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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

理问题的答复:

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医院无论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入帐,其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给予或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中的一种最为常见、也最典型的形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二是按商品(服务)的一定比例来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现金,而是财物,只要是按照比例来折算的,就可以认定为回扣。回扣的给付对象多数是对方单位或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但有时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员。

(二)假借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或者收受各种经济利益

这是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贿赂手段。它与回扣的区别在于:它不一定是与商品(服务)价款挂钩,可以发生在交易行为的各个阶段。帐外暗中是购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业贿赂的要件。正因为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不是唯一一种,因而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上,不必把帐外暗中作为必要要件,这在大型超市、卖场领域比较多见。供应商通过支付事实上并未发生业务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等获取在商场的销售权,排挤掉其他竞争对手,获取独家销售权。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为了笼络对方经办人员,加强感情投资,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避法律,经营者还采用钱财以外的方式间接贿赂。如一医疗设备公司以考察为名,邀请医院相关人员到国外旅游,全部费用由其负担。

(四)违规附赠现金、物品行为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性地向后者提供现金和物品的行为。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另一方经营者或消费者。赠品随商品附赠,附赠品包括现金和物品,伴随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给付购买方。

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是合法的。经营者之间在商品交易中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也是符合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的。但是除小额广告礼品外,法律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一些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采取的赠送汽车、上网卡、购物券等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赂行为。

(五)非法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收受非法佣金主要表现为暗中给予,双方都不入账,中间人一般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也就是说中间人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没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即使入账,也不记入“劳务收入”科目,而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比较明显的是,保险公司以劳务费的名义给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的单位支付费用。

另外,以给付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推销质次价高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内容,对此种行为要一并处罚。

三、关于调查取证

一是注重证据的取得和印证。没有证据就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贿赂案件中,财务查帐至关重要,大部分都可以从行贿方式或受贿方的帐册中发现蛛丝马迹。但商业贿赂行为方式多样并且互相交织在一起,财务处理手法也很狡猾,有的不入帐,有的不入正规帐,还有的做假帐,这就要求办案人员精通财务,熟悉会计法律法规和帐务处理。(1)行贿方当事人的帐务处理。行贿方的支出一般有:记入销售费用科目;记入固定资产科目;记入往来款科目。由于商业贿赂大多要现金支付,所以,行贿方往往采用虚开的劳务费发票、餐饮发票或假发票入帐来套取现金,然后用套取的现金进行贿赂。也有的是套取实物,行贿方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列支,但实物不是自用而是返回给交易对方;实在无法采取入帐的,就挂在往来款科目中,等待时机再调整。(2)受贿方的帐务处理。受贿方一般是不入帐;虽入帐但不是法定帐或不是法定科目。因此,我们在查帐时要细心核查,甑别真假。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同时,要注意受贿方和行贿方证据之间的印证。

二是注重调查的方法。要重点围绕资金的具体流向和财务处理方式进行调查,还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例如,在发案初期,要根据不同的查处对象和行业特点,研究确定最佳的行动时机和方法,尽可能掌握当事人商业贿赂行为的最直接证据。在检查时,要合理调集人员,有一两名懂电脑知识和财务知识的人员参与,便于对重要的电脑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拷贝、打印、取证。

三是注重合法与违法的界定。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要慎重判断,注意不能把所有的财物给付行为一概论之为商业贿赂而加以禁止。现行法禁止的是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对于向一般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附赠,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因此,商场的买一送一行为不能认为是商业贿赂。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合理进店费、实际发生的宣传费

等也不宜认定是商业贿赂行为。

四是注重处罚适当。法律规定,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商业贿赂双方当事人一并处理,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在实际执法中,要根据情节轻重,分清索贿与被迫行贿、主动行贿与受贿的责任分担,重点打击利用优势地位索取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认定并没收违法所得时,要实事求是,依法计算双方当事人因实施商业贿赂行为而取得的利益。对行贿方,则应当扣除成本费用,不能随意夸大或者减少。

五是注重借助社会力量。商业贿赂在很多情况下,是一对一的地下活动,单靠工商部门的力量很难取证。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不一定要急于强攻当事人,而是及时与政府、纪委、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多方施加压力,使当事人消除侥幸心理。有时还可以通过新闻舆论等方式予以曝光,从社会反馈信息中获取必要的证据。

四、对商业贿赂认识存在的几大误区

(一)认为记入财务账的就不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账外暗中有三种表现,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也就是说,即使记入财务帐,但没有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性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也属于商业贿赂。

(二)认为有合同约定,双方自愿的不属于商业贿赂。

有人行为,回扣行为,如果双方有口头或书面合同约定,那么它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政府不应干预。但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行为自由的前提必须要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提高了商品的成本和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妨害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认为是“国际惯例”,不属于商业贿赂

在中国入世以后,很多经营者动不动就以“国际惯例”为借口,将经营中的种.种违法行为美其名曰是“国际惯例”。认为对他们的查处并不是他们的错,而是中国的法律相对滞后,是中国现有的法律没有与WTO规则全面接轨的缘故。比如超市收“进场费”的问题,他们认为这在目前的美国、日本很流行,中国也应接受这种做法。

其实,判定“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关键并不在于它是否属于“国际惯例”,而是这种收入是否如实入帐,冲减进货成本。如果将它计入“其他收入”或双方都不入账,自然属于商业贿赂,这笔费用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入世前后,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中国全面地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我国有关部门表示,处理有关案件,必须要以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准,WTO的有关规则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同样的,“进场费”这些所谓的“国际惯例”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关于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问题

现行刑法没有专门的“商业贿赂罪”罪名,对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有两个,即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对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在对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后,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8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9条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关于两起商业贿赂案件的分析

1、支付废旧物品回收款和商业贿赂区别

某公司为了推销其白酒,通过其经销商以给付现金的方式,分别以每只0.5元-5元的价格向酒店服务员回收该白酒的包装盒盖。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列白酒16193瓶,获利18万元,向酒店服务员共计支付盒盖回收款3.2万元。某公司回收包装盒盖的行为,究竟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受政策法规所鼓励的行为,还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商业贿赂?

从形式上看,支付废旧物品回收款与商业贿赂有很多相同点。首先,两种行为的主体都是经营者。其次,两种行为的内容都表现为经营者给付交易相对人财物。金钱既可以作为回收废旧物品的对价,也可以用于商业贿赂。

但是两种行为具有本质的不同。判断某公司从酒店服务员手中收购本公司经销的白酒包装盒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关键在于分析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回收废旧物品的目的在于对废旧品进行再利用或者通过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以获取利润;而商业贿赂要么是扩大销售者的商品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要么是获得某种紧缺物品。

某公司并非打算通过回收废纸、废金属牟利,因为他只回收本公司所经销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纸”、“废金属”,而且回收价格明显地甚至远远地高出废旧物品经营企业对同类废旧物品的收购价格。该公司如若将所回收的包装盒盖作为“废纸”、“废金属”再出售的话,必然亏损无疑。没有任何一家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的企业会干这种明显亏本的买卖。该公司上述行为的真正目的恰恰在于通过收买酒店服务员来扩大其白酒的销售,提高其白酒的市场占有率。该公司以高价回收其经销白酒的包装盒盖,直接目的在于收买能够影响其白酒销售的酒店服务员,根本目的在于扩大该种白酒的销售量。酒店服务员收集的包装盒盖,可以表明该公司所经销白酒在某一酒店的销售状况,酒店服务员收集的包装盒盖越多,意味着该公司的白酒在此酒店销售的数量也就

越多。酒店服务员虽然不能直接决定酒店购进何种白酒,但可以间接影响酒店的购货决策。酒店服务员直接同顾客打交道,可以通过

故意告诉顾客关于本酒店库存的白酒种类的信息等各种手法,来影响顾客的购买决策。

因此,某公司通过收买交易相对人的雇员而影响它和交易相对人之间交易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与一般的商业贿赂不同的是,它打着回收废旧物品的旗号,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酒店服务员提供给某公司的白酒包装盒盖在客观上也可以用于回收再利用,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真正的用途是作为酒店服务员向某公司兑换现金的凭证而已。

2、质量保证金和商业贿赂的区别

某药业公司在向一医院销售药品时,在国家规定的5%药品折扣外,又按药款的10%以质量保证金的名义支付医院。当事人药业公司认为没有构成商业贿赂,该笔款项是作为应收赃款处理的,与医院的药品购销合同终止后还要收回,属于质量保证金。

对产品质量保证金法律没有具体界定,一般来说它是产品销售者为保证自己销售的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向购买者给付的款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它与商业贿赂有本质的不同:一是给付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在经营者获取竞争优势,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的利益;二是给付的款项的归属不同。真正的质量保证金在商品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购买者必须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商品销售者。给付的款项最终归商品销售者,而且必须是依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退还;而商业贿赂款没有退还的条件和时间约定,其款项最终归接受款项方所有;三是性质截然不同,质量保证金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担保,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全

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行为是哪些?请注意这些行为都可以说的上是商业贿赂行为,不要自作聪明,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1)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为推销产品,假借赞助费、新药推介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或以赠送“样品”、设备等其他手段,给付医生、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2)商品供应商为获取进场销售商品等交易机会,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给付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节庆费、店庆费、陈列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商品供应商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3)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回扣等其他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4)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建筑材料经销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以回扣等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通过贿赂有关各方围标、串标、陪标,或者向有关人员直接行贿,谋取中标;在工程发包分包中,通过贿赂非法取得承包资格;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通过贿赂,购买、使用质量差价格高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贿赂,利用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验收决算中,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 一、回扣 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txt18拥有诚实,就舍弃了虚伪;拥有诚实,就舍弃了无聊;拥有踏实,就舍弃了浮躁,不论是有意的丢弃,还是意外的失去,只要曾经真实拥有,在一些时候,大度舍弃也是一种境界。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 [提要]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 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大众汽车商业贿赂丑闻 事件背景: 时间:2002年至2008年 地点:全球各地 大众汽车(Volkswagen)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的汽车制造商,其 汽车销售网络遍布全球。然而,这家企业却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 陷入了一场丑闻,被揭发贿赂行为。 案例细节: 2002年,大众汽车旗下子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名为“鹰公司” 的汽车销售中介机构。这家中介机构负责处理大众汽车在华销售业务,并通过提供回扣等手段促使销售量增长。但是,鹰公司的工作人员却 采取了非法手段,向中国政府官员和商业伙伴行贿以谋取利益。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鹰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行贿手段确保了大众 汽车在中国市场的优势地位,并在销售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回报。这其

中涉及的行贿行为包括提供现金、礼品和特殊待遇,用来获得政府官员的支持和优先权。此外,鹰公司还通过向销售人员支付高额奖金来鼓励推销大众汽车产品。 2011年,一名内部举报人士给中国的反腐败组织提供了关于大众汽车贿赂行为的证据。此举引发了一场深入调查。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中国反腐败机构发现了大众汽车的贿赂问题,并揭露了相关细节。 2013年,中国政府展开了对大众汽车的调查,查明了他们的贿赂行为。作为对大众汽车违法行为的惩罚,中国政府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并撤销其在中国销售方面的特殊待遇。 律师点评: 这起大众汽车商业贿赂案件揭示了一个国际企业如何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商业优势的问题。贿赂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产生了负面影响,并破坏了商业道德。 这一案例的调查和处罚,显示了中国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严厉态度。政府通过对大众汽车的罚款和取消特殊待遇,向其他企业发出

商业贿赂相关案例

商业贿赂相关案例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维护或扩大商业利益,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谴责。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商业贿赂案例。 1.西门子公司:德国工业巨头西门子公司曾卷入一起巨大的贿赂丑闻中。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大量涉嫌行贿,以获取合同或政府订单。2024年,该公司被曝光涉嫌向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并支付了数亿美元的罚款。 2.华为公司:中国科技巨头华为公司于2024年卷入了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据报道,公司高管向波兰政府官员提供了财物,以获取商业利益。这起案件导致华为的声誉受损,并对其在欧洲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 3.雅虎公司:美国互联网公司雅虎曾涉嫌商业贿赂,以获取在中国市场的商业利益。据报道,该公司支付了数百万美元给中国政府官员,以换取商业合作机会。雅虎因此受到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并被迫退出了中国市场。 4.被高通收购的博通公司:半导体公司博通公司在2024年被美国高通公司收购之前,卷入了一起大规模的商业贿赂案件。据报道,博通公司向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提供了巨额财物,以获得商业合作机会。这起案件使得博通的声誉受损,并对其最终被高通公司收购产生了影响。 5.阿尔斯通公司:法国跨国公司阿尔斯通公司在2024年被美国司法部以商业贿赂罪名调查。阿尔斯通被指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商业贿赂,以获取国际性的基础设施合同。该公司最终被罚款数亿美元,且相关高管和员工也被判刑。

这些案例揭示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道德底线,还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声誉和经济损失。为了打击商业贿赂,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加强监管和加强国际合作。企业也应提高自身的合规意识,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公司的商业活动合法合规。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 案例一:国际公司贿赂政府官员 2024年,一家美国跨国公司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能源项目中,为了 获得政府官员的支持和优先权,通过向相关官员行贿。该公司通过虚构合 同和支付费用的方式,将大量涉及的贿赂款项转账至相关官员的银行账户。该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取证技巧: 1.数据挖掘:通过对公司内部账务、合同和付款记录等资料进行数据 挖掘分析,看是否有异常的付款行为和金额。 2.证人调查:调查可能了解到公司行贿行为的内部员工和相关官员, 以获取相关证词。 3.银行调查:通过调查公司和相关官员的银行账户,查看是否有大额 款项的转账记录。 4.文书调查:查看公司的合同、报告、员工通讯等文件,寻找可能的 违规行为线索。 5.协助调查:与国际合作伙伴、当地执法机构和反腐败组织合作,分 享情报和协助调查。 案例二: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 一家制药公司为了推广其新上市的药品,在医院和医生之间进行贿赂 交易。该公司通过给予医生高额的回扣和礼品,以期医生在处方时优先选 择该公司的药品。该案引发了公众对药品行业的关注和质疑。

取证技巧: 1.医院调查:与医院合作,调查该公司在医院内的业务活动,如销售、合同签订、会议和活动等。 2.监控录像:通过监控录像,查看医生和制药公司代表之间是否存在 非法交易的行为。 3.谈话录音:通过私人调查,获得医生和制药公司代表之间的谈话录音,获得相关证据。 4.社交媒体调查:分析医生的社交媒体账号,查看是否存在奢华生活 方式的迹象,以推断是否存在非法所得。 5.证人调查:调查可能了解到公司行贿行为的内部员工和相关医生, 以获取相关证词。 案例三:企业行贿法官 一家企业为了赢得一项重大官司,向法官行贿。该企业通过给予法官 财物、旅行和特殊待遇,以期法官在官司中支持该企业。该案引起了司法 界的震动和高度关注。 取证技巧: 1.邮件调查:通过调查企业和法官之间的邮件通讯,查看是否存在涉 及行贿的内容。 2.监控录像:通过监控录像,查看企业人员与法官之间是否存在非法 交易的行为。

检察机关受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受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 2006-06-13 07:13:18 1 刑法中涉及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有8个,其中6个罪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受理。这6个罪名是: 一、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查办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及查账知识

查办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及查账知识 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是查帐。为扎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在检查当事人财务账目时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和检查的方法整理、编辑如下。 一、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办案人员要把握住几个要点 1、涉嫌行贿或受贿的款项往来的证据; 2、行贿方和受贿方有没有将支出或收入记入法定帐目,也就是是否依法入帐; 3、受贿款项的用途与收受的名目是否相对应。比如,在查处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行为时,首先通过查帐掌握其以各种名义收受供货商贿赂的证据,然后看这些款项有没有记到“往来帐目”的“其他业务收入”帐上。因为依法入帐不是光入帐就行,还要看是否按《会计法》和财会制度记入法定帐目。再然后就是看以某种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用在对应的用途上,如“广告费”、“宣传费”是否用在广告宣传方面等。 二、商业贿赂案件定性时,应当把握好的几个关键问题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由经营者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具有合法资格通过促成交易而获取佣金的独立中间人不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 3、“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就算是明示的行为,且如实入帐甚至交纳了税金,同样构成商业贿赂; 4、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帐”,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关键在于收取报酬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中间人资格。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需要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知识产权:商业贿赂内部调查案例

知识产权:商业贿赂内部调查案例案例背景: 2008年,一家国际知名的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在中国市场拥有多家销售分支机构。然而,有关公司A在中国市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指控逐渐浮出水面。公司A决定进行一次内部调查,以查明实情并采取适当措施。 调查细节: 1. 2007年1月-2008年6月间,公司A的一位销售代表在与中国一家医院合作时涉嫌行贿,目的是获取合同定价的不正当好处。该销售代表向该医院的临床主任行贿,希望能够以公司A的产品替代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 2. 2008年3月22日,临床主任被检察人员逮捕,其涉嫌收受贿赂的行为被曝光。检察人员进一步展开调查,并发现了与公司A相关的线索。

3. 2008年4月,公司A的高级执行人员宣布启动内部调查,以核实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4. 2008年5月,公司A的内部调查组成立,组员包括公司内部法律顾问、高级会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调查组成员决定对公司员工进行采访,并收集相关的电子邮件和财务记录等证据。 5. 2008年6月,调查组确认了销售代表行贿事件的真实性,并进一步发现了其他类似案例。调查组成员认为这种行为并非个别现象,可能存在公司A管理层的不正当行为。 6. 2008年8月,调查组向公司A的高层管理层提交了调查报告,并提出了建议。 7. 2008年10月,公司A高层管理层决定立即停止参与商业贿赂的行为,并就此起草了一份全面的反腐败政策,以修复受到的声誉损害,并确保公司未来合规运营。 8. 2009年1月,公司A向监管部门自首,并提供了详尽的内部调查报告。监管部门对公司A的合作伙伴进行了审计,以确认公司A是否真正停止了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业交易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承诺给予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许多案例,以下是其中一些案例以及取证技巧。 1. Siemens案例 西门子公司在2024年因涉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业贿赂而被曝光。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跨国公司采取贿赂手段扩大业务规模和赢得合同的典型例子。该公司通过设置“黑账户”来支付贿赂款项,并将贿赂费用写入合法的商业费用中。取证时,调查人员利用银行记录、财务文件以及员工证词来揭示公司的贿赂活动。 取证技巧: a)搜集相关文件:调查人员需要获取公司的财务文件、合同记录、支付记录以及涉及相关员工的电子邮件和文件。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揭示贿赂交易的存在。 c)采访关键人员:调查人员需要采访公司员工,特别是负责财务、采购和销售的高级员工。这有助于了解贿赂活动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及相关人员的参与程度。 2. Wal-Mart案例 沃尔玛公司在墨西哥被曝光涉嫌行贿,以获取建设和经营超市的许可证。这个案例揭示了一家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得商业优势的典型例子。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墨西哥设立了专门的贿赂部门,并利用关系网与政府官员和监管机构进行合作。

取证技巧: a)寻找线索: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公司内部文件、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来寻找与贿赂活动有关的线索。这些线索可能包括支付记录、授权文件、内部备忘录等。 b)追踪通行证、许可证等文件:调查人员可以调查与公司所涉及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以获取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揭示公司是否存在贿赂行为。 c)保护举报人:调查人员可以与内部举报人合作,获取贿赂活动的关键信息。在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调查人员可以利用举报人的证词为案件提供更多证据。 3.FIFA案件 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在2024年被曝光涉及多起商业贿赂案件。这个案例揭示了一系列利用贿赂手段来获得世界杯举办权和其他足球赛事合同的事件。调查人员揭示了一些高级官员和权力经纪人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并通过贿赂和腐败来获得商业利益。 取证技巧: a)应用电子取证技术:调查人员可以运用电子取证技术,检索与犯罪活动相关的电子文件和数据。这包括电子邮件、通信记录、支付记录和社交媒体上的信息等。 b)利用合作的被告方证词:调查人员可以与合作的被告方合作,获得贿赂活动的详细证词。这有助于了解贿赂行为的运作方式,以及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为了谋取利益,在商业交往中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 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在很 大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 此对商业贿赂的打击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商业贿赂案例和取证技巧。 1.高管行贿案例:一家汽车制造公司的高管为了在政府招标中获得合同,向政府官员行贿。取证技巧包括: a.寻找证据:可以通过调查该公司的财务记录,查看涉及现金流动的 异常交易情况。比如,高管在招标之前或之后的时间段内,向其他公司支 付了大笔款项。 b.证人证言:寻找内部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询问他们是否有目击或 听说过高管行贿的事情,并请他们提供书面证词。 c.外部协助: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或调查机构,在合法的情况下获取相 关证据。比如,通过便衣操作,获取高管与政府官员的会面场所的录像或 照片。 2.员工收贿案例:一名销售员为了确保订单的落实和提成的增加,接 受了客户的贿赂。取证技巧包括: a.财务审计:对销售员的财务记录进行审计,比对其收入和财物的增 加是否与贿赂金额相符。 b.电子证据:查看销售员的电子邮件、消息记录等通信记录,是否存 在与贿赂相关的信息。

c.笔迹鉴定:通过销售员的书面记录,比如备忘录、合同等文书,与涉案贿赂交易的文书作对比,以证实销售员是否参与了贿赂活动。 3.第三方中介案例:一家公司通过中介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取证技巧包括: a.调查中介公司:对该中介公司进行调查,查看其过往的业务合作伙伴,是否与政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并寻找相关证据。 b.监控和录音:在合法的情况下,对涉事人员进行监控和录音,以获取他们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不正当交流和行为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取证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取证过程合法合规。同时,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非滥用取证权力诽谤他人。

企业商业贿赂案例

企业商业贿赂案例 案例:企业商业贿赂事件 时间:2008年至2009年 事件背景: 2008年至2009年期间,中国某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因为想要在南美洲进一步扩展市场份额,决定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获取当地政府官员的支持。公司A派遣了一名高级销售经理程某前往南美洲执行此项计划,并指派他负责向目标政府官员行贿。 事件经过: 2008年1月,程某抵达目标南美洲国家并开始寻找合适的政府官员。他在当地的汽车销售展会上结识了该国一名高级官员李某,了解到李某担任政府采购部门的高级官员以及该国的政府采购计划。程某为了确保成功行贿,与李某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程某通过向李某支付大量贿赂款,确保公司A能够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获得优先选择权。他每月通过匿名方式将

现金转入李某的银行账户,总计金额达到了200万美元。此外,程某还为李某提供了奢侈旅游和高价礼品等不正当利益。 在经过数次的贿赂和接触之后,2009年5月,公司A最终获得了政府的采购合同,总金额超过1亿美元,并以偏高的价格销售给该南美洲国家政府。 事件曝光: 然而,该事件并未长久保密。一位知情人士向当地的反腐败机构举报了程某和李某的行为。经过调查,该国反腐败机构确定了程某和李某之间的贿赂行为,并查明了巨额的贿赂款转账记录。 同年7月,当地政府责令公司A停止所有与政府的合作,并对涉案的公司高管、程某和李某展开刑事调查。 法律后果: 经过反腐败机构的调查和司法程序的进行,程某和李某最终被定罪。程某因商业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被处以巨额罚款。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处以罚款。

公司A也受到了严重的法律制裁。该公司被罚款数千万美元,并被剥夺了继续在该南美洲国家进行业务的权利。此外,该公司的声誉受到了严重损害,市场份额在南美洲国家也大幅下降。 律师的点评: 上述案例涉及到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国际上被普遍视为不道德和非法的行为。商业贿赂不仅破坏市场公平,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长期利益。在该案中,程某和李某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惜通过贿赂手段获得政府合同,最终导致公司A遭受了沉重的法律制裁。 商业贿赂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严格的法律禁止。很多国家都加强了反腐败力度,对商业贿赂行为展开了深入调查和惩处。企业务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此外,律师强调,企业在进入外国市场时,必须了解和遵守当地国家的法规和道德准则,以确保企业遵守合规要求,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商誉。 总结: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 《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 《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

贿。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 《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 《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 《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国家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专门提到商业行贿的这个概念,商业行贿主要是各企业在竞争的过程当中采用的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根据商业行贿的具体数额来看,也不一定都能构成犯罪的,在商业行贿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依然要被行政处罚。那么,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一、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一)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医疗行业中医生、药品销售代表或其他相关人 员通过财物或其他非法手段来收受回扣、开展利益输送等行为,以获取不 正当的经济利益。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信力,还严重影响了医疗行 业的正常运作和公平竞争。 在商业贿赂的查处上,应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运用政府监管、行业自 律和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下面是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 一、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商业贿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 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此外,202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商业贿赂,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予以处罚。 3.行业自律规范:各类医疗行业协会和组织应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在药品销售领域,多数企业签订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协议,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理。 4.企业内部管理:各个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预防和查处。组织内部应设 立专门机构来监督、检查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注意事项: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医 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反商业贿赂知识普及,提高他们对商业贿赂的认 识和警惕性。

2.建立举报机制:医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应当主动参与举报,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和保密。 3.加强监管执法: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来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形成威慑力。 4.完善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支环节的监控。 5.加强合作打击:政府、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互通信息,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以上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商业贿赂的查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和举报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以下是关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的50条依据和注意事项。这些依据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相关部门和人员更加有效地查处和打击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1. 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法规,明确禁止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并明确相关的制裁 措施。 2. 加强对医疗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商业贿赂的认知和警觉性。 3. 建立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的权益,积极回应举报,并对有 关举报进行调查。 4. 建立医疗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生、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5. 完善医疗费用报销的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所有费用报销都符合规定 和要求。 6. 对医疗领域从业人员进行经济背景调查,确保他们没有不良借贷记录或其他涉嫌 贪腐行为。 7.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与厂商的透明合作关系,避免隐蔽的商业贿赂行为。 8. 加强对医疗器械、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的监管,严格审核和批准相关产品,防止 低质量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 9. 鼓励市场竞争,减少医疗机构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避免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10. 对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进行专业调查,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和客观。 11.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合作,共享情报和证据,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 12. 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防止医疗机构财务数据的篡改和操纵。 13.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自我监督和管 理。 14. 提供保护举报人身份的保密措施,确保其个人和家庭的安全。 15.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迅速处理商业贿赂的举报和投诉。 16. 对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进行严厉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和经济赔偿 等。

商业贿赂的界定及审查办法

商业贿赂的界定及审查办法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商业贿赂界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被认可和趋同。根据我国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

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其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来取得交易机会。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危害性 1.商业贿赂的普遍性。 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发展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商业服务、大宗买卖、房地产、建筑业等行业,经营者借此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击败对手,促进交易的实现。 2.商业贿赂手段的多样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从简单的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出国考察、旅游度假、安排子女到境外读书等;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相当一部分以佣金、折扣、附赠、手续费、促销费等名义。 3.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和治理的艰巨性。

商业贿赂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同时行贿受贿两方均从中获取了益处,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由于贿赂手段的隐蔽性和行为的诡秘性,治理好商业贿赂尤为艰巨。 从商业贿赂的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容易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妨碍质量、价格等效能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将失灵;增加交易成本、扭曲交易标的价格、加剧金融风险、诱发经济腐败案件。行贿的经营者做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同时,设立的"账外账",将严重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使会计工作难以展开,财务预算、成本控制难以实现。 三、分析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首先,我国大多数人们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不清,态度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商业贿赂十大案例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商业贿赂十大案例 2006/4/30 8:55:18 〔2006年4月27日公布〕 案例一、广州某自动化设备商业贿赂销售进口光电开关、继电器案 根据举报,2006年3月28日,广州市工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广州某自动化设备涉嫌经营进口光电开关、继电器过程中给予客户回扣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2005年7月21日至2005年10月15日间,为了促成公司产品的销售,在经销进口光电开关、继电器过程中,给予昆山某自动化电气回扣,当事人以“支付证明单”作记录凭证,未记入公司法定会计帐册。经核实,当事人于2005年9月19日,采取上述经销方式,销售进口静电消除器、静电控制器等产品,合计销售金额350280元(含税),给予昆山某自动化电气回扣,是按税后销售金额的3%计算,共8982元,销售成本230730元(含税),利润10005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0053元的处罚。 案例二、广州市某数码科技商业贿赂销售音响器材案 根据群众举报,广州市某数码科技在销售进口音响器材时向客户支付回扣。广州市工商部门于2006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查明:2005年1月至12月间,当事人在从事音响器材的经营活动中,为增加销售量,在帐外暗中按经营额2%—14%的比例,通过填写“支付证明单”用现金支付中山某工贸发展、南京某音响工程等单位的业务员回扣款86541元,取得经营额976191元,从中获利12690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3095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26905元的处罚。 案例三、广州市某建筑材料商业贿赂销售卫浴洁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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