近代军事工业。其中,江南制造局是中国第一个较大的官办军事工厂,1865年由李鸿章在上海创办,全厂约2000余人,主要制造枪炮、弹药、水雷等军用品,同时还制造轮船,1867年后开始制造船舰。福州船政局是清政府创办的规模最大的船舶修造厂,1866年由左宗棠在福州创办,全厂约1700余人,以制造大小战舰为主。安庆内军械所是清政府最早开办的近代兵工厂,1861年12月由曾国藩在安庆创建,厂子规模不大,主要制造子弹、火药、炮弹等武器。中国军队武器装备的改善,使其战斗力有所增强。洋务派的海军建设成效尤为卓著。经过苦心经营,洋务派建立起了北洋、南洋和福建水师。尤以北洋水师实力最强,其规模时居世界第4,其中定远、镇远舰的购置,给日本以很大的威慑,推迟了日本向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的时间。甲午战争爆发后,北洋海军在黄海海战中重创日本海军,阻止了日本侵略军的长驱直入。因此,洋务运动中的近代军事工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防力量,起到了“御侮”的作用。 二.洋务运动在近代工商业上的作用 1889年,两广总督张之洞筹划在广州建立汉阳铁厂,但因他调任湖广总督,筹办的炼铁厂也随迁汉阳,1890年在大别山下动工兴建,1893年汉阳铁厂基本完工,辛亥革命前夕,汉阳铁厂工人约三千人,每年出钢七万吨。江南制造局,1865年由李鸿章在上海创办。1867年,由虹口迁至高昌庙。1905年造船部分独立,称“江南船坞”。简称“招商局”。中国最早设立的轮船航运企业。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李鸿章招商筹办。1873年1月成立。总局设上海,分局设烟台、汉口、天津、福州、广州、香港以及横滨、神户、吕宋、新加坡等地。1885年(光绪十一年)改为官督商办。1909年(宣统元年)归邮传部管辖。洋务民用工业的兴办,部分地抵制了外国经济势力的扩张。,使“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尽占”,三年多时间,外轮损失一千三百多万两,美国旗昌行因不堪赔累,被招商局归井。湖北官织布局开织后,江汉关进口洋布每年减少十万多匹。 三.洋务运动在近代教育上的作用 1861年奕 奏请设立外语学校,培养外语人才和外交人才。1862年8月,同治帝正式批准成立“京师同文馆”。学员学习汉文外,主要学习外文。聘有外籍教师英国人包尔腾,法国人司默灵、毕利干,俄人柏林,美国人丁韪良、傅兰雅、海灵敦等先后任教。丁韪良从1869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 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 完成的。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 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 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 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 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 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流行于社会上的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家训”等,不仅得到国家的认可,而且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起着严重束缚家族成员的重要作用。 其表现有:在家庭制度上,确认家长的特殊地位,拥有财产权、教诫子女权和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在刑法上,无辜者可能因家族关系受牵连而获罪,有罪者亦可能以家庭原因而减免刑事责任(如留养承祀之制,同居相为隐原则等),家族内部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伦常关系而加重(如亲属间相役,相奸等侵犯人身的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相盗)。 原因: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 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 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关键词:唐律疏议;唐代刑法;精神;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其内容大概反映了唐代社会中不同阶层与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还有就是部分的政治经济制度;同时,总结了过去不同的统治者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然后吸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且,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疏议》的精神: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时代的刑事法典,其精神最主要的一点当然就是维护封建统治,维护统治者的王权,得到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因此无论其内容和形式是怎样的,都离不开这个维护统治的精神。因为统治者弄出这些法律来,就是为了他的国家有法可依,无规则不成方圆,然后就是让百姓服从他的统治,不能背叛他,不能挑衅他的王权。 同时,《唐律疏议》的精神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所以从这可以看出,当时统治者非常重视伦理道德,以伦理道德为主,想主要通过道德教育来维护他的统治,这种统治思想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与现代的思想也非常相似。 其精神内容主要包括了德礼为本,政教为印;封建纲常的法律化;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篇一: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2013. 6388理论探讨唐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之一, 特别是李世民即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 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 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 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 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一、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 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 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 礼,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 臣民进行教化。(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 简是简约。 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 特别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 适从。 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 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特别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前后重叠、 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 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前提。(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 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四)执法要求审慎、严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是唐初法制的重要特色。二、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的制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唐朝建立后, 于武德二年(公元6 1 9 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 是为《武德律》 , 共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律》 仍以《开皇律》为基础, 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唐高宗永徽元 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 次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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