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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国际法律人格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有何异同

联合国的国际法律人格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有何异同
联合国的国际法律人格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有何异同

材料问题2:作为法律人格者的国际组织,如同其他人格者一样,其人格属性可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地说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独立地承受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国际组织在遭受到不法行为的后果时,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法律秩序中,都有权对行为者提出求偿要求,包括在国内法院上提起诉讼。这一点已获得广泛承认,并被实践证明。另一方面,国际组织也要对自己的不法或不当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问题3:联合国的国际法律人格与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有何异同?国际法律人格(或称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指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资格或能力。具有这种资格或能力的实体被称为国际法主体。联合国和国家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都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但二者的法律人格之间存在若干区别:其一,确认时期不同。后者是传统国际法的惟一主体,其法律人格于国际法形成之时即得到确认;前者的法律人格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逐渐得到确认。其二,依据不同。一般认为,后者的法律人格是国家固有的;前者则是会员国通过条约(《联合国宪章》)来“创立”或“赋予”的。其三,范围不同。后者的法律人格是完全的,不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是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前者的法律人格的范围则取决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或实现联合国目的和宗旨的需要。以上关于联合国国际法律人格的参考答案也适用于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

试述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国家只能在受害的本国国民已经利用所在国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而仍然不能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国政府提出赔偿要求,除非该国的国际不当行为直接侵害了本国的利益,或者两国之间另有相反的协议,或者存在其他某些特殊情况。具体理解:(1)对其中“外国人”的理解,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的外国人是指普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损害范围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害,特别是财产损害。对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如外交代表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一般被认为是侵害了他所代表的国家,因此,不适用这条规则。(2)对其中“用尽”一词含义的理解,在国际法上,除非条约另有约定,按一般规则,“用尽”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以适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终局复议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决。②必须充分、正当的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救济手段,包括传讯证人、提供证据等。如不符合东道国诉讼程序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即属未用尽当地救济。(3)对于“当地救济”的理解:①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发展历史看,当地救济是指从东道国的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得到的救济,而从国家间建立的区域性法院或组织得到的救济不应当包括在内。②救济仅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不包括自由裁量的措施。③当诉诸当地救济无效后,外国人及其国籍国才可以提出国际求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普遍原则,但是,在遇有下列情形时,该原则不适用:第一,东道国明示放弃适用该原则。“用尽当地救济”是东道国的一项权利,按照“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权利”的古老法理,东道国可以放弃适用该原则,无论其出于政治的、经济的还是仅仅为了友好、礼让的考虑。第二,东道国拒绝司法或构成不适当的迟延,在此情形下,跨国投资公司的母国可以直接进行外交保护,但必须负举证责任。第三,基于有关国家在事前或事后的同意,可以排除东道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分析租界和租借地的异同?租界和租借地的相同点在于:一、两者都是列强以武力为后盾,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列强获得租界或租借地的方式是相同的。

二、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实行的都是殖民主义制度,两者实行的统治制度是相同的。

三、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其领土主权仍属中国。四、租界和租借地都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租界和租借地的不同点在于:一、租界都位于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列强建立租界的初衷,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带有资本主义的时代特征。租借地几乎都位于军事或政治的战略要地。列强抢占租借地的初衷,是从军事和政治角度考虑的,带有帝国主义的时代特征。二、租界的管理模式多样:有专管租界,即专门由一国领事管理,如1898年8月29日,日本在天津设立的日租界。有公共租界,即由几个国家代表共同管理。它又分为两种:第一种,由租界内纳税人(不分国籍)选举代表组织工部局,受成于有约各国领事管理。如1863年9月

21日,上海英美租界合并为“公共租界”,由英美领事为首的几个国家共同管理,但出租国——中国被排斥在外;第二种,公共租界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共同管理,如1866年4月商定的烟台公共租界,租界内警察治安由中国与各国领事馆共同负责。租借地的管理模式单一,都由租借国一国代表管理。三、1845年英租界刚建立时,根据《上海租借地章程》,中国对租界内行政尚能过问,同时保有对租界内对华犯罪的司法惩办权等等。1854年,英、美、法三国公使擅自拟定所谓《上海英美法租借地皮章程》14款,没有与中国当局商议,更没有经中国当局批准,就擅自实施,剥夺了中国在“租界”内享有的权利,在租界里推行一整套殖民主义制度,是非法的。正如1935年《民国上海县志》指出的那样——“吾人应注意者即,1854年地皮章程之议定及实施,均未经中国政府参预,所以英、法、美等国之所以取得行政权,自始即侵占。”所以,中国人民一旦觉醒,就开展了收回租界的斗争。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 摘要】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既缺乏必要性又缺乏可行性。按照当下的研 究进度以及现有的研究方法,强人工智能根本难以实现;另外,若赋予强人工智 能法律人格,将有可能对现有社会制度造成较大的冲击,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而弱人工智能运用和发展产生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有效解决,同时因其难以产生独立自主的意思能力,缺乏独立的财产,也缺乏赋予法律人格的 可行性。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 能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理论界纷争不断,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 种对立的观点。“肯定说”内部存在不同的学说,有“拟制说”、“电子奴隶说”、“电 子人格说”、“有限人格说”等。“拟制说”认为需要运用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人工智 能法律人格。[1]“电子奴隶说”将人工智能定性为电子奴隶,奴隶本身没有权利和 义务,没有权利订立合同,但是奴隶对外行为的后果由其主人承担。[2]“电子人 格说”认为,应当将人工智能认定为电子人,并且赋予该类电子人法律人格。[3]“有限人格说”认为,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是其仅具有有限的权利, 仅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4]“否定说”细分为两派:“工具说”认为人工智能应当被 定性为工具,不应当赋予其法律人格,。[5]“软件代理说”认为人工智能仅仅是智 能软件的信息传递者,不需要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6] “肯定说”在讨论该问题时未能准确分析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在强人工智能 研究与发展的态度上过于乐观;同时,忽略了哲学及伦理对于法律和法学观点的 影响,错误的认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夸大了人工智能发展中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不能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 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不符合伦理性要求 (一)具有理性特质的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 从哲学上看,理性包括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性不但包括基础判断力也包 括演绎推理能力。康德哲学理论认为,理性特质是自然人所特有的,由此得以将 自然人与物进行有效区分。物具有相对价值,其本质属性是手段,而具有理性特 质的自然人的本质属性是目的。[7]也因为理性,自然人与物有本质的区分。理性 的目的是从现象向物自身前进,从不完整的经验知识向全部经验知识的大统一前进,所要达到的最高统一体就是理性的理念。自然人是一类特殊的存在,能够产生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8]黑格尔提出,人类具有理性特质,人类的属性是目的, 并且人类依据自己的意愿做决策的行为就是自由。[9]自然人为了实现价值,必须 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手段必须依附于目的才能具有一定的价值,即仅具有相对 价值;主体利用和改造客体,客体作为手段,其实就是主体的工具。物因为没有 理性,确定物为客体,其仅具有相对的价值,是主体改造世界利用的工具。自然 人因具有理性而与物之间存在着泾渭分明的明显界限,人类的地位高于其他存在 的物。 (二)缺乏理性特质的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属于人工创造的物,自然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也应当符合上 述哲学分析。目前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运行的程序均由人 为事先设定并调试,其在预先设定的规则或模式内行动,不具有主观能动性。以 阿尔法围棋为例,围棋也是一项规则性极强的活动,围绕围棋的规则而展开,并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旅游法规》论文 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 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 学号:20092502310087

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 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 [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 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15.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5.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名誉、肖像、姓名) 一、选择题 (2018·福建)16.英雄先烈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后,相关部门依法对侮辱、诽谤英烈名誉等各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这说明B A.侮辱英烈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B.国家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 C.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D.完善立法就可以保护英雄烈土的合法权益 (2018·湖北咸宁)7.某广告公司未经某体育明星同意,擅自以该明星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来抬高公司的知名度,以获取更多利益。体育明星以广告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确实属于了体育明星姓名的侵权行为。B A.冒用 B.盗用 C.干预 D.混淆 (2018·江苏南京)5、下列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是D A.英雄烈土保护法强调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 B.张某为了制服入室抢劫的歹徒,将其打伤 C.某杂志社以小黄是未成年人为由拒付稿酬 D. 小林经常当众拿好明友的生理缺陷开玩笑 (2018·重庆A)5.九年级学生方微的梦想是长大后当一名法官。以下是她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其中错误的是A A.女大学生苏某在某电视台举办的舞蹈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其父母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她获奖的照片卖给某舞蹈培训机构——苏某父母没有侵犯女儿的肖像权 B.某地政府将3户逼迫学生辍学打工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于 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被告家长的行为侵犯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 C.秦某未经影视作品权利人许可,在影院网上向公众提供近7万部影视作品链接,日均 访问量10万人次,涉及金额达4000余万元——秦某侵犯他人智力成果权 D.赖某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窃取15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贩卖,从中非法获利6800 元——赖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018·重庆B)6.阿丹和同事小夏常一起吃饭,阿丹负责管账,费用采用AA制。因对账目产生怀疑,小夏在朋友圈辱骂阿丹,还发了阿丹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对阿丹造成不良影响。阿丹多次要求小夏删除信息,小夏却置之不理。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D ①阿丹通过在朋友圈发声明可以达到维权的目的 ②小夏对账目产生怀疑,侵犯了阿丹的人格尊严权

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_从民法中的人出发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2年第1期(总第111期) 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 )))从民法中的人出发 马骏驹 * 刘 卉 ** 内容提要:作者从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中归纳出由不平等到形式平等再到趋近实质平等三个阶段的基本特征,并分析相应各阶段法律人格与伦理性之间的关系,指出法律人格内涵的丰富是人格权发展的民法理论基础;加速人格权发展,提升人格权地位使之与财产权并重将成为未来民法不可阻挡的趋势。 主题词:法律人格内涵 伦理性 人格权 人格权独立 人为何物?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苦苦思考的一个问题。直至近代,各种学科力图从不同的角度来把握人。哲学从人类整体及有能动的社会存在来俯瞰人;生物学从物理或化学的观点来把握人;心理学和精神分析学从精神的角度来研究人;社会学则从所谓社会构成的层面来把握人。法律作为一种人类有意识的社会活动,当然与人相关。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离不开权利与义务。而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一定权利与一定义务的综合,则体现了整个社会在秩序和正义间寻求平衡的价值追求。法律上的人,并非指有具体经验的人,与其说是一个蕴藏着无限内容,具有某种细微差别的个性的具体的人,不如说是从社会法律生活的秩序这张布裁下的一小块布而已。 1 而民法中的人以何种资格存在?民法对人的哪些内容予以关注?民法对人的这些内容又以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从民法演进的过程来看,人与民法的连接点就是法律人格。人格本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 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0。 o但一旦将人格 赋予法律性,赋予其主体、权利能力、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等多重内涵时,人格就上升为法律人格。所谓法律人格,就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法律人格的有无,决定了人在民法上的资格的有无;法律人格的完善程度,反映了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的高低;法律人格的内涵的发展也扩展了人在民法中的权利。可以说,法律人格的不同状态,显现了人在民法中的存在方式,从而也决定了民法对人的关注程度。黑格 尔说:/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0。 ?作为直接体现使人/成为一个人0的权利的人格权,是指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而固有的基于自身人格利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法律人格处于趋向完满状态下理性人类所必备的法定权利,个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享有人格权,则必将丧失做人的根本权利和作为人的基本价值。故置于民法保护下的人格权,是人能够真正作为一个人存在,并与社会联结在一起与他人平等、充 *** 1o? (德)黑格尔:5法哲学原理6,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8页;梅因:5古代法6,商务印书馆1959年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6,第1卷,第277页。 (日)田中耕太郎:5作为法律学中/经济人0的商人6,载5田中耕太郎文集6第7卷,春秋社,昭和39 年,第327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联合国主要机构及主要国际组织名称中英版本

1.联合国主要机构及主要国际组织名称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大会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 Security Council 安理会 UNDOF(United Nations Disengagement Observer Force) 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 部队 UNPKF(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Force) 联合国维和部队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ILO(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国际劳工组织 FAO(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P(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DP(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World Food Council 世界粮食理事会 UNCTD(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联合国贸易和发 展会议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世界卫生组织 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BRD(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世界银行) 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UPU(Universal Postal Union) 万国邮政联盟 WIPO(World Internation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IAEA(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国际原子能机构 UNHCR(Offic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处 ASEAN(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东南亚国际联盟,(“东盟”)Commonwealth of Nations 英联邦 EC(European Communities) 欧洲共同体 NATO(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OAU(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非洲统一组织 OAS(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美洲国家组织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案例 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司法考试真题)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一小偷在X大学西门偷单车,被保安当场抓住。然后,小偷被绑双手,被皮带抽,扛着单车在太阳下晒了约15分钟。接下来,被保安“像赶驴一样,赶了200米送到学校保卫处”。保安如此对待小偷,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5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6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7 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 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了第一名,使得那个看不起中国人的洋学生自惭形秽 8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摘要]人格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在罗马法时代被用做区分人与人的技术工具;在近代以及现代法律中,人格一词所指的应该是主体在法律上的一般的地位。然而,对于人格权来说,自然人享有是基于其自然伦理之属性,或者简言之即为“理性”及“尊严”;法人无“理性”及“尊严”可言,故法人享有人格权这一说法即有不妥之处。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法人人格权尊严 一、人格之内涵 “人格”这一概念产生于罗马法。罗马法上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homo”、“caput”和“persona”。“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caput”的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在古罗马时代,户籍登记时,家长在登记册中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只有家长才具有权利能力,所以“caput”就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而“persona”则表示某种身份,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带的面具引申而来,面具可用以表示剧中的不同角色,“persona”也就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在罗马法时代,只有同时具备自由人、家长及罗马市民三种身份的人才具有人格,即只有同时具有这三重身份的人才能被叫做“caput”,才能成为交易之主体,而其他人,要么是奴隶,要么是从属者,要么是外邦人,都不具有罗马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可见,在当时,人格这一概念带有明显的“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工具” 的特性,是一种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法律技术工具。之后,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将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导入社会生活。法国大革命彻底打破了这之前的社会身份制。《人权宣言》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社会的差别只可以是基于共同的利益”,其中人权的主体是人(Homme)和市民(Citoyen),而非具有所谓“人格”(personnalité)的人。在《法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均享有私权”。从此,身份制在其它国家也逐渐被废止。既然在法律已经宣告天赋人权、人人平等,那么在法律之中再规定每个人的人格平等似乎有显多余。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人格”一词在法律上有三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二种含义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种含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

八年级下思想品德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练习题

2015-2016学年度丹岱中学校第四课检测 第I卷(选择题) 请点击修改第I卷的文字说明 评卷人得分 一、单选题(题型注释) 1.下面漫画《说教》中母亲的言行侵犯了孩子的( ) ①隐私权②名誉权③人格尊严权④人身自由权 A. ①③ B. ②③ C. ②④ D. ③④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名誉权等知识。“将来还没这狗出息”,显然是侮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尊严权中的一种权利,所以②③都符合题意。 2.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有( ) ①故意给别人起不雅的绰号 ②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被印在通缉令上 ③商场保安强行检查顾客的背包 ④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将其姓名和病情发布在网上 A. ①② B. ②④ C. ①②④ D. ①③④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人格尊严权的认识。①的做法带有侮辱性质,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执法机关因执行公务维护社会利益在通缉令上印出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法律允许的,不侵权。③反映了保安侵犯公民的私人领域,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④反映了医院侵害了病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隐私权都属于人格尊严权,①③④符合题意。 3.220XX年12月,某小学一名低年级学生因顽皮被教师当着全校师生的面“捆绑”体罚,后教师被相关部门辞退。该教师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 A.人格尊严权 B.受教育权 C.荣誉权 D.姓名权 【答案】A 【解析】 试题分析:本题是一道法律题。教师“捆绑”体罚学生,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所以选择A选项。 考点:本题考查对人格尊严权的正确理解。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国家责任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拥有主权的政治法律实体。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5页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1卷第1分册92页。 ?“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1条。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国(unitary state)是指对内对外权力高度统一的国家。表现在对内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国籍、统一的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对外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其属下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权力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活动。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是指两个以上的邦和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federation)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永久联合体,对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依宪法适当分立,对外高度统一。 ?(2)邦联(confeder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特征是对内对外高度分立,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其成员邦是国际法主体。历史上的邦联有:1778—1787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1848的瑞士、1815—1866的德国。现今有1982年成立的塞内冈比亚邦联。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享有主权程度) ?1.独立国是指享有完全主权的国家。 ?2.附属国是指在历史上国家对外交往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1)附庸国是指对内拥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则绝对或者大部分受“宗主国”控制的国家。?(2)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本国外交权和防务权交由保护国,并与保护国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的国家。 ?被保护国不属于保护国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国际法律人格。 (三)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是指通过条约承担永久中立义务,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参与任何对外战争或武装冲突,也不参与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条约或行动,同时其他国家承认并保障其中立地位的国家。

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及其法律规制(一)

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及其法律规制(一) 摘要:近代民法根基于商品经济,秉承斯多葛哲学以来的理性传统,历经近代人文主义思潮和启蒙思想的启迪,确立了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但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垄断加剧、社会动荡、各种不平等加剧,保护弱势群体成为一大法律问题,遂出现近代民法抽象人格向现代民法具体人格的转变思潮。然而,在作为“宪法”地位的民法典中不能用具体人格代替抽象人格,抽象人格仍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随着保护弱者地位的法律的增多,社会法逐渐形成,由此形成了具体人格根基的土壤。这一方面显示了民法发展的现代化,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法律从二元法律结构向三元法律结构的发展从而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精细化过程。在这一发展变化过程中,人更加受到关怀,人的尊严更加受到尊重。关键字:法律人格抽象人格具体人格近代民法现代民法社会法一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近代私法上的法律人格,是指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它指的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人,而是人在私法中的资格和地位。这种人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人格是对个人在国家和宗族关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的整体评价。在罗马法中,这种地位是不平等的。权利能力制度最早出现在《奥地利民法典》中1.它是对人在私法中地位的描述。在近代私法中,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人格也突破了不平等的羁绊,因而近代民法上的人格或权利能力均是私法关于人特有的概念,是对人的平等地位的抽象表述,两者属同一范畴,实质上是等值的2.因而,本文也认为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是等值的,并在此基础上讨论问题。近代民法3打破了罗马时期的奴隶和中世纪的农奴不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禁锢,赋予了所有自然存在的有血有肉的人私法主体的地位,使他们均得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即享有法律人格,因而法律人格不仅具有这种法律技术的意义,而且还含有伦理性的意义-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法国民法典》第8条:“所有法国人均享有私权。”《奥地利民法典》第16条:“任何人生来就因理性而获得明确的天赋的权利,故得作为(法的)人格而被看待。”第18条:“任何人都具有在法定条件下取得权利之能力。”《德国民法典》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些都是自然人在近代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的表达,即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不仅如此,《德国民法典》还承认团体得享有法律人格,成为私法主体。由此确立了私法的二元主体结构,使法律人格的伦理性意义减弱,技术意义得到突出表现。所有这些都只是规定了自然人和团体的法律地位,是极为概括和抽象地表达了私法主体,并不具有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人的形象。至多,我们可以在民法中看到所有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出租人和承租人、雇主和雇工、侵权人和受害人等的存在。这也许可被看作按权利义务类型把握住了人。然而,所有者,无论是大企业主,还是立刻消费掉的物品的所有人都作为同样的所有人对待;卖主,不论是生产大量产品的大企业,还是为了生活而卖掉继承到的巴掌大的一块儿土地的老婆婆,都是同样的,而且在契约中,买方和卖方、出租人和承租人、雇主和雇工之间均作为对等的主体来看待,并使民法试图保持这些权利义务的平衡。人在这些民法上的资格中,被作为平等的主体对待,两者之间的经济实力、社会实力、情报收集能力的差异却完全没有当成问题4.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民法典是不知道农场主、手工业者和工场主、企业家,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只是“人”。5这就是近代民法中的人的形象-抽象的、平等的、理性的人。人类进入二十世纪,民法也从近代发展到了现代。二十世纪是一个极度动荡,急剧变化,各种矛盾冲突空前激化和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不稳定的世纪。垄断的加剧,使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技术的进步,使工业社会进入发展的高峰时期,也由此出现了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对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以及企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人们越来越来分化,形成强势群体和弱势的对立和冲突。而近代民法所确立的权利能力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原则以及各个民法领域都面临着危机,以致促使人们思索民法在二十世纪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形成了近代民法的现代转型。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促使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的转变。近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内容提要:在我国,人格尊严长久以来受到漠视。本文认为作为一般人格权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实际上的重视和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详细阐述了这种重视和保护的必要性,认为这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 一、认识人格尊严 要了解人格尊严,首先要从一般人格权说起,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对其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学者作出了不完全类似的定义。 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类似于现在所说的抽象人格的权利,但含义不同,它主要是指自由,这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关于人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①,在这之后得很长时间这一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尤其是中世纪被完全抹杀;到了近代,除了瑞士直接以民法典对人格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则起步较晚:自拿破仑法典以来,多注重契约的形成自由,而忽略人格的保护,更勿论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并未就人格权作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仅于侵权行为章中规定了个别人格权,承认其为应保护的法益。在20世纪前半,德国的法律实务遵循立法者所规范的个别而狭窄的人格权制度,在战后,其联邦法院判决才引用基本法第1、2条才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写明“一般人格权”的字样,但事实上承认了它应纳入保护的范围。台湾民法设有一般人格权及特别人格权的保护,并以宪法和刑法对人格权作了适当的保障。由于民法的突飞 ①杨立新《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民法网2001年6月

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的各种资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来源:作者:时间:1970/01/01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 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 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s veil),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 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 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s veil),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①。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来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解决了出现在巨额资本产生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种制度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活跃了投资者的神经,成为刺激投资者投资的有力杠杆。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的独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但另一方面,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可乘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既充当了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欺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作为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据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于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公司人格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据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只有这种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中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

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8328985.html, 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非常感谢主席先生,实际上我的报告本身是用法文写成的,但是我还是用中文来讲,以便于大家听得更明白。 我的题目实际上应该是叫关于人格尊严保护的反思”,我写的更多的是一些反思和批判。第一部分标题是概念,第二部分是表述的抽象,第三部分是人格的回访,最后是简单的结论,更多是反思性的东西。 人格的尊严这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从历史来看,历史上讲到尊严的时候,往往是指某一个职位和机构,并不是指人,最初的人格尊严,他是用来保护个人,防止最严重的损害,从哲学的基础和思想来源来看,显而易见这是明显具有康德精神的概念。 如今来说人格尊严的保护,成为所有的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比如说刚才教授提到了法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要确保人的优先性,禁止对人的尊严的一切损害,并且确保生命一开始尊严就应该受到保护。

在1994年7月27日宪法委员会对《民法典》修改的判决中,法国宪法委员会明确指出对于尊严的保护,防止一切对于人的奴隶、侮辱,这成为拥有宪法价值的基本原则,由此尊严成为某种具有绝对性的概念,使人成为一个人的一个基本要素,很多学者认为尊严是一切法律构建的自然权利,所以具体到中国并不奇怪的是过在宪法上也强调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强调人的尊严不容侵犯。 民法通则的第101条也提到了人的尊严。同时1990年关于残疾人保护法的第3条,9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92年关于妇女保障法第39条,93年关于人格权益保护法的第43条都提到人的尊严。最近的立法是2005年8月28日关于自然管理的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提到了措施,就必须要确保人的尊严,总体的趋势尊严是非常时髦的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的尊严进行批判性反思是不适宜的东西。 第一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中国学理界普遍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启发,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人的尊严,第二个人身自由。由此人格尊严被视为人格权的要素,所谓的一般人格权民法哲学的角度看是不是一个真正的主观权利,我认为上午姚辉教授非常中肯的提出这个问题,姚辉教授说人能否成为权利的标底,要回答的问题一般人格权到底是不是一个主观权利我们回到德国法,显而易见是1949年基本法的第一条,第一条讲的是尊严不容侵犯,第二条讲到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权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权 力目标:提升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水平。3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珍爱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能自觉地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的义务。 一、情境导入,明确目标情境导入, 二、预习讨论自主学习 1.人格尊严权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这个权利表现为()与()两个方面。 2.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3.名誉权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表现为________和_______。 4.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________或_______他人。 三、展示交流合作探究 受? 探究二:阅读教材P37 页材料议一议:你对上述观点怎么看,为什么?你会采取大江的做法吗? 探究三:阅读教材P38 页材料和漫画,回答:(1)对此你有什么看法?理由是什么? (2)在我们身边还有哪些类似的现象?把相关内容填入下表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成的危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承担的后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检测反馈学以致用 1、小明腿部患有残疾,同学小张老是嘲笑他,还给他取了个绰号叫“跛子明”。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 A、荣誉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生命健康权 2、某学校一学生寝室丢失了物品,老师怀疑是本学校的学生所为,经过调查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让同学在班级投票“选小偷”这种做发。() A、保护了同学的财产所有权 B、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C、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D、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1.知识目标:懂得姓名的作用,姓名权的含义和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懂得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权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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