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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_61部R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73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

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CCAR-61R3

目录

A章总则 (1)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1)

第61.3条适用范围 (1)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1)

第61.7条定义 (1)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2)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3)

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4)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5)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5)

第61.19条临时执照 (5)

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5)

第61.23条 CCAR-121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5)

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5)

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6)

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7)

B章一般规定 (9)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9)

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10)

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0)

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0)

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0)

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0)

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0)

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1)

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1)

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1)

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12)

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13)

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13)

第61.57条定期检查 (13)

第61.59条熟练检查 (13)

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4)

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14

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14)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14)

第61.69条补发执照 (15)

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16)

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16)

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 (17)

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18)

第61.87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20)

第61.89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20)

第61.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20)

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21

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21)

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23)

第61.101条适用范围 (23)

第61.103条资格要求 (23)

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23)

第61.107条一般限制 (25)

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25)

E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28)

第61.121条适用范围 (28)

第61.123条资格要求 (28)

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 (28)

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 (28)

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0)

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0)

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1)

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1)

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2)

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32)

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32)

F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33)

第61.151条适用范围 (33)

第61.153条资格要求 (33)

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 (33)

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 (33)

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5)

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6)

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7)

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7)

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7)

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38)

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 (38)

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38)

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40)

第61.181条适用范围 (40)

第61.183条资格要求 (40)

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 (40)

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 (40)

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42)

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42)

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42)

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43)

H章飞行教员执照 (44)

第61.201条适用范围 (44)

第61.203条资格要求 (44)

第61.205条知识要求 (44)

第61.207条飞行教学能力 (44)

第61.209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45)

第61.211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45)

第61.213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45)

第61.215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45)

第61.217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46)

第61.219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46)

第61.221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46)

I章地面教员执照 (47)

第61.231条适用范围 (47)

第61.233条资格要求 (47)

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 (47)

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 (47)

J章罚则 (48)

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48)

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48)

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48)

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48

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48)

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48)

K章附则 (49)

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49)

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49)

附件A 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 (50)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 (5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编写说明 (54)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第三次修订的说明 (55)

CCAR-61 A章——总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

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

航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

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

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

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

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

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a)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

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

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

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

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

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

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

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

作。

第61.7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

安全的驾驶员。

(b)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

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

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c)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

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

训练的时间。

(d)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

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

止的一段时间。对于不能自行起飞的滑翔机,飞行时间是指滑翔机被牵引起飞开始移动时

起,到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e)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

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

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

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

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

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

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

学的时间。

(f)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

员的飞行时间。

(g)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

得的飞行时间:

(1)实施飞行的人员持有驾驶员执照;

(2)在航空器中实施;

(3)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4)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

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

陆地点。

(h)决断高度/决断高,是指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

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如果不

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

始复飞。

(i)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

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

机器。

(j)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

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

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r)定义的初级

飞机。

(k)旋翼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一个或几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

取得。

(l)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

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m)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

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

推动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

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n)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

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

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

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

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o)轻于空气航空器,是指靠充入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产生浮力维持飞行的航空器。

(p)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

气浮力维持飞行。

(q)飞艇,是指一种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r)初级飞机,是指型号合格审定为超轻型飞机或甚轻型飞机的航空器,或由局方根据其仪表

设备、飞机构形和性能确定的特定型号飞机。

例如蜜蜂3、蜜蜂4、AD100、AD200、海燕

650等飞机。

(s)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

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

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

(2)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飞行教员执

照,并依据其飞行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

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

员;

(3)按本规则以及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

章的规定由局方授权可提供地面或飞行

教学,并按照该授权执行地面或飞行教学

的人员。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

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

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

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

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

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u)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

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v)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

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

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a)驾驶员执照

(1)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

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

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

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

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

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

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2)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

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

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

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

身携带该执照。

(b)体检合格证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

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

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人员

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

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

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

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

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c)飞行教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

必须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

他文件,方能行使该飞行教员执照所赋予

的权利。

(2)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

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飞行教员执照的

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

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飞行教

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

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iv)在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

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3)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

的飞行教员执照:

(i)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

驶员执照持有人在该轻于空气航空

器执照权利范围内提供的轻于空气

航空器的训练;

(ii)在本条(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

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

(iii)在本条(c)(2)(i)、(c)(2)(ii)和(c)(2)(iii)

中,由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

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d)地面教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

必须随身携带该执照,方能行使该执照所

赋予的权利。

(2)除本条(d)(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

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地面教员执照的

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

员提供必需的地面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驾

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

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

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地面训练。

(3)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

的地面教员执照:

(i)由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

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

练;

(ii)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

驶员执照持有人提供的轻于空气航

空器的训练;

(iii)由局方批准的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格审定

规则》(CCAR-121)公共航空运输承运

人的训练大纲、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营

运人的训练大纲或者经批准训练中

心的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

(iv)在本条(d)(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

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

(e)仪表等级

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持有飞机或直升机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

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型别(如

适用)和仪表等级;

(2)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

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

适用);

(3)对于滑翔机机长,持有附带滑翔机类别等

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4)对于飞艇机长,持有附带轻于空气航空器

类别等级和飞艇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

执照;

(5)对于初级飞机机长,持有附带初级飞机类

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f)Ⅱ类仪表运行许可

除按CCAR-121执行Ⅱ类运行的驾驶员外,实施Ⅱ类仪表运行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

须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Ⅱ类仪表

运行许可;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

器,取得登记国对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

任该型航空器机长的许可。

(2)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

必须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

级别等级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适合该型

航空器的仪表等级,或持有带有适合该型

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

驶员执照;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

器,满足登记国对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

任该型航空器副驾驶的条件。

(g)Ⅲ类仪表运行许可

除按CCAR-121执行Ⅲ类运行的驾驶员外,实施Ⅲ类仪表运行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

须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Ⅲ类仪表

运行许可;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

器,取得登记国对其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

任该型航空器机长的许可。

(2)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

必须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

级别等级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适合该型

航空器的仪表等级,或持有适合该型航空

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对于在

外国登记的航空器,满足登记国对其在Ⅲ

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副驾驶的

条件。

(h)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

(1)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

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

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i)证件检查

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许可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在局方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a)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

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必须经局方鉴

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

(1)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3)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

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

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

(b)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

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a)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

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1)驾驶员执照,包括:

(i)学生驾驶员执照;

(ii)私用驾驶员执照;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

(iv)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行教员执照;

(3)地面教员执照。

(b)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

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除学生驾驶员执照

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

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i)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轻于空气航空器;

(v)初级飞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陆地;

(B)多发陆地;

(C)单发水上;

(D)多发水上。

(ii)旋翼机级别等级:

(A)直升机;

(B)自转旋翼机。

(iii)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

(A)飞艇;

(B)自由气球。

(iv)初级飞机级别等级:

(A)陆地;

(B)水上。

(3)航空器型别等级:

(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

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ii)直升机;

(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

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4)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

(i)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c)对按照本规则圆满完成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

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

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i)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初级飞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

(B)多发。

(ii)旋翼机级别等级:

(A)直升机;

(B)自转旋翼机。

(3)仪表等级:

(i)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

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

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地面教员执照种类:

(i)基础;

(ii)高级;

(iii)仪表。

(2)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i)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初级飞机。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必须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第61.19条临时执照

(a)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

120天的驾驶员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

照或者地面教员临时执照:

(1)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颁发

执照期间;

(2)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在等待更改

执照期间;

(3)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

人,在等待补发执照期间。

(b)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颁发的临

时执照失效:

(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2)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3)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a)注明有效期限的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满

后不得继续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b)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在颁发月份

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飞行教

员执照的持有人在同时持有与该执照相适应

的现行有效的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时,

方可行使该飞行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c)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其他驾

驶员执照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但是仅当

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时,方可行

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依据外国驾驶

员执照颁发的执照或者认可证书的持有人,

仅当该执照或者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

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执

照或者认可证书所赋予的权利。

(d)地面教员执照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

第61.23条 CCAR-121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a)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在颁发或者更新的

那个月份之后第6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有效

期满。

(b)申请人在一种型别航空器上通过Ⅱ类或者Ⅲ类

仪表运行许可的实践考试后,可以获得对已

被许可的所有型别航空器运行许可的更新。

但是,对每个型别航空器运行许可的更新,

必须在通过该型别航空器实践考试的那个月

份之后的12个日历月内进行,否则该许可不

得更新。

(c)在运行许可有效期满之前的那个月份通过更

新运行许可实践考试的,该运行许可被视为

是在运行许可有效期满的那个月份更新的。

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a)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关于持有体检合格证的

要求:

(1)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

合格证;

(2)行使飞机或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

的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I

级体检合格证;

(3)行使下列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

发的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i)私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ii)学生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iii)滑翔机、轻于空气航空器或初级飞机

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b)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可以不持有体检合格证:

(1)行使地面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作为飞行教员、考试员或者检查员在飞行

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为取得

执照、等级或许可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

(3)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为取

查。

(c)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1)I级体检合格证在下列日期结束时有效期

满:

(i)对于需要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飞

机、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运行,

在该体检合格证上所示体检日期所

在月份之后第12个日历月的最后一

天期满;但是,执照持有人在年满40

周岁以后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在其体

检日期所在月份之后第6个日历月的

最后一天期满。

(ii)对于需要其他驾驶员执照的运行,按本

条(c)(2)规定的期限。

(2)Ⅱ级体检合格证在下列日期结束时有效期

满:

对于需要滑翔机、轻于空气航空器、初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私用驾驶员执照、学生驾驶员执照的运行,在该体检合格证上所示体检日期所在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期满;但是,执照持有人在年满40周岁以后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在其体检日期所在月份之后第12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期满。

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a)担任下列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适合该航空

器的型别等级:

(1)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

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2)涡轮喷气动力飞机;

(3)直升机;

(4)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

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b)批准信代替型别等级

(1)在下列条件下,局方可以使用批准信允许

没有相应型别等级的人员操作本条(a)要

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进行一次飞行或者

一组飞行:

(i)该批准信仅限于在调机飞行、训练飞

行、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

中使用,批准的有效期限不超过60

天。经申请人证明,在其批准期满之

前,未达到完成该次或该组飞行目的

的,局方可以批准增加不多于60天

的期限。

(ii)经申请人证明,该次飞行或者该组飞行

(iii)局方认为通过批准信上所作的运行限

制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2)按照本条(b)(1)批准的运行应当遵守下列

限制:

(i)该次飞行或该组飞行不得以取酬为目

的,但在训练或实践考试中所收取的

航空器使用费用除外;

(ii)只能载运本次飞行必需的飞行机组成

员。

(c)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

(1)在载运人员或实施取酬运行的航空器上担

任机长或为取酬而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

驶员,必须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类别、级

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

者型别等级)。

(2)在本条(c)(1)规定运行范围以外担任航空

器机长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

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者型

别等级);

(ii)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接受适用于该航

空器的以取得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

为目的的训练;

(iii)已经接受了本规则要求的适用于该航

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

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训

练,并且授权教员已在该驾驶员飞行

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3)持有飞机类别单发陆地或多发陆地级别等

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陆地等级的同

种类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飞

机类别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级别等级的

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水上等级的同种类

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d)驾驶高空运行的增压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1)在实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

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000

英尺)的增压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

必须完成本款规定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

且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

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已经完成了附加训

练。这些训练包括:

(i)地面训练:包括高空空气动力学和气象

学;呼吸作用;缺氧的后果、症状、

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没有补充氧气

时能保持清醒的时间;长时间使用补

充氧气的后果;气体膨胀和形成气泡

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预防措施;释

压的物理现象和结果;以及高空飞行

其他生理学方面的知识;

(ii)飞行训练:在增压飞机上或者在能代表

增压飞机的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

飞行训练器上进行这种训练,必须包

括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正

常巡航飞行时的操作;模拟紧急释压

时合适的应急程序(无需实际使飞机

释压);以及紧急下降程序;

(2)驾驶员提供文件证明,其在增压飞机或者

在能代表增压飞机的经批准的飞行模拟

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下列检查之

一,则不必进行本条(d)(1)要求的训练:

(i)完成了由军方执行的机长检查;

(ii)按CCAR-121完成了机长熟练检查。(e)驾驶后三点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在后三点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必须已经接受了授权教员的飞行教学,并且该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驾驶后三点飞机。驾驶后三点飞机的附加训练必须包括正常起飞与着陆、侧风起飞与着陆、三点式着陆和复飞程序,厂家不推荐三点式着陆的可以不包括三点式着陆训练。

(f)驾驶复杂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在复杂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必须在复杂飞机上或者在代表复杂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得到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该教员认为其已经熟悉该飞机的系统和操作,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作出训练记录和证明其合格于驾驶复杂飞机的签字。复杂飞机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飞机。

(g)驾驶滑翔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

在滑翔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必须完成下列相应附加训练:

(1)使用地面牵引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地

面牵引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

进行地面牵引程序及其操作;

(2)使用空中牵引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空

中牵引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

进行空中牵引程序及其操作;

(3)使用自行起飞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自

行起飞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

进行自行起飞程序及其操作。

(h)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1)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

(2)在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按试验或

特许飞行证实施飞行期间,操作该航空器

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

(3)正在接受局方实践考试的申请人;

(4)操纵气球的具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

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

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a)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使

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

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b)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

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

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1)在2008年3月4日以前,按照本规则取得

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通过局方组织的

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飞行专业英语考

试,并在其执照上获得同意其在使用英语

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签注后,

方可在使用英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

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

利。自2008年3月5日起,停止本款所

要求的签注。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

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

级。

(2)在2008年3月4日以前,按照本规则取得

驾驶员执照的人员获得英语语言能力4级

或4级以上等级签注的,可以免除(b)(1)

中要求通过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飞行

专业英语考试的要求。

(3)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

按照本规则取得的飞机、直升机、飞艇驾

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国际和特殊管理

的国内航线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

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

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低于6级

的,还应当定期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

试。”

CCAR-61 B章——一般规定

B章一般规定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a)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民

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

交申请执照、等级或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按

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

材料:

(i)身份证明;

(ii)学历证明;

(iii)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iv)体检合格证明;

(v)原执照(如要求);

(vi)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vii)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viii)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

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

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

案资料证明。

(2)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听证

(i)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

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

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

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

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

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

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

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

(ii)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完成审查。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

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

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

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

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

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iii)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

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私用驾驶

员、商用驾驶员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

的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地

面教员临时执照、CCAR-121部运行

之外的II类或者III类仪表运行许可

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

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

申请的执照、运行许可,并且以不予

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民航地区管

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iv)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

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

副本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上报民航

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

核。民航总局在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

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和

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

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不规定特定

的有效期限的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

本规则要求而不具备颁发执照的条

件,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民

航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

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

民航总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

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

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d)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

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e)对于初次颁发的Ⅱ类仪表运行许可,只准许决

断高(DH)不低于45米(150英尺)和跑道视程(RVR)不低于500米(1,600英尺)的Ⅱ类运行。

当持有人证明,在最近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完成了3次决断高为45米(150英尺)的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销。

(f)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

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g)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

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a)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

成本规则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

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

(2)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局

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b)理论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

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在理论考试中,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复制或有意取走理论考试试卷;

(b)交给其他申请人或从其他申请人那里得到理

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或其复制件;

(c)在理论考试过程中,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

帮助;

(d)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

论考试;

(e)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

其他辅助物品;

(f)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a)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者等级所要

求的实践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接受实践考试前24个日历月内已通过

了必需的理论考试,并出示局方给予的理

论考试成绩单;

(2)已经完成了必需的训练并获得了本规则规

定的相应飞行经历;

(3)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4)符合颁发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年龄限制;

(5)具有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签

字,证明该授权教员在申请日期之前的60

天内,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准备实践考试的

飞行教学,并且认为该申请人有能力通过

考试;

(6)持有填写完整并有本人签字的申请表。

(b)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在航线运输驾

驶员执照上增加等级的申请人,如果在实践

考试前已被CCAR-121合格证持有人雇佣担

任飞行机组成员,并且完成所申请执照和等

级相对应的经批准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则

该申请人可以偏离本条(a)(1)的规定,持超过

(a)(1)规定期限的理论考试成绩单参加相应

的实践考试。

(c)申请人没有在一天内完成申请执照或等级实

践考试的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必

须在申请人开始考试之日起的60个日历日

内完成,没有在该60个日历日内完成的,申

请人必须重新参加全部实践考试,包括重新

完成已经完成的科目。

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a)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从下列两处接受的飞行

训练可以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

所要求的条件:

(1)按照中国或者《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

缔约国武装部队训练军队驾驶员的训练

大纲进行的飞行训练;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的颁发

执照当局授权的飞行教员所给予的飞行

训练,并且这种飞行训练是在中国境外进

行的。

(b)提供本条(a)所述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对飞行

训练受训人的签字仅表明其已向该受训人提

供了训练。

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a)判断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的操作能力应当依

据下列标准:

(1)按照经批准的实践考试标准,安全完成相

应执照或者等级规定的所有动作和程序;

(2)熟练准确地操纵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

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判断力;

(4)能灵活应用航空知识;

(5)如果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为单驾驶员操

纵,则应当演示其具有单驾驶员的独立操

作能力。

(b)如果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完成任一必需的

驾驶员操作,则该申请人实践考试为不合格。

在申请人合格完成任一驾驶员操作之前,该

申请人不得取得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

(c)申请人在一个或者多个操作上不合格,或者由

于恶劣的天气条件、航空器适航性或其他影

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发生时,考试员或者申请

人可以随时中断考试;

(d)如果实践考试中断,在符合下列规定时,局方

可以承认申请人已经完成并合格的操作:

(1)申请人在中断实践考试后60天内通过剩

下的实践考试;

(2)申请人在继续考试时必须出示中断考试证

明;

(3)申请人圆满完成了任何可能需要的附加训

练,并获得了相应教员的签字证明。

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a)总则

除获准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完成的飞行科目外,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人,必须为实践考试提供在中国登记的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相对应的同样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该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但经实施考试的考试员同意,也可以提供中国登记的具有其他适航证的航空器,或外国登记的由登记国审定合格的适用航空器。

(b)除具有操纵装置外,用于实践考试的航空器还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完成实践考试中每项必需的操作所用

的设备;

(2)实践考试必需的任一操作没有禁止使用该

设备的运行限制;

(3)除本条(e)规定外,至少在两个驾驶员座位

上有足够的视野,使得每个驾驶员都能够

安全操作该航空器;

(4)当有额外的活动座椅提供给考试员使用

时,该座位应当具有足够的驾驶舱内外视

野,以便于考试员评价申请人的表现。

(c)必需的操纵装置

除轻于空气航空器外,按本条规定提供给驾驶员用于实践考试的航空器必须具有易于为两个驾驶员触摸到并以正常方式操作的发动机功率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考试员在考虑了所有因素后认为没有这些装置实践考试也能安全进行的除外;对于具有诸如前轮转弯操纵装置、刹车、燃油选择器、发动机空气流量控制器等其他操纵装置的航空器,虽然这些装置对于两名驾驶员不是都能轻易地触摸到和以正常方式操作的,但是如果该航空器适航证要求配备有一名以上驾驶员,或者考试员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实践考试安全时,也可以使用这种航空器。

(d)模拟仪表飞行设备

申请的实践考试如果涉及到仅参照仪表进行操作的飞行动作,申请人必须提供:

(1)适用于所申请等级操作的机载设备;

(2)局方认可的隔断申请人对航空器外部进行

目视参照的设备,但不能妨碍考试员观察

航空器外部的目视参照物。

(e)单操纵装置航空器

符合下列条件时,实践考试可以在装有单操纵装置的航空器上进行:

(1)考试员同意进行考试;

(2)考试不涉及仪表技能的演示;

(3)考试员所在位置(在地面或者在航空器上)

可以观察到申请人操作的熟练程度。

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a)考试员代表局方对申请人实施按本规则颁发

执照和等级的实践考试,考试员的职责是观

察申请人是否具备完成实践考试要求的各项

操作的能力。

(b)考试员在实践考试期间不是该航空器的机长,

但是如果需要,经预先安排并经考试员本人

同意,方可担任该次飞行的机长。

(c)不管在实践考试期间使用何种型别的航空器,

申请人和考试员及考试员批准的其他乘员都

不受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载运旅客条件的

限制。

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a)未通过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的申请人符合

下列规定可以申请再次考试:

(1)接受了授权教员提供的必需的训练,并且

该教员认为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2)得到向申请人提供补充训练的授权教员的

签字批准。

(b)带有飞机或者滑翔机类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

照申请人,由于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螺

旋或者螺旋改出方面教学缺乏熟练性而未通

过实践考试的,则该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

定:

(1)再次考试之前符合本条(a)的要求;

(2)再次考试时使用与所申请等级相适应的类

别的航空器,并且该航空器是对螺旋审定

合格的;

(3)再次考试期间,向考试员满意地演示了在

失速识别、螺旋进入、螺旋和螺旋改出方

面教学的熟练性。

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a)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

驾驶员必须以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将下列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如实地记录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中:

(1)用于满足本规则中执照、等级或定期检查

要求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

(2)满足本规则近期飞行经历要求的航空经

历。

(b)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填写的每次飞行或

者课程记录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一般项目

(i)日期;

(ii)总飞行经历时间、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

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

(iii)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地点、飞行模拟

机或飞行训练器训练所在的地点;

(iv)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

型号和标识。

(2)驾驶员经历或者训练的种类

(i)单飞;

(ii)机长;

(iii)副驾驶;

(iv)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和地面训练;

(v)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

授权教员的训练。

(3)飞行条件

(i)昼间或者夜间;

(ii)实际仪表;

(iii)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

器中模拟仪表条件。

(c)在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记录的下列飞行

经历时间可用于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

等级,或者用于满足本规则的近期飞行经历

要求:

(1)单飞时间

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上唯一乘员时的飞行时间才可以记作单飞时间。但是经局方批准,学生驾驶员在需要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上行使机长职权的飞行时间也可以记作单飞时间。

(2)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i)私用、商用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可将下

列飞行时间记作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在已取得等级的航空器上作为操纵

装置的唯一操纵者的飞行时间;作为

航空器唯一乘员时的飞行时间;在型

号合格审定为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

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

上担任机长时的飞行时间。

(ii)担任授权教员的全部飞行时间可以记

作机长飞行经历时间。

(iii)学生驾驶员只能将单飞时间记作机长

飞行经历时间。

(3)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按照本规则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审定合格的副驾驶,在型号合格审定为或者相应的运行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记作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

(4)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驾驶员可将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

条件下,仅参照仪表操作航空器的时

间,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i)授权教员可将在实际仪表气象条件下

执行仪表飞行教学期间的时间记作

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iii)每次记录必须包括完成每次仪表进近

的地点和类型;

(iv)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在飞行模拟机

或飞行训练器上模拟仪表飞行的时

间可记作仪表飞行经历时间。

(5)飞行训练时间

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训练的时间可记作飞行训练时间,该时间应当有实施训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

(d)出示飞行经历记录本

(1)在局方授权的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驾驶

员必须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本。

(2)学生驾驶员在所有转场单飞中必须携带学

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

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驾驶员已知身体有缺陷或者已知身体缺陷加重,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不得担任机长或者飞行机组的其他必需成员。

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a)除本条(b)和(c)规定外,在型号合格审定要求

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或者在要求

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担任副驾驶的

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

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2)对于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实施的

飞行,应当具有适用于所飞航空器的仪表

等级;

(3)在所飞型别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

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地面和飞行训练,

并符合下列规定:

(i)熟悉该型航空器的发动机、设备和系统

操作程序,性能和限制,正常、非正

常和应急操作程序,经批准的飞行手

册,以及标牌与标志;

(ii)能独立操纵航空器完成起飞、着陆,在

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纵装置的唯一

操纵者至少完成3次起飞和3次全停

着陆;

(iii)在一台发动机停车的情况下履行机长

职责并完成发动机停车后的处置程

序和机动动作;

(iv)完成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v)经考试员检查合格,并在其执照记录栏

中签注,证明其在该型别航空器上具

有副驾驶资格。

(b)在私用飞行中,必须满足本条(a)要求,但下

列各项除外:

(1)对于本条(a)(1),可以持有私用驾驶员执

照;

(2)无需满足本条(a)(3)(v)的要求。

(c)对于按CCAR-121规定完成所飞型别航空器

训练和检查的驾驶员,认为其满足本条(a)要

求,副驾驶应由CCAR-121规定的检查人员

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证明其在该型别航

空器上具有副驾驶资格。第61.57条定期检查

(a)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

执照的持有人,必须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

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

型别等级(如适用)通过由考试员实施的定

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否则不

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b)定期检查必须包括至少1小时的理论检查和

至少1小时的飞行检查,理论检查可以采用

笔试或者口试的方式;飞行检查由考试员在

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定期

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及该驾驶员安全

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所应掌握的航

空理论知识;

(2)能够证明该驾驶员有能力安全行使其执照

权利所必需的动作和程序。

(c)下列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定期

检查:

(1)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

(2)按照本规则第61.59条或者CCAR-121第

121.465条规定完成的熟练检查。对于按

照第121.465条规定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

员,由检查人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

(d)在本条(a)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定期检查或者

定期检查不合格的驾驶员,只有重新通过相

应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继续行使其

所持执照上相应等级所赋予的权利。

(e)持有本规则所规定执照的驾驶员在按本条(a)

规定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

历月内完成的定期检查,视为在到期的当月

完成。

第61.59条熟练检查

(a)对于商业运行,担任机长或者在型号合格审定

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

驾驶的驾驶员,必须针对所飞航空器的类别、

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在前12个日历

月内完成熟练检查。

(b)熟练检查由考试员在航空器或相应的飞行模

拟机上实施。对于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员,

由考试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检查内容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机长,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

等级(如适用)实践考试所要求的动作和

程序;

(2)对于副驾驶,本规则61.55(a)(3)要求的内

容。

(c)下列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熟练

检查:

(1)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

(2)按照CCAR-121第121.465条规定完成的

熟练检查。

(d)对于商业运行,在本条(a)规定的期限内未进

行熟练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驾驶员,只有重

新通过相应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担

任机长或在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

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

(e)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按本条(a)规定到期的那

个月之前或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了熟练检

查,都认为是在到期的那个月完成的。

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a)一般经历要求

(1)在载运旅客的航空器或型号合格审定要求

配备一名以上飞行机组成员的航空器上

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在该次飞行前90天

内,在同一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

的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纵装置的唯一操

纵者,应当至少完成3次起飞和3次全停

着陆。

(2)为了满足本条(a)(1)的要求,驾驶员可以在

没有载运旅客的航空器上,在昼间目视飞

行规则或昼间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担任

机长完成飞行。

(3)本条(a)(1)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以在经局

方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b)夜间起飞和着陆经历要求

(1)在夜间(日落后1小时至日出前1小时)

担任载运旅客的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在

该次飞行前90天内,在同一类别、级别、

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操

纵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应当至少在夜间完

成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2)本条(b)(1)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以在经局

方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c)仪表经历要求

(1)在仪表飞行规则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规

定的最低标准气象条件下担任机长的驾

驶员,在该次飞行前6个日历月内,在相

应类别航空器或相应的飞行模拟机或飞

行训练器上,应当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

下完成至少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

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

行。担任滑翔机机长的,应当至少记录有

3小时仪表飞行时间。

(2)不符合本条(c)(1)近期仪表经历要求的驾

驶员,不得在仪表飞行规则或低于目视飞

行规则规定的最低标准气象条件下担任

机长,只有在相应的航空器上通过由考试

员实施的仪表熟练检查后,方可担任机

长。仪表熟练检查的内容由考试员从仪表

等级实践考试的内容中选取。仪表熟练检

查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在相应的飞行模

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实施。

(d)对于满足CCAR-121中第121.461和121.465

条规定的驾驶员,视为满足本条近期飞行经

历要求。

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1)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或补发执照、等级或

者此类其他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

骗性或虚假的陈述;

(2)在要求保存、填写或使用的任何飞行经历

记录本、记录或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

的或者虚假的内容;

(3)以任何形式复制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

等级证件;

(4)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

等级证件。

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a)在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上更改姓名,应当向局

方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有该申请人

现行执照、身份证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

件。

(b)已变更永久通信地址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持有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通知局

方。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自愿放弃所持执照、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级的执照,但必须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等级的声明。

第61.69条补发执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补发,申请必须写明遗失或者损坏执照的持有人姓名、永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出生日期和地点、身份证号码,以及该执照的级别、编号、颁发日期和附加的等级。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发执照的费用。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 号) 目录 A 章总则 (1) 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 (1) 第61.3 条适用范围 (1) 第61.5 条机构与职责 (1) 第61.7 条定义 (1) 第61.9 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 第61.11 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 第61.13 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 第61.15 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 第61.17 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 第61.19 条临时执照 (8) 第61.21 条执照的有效期 (9) 第61.23 条CCAR-121FS 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 第61.25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 第61.27 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 第61.29 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 B 章一般规定 (14)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14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14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15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15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15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16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18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20第61.57条定期检查..................................................21第61.59条熟练检查..................................................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

CCAR_61部R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73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 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CCAR-61R3

目录 A章总则 (1)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1) 第61.3条适用范围 (1)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1) 第61.7条定义 (1)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2)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3) 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4)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5)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5) 第61.19条临时执照 (5) 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5) 第61.23条 CCAR-121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5) 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5) 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6) 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7) B章一般规定 (9)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9) 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10) 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0) 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0) 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0) 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0) 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0) 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1) 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1) 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1) 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12) 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13) 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13) 第61.57条定期检查 (13) 第61.59条熟练检查 (13) 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4) 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14 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14)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14) 第61.69条补发执照 (15) 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16) 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16) 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 (17) 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18)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 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 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3 号发布 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 CCAR- 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 5700 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 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附载一:咨询通告 AC-FS-001《关于航空公司航务手册的编写》——1998 年3 月 9 日发布。 AC-121-1 号《关于下发<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121-2 号《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1《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2000 年 1 月 10日发布。 AC-FS-2000-2《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2000 年 2 月 23 日发布。 AC-FS-2000-3《CCAR-121FS 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和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的实施办法》——200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AC-FS-20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200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AC-121FS-005《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的意见》——2001 年 12 月24 日发布。 AC-121FS-006《飞机航线运营应进行的飞机性能分析》——200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 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09:33 适航规章 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 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 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 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 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 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民用航空规章 hkgz=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 hkgz=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 hkgz=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 hkgz=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hkgz=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 hkgz=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hkgz=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 hkgz=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 hkgz=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 hkgz=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 hkgz=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 hkgz=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 hkgz=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 hkgz=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CCR61部(14年9月第四次修订)最新修订后的内容

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jiàoyuán)合格审定规则》于1996年8月1日正式(zhèngshì)发布,先后经过了2002年10月21日、2004年12月16日、2006年10月30日、2014年7月10日4次修订(xiūdìng)。 本次修订的主要(zhǔyào)内容有: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nèiróng)如下: 1、修订第61.7条,修订和增加了相关术语定义。 (1)修订了“飞行时间”的定义,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直升机飞行时间的描述。(2)按照飞艇的体积大小,以4600立方米为界限区分飞艇和小型飞艇,从而修订了“飞艇”的定义,增加了“小型飞艇”的定义。(3)随着通用航空的迅猛发展,小型航空器不断涌现,为了使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类别与航空器适航审定发展相适应,修订了“初级飞机”的定义。(4)参照ICAO附件1的定义,新增了仪表飞行时间、倾转旋翼机、飞行机组成员、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级、威胁、威胁管理、人的行为、差错管理、商业航空运输运行、复杂飞机和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2、为了规范规章用语,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军用航空器驾驶员改为国家航空器驾驶员。 3、修订第61.13条,执照种类与等级设置发生变化。 (1)新增运动驾驶员执照。随着民用航空的不断发展,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工作,参照附件1的国际标准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执照设置种类,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 照。(2)新增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鉴于全球民用航空的高速发展,运输航空公司需要大量的适应现代化飞机多人制机组运行的驾驶员,作为对现行执照体系的补充。附件1早在2006年时就增加了一种新的飞机驾驶员执照类型-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我国从2007年底开始也试点培养了这类驾驶员,此次修订正式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纳入我国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体系中。(3)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教员等级签注。按照国务院法制处的要求,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教员等级。针对不同的教学需要,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基础教员等级,仪表教员等级和型别教员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运动教员等级。(4)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等级发生变化。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上仅签注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四种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和倾转旋翼机为新增等级,目前国内尚无,但附件1有此要求,所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 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 09:33 适航规章 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 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 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 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 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CCAR61部基础内容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卤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在航空器中实施; (2)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3)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

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 (2)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应当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 AR- 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飞行模拟机: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它是按特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它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统产生的动感效果),并且最低满足A 级模拟机的鉴定性能标准。

民航规章CCAR第61部考题

民航规章CCAR-61R考题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 C 飞行部或飞行队 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 局方 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C A、飞行中 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 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 4、飞行经历时间是:A 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 B、飞行时间 C、训练时间 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B A、A、 B、 C、D 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 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 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C A、2年 B、10年 C、无特别规定 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A 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 C、没有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A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 B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C A、30天 B、60天 C、90天 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B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C A、一周内 B、一个月内 C、60个日历日内 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B A、3个月 B、120天 C、半年 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 A A、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稿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 第66.3条管理机构 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 第66.4条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 (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 (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 (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 (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 (f)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器型号。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 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c)具备至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 (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 (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 (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第66.8条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 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按照飞机、旋翼机及其所安装发动机类别区分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确其最低培训学时。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 第66.9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包括书面考试和实作评估二部分,航空器维修人员完成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后由该机构组织实施考试。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考试由维修培训机构所属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考试为100分满分制,7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实作评估由维修培训机构内指定的评估员实施,评估不通过者可

CCAR-61-FS-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FS-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 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第三条〔机构与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 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 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一)驾驶员执照 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 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 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 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二)体格检查合格证 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 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三)飞行教员合格证 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 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 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3.签署飞行 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四)飞行学员合格证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和单飞的飞行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 效飞行学员合格证。(五)仪表等级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 4 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

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 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 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共分 为五章共29 条。其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术语和定义、执照类别、机型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办法和管理 包括执照的申请条件,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执照考试,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执照的颁发和有效期,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执照的注销,以及偏离和豁免等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包括执照的机型签署要求,机型签署的签署规范和申请,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机型维修实习,机型签署的颁发,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以及偏离和豁免。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包括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考试作弊、不如实申报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航线运输ATPL试题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9345797.html,AR61部授权的执照持有人在理论考试中作弊或发生其他禁止行为,局方 拒尽其任何执照或等级申请期限为:〔A〕 A.一年 B.半年 C.视其违规的情节轻重而定 2.单发级不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至少多少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刻〔B〕 A.230 B.250 C.280 3.从B737机长到B747机长需同意的练习为:〔B〕 A.初始练习 B.转机型练习 C.差异练习 4.在安排飞行机组搭配时,应当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飞机上具有一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时刻〔B〕 A.50 B.100 C.120 5.如副驾驶在所飞机型经历时刻少于100小时,同时机长不具备检查员或教员资格,那么以下情况下,应由机长完成所在起飞着陆〔A〕 A.机场四面报告有风切变 B.侧风速5米/秒 C.有小雨 6.酒精的碍事 7.谁对飞机的维护负责 签派、机长、运行人 8.在121要求下,机长的熟练检查期限〔C〕 A.24个月 B.12 C.6 9.61部要求下,机长和副驾的熟练期限为〔B〕 A.24个月 B.12 C.6 10.零点的含义 11.两机对头相遇各向〔〕 右转500米 12.关于机长完成熟检检查〔〕 6个月 13.关于机长,应当在其担任机长的每一型不飞机上完成一次定期复训飞行练习〔〕 前12个日历月 14.旅客在没系好平安带前飞机不得〔A〕

B.起飞 C.着陆 15.关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三发〕,能够使用全然起飞标准〔〕800米 16.机场没有列在规定的起飞天气同时没有最低起飞标准〔B〕 A.270—1600 B.240—3200 C.300—800 17.最大起飞重量和载运旅客多少人必须安装空中防撞系统 A.9 B.19 C.59 18.最大起飞重量和载运旅客多少人必须安装近地警告系统 A.9 B.29 C.59 19.最小离地速度的缩写 Vmu 20.B747从上海起飞,目的地东京,大阪为备落场,飞机所需油量:〔B〕A.从上海起飞到东京然后飞往大阪,着陆所需油量再加45分钟正常巡航蚝油 B.从上海起飞到东京多需时刻的10%,加上大阪着陆在标准条件下450米高度等待30分钟 C.从上海起飞到东京然后飞往大阪,加2小时正常巡航蚝油 21.在飞行中行使优先权后〔因能量〕,着陆后假设局方需要,需多少时刻内想局方书面报告 A.24小时 B.48 C.72 22.在中国境内注册运行的航空器,飞行机组在什么时期要系好平安带〔B〕A.起飞、着陆时期 B.飞行全程 C.滑行、起飞、着陆 23.航空运输飞行员在被告知机上乘客得到平安带使用简介之前,飞机不得〔B〕A.滑行 B.起飞 C.着陆 24.熟练检查可不能够〔A〕 A.与地面复训结合进行 B.仪表等级考试能够代替 25,除云底高度限制外,在已获得起落航线着陆条件下,喷气机最多能够下落到〔A〕 A.450米

ccarr3执照题库

ccarr3执照题库 第一章 1(4) 当飞机保持一定的高度飞行,在穿过对流层进入平流层时,气温会()。 A 降低 B 升高 C 无变化 D 先降低后升高 B 2(5) 中纬度地区对流层上界的高度通常是()。 A 8-9km B 10-12km C 15-17km D 17-18km B 3(6) 在标准大气中飞机在空中测得的气温是-24℃,则飞机所在高度是()。 A 3000m B 4000m C 6000m

D 8000m C 4(7) 标准大气条件下的平均海平面温度是)。 A 0℃ B 10℃ C 15℃ D 25℃ C 5(8) 标准大气条件下,11km以下的气温直减率是()。 A 0.65℃/100m B 1.0℃/100m C -0.1℃/100m D 是一个变化的量 A 6(9) 某地点的海拔高度是指()。 A 该点到机场平面的距离 B 该点到平均海平面的垂直距离 C 该点到1013hpa气压面的垂直距离 D 该点上的气压高度表拨到QFE指针指示的高度

B 7(10) 飞机停在跑道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值订正在QNE,高度表指针所指的值约等于该机场的()高度。 A 平均海平面气压 B 场面气压 C 标准海平面气压 D 修正海平面气压 C 8(11) 航空器着陆前,气压高度表拨正值在QNH上,着陆后高度表指针将表示()。 A 零 B 机场标高 C 机场零点高度 D 机场标高加座舱高度 D 9(12) 航路飞行中,高度表的气压基准面是()。 A QFE B QNH C QNE

D 海平面气压面 C 10(13) 飞机停在跑道上,当气压值调到场压时,气压高度表一般看作指示(),实际上指示()。 A 场面高度,座舱高度 B 零高度,座舱高度 C 标准海压高度,修正高度 D 零高度,零点高度 B 11(14) 飞机停在跑道上,当气压值调到修正海压时,气压高度表一般看作指示(),实际上指示()。 A 零高度,零高度加座舱高度 B 场面高度,场面高度加座舱高度 C 机场标高,机场标高加座舱高度 D 零点高度,零点高度加座舱高度 C 12(15) 假定零点高度是()。 A 本站气压值与标准海平面气压值的差值 B 本站气压值与海平面气压值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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