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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摘要:财权、财力、事权是政府财政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而三要素只有达到匹配,才能使一级政府运转正常。对于事权、财权、财力之间如何匹配,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政府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财税改革时要区别看待,不能一刀切。

关键词:财权;财力;事权;匹配

一、什么是财权、财力、事权

“财权”质上是指“收税权”,是指某级政府为满足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而向辖区居民征收收入的权力,包括征收和使用两个层面,也就是某一级政府有相应层级的税收征收权并对其收入进行支配使用,包括征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等;财力则是指包括自有财力和可支配财力在内的可供某级政府支配的财政收入。通过税收权获得收入且可以随意支配的收入是自有财力,而从其他途径获得且可以支配的收入是可支配财力。所谓事权,简单说是指某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财权与财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政府具有财权,一般也会拥有与其相应的财力,但拥有财力的政府却不一定具有财权。实际中,往往是上级政府的财权大于其最终支配的财力,下级政府的财权小于其初始支配的财力,这主要是上级政府要把财力的一部分向下级政府转移使用的原因。

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与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之争

一般认为,事权与财权这两者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给予了财权保障,政权的存在是财权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国家能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的前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权”实际上和财力(或财力的支配使用权)是等同的,不是指一定体制下筹集本级财政收入的能力,因为在当时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完全是上级政府分配的结果,自身并没有筹集本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权力,财权掌控在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只是被动的从中央政府那里接受分配的财政资金。

在分税制改革以前,“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实际上是指“财力与事权的统一”,与现在流行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有本质的不同。故在此之前并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概念,根源也在地方政府没有财权。在地方无财权的条件下,当然也就无所谓政府间转移支付了。而在分税制改革已实行近18年的今天再使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这种表达方式就有点不妥。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划分税种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

财权,把一些全国性的以及比较重要的税种划分中央,而地方则只有零星的税种收入,这种改革的结果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大提高,而在财政的支出划分(事权划分)上却没做出什么实质性的改革。这种只重视收入不重视支出的分税制改

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我国财政体制的发展,但也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与1994年改革之前相比,地方政府的财力被中央以及上级政府大大抽走,而事权却未相应做出相应调整,这直接导致了基层县、乡政府的财政困难。

分税制改革通过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权貌似解决了财权与事

权相匹配的问题,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是对西方分权制的一种简单抄袭,而忽视了中国的具体情况。由于中国各地区区域差异巨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与“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对于富裕地区和落后来说其内涵是不同的:对于东部一些富裕省份来说,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概念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这些省份经济发达,可以通过体制赋予的权力来组织到相应的财力;而对落后地区来说,由于经济实力薄弱,即使中央政府赋予这些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权,地方政府也无法组织到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因为其缺乏丰厚的税源。这时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就失去了自身的意义,因为即使这样,也会造成“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局面,难以维持一级政府正常运转。而现实情况是落后地区财力的解决很大一部分是靠中央的转移支付,而不是那所谓的字面上的“财权”。因此对于落后地区,“财力与事权的匹配”远比“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来的更实在,更让人安心。如果单纯的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反而会误导人们的认识以及政府的实际工作,不利于解决现行县乡财政困难的矛盾。

但我们不能由此轻视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重要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政府间事权、财权的划分体制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要保证大部分地方通过其法定财权能筹集到与其事权相对称的财力,或者使至少一半的地区会保证。否则,如果大部分地方都依赖于上级或中央支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而自身却筹集不到与事权相对应的财力,这除了会影响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热情外,还会造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而无效率的集权则是不可持续的。当然,在政府间事权、财权基本匹配和稳定的财政体制下,也总有少数地方的自筹财力难以与其事权相匹配,这就需要发挥财政转移支付作用,促进地方政府的财力支出满足自身事权的需要。一般来说,中央政府的事权里面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而这一职能发挥作用的基础保证就是中央政府的财力,中央政府往往会筹集到表面上超过自身事权的财力,而这超过的“财力”很大一部分转化成了履行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职能的转移支付。因此,尽管中央政府的财权较大,往往超过自身的需要,但从总体来说,其事权与财权也是匹配的。

三、结论

因此,在现阶段财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追求“事权与财权的相匹配”,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就整个中国现状来说,由于发达地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与“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内涵基本相同,而落后地区是“财力与事

权的匹配”比“财权与事权的匹配”更具有实质性意义。落后地区的生产力发展和财源的充裕不是短期内能实现的,只要在这种落后状态没有根本性的改观以前,对落后地区而言,“财权”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而“财力”才是最重要的。因此,落后区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比“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更适应现实情况,发达地区则相反。(作者单位:四川成都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611130)

【参考文献】

[1]刘尚希.财力应下移,财权应上收,财经,2006(7).

[2]倪红日.突破“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财经,2006(7).

[3]朱丘祥.财权、财力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法治化,广东商学院学报,2008(4).

[4]池学涌.城乡经济均衡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6.

[5]刘尚希等.从县乡财政困难看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以西

安贫困县为案例,地方财政研究,2006(3).

[5]侯一麟.政府职能、事权事责与财权财力:1978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财权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公共财政评论,2009(2).

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摘要:财权、财力、事权是政府财政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而三要素只有达到匹配,才能使一级政府运转正常。对于事权、财权、财力之间如何匹配,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政府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财税改革时要区别看待,不能一刀切。 关键词:财权;财力;事权;匹配 一、什么是财权、财力、事权 “财权”质上是指“收税权”,是指某级政府为满足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而向辖区居民征收收入的权力,包括征收和使用两个层面,也就是某一级政府有相应层级的税收征收权并对其收入进行支配使用,包括征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等;财力则是指包括自有财力和可支配财力在内的可供某级政府支配的财政收入。通过税收权获得收入且可以随意支配的收入是自有财力,而从其他途径获得且可以支配的收入是可支配财力。所谓事权,简单说是指某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财权与财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政府具有财权,一般也会拥有与其相应的财力,但拥有财力的政府却不一定具有财权。实际中,往往是上级政府的财权大于其最终支配的财力,下级政府的财权小于其初始支配的财力,这主要是上级政府要把财力的一部分向下级政府转移使用的原因。

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与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之争 一般认为,事权与财权这两者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给予了财权保障,政权的存在是财权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国家能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的前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权”实际上和财力(或财力的支配使用权)是等同的,不是指一定体制下筹集本级财政收入的能力,因为在当时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完全是上级政府分配的结果,自身并没有筹集本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权力,财权掌控在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只是被动的从中央政府那里接受分配的财政资金。 在分税制改革以前,“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实际上是指“财力与事权的统一”,与现在流行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有本质的不同。故在此之前并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概念,根源也在地方政府没有财权。在地方无财权的条件下,当然也就无所谓政府间转移支付了。而在分税制改革已实行近18年的今天再使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这种表达方式就有点不妥。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划分税种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 财权,把一些全国性的以及比较重要的税种划分中央,而地方则只有零星的税种收入,这种改革的结果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大提高,而在财政的支出划分(事权划分)上却没做出什么实质性的改革。这种只重视收入不重视支出的分税制改

政府职能、事权事责与财权财力1978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财权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

政府职能、事权事责与财权财力:1978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 财权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 时间: 2009-06-10来源:公共行政评论作者:侯一麟 【摘要】论文从政府的基本职能出发,围绕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就中央、省及省以下的财权、财力和事权、事责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我国30年的渐进式改革可以大致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调整”为主,主要是还原政府职能的本来面目。后一阶段主要是“理顺”,重点是根据我国改革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就中央和省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体系而言,通过实证分析,论文认为该体系在实施头几年的整体效应上初步达到了设计目标,总体上是成功的;但就其具体成效看,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有的问题出在转移支付的种类设计上,但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从对省、市、县各级官员的收入访谈中可以发现,政策制定的起始点应当下移,由下至上,以使政策符合各地实际。这是跟事权密切联系的:事权应该下放,而不是事责下推。从基层政府的总收入结构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思路和提法不尽严密,应当改进;此事涉及施政业绩和政府的责任诸多问题,不可轻视。 【关键词】政府职能事权财权事责财力 必须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邓小平(1993: 373) 一、政府及其职能 本文所说的“政府”是指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现代政府”是人类历史上第二次产业革命即工业革命的产物。工业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快速、稳步提高,同时贫富差距明显加剧,也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工业革命还彻底改变了人类的居住生活方式——从散居乡村转变为聚居城市(Hou, 2006;North, 2005) 。 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促生了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不论是中央政府、区域(次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基层)政府都是围绕着这三项基本职能运作的(侯一麟, 2008) 。政党和由它组建之政府的政权基础、政权的稳固程度,与执政党及其政府履行上述三项基本职能的业绩密切相关: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庶,则执政党受拥护,政权稳固;反之,则执政党丧失执政基础,政权不稳。至于现代政府如何执行以上三项基本职能,简单地说,有两个大的派别:市场和计划。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 Smith, 1776) ,是市场学派的基础:即除非市场失灵,政府应当尽可能少地直接干预经济,而把经济交由市场高效运作。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为了尽快恢复经济、提升国力,开始国家经济计划,即由国家统一筹划资源利用,以期促进经济强劲发展,这是计划学派的滥觞。俄国“十月革命”后,把计划经济全盘引进,加以强化,甚至固化。新中国成立后,学习苏联,也用中央统一计划的方式管理国民经济。可能是由于苏联的关系,“计划”被西方冠以意识形态的帽子;其实,欧洲国家至今仍沿用一些计划的办法;亚洲的日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学院:财政与经济学院 班级:财政13-1 学号:201305001167 姓名:牛鹛

摘要: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西方财政学家主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入手,论证多级政府以及财政分权的必要性,由此形成了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我国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但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几乎没有涉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的特征。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经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因此,研究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已成为财政学和政府经济学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财政分权事权财权 一、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划分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在于矫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寻找市场决定作用与政府调节的最佳结合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确立“有限政府”理念。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就是稳定宏观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分配不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必须减少其盲目性的干预,增加其服务性、社会性的职能,用“有形之手”保障“无形之手”。 (一)政府的职能 政府的职能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进行宏观调控。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市场的职能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积极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合理配置资源,使其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在市场机制自动配置组合资源的基础上,推动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市场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间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对象。国家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直接调节市场商品供求总量及其结构的平衡关系,通过市场发出信号,间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效的控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有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二、西方财政分权理论概述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 1、蒂布特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

财力 与事权相匹配

◆分税制改革存在的财政权力和事权不对称,已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入不敷出。 ◆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以至于“中央“请客”,地方“埋单”。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理当成为分税制创新的核心理念。 刘效仁 据《中国经济周刊》披露,一份由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经济所牵头,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改革的课题方案正在形成。如何重新分税,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大计。(6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 笔者以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应当成为分税制调整创新的基石。 从国务院做出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15年。当初“分税”的目的旨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此之前,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推行到1993年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下降至不足30%的水平。实行分税制可谓立竿见影,至2 007年度,全国财政收入已超过5.1万亿元,中央财政总收入完成28432亿元,比年初预算超收4011亿元。以此计算,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5.749%。(1月9日新华网) 事实上,1994年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例如从1 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经多次调整到现在中央占97%,地方占3%。当然,随着中央财力大幅增长,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以四川汶川大地震为例,截至28日,中央财政投入抗震救灾资金达到496.1 1亿元,地方财政投入51.05亿元。 同时,中央财政今年先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明后年继续作相应安排。如此强大的救援,对于抗灾和重建,都将发挥难以估量的作用。 但也应看到,分税制改革存在的财政权力和事权不对称,已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入不敷出。2006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47.2%,而财政支出的比重则为24.7%:75.3%。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最后实际上就是由农民负担。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以至于“中央“请客”,地方“埋单”。(2005年第3期《决策》)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在当前经济增速存在减速压力,特别是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艰难时期,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开始触动大家的神经,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到底如何?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什么?具体的政策建议有哪些? 一、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分别是中央级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正在推进的“乡财县管”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都是旨在减少政府间财政级次,提高财政运行效率。由于省及省以下财政缺乏详细的分配数据,本文主要分析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包括省、市、县、乡镇)在公共财政领域的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中央级、地方级财政的实际事权可以通过其公共财政支出分别得以体现。财权的实际分配情况则相对复杂。地方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应该是其能够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反映在我国的财政体制中,主要包括地方本级收入、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等。虽然其他类型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也增加了地方财力,但这些项目要么规定了使用用途,要么要求提供配套资金,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够自主支配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因此不能计入到地方政府财权中。相应地,中央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就是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减去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后的余额。根据这种划分标准,笔者整理了我国1997-2012年中央级、地方级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图1:1997-2012年我国中央、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状况 图1中可以看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现象日益严重,突出的表现是中央政府的事权比重逐年下降,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权比重也在逐年下降。截至2012年,地方政府负担的事权责任高达85%,而相应获得的财权仅有62%;中央政府获得的财权为38%,但直接承担的事权责任仅为15%。从财权事权的错配可以看出,很大比重的财政支出决策是由中央政府做出,而由地方政府去具体执行,中央政府通过专项形式的转移支付提供财力支持。 中央、地方财权事权错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地方税种大都缺乏增长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力补充性质不足,导致地方财权日益缩小。在目前的分税制体系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长性强的税种大都属于中央税或者中央占较大比例的共享税,如消费税全部归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全部归中央,国内增值税75%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0%归中央。地方税种只有营业税的增长性能较强,但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地方财权将受到进一步的挑战。此外,中央政府通过规范、透明的无条件转移

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

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 各级政府之间公共服务供给责权划分不合理,财力与事权严重失衡,势必会造成政府承担的社会发展责任与其所拥有的财政资源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产生制约。 (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错位 一般而言,政府事权就是通过法律授予的,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对行政权的细化和分类,政府事权是管理相应事务的责任。[6]公共服务的多层次性要求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不同层级的政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实质上是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横向与纵向之间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权力的配置,其前提和基础是责任的分工,权力则是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和工具。[7](P113)我国拥有世界上层级最多的政府体系,即中央、省、市、县和乡共五级政府,决定了政府事权及其配置的复杂性。我国宪法仅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作出了原则上规定,并没有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明确划分,事权配置缺乏制度规范。除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与中央政府之间没有明显区别,往往造成应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层层下移,中央政府与地方府事权错位、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也相互错位。 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范围的配置存在随意性。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收缩性较大。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确认和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明确归属中央或省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在实际执行中却发生了错位。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都属于全国性公共服务,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但实际供给责任却由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承担。 二是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配置不统一、不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错位。省级政府集中了较多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建设支出份额,但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则主要由县乡政府负担,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过多由县乡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8](P25)国道建设与维修、基础科学研究也大多由地方政府承担。 (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平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力的上移 财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中最重要的中枢,是“指一级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包括自筹的和上级转移的”[9]。财力的界定应以事权为依据,并赋予不同层级政府一定的财权,即获得收入的权力。政府获得收入的来源包括税收收入、财产收益、规费收入以及接受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等。其中,税收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 我国现行的财权配置是在1994年分税制以后形成的,并在形式上对各级政府的财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界限。但对于工业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即使拥有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由于税源单薄,政府也无法组织到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使县乡财力薄弱,难以有效保障日益增长的农村公共服务需求。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安排有以下特点: 一是财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在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财政。如果仅仅由于事权配置不合理,

事权划分“三原则”

“十八大”落幕,几乎留在所有财政人心里的一件事,就是“我们要对新政策有一个交代”。 那么如何“交代”?用一句比较官方的话来说,我们需要“发现‘十八大’之后版本的财政政策”。用一句在“宫斗”剧中常见的话来说,我们需要“揣测圣意”。实际上就是要让我们的财政政策与主政者的政治主张相匹配,让财与政拧成一股绳。其实很多前辈已经在工作中为我们推测了接下来财政该向哪些方向去走。应该说,在最近的几年里,财政的工作是由“如何管钱”这一纯基础技术性研究,开始向财政工作的价值观和效率等一系列“高端”思维方式的转变。 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楼继伟部长在2012年“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研讨会”上曾表示,他认为应当向现代国家的方向走,根据外部性原则、信息处理的复杂性和激励相容三个标准,合理进行中央地方间的职能和财力分配,像常规的大国那样,把国家应该管理的事务管起来,从而大量减少相应的专项转移支付。在过去专项转移支付所对应的事务中,有一部分是国家应该管理的,却通过专项补助让地方去管理。中央把应当管理的事务管起来,把履行职能的公务员、机构及其财政支出全部承担起来,相应的转移支付就没有必要了。 我们就以这三个标准为基础,从地方财政实际运行的角度对我们的财政政策进行一些“展望”。我们将每一部分都分为“经济学解释”和“地方财政解释”两方面。 外部性原则 经济学解释: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实体的行为使他人受益(正外部性)或受损(负外部效应),却不会因之得到补偿或付出代价。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社会收益或成本大大高于行为者的个体收益或成本。单靠市场中的自愿交易,经济的外部性无法被内在化。只有站在单个人之上国家出面干预时,经济的外部性才可能被内在化。 地方财政声音:假如一项活动的外部性只是一个地方得益,或者一个地方受损,这个事情就交给这个地方来管理,如果其外部性是跨区域的,应该在更高的区域级别上管理。这是楼部长的分析。 如果这项政策能够落地,我们认为,首要解决的可能就是我们常说的“流域分歧”。比如三江源综合治理项目,这是一个跨流域的项目,但水是流动的,我们常会发现下游水质低于上游,那么越往下游,地方财政就要掏越多的钱来治理水利。好在我们现在的财政也都是东富西贫,正好和我国地势西高东低相匹配,地方财政只能说是颇有微词,但还没有怨言。还有《新理财》杂志曾经做过的一期关于环首都经济圈的报道里就提到,河北省其实为了保证首都的水源和不至于被风沙淹没,是做出了经济上的许多牺牲的,却似乎没有得到受益方足够多的补偿。 如果把话说全,楼部长所说的外部性原则应该叫“内化外部性原则”。即削弱这种跨区域项目中各地方政府互相争利而最终使得项目沦为次要条件的怪现象。方向是正确的,但我们要说的是,从某些地方财政的现状来说是存在困难的。譬如西部的一些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就是这些专项资金。之前来了10块钱要求做10块钱的专项,但现实情况可能只做了8块钱专项,倘若以后不让做事了,那剩下的2块钱也就自然消失了,他们是否愿意? 我们现在有一种潜规则,就是很多地方财政不是靠着一般性转移支付活着的,而是靠着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活着。跨区域项目由中央财政直接负担,干活的还是当地人,所以它的寻租空间就变小了。那么如何避免资金滥用?不要说做好预算再按照预算严格执行,我们的预算从来就没有严格执行过。比起“谁掏钱”,我们还是比较关注“怎么管钱”。 信息处理的复杂性原则 经济学解释: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常常会导致经济学上的道德风险问题,譬如人们“偷懒”,“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还可能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譬

从中美财权与事权的划分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问题

从中美的财权与事权划分看财权与事权 相统一的问题 国际政治系郭柱成学号:20094209 摘要: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伴随着财权的上收与事权的下移,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日趋明显。在此基础上,一部分人认为造成县乡政府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财权与事权的不统一,抑或认为其是由半截子分税制所引发的,但笔者认为,财权与事权的不完全统一是一般国家体现国家能力的普遍做法,所谓的半截子分税制也只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的表面原因,在省级以下完善分税制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困难的县乡财政而言也只是画饼充饥,试图通过构建三级政府来实现“扁平化”的目标再同时硬搬西方的模式更是一种削足适履的行为。 关键词:美国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扁平化”;转移支付;分税制;美国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 一、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 1、事权划分。所谓多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就是指把各种公共权力及政府职责在一国的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从而确定不同类型公共权力政府职责的管辖主体。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受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人口结构、地理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前提首先在于明确政府职能范围,只有在政府职能范围明晰、合理的条件下,政府事权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得到保证。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级政府独立性很强。在定位政府职能时将效率与公平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政府既强调对经济的干预,也重视对收入分配结果的调节,反映在财政上则表现为这些国家一方面通过大规模减税刺激经

济增长,另一方面又通过大量福利性支出增加居民保障。 2、美国政府在事权划分方面遵循的原则。一是受益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界定应当依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二是效率原则。即根据效率高低来确定一项公共产品应由哪一级政府提供,这实际上也是就近、便利原则的体现。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以地方分权为基本特征的国家。地方政府在大多数公共产品领域具有相当突出的优势。三是财权事权对称原则。所谓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性是指某一级政府在承担一定事权的同时应当具备充足的财权作为保障,与此对应,各级政府间财权的划分也应当以事权的划分为基础,以保证各级政府事权能够得到落实。四是多样性原则。在财政联邦主义下,财政制度应当允许不同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偏好采取差异化的事权划分模式。五是法制化原则。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的,各级政府事权大小及其事权的履行都有宪法或其他法律依据,即使政府之间共有事权也有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分工。这些原则决定了美国的税权划分和财权划分的基础。 3、美国事权划分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1)、政治基础:从纵向的政治关系来看,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一个中央政府(联邦),51个州政府。各州都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在51个州之下还有8万多个地方政府,如郡(县)、市(镇、村)等。按我们的习惯思维去认识,美国应该有4“级”政府,即联邦、州、郡(县)、市(镇、村)等。各“级”政府只是事权范围、管辖地域的不同,而没有“上下级”关系,其各自的权力都是通过宪法等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府只需向本辖区的选民负责,而无需向“上级”政府负责。就横向的政治关系来说,美国实行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在联邦一级,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最高职位是总统,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各州和联邦一样,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

财权与事权

公共物品所引起的 ?政府与市场的博弈 ?政府与政府间事权划分?政府间财权划分 ?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匹配问题

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 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所谓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购买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获得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竞争性是指消费商品的数量与生产这一数量的成本有关。

分类 (1)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国防和灯塔等,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在 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2)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 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准公共物品可以分 为两类:纽约公共图书馆 a.公益物品。博物馆 如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 b 公共事业物品,也称自然垄断产品。如电信、 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

黄佩华等(2003)通过对几个省份的实际调查,认为支出责任的过度分权化和地方预算内财力的不足造成了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与此对应,地方政府又有着很强的融资能力,非预算性财政收入规模不断扩张,地方政府的收支格局有着“四大财政”之说(王美涵,2005)。那么不同的财政收入格局会对地方公共品供给产生什么影响呢?平新乔等(2005,2006)对此进行分析,认为由于财政激励的不同,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财政支出结构有着明显的不同,预算外财力支撑起政府规模的膨胀,对于本地教育方面的需求敏感度则不如预算内。这反映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该有的收入没有拿到,不该有的财政收入可能自己悄悄发展起来;该花的钱没花,不该花的钱却大笔花出去”(平新乔,2006)。近些年来,随着取消农业税等改革措施的推进、县乡财政困境进一步凸现和恶化,如何改善县乡财政状况以及地方公共品供给成为讨论的热点(如阎坤,2004)。

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公元前21世纪大禹建国开始,中国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关系。这一关系与国家体制紧紧联系在一起。夏商周时期,部落联盟组成的夏代国家雏形向周的分封制过渡,形成了松散型的分权关系;从秦到清,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从确立到逐步强化,形成了紧密型的事权与财权关系。 国家初起的夏王朝,其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关系是松散的。事权上,夏王朝把王权和神权结合起来实施统治,地方对中央的义务除应夏王之召参加盟会,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和派员到中央王朝供职外,最主要的义务便是“朝贡”——向中央王朝缴纳一定数量的贡品,成为中央政府的财力。而地方则以部落酋长的名义取得部落成员劳动所得的剩余产品,用于本部落的行政、司法、治安、水利和军事需要。 到了商代,中央与地方的等级意识有了加强,建立了具有邦联性质的分封制。中央的事权除了在直接统治区内进行行政管理和以国家名义进行军事行动外,还具有对诸侯拥有权力的认可权。而地方各诸侯国则有向中央政府缴纳贡赋的义务,并与商王直接统治区内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收入一起组成中央财政收入。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则由诸侯自行协调和确定,商王并不干预。 进入周代,等级制度更加明确,实行封邦建国,形成天下、国、家三个等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之商代更为紧密。西周王朝为此建立了“内服”和“外服”的中央行政体制,“内服”指中央政府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外服”就是地方即“王畿”以外的四方诸侯。 夏代是由早已存在的部落联合组成国家,商代中央对地方开始实行自上至下的认可,而到了周代则是中央政府给诸侯授土授民,并举行相应仪式。周代获得分封的地方诸侯一旦授权建国后,就有了牧民之权。其相应的义务是纳贡、朝觐和助征伐,而诸侯在自己的封域内不但有着完整的行政、治安、水利、军事的事权和向百姓征税的财权,并且也有将采邑分封给卿大夫的权力。 进入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地方诸侯国力大为增强,而中央政府由于“王畿”地域在不断的分封中日益缩小,财力也随之削弱,再加上后世继任的周王驾驭能力也不如开国之初。于是强大起来的地方诸侯无视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纷纷发动战争,兼并弱小国家。东周进入了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赢得战争都纷纷进行变革,首先变革土地税,废除助法,即也称作藉法的力役地租,开始征收实物税。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不限土地占有量的多少,只以面积计取实物税。税制的这一变化促成土地制度从公有走向私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井田制被逐步废除,随着税率的增加和土地面积的扩大,地方诸侯的财力也大为增强。与此同时,诸侯国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的事权也随之确立和强化,形成了地方事权和财权的良性循环。

合理界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财力

为了有助于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顺利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笔者对近几年全国部分省(市)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试点情况进行了研究,特提出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在改革中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合理界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财力——进一步理顺省与市、省与县、市与县的财政关系。在理顺省与市的 关系上,主要应解决省如何带动县更好发展的问题。市要主动适应省的需要,按照省调整体制的要求,集中精力抓本级发展,同时履行好带动县发展的职能。同时积极协助省做好省管县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省财政交办的事项。省对财政体制过渡期间的市级财政运转予以适当弥补,对区域性事务,省财政可作为单独事项对待,明确由市级财政牵头处理,配置必要的财权。在理顺省与县的关系上,省财政要克服行政级次的差别障碍,大力支持县级财政;将所有县(市)按照一定标准重新排队,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政策;逐步解决体制遗留问题,改善县(市)发展环境。县级财政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上级扶持为辅,努力解决自身困难;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争取省财政帮助解决突发问题。在理顺市与县的关系上,市级仍然是县级的行政领导机关,市级要继续加强对县级的领导和指导,特别是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放权要放彻底。市级财政要继续承担对县级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除省财政直接对县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各项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资金管理等外,市要加强对县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政策和制度以及综合性工作的管理,发挥市级财政在调查研究、决策、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县级财政要积极接受市级的领导和指导。 ——明确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在原有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区域性公共管理事务的支出责任,做到财权与事权相一致,这是当前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理顺省以下财政关系,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的保证。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前,市财政有较大的资金调配权,对一些全市性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如涉及多个县的卫生防疫、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进行了一定的引导和支持。体制改革后,市承担区域性公共管理事务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对应的原则,省对市、省对县的体制设计中应协调好市和县的责任分担工作,避免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的不到位而出现一些支出责任缺位。因此,必须明确划分县(市)级、省辖市、省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比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城市地区居民公共事务管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支出由地级市承担;县级政府机构正常运转、县(市)基础建设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跨县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由省辖市和县级政府共同承担等。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按照规范标准调整中央和地方税种划分,建议将营业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划归地方,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地方政府也要按照中央对省之间的办法,打破旧体制下按企业经济成份、隶属关系、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划分收入的做法,主要以分税种作为财力分配的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地方税制的实施,确立地方各级

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

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研究 【摘要】: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西方财政学家主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入手,论证多级政府以及财政分权的必要性,提出中央向地方政府进行财政分权,由多级政府提供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此形成了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我国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但是,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几乎没有涉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的特征。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经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因此,研究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已成为财政学和政府经济学的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西方财政分权理论,以此作为研究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基础理论,通过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历史轨迹、演变动因、特点及现状的简要分析考察,对当前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论证。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权划分上政府与市场、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确,且有层层下移的倾向。二是财权划分上由于税收划分方式不规范、税权过度集中且缺乏稳定的规则等原因导致财权层层上移。三是转移支付目标不明确、形式不规范、结构不合理。四是政府级次过多,财政监督乏力。在此基础上

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选择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四国不同的财权与事权关系模式,即分散、集中、适度分权模式,从而得出一系列对我国有益的启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在分税制框架下,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思考和对策建议。一是依据公共财政理论,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二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标准和政府职能的分工层次标准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范围;三是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同时清理和规范部门事权与部门财权,扩大对政府资金财政预算管理的范围;四是从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措施等方面对税收返还、专项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等进行规范与完善;五是通过优化政府财政级次来促进财权和事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合理划分。【关键词】:中央地方财权事权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12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4引言14-19一、选题依据14-15二、文献回顾15-17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17-19(一)研究方法17-18(二)本文的创新点18-19第一部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

基层央行财权与事权分离审计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4211003.html, 基层央行财权与事权分离审计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作者:王平胡相凤曹剑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6年第06期 2002年人民银行总行推出了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管理办法。从近年审计情况来看,财权 与事权相分离的管理,对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财权与事权分离审计发现的问题 1.存在财权与事权分离不彻底、管理与操作职能相互交叉的情况。一是相关制度职责界定不清晰。实施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财务制度严格意义上而言,管钱的部门不管事,管事的部门不管钱,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操作职能相互交叉的现象,如由财务部门造表发放职工工资、降温、取暖费等,由于制度没有明确规定,部门间相互推诿,财务部门只能是沿袭传统的习惯做法。二是集中采购组织机构职能缺位。基层行虽然成立了集中采购委员会、集中采购办公室,但独立的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尚未建立,成员都是职能部门人员兼职,在处理业务工作与采购工作关系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真正实现机构设置上“采管”的真正分离。 2.存在事权部门粗放办理和财权部门精细管理的矛盾。面对当前人民银行严峻的财务形势,基层央行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是必由之路,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事权部门节约意识不强,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央行的认识不到位,经常是出现办事不计成本,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先用后算、用了再算的现象,有的甚至认为事权部门办事后发生多少费用开支都很正常,怎样核算列支那就是财权部门的事,与事权部门无关了,这样必然与财权部门财务收支核算上产生冲突,增加了财权部门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难度。 3.审批制度不够完善。一是审批标准比较单一,大多数基层央行只是以金额大小作为审批的标准,确定一定金额以下的由会计财务部门科长审批,一定金额范围内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提交至行长办公会审核,实际上还需要加强对内容及风险性上的关注;二是审批的时间范围不够明确,有的行工作日每天报账,随到随报,加大了现金的风险;三是审批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申请内容符合要求后,经由会计财务部门的主管或者分管行长签批之后直接办理,缺乏系统的操作流程,审批方式不够严谨。 4.内控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一是监督工作存在盲点。事后监督、内审以及纪检部门只是使用简单监督模式,缺乏风险意识,体现出来的是事后检查的多,事前监督的少,事中的操作过程很少监督,监督出现了被动应付现象。二是内控制度的滞后性,一方面是现有的内控制度存在滞后性。财务管理手段在不断精细化,财务涉及面也越来越广,一些内控制度和监督的方法与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不适应,造成了现行工作与内控制度不匹配的现象,内控制度与实际业

蔡永飞:乡镇改革应着眼于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

蔡永飞:乡镇改革应着眼于合理划分 财权和事权 月日《新京报》发表《乡镇政府改为派出机构宜慎重决策》一文,认为许多专家关于将乡镇政府改为县政府派出机构的改革主张不可行,因为即使将乡镇政府改为派出机构,同样很难减少人员、减少财政支出。文章提出了“调整纵向财政体制,加强转移支付力度,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的观点,但没有对如何“调整纵向财政体制”展开论述。 笔者认为,乡镇机构现阶段存在的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债务沉重等问题,要害在于财权与事权划分的不对称。年的分税制改革仅限于中央和省级政府间,乡镇一级仍然是传统的包干体制,导致地方财力明显地向省、市集中,县

乡财政赤字增加。而与此同时,许多本不应由乡镇承担的事权却继续存在甚至不断下移,乡镇政府承担了许多与其财权不相称的事权,不仅要履行领导经济建设、带领群众致富的职责,还要提供大量社会公共物品,如农村道路建设、社会治安管理、各种税费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等,而这些公共物品本不应当全部由乡镇政府提供。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并做出政绩,就不得不一方面要扩充人员、膨胀机构,另一方面就是千方百计地把财政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虽然撤销乡镇机构或者改乡镇政府为派出机构可以釜底抽薪地避免农民负担,但一系列现实问题使这样的改革措施难以实施,比如乡镇政权的职能分解、乡镇人员分流的问题等等。 所以,要实现乡镇政权应有职能得以合理延续,从而达到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改革应着眼于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 首先,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

要求,重新划分乡镇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的事权,将目前由乡镇政府承担,而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事权收归县级和县级以上政府机构,强化县级政府规划和指导县域经济发展的职能,加大城市地区对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同时为正确确定乡镇政府职能创造条件。 应当由政府向农村社会提供的社会公共物品,有相当一部分本来就应该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比如农村义务教育,是关系到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重大战略问题,但现阶段却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相当长时间里都只是由农村乡镇自行解决。而城乡二元体制导致了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对农村人才强大的吸引力,使农村中小学师资质量无法提高。这样的问题迫切需要国家或者省级政府从战略高度,通过制定和实施必要的政策措施统筹加以解决。 只有在合理划分县乡政府事权的基

财务预算制:走向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财务预算制:走向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周彬 在教育实践中,往往把校长负责制简称为“一支笔”,也就意味着什么事情都要校长签字同意,才可能被付诸实践。可是,学校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恐怕校长一个人有三头六臂,也难以“同意”得过来。那么,是不是学校中还有很多的事情,因为没有得到校长的签字,而被耽搁了或者被大家错失了呢,毕竟校长能够签字的事情还是很少的。要让学校管理富有活力,就意味着学校中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对学校事务都要积极参与,可是在大家对学校事务积极参与过程中,校长的签字同意究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是起着踩刹车的作用呢?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就是学校中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参与学校事务,都不可避免地要花钱;但根据学校的规定,每花一分钱都要征得校长的签字同意。本来学校中的人或者部门参与学校事务,就意味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可这些时间与精力的付出不但没有换回利益,反到要教师或者部门管理者去“讨要”活动经费,相信这种双重压力一定吓跑了不少原本对学校事务还有积极兴趣的人,对于原本就不感兴趣的人那就更是避而远之了。 一、消极管理:财权与事权两分之果 每次与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开座谈会,我都乐此不彼地问一个问题,你在学校中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拥有多大的权利。每次得到的答案基本上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在学校只有义务,哪有权利。可是,既然这个管理岗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为什么大家还愿意当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呢?有一个比较要好的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告诉我,之所以在学校中愿意,甚至大家还会抢着做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并不是因为这个管理岗位的权利大于义务,而是当你拥有这个管理岗位后,你可以更容易地得到教学资源与学术声誉。换句话讲,大家在中层管理干部这个岗位上,是以管理岗位上的权利缺少与义务超载,来换取个人教学资源与学术声誉上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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