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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

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商业贿赂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

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8.11.20 •【文号】法发[2008]33号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

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概述 近年来,商业贿赂的问题备受关注。商业贿赂不仅影响企业的声誉,还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均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本文旨在对商业贿赂进行一般性的概述,包括其定义、类型、影响、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向政府官员或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表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得不正当的商业优势的行为。商业贿赂包括现金、礼品、旅游、招待等各种形式。贿赂可以用来获得许可证、减少税收或通过获得内部信息等方式获得商业优势。商业贿赂也可能导致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优势,因为接受商业贿赂的企业可能会提供低价和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二、商业贿赂的类型 按照受贿行为的对象,商业贿赂可以分为政治贿赂和经济贿赂两种类型。政治贿赂是企业向政府官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以获取政治利益。而经济贿赂通常是企业向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表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以获得商业优势。 三、商业贿赂的影响 商业贿赂对企业和整个社会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对企业而言,商业贿赂可能导致其声誉受损,降低利润率,失去客户和市场份额等。对整个社会而言,商业贿赂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影响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分配,破坏社会道德和公信力。 四、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商业贿赂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美国,商业贿赂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外国腐败行为法》(FCPA)则规定了美国企业在海外商业交易中的相关行为。欧洲国家也通过《反贪污公约》等法律法规来打击商业贿赂。在中国,商业贿赂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违法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国际合作 因为商业贿赂往往跨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因此需要国际合作来打击商业贿赂。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经合组织、外国腐败行为法等,已成为国际反商业贿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家间的合作也越来越重要。例如,近年来中国、美国等国家就合作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进行合作。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 一、回扣 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3 1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2.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1996年11月15日)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 .刑法相关规定1 基本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 (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 地方司法文件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 基本法律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 部门规章18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 (第6 0号)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 (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 (工商公字 [2008]7 号)21 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 部门规章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 (银条法 [1994]26 号)2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 行业规定23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 (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

商业贿赂犯罪及其范围

商业贿赂犯罪及其范围 一、引言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业活动中,以非法的手段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了全球性问题,对于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都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商业贿赂犯罪及其范围。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及特点 1.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竞争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2.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1)不公开:通常情况下,商业贿赂都是在私下进行的,很难被公众发现。 (2)隐蔽性强:商业贿赂通常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自己,比如虚构合理理由、伪造文件等。 (3)危害性大:商业贿赂会导致市场失衡、扭曲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类型 1. 财物贿赂:企业或个人向他人提供金钱、礼品等财物,以获取商业

利益。 2. 服务贿赂:企业或个人向他人提供服务,以获取商业利益。 3. 官员贿赂:企业或个人向政府官员提供金钱、礼品等财物,以获取政策支持、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利益。 4. 科技贿赂:企业或个人向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提供金钱、礼品等财物,以获取技术支持、专利授权等方面的利益。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 1. 扭曲市场竞争 商业贿赂会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有些公司可能会因为缺乏资源而无法参与到竞争中来,而一些公司则可以通过行贿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2. 损害消费者权益 商业贿赂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消费者也可能因此受到损失。此外,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可能会降低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3. 破坏社会公信力 商业贿赂会破坏社会公信力,降低政府的威望和形象,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4. 侵害企业利益 商业贿赂还可能导致企业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因为行贿所得的合同或利润可能不如所付出的代价。 五、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

关于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论文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账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四、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1)中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现象依然存在,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2)市场供求失衡。随着经济发展,中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3)部分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现阶段,有些公用企业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与供货方串通,大量获取回扣,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4)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 五、中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1.刑事立法方面。中国1979年的《刑法》第185条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罪予以规定,其后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并于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目前,中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服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属于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商业贿赂不仅影响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率,还破坏了商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为了规范商业交往和促进经济发展,各国政府不断加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涉及经济责任。因此,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例如,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FCPA)旨在防止美国公司以及非美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的贿赂行为,对此类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和惩罚。中国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法》,明确了行贿和受贿的相关罪名和惩罚。此外,各企业还应本着诚信原则自主制定反腐败管理制度,控制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 二、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是一个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公司的全球性问题。以下是几个非常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例。 1. 高盛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 2018年,高盛被指控向马来西亚政府官员提供好处。高盛的

前员工指控该公司为了获得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多次向马来西亚官员提供现金和泰国男子桑威生产的艺术品。这次案件旨在打击跨境商业贿赂行为,提醒公司注意商业交往的风险和诚信原则。 2. 三星电子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 2017年,三星电子的副会长李在镕被指控向南韩政府官员捐款以换取政治支持。李在镕被判有罪,被判处五年监禁,并被罚款20亿韩元(约合2940万美元)。这个案例提醒大公司在处理好关系时,必须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能违反法律。 3. 中石化案 2013年,中国石化在购买中海油油田时涉嫌行贿,向两名官员送出现金和银行卡。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中国石化被罚款1.5亿元。这是中国反贪斗争的一次胜利,也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震慑和警示。 三、结论 商业贿赂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企业应该自觉遵守商业道德规范,制定有效的反腐败管理制度,避免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只有持续推进反腐败工作,才能让商业交往呈现出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趋势。同时,媒体和公众的监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医疗行业中医生、药品销售代表或其他相关人 员通过财物或其他非法手段来收受回扣、开展利益输送等行为,以获取不 正当的经济利益。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信力,还严重影响了医疗行 业的正常运作和公平竞争。 在商业贿赂的查处上,应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运用政府监管、行业自 律和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下面是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 一、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商业贿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 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此外,202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商业贿赂,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予以处罚。 3.行业自律规范:各类医疗行业协会和组织应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在药品销售领域,多数企业签订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协议,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理。 4.企业内部管理:各个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预防和查处。组织内部应设 立专门机构来监督、检查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注意事项: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医 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反商业贿赂知识普及,提高他们对商业贿赂的认 识和警惕性。

2.建立举报机制:医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应当主动参与举报,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和保密。 3.加强监管执法: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来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形成威慑力。 4.完善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支环节的监控。 5.加强合作打击:政府、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互通信息,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以上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商业贿赂的查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和举报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11.15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 •【施行日期】1996.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0号)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国家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专门提到商业行贿的这个概念,商业行贿主要是各企业在竞争的过程当中采用的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根据商业行贿的具体数额来看,也不一定都能构成犯罪的,在商业行贿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依然要被行政处罚。那么,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一、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一)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国家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专门提到商业行 贿的这个概念,商业行贿主要是各企业在竞争的过程当中采用的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根据商业行贿的具体数额来看,也不一定都能构成犯罪的,在商业行贿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依然要被行政处罚。那么,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一、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一)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一)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才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人交易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从表面来看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部分商品价款,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让利或降价的作用,甚至还可能的抬高价格。经营者用以行贿的“诱饵”,即成为回扣的那部分商品价款,本非行贿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往往就是买方单位自己的财产。在双方恶意串通之下通过商品购销活动,这部分财产经过还回之后进入了买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单位和个人收受回扣,无疑是逃避财务制度的约束,

侵吞国有或集体资产,“化大公为小公”或“化公为私”。这与折扣有本质区别,已经超出了价格竞争的范畴。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商品,已经不是购销双方面军“私事”,也不单纯是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问题了,它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回扣的诱惑之下,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机能发生扭曲,使其他竞争者失去交易机会。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制止回扣的原因。 《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了回扣的表现形式,即“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这说明,回扣的表现形式不限于现金,而是复杂多样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其他方式,只要最终可以量化为现金(用现金估价)就可以了。 回扣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是其“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从实际情况看,对给予回扣的经营者而言。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回扣,处理帐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灵活”;对收受回的单位或个人而言,也常常认为收取现金违法,感到不安,要求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收受回扣。因此,回扣的表现形式远远不只是货币形态,若仅限于现金,就可以使当事人轻而易举地以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de)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de)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 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de)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de)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de)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de)其他利益(de)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de)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de)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de)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de),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de),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de)一定比例(de)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de)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de)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de),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de),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de)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de)方式给予对方(de)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de)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de)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de)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de),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de),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de)具有合法经营资格(de)中间人(de)劳务报酬. 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de)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de),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de),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de)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de)罚款,有违法所得(de),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de),移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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