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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商业贿赂是怎样

一、佣金商业贿赂是怎样

按规定,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得要有下面的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如果说有上面的行为,同时满足了下面的特征的,那就是商业贿赂行为了:

1、商业贿赂行为的实施者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也就是必须得商家。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不是说报复什么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佣金商业贿赂是怎样

二、商业贿赂的行为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三、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

商业贿赂的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的名词解释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它是一 种不合法的商业行为,被许多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商业贿赂通常与腐败行为相关,对商业环境和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商业贿赂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程度,但其本质是一致的。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来影响他人的决策,以获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向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供应商、业务伙伴等人员提供贿赂。 商业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现金、礼物、旅游、娱乐、佣金和其他 非公开的好处。这些贿赂往往是秘密进行的,旨在隐藏或掩饰腐败行为。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商业决策的扭曲,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商业贿赂不仅对企业和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还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它增 加了贫穷和不平等的现象,削弱了法治和社会道德。商业贿赂还可能导致市场失灵,限制创新和经济增长,阻碍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各国纷纷立法并加强执法力度。反贿赂法律的实施对商业 贿赂行为进行了规范,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惩罚。同时,企业也应该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反贿赂政策和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员工培训、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等,以确保企业的商业行为合法、透明和道德。 除了法律和企业内部控制,商业贿赂问题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教育和 公众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警惕,促使个人和企业更加守法,遵守道德规范。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商业贿赂,推动建设一个透明、公正和诚信的商业环境。 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全球合作来应对。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民 间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反贿赂的国际标准和行为准则。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商业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8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均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只在某种行为以民事的、经济的及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运行时,国家才以刑罚手段抗制。也就是说,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三种管制措施:民事管制、行政管制和刑法管制。前两者是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措施,规定的也比较具体。 第20条(民事)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行政)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 《刑法》(刑事)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佣金商业贿赂是怎样

一、佣金商业贿赂是怎样 按规定,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得要有下面的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如果说有上面的行为,同时满足了下面的特征的,那就是商业贿赂行为了: 1、商业贿赂行为的实施者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也就是必须得商家。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不是说报复什么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佣金商业贿赂是怎样 二、商业贿赂的行为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三、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精品】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打印文章 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商业贿赂、回扣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

商业贿赂、回扣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 当前,全国全面展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可能触犯刑法。本文旨在从刑法层面上讨论商业贿赂、回扣以及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 一、商业贿赂的法律性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 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 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2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可以认为,凡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行贿、受贿与介绍贿赂现象,都可以称为商业贿赂。换言之,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要求、收受、约定或者给予对方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及在双方之间介绍贿赂的,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显然,“商业贿赂”是着眼于贿赂发生的领域而形成的概念,即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贿赂就是商业贿赂; 而刑法主要是根据主体性质的区别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受贿罪与行贿罪。所以,商业受贿与商业行贿在刑法上分别对应的并不是一个条文,而是多个条文。换言之,商业贿赂、商业受贿、商业行贿都不是刑法概念。反过来说,刑法分则中并不存在专门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 人们习惯于认为,《刑法》第163 条规定的是商业受贿罪。事实上并非如此。修改前的《刑法》第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一)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才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人交易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从表面来看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部分商品价款,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让利或降价的作用,甚至还可能的抬高价格。经营者用以行贿的“诱饵”,即成为回扣的那部分商品价款,本非行贿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往往就是买方单位自己的财产。在双方恶意串通之下通过商品购销活动,这部分财产经过还回之后进入了买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单位和个人收受回扣,无疑是逃避财务制度的约束,

侵吞国有或集体资产,“化大公为小公”或“化公为私”。这与折扣有本质区别,已经超出了价格竞争的范畴。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商品,已经不是购销双方面军“私事”,也不单纯是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问题了,它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回扣的诱惑之下,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机能发生扭曲,使其他竞争者失去交易机会。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制止回扣的原因。 《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了回扣的表现形式,即“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这说明,回扣的表现形式不限于现金,而是复杂多样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其他方式,只要最终可以量化为现金(用现金估价)就可以了。 回扣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是其“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从实际情况看,对给予回扣的经营者而言。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回扣,处理帐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灵活”;对收受回的单位或个人而言,也常常认为收取现金违法,感到不安,要求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收受回扣。因此,回扣的表现形式远远不只是货币形态,若仅限于现金,就可以使当事人轻而易举地以

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二者都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关系为依托,没有经济关系就没有所谓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是本原性的事实关系,是客观的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得体现,是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结果,可以这么说,经济关系经法律调整后边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2.商业贿赂与佣金 商业贿赂指的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收买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佣金指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B 都发生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都要想他人支付一定的利益都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 佣金是给中间人的商业贿赂是交易对方的单位或个人 佣金是入账明示公开的商业贿赂是帐外暗中进行的 佣金具有劳务报酬的性质商业贿赂不具有 佣金是合法的商业贿赂是违法的 3.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 A经济垄断又称市场垄断,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者通过联合和睦等方式,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具有政府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B二者都属于垄断的范围 C成因不同:前者是自由竞争的产物,是各种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不断优胜劣汰而是经济资源集中到一个主体而形成的,后者是通过国家行政权力为依托建立起来的 手段不同:前者以私权为手段,是竞争发展的产物后者以公权力为手段,是一种人为竞争状态 主体不同;前者的实施主体只能是专门从事经济活动经验者,而后者的实施主体则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具有政府职能的行政性公司。 5不当低价销售与倾销 都是破坏正常竞争秩序的大量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存在领域不同:前者在国内交易中后者在国际交易zhong 认定标准不同:前者主要是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地狱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对有正当理由的亏本销售科不失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6国家断和行政垄断 国家垄断是国家实施的垄断,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 都是垄断的范畴 实施的主体不同国家垄断是国家实施的垄断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凭借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 产生的根源不同国家垄断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行政垄断是局部利益与个人利益 产生的利益不同行政垄断带来的利益是上述部门组织人员国家垄断带来的利益是国家支配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垄断是违法的

回扣与佣金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当然外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回扣以及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 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 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 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 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 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 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 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发生商品交易关系,即使事先约定 了,最终也不会发生给予和接受回扣的问题,比如,医药公司和医院约定,送 给医院一辆汽车或30万元,条件是医院 1 年内所有药品从该公司购进,如果汽车或金钱给付了,那么商业贿赂即已成立,但这显然就不是要在交易达成之时 或之后再给付的回扣。而医药公司在医院购买其100 万元药品后送给医院一辆汽车或30 万元,这就是回扣了。折扣。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 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 式。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 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我们可以根据定义来看下,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和个人的,即收受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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