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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1996年11月15日)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关行政法规条文的解释

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从事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手续费行为可否按商业贿赂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 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你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 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代理推销保险并收取保险公司劳务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医院无论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人账,其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 2000) 88号请示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 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账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八条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第九条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

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

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

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

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概述 近年来,商业贿赂的问题备受关注。商业贿赂不仅影响企业的声誉,还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均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本文旨在对商业贿赂进行一般性的概述,包括其定义、类型、影响、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向政府官员或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表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得不正当的商业优势的行为。商业贿赂包括现金、礼品、旅游、招待等各种形式。贿赂可以用来获得许可证、减少税收或通过获得内部信息等方式获得商业优势。商业贿赂也可能导致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优势,因为接受商业贿赂的企业可能会提供低价和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二、商业贿赂的类型 按照受贿行为的对象,商业贿赂可以分为政治贿赂和经济贿赂两种类型。政治贿赂是企业向政府官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以获取政治利益。而经济贿赂通常是企业向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表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以获得商业优势。 三、商业贿赂的影响 商业贿赂对企业和整个社会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对企业而言,商业贿赂可能导致其声誉受损,降低利润率,失去客户和市场份额等。对整个社会而言,商业贿赂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影响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分配,破坏社会道德和公信力。 四、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商业贿赂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美国,商业贿赂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外国腐败行为法》(FCPA)则规定了美国企业在海外商业交易中的相关行为。欧洲国家也通过《反贪污公约》等法律法规来打击商业贿赂。在中国,商业贿赂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违法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国际合作 因为商业贿赂往往跨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因此需要国际合作来打击商业贿赂。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经合组织、外国腐败行为法等,已成为国际反商业贿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家间的合作也越来越重要。例如,近年来中国、美国等国家就合作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进行合作。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 一、回扣 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202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3 1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2.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1996年11月15日)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刑法相关规定1 基本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 司法解释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 (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 地方司法文件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 基本法律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 部门规章18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 (第60号)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 (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 (工商公字[2008]7号)21 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 部门规章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 (银条法[1994]26号)2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 行业规定23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 (中证协发[2006]88号)24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 .刑法相关规定1 基本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 (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 地方司法文件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 基本法律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 部门规章18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 (第6 0号)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 (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 (工商公字 [2008]7 号)21 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 部门规章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 (银条法 [1994]26 号)2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 行业规定23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 (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

商业贿赂犯罪及其范围

商业贿赂犯罪及其范围 一、引言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业活动中,以非法的手段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了全球性问题,对于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都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商业贿赂犯罪及其范围。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及特点 1.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竞争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2.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1)不公开:通常情况下,商业贿赂都是在私下进行的,很难被公众发现。 (2)隐蔽性强:商业贿赂通常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自己,比如虚构合理理由、伪造文件等。 (3)危害性大:商业贿赂会导致市场失衡、扭曲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类型 1. 财物贿赂:企业或个人向他人提供金钱、礼品等财物,以获取商业

利益。 2. 服务贿赂:企业或个人向他人提供服务,以获取商业利益。 3. 官员贿赂:企业或个人向政府官员提供金钱、礼品等财物,以获取政策支持、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利益。 4. 科技贿赂:企业或个人向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提供金钱、礼品等财物,以获取技术支持、专利授权等方面的利益。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 1. 扭曲市场竞争 商业贿赂会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有些公司可能会因为缺乏资源而无法参与到竞争中来,而一些公司则可以通过行贿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2. 损害消费者权益 商业贿赂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消费者也可能因此受到损失。此外,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可能会降低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3. 破坏社会公信力 商业贿赂会破坏社会公信力,降低政府的威望和形象,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4. 侵害企业利益 商业贿赂还可能导致企业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因为行贿所得的合同或利润可能不如所付出的代价。 五、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

经营者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管理指引

经营者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本辖区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引导和帮助经营者加强对竞争领域的合规管理,鼓励经营者有效搭建和执行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促成公平竞争的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XX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是指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人。 交易相对人包括: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

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的受贿行为是指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 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经营者合规意义 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面临的法律风险,主动进行合规管理,维护经营者自身长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第四条民事法律责任 经营者因商业贿赂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行政法律责任 经营者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一、制度概述 1.1 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在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防范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诚信形象和市场信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层、管理层、普通员工等,在公司工程建设领域中从事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中必须遵守。 1.2 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和法律法规部门共同制定,经公司领导层审批通过后,经公司的所有员工全员知晓并制定执行计划。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搜集 2.1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反腐败及反贪污的法律法规。 2.2 政策规定 公司内部制定的《反腐败和反贪污制度》、《行业准则》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出的规范纲要等。

三、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3.1 名称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3.2 目的 公司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业务活动,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商业贿赂行为,为了保障公司的诚信形象和市场信誉,制定此制度。 3.3 内容 (1)定义: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和含义。 (2)禁止商业贿赂:规定在公司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禁止从事商业贿赂行为。 (3)管理措施: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审批制度、风险评估等,严格落实控制措施。 (4)监督检查:规定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避免违规行为发生。 (5)违规责任:明确违规责任和后果,对于涉及到商业贿赂行为的员工,将依据公司制定的相应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3.4 责任主体 公司领导层、管理层以及普通员工等。 3.5 执行程序 (1)对相关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并评估风险。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医疗行业中医生、药品销售代表或其他相关人 员通过财物或其他非法手段来收受回扣、开展利益输送等行为,以获取不 正当的经济利益。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信力,还严重影响了医疗行 业的正常运作和公平竞争。 在商业贿赂的查处上,应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运用政府监管、行业自 律和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下面是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 一、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商业贿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 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此外,202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商业贿赂,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予以处罚。 3.行业自律规范:各类医疗行业协会和组织应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在药品销售领域,多数企业签订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协议,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理。 4.企业内部管理:各个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预防和查处。组织内部应设 立专门机构来监督、检查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注意事项: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医 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反商业贿赂知识普及,提高他们对商业贿赂的认 识和警惕性。

2.建立举报机制:医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应当主动参与举报,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和保密。 3.加强监管执法: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来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形成威慑力。 4.完善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支环节的监控。 5.加强合作打击:政府、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互通信息,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以上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商业贿赂的查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和举报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 《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 《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

贿。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 《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 《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 《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以法学专业的立场对该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文章介绍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点,随后分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接着,文章介绍了国际上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和各国相关立法的比较。然后,文章重点讨论中国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包括法律法规与政府机构的监管措施,并对现行法律的实施进行评估。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加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点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以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它具有隐秘性、非经济性和不公正性等特点。商业贿赂往往涉及利益输送、权力滥用和市场扭曲等问题。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和影响 商业贿赂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它扭曲了市场秩序,制约了公平竞争,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此外,商业贿赂还导致道德风险的扩大,侵蚀了社会公信力。 三、国际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国际上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以打击贿赂行为和推动反腐败合作为目标。国际反腐败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文件提供了国际反贿

赂合作的原则和规范。各国在立法上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并积 极参与国际反贿赂合作。 四、中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中国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分为立法和监管两个方面。立法方面,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监管方面,政府机构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 的监管,加强了执法力度。 五、对现行法律规制的评估 中国的商业贿赂法律规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效果不尽人意。其次,对商业 贿赂行为的界定和量刑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此外,对行贿者和受 贿者的处罚力度也需要加强。 六、加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打击商业贿赂,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增强公众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贿赂的界定和 量刑标准;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国际合作,推动 国际反贿赂合作的深入发展。 结论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国际合作和国内立法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反商业贿赂

反商业贿赂 反商业贿赂是指反对在商业活动中进行贿赂行为的一系列 措施和法律规定。以下是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详细解释: 1. 法律法规: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例如,美国有《海外反腐败法》(FCPA),英国有 《贿赂法》(UKBA),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的定义、禁止行为、处 罚措施等。 2. 企业内部规定:许多企业都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的内部规定,明确禁止员工从事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这些规定通 常包括行为准则、禁止行为、举报渠道、处罚措施等内容。 3. 培训和教育:企业可以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 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理解。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 道德准则、风险识别和防范等方面,以帮助员工遵守反商 业贿赂的规定。 4. 风险评估和管理:企业可以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 可能面临的商业贿赂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防范。这包括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审计和监督机制、风险防 控措施等。 5. 举报机制:企业可以建立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主动 揭发商业贿赂行为。这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处理潜在 的贿赂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6. 合规审计:企业可以定期进行合规审计,检查和评估反 商业贿赂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审计结果可以用于改进 和完善企业的反商业贿赂制度。 7. 合作伙伴管理:企业可以对与其合作的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等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这包括要求合作伙伴签署 反贿赂协议、进行背景调查、进行监督和审核等。 8. 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商业贿赂 行为。例如,通过签署反贿赂公约、开展情报交流、共同 调查等方式,加大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之,反商业贿赂需要依靠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定、培 训和教育、风险评估和管理、举报机制、合规审计、合作 伙伴管理以及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措施和机制的综合运作, 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账外暗中向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特别是支付无真实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如顾问费、公关费等,。 ,四,代销基金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给公司的费用未在代销协议中明示。 2、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未依据代销协议如实开具合法的商业凭证。 3、基金管理公司向公司从事代销业务的有关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五,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在各类招投标活动和商品,服务,购销中存在的收受或给予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第四条公司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索要贿赂。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收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的贿赂。按照商业惯例接受小额礼品或宴请(一般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除外~接受上述礼品或宴请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或公司员工正常履行职责为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指引

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章适用规范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帮助医疗卫生机构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健全预防商业贿赂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促进我省医疗卫生市场竞争有序和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 赂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为目的,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包括耗材)、设备、工程建设、科研、医疗服务、软件等项目的采购、出租、承包以及使用过程中,为相关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提供支持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折扣、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行为。 本指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赂活动行为人(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室和下属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受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指引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以统方费、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物。 本指引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餐饮、有偿发表文章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手段,或者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各类服务等。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在医疗卫生经营服务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支付的佣金应当与提供的中间服务酬劳相符,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支付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单位(个人)也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入账。 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人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包括附赠的现金、实物以及其他利益。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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