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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环节,是航空业发展的基石。本文将全面介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

教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并提供一些建议,以指导各方更好地履行这一

职责。

首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确保驾驶

员和教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审定规

则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资格要求、考试项目以及评定

标准等内容。

一、驾驶员资格要求:

1. 年龄要求:驾驶员申请合格审定的最低年龄为18岁。

2. 教育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同等学历

的专业培训经历。

3. 健康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健康标准,不得有严重的视觉、听觉、心理或身体疾病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二、飞行教员资格要求:

1. 飞行经历要求:飞行教员必须至少具备500飞行小时的经验,

并至少完成100小时的教学任务。

2. 技术要求:飞行教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飞行规程和操作技术,并能够有效地传授给学员。

3. 评定要求:飞行教员的授课能力、教学方法和学员评价等方面也会纳入考察范围。

三、考试项目:

1.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空中法规、飞行理论、机械知识等科目,以评估驾驶员和教员的知识水平。

2. 飞行技术考试:通过模拟飞行或实际飞行进行考察,评判驾驶员和教员的飞行能力。

四、评定标准:

1. 合格审定:符合资格要求且通过考试的驾驶员或教员将被认定为合格,并被授予相应的证明文件。

2. 不合格审定: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驾驶员或教员,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考或再次申请。

在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1. 定期更新规定:在飞行技术和航空法规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更新审定规则,以适应新情况和需求。

2. 审定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可靠性。

3. 提升培训质量:加强飞行教员的培训,提升其教学水平和实践经验,为学员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

4. 宣传推广合格审定:加强宣传,提高广大民众对合格审定的认知度,鼓励更多有志于从事航空事业的人员参与审定。

总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民航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行业专业人才的重要手段。大家应共同努力,确保规则的完善执行,为航空业的发展和安全保障作出贡献。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 号) 目录 A 章总则 (1) 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 (1) 第61.3 条适用范围 (1) 第61.5 条机构与职责 (1) 第61.7 条定义 (1) 第61.9 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 第61.11 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 第61.13 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 第61.15 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 第61.17 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 第61.19 条临时执照 (8) 第61.21 条执照的有效期 (9) 第61.23 条CCAR-121FS 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 第61.25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 第61.27 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 第61.29 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 B 章一般规定 (14)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14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14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15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15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15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16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18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20第61.57条定期检查..................................................21第61.59条熟练检查..................................................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

法规重点摘抄

7法规重点摘抄 涉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R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13条飞行人员间断飞行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时,必须经过带飞、技术检查和体检合格后可继续担任其执照塑定的工作。 正驾驶员对其所的任何一种航空器,间断飞行超过以下规定期限,必须经过检查 (一)三号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单飞半年以内的间断飞行超过一个月者 (二)昼间或者夜间二号最低天气标准间断飞行超过两个月者 (三)昼间或者夜间一号最低天气标准间断飞行超过三个月者 正驾驶员因病、疗养或休假等原因间断飞行虽示超过上述期限,但所在单位领导认为需要时,亦可进行检查。 间断飞行后的检查,由飞行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场或者在生产飞行中进行,亦可用模拟检查。 第24条机场起飞着陆地带的布局和设置:(一)起飞线应当根据风向、风速进行布置。(二)飞机着陆地点的标示,昼间用“T”布标志,夜间用“T”灯标志,增色设在跑道着陆方向的左侧,距离跑道边沿5-10米,距离着陆入口处50-300米; (三)上跑道或者因跑道积雪从空中不易识别时,应当划出明显的标志线或者插红旗标示。 (四)在起飞线指挥飞行时,起飞线塔台、停车场、人员休息地点,应当根据机场面积、跑道和滑行道的位置等情况确定,距离跑道边沿通常不应当近于100米。 第25条直升机的起飞着陆地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定,起飞着陆地点面积的直径应根据机型确定。其长宽均不得小于旋翼直径的两倍,各起飞着陆地点之间的间隔应当大于旋翼直径的两倍,距离通常应大于机身长度的四倍。 直升机在驻野外着陆、起飞时,通常应当预先选定和布置野外着陆地:其场地应当选择净空,条件良好,地势平坦坚实和坡度适当的地带。 第27条为了保证航空器起飞,着陆和航线飞行的安全,应当要根据地形,机型,设备以及机长的技术水平等情况,规定各机场,航线、航空器的最低飞行标准和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 通用航主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航路、航线机场以及国际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拟定,报中国民航局批准,颁发。航空器的最低飞行标准由中国民航局规定。 第28条每次飞行,都应当携带航行备用油量。航行备用油量,应当根据天气情况,航空器性能、航程和备降机场远近等情况确定。国内飞行的航行备用油量,应当保证航空器到达着陆机场不能着陆而飞行到最远的备降机场上空,还有不少于四十五分钟的油量,以起飞机场作为备降机场时,航行备用油量不得少于一小时三十分,并且还应当精确计算飞行返航点,保证航空器返航至起飞机场上空时,还有不少于四十五分钟的油量。 国际航线飞行的航行备用油量应当包括:航线飞行时间百分之十的燃油量;飞抵备降机场的燃油量(实际距离或370公里);在备降机场上空460米(1500英尺)等待三十分钟的燃油量;在备降机场进近并着陆的燃油量。远程飞行当有必要以及条件具备时,可以采取中途再签派放行的办法(即第二次放行),计算备用油量。 直升机的航行备用油量,通常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通用航空飞行的航行备用油量,按照通用航空飞行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0条着陆机场没有跑道边灯或者没有夜航最低天气标准,应该严格掌握航空器到达着陆机场的着陆时限:平原,日落前10分钟;丘陵山区,日落前20分钟。 第33条目视飞行是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

CCAR61考题(116题)

CCAR----61R考题116题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 飞行部或飞行队 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 局方 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A、飞行中 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 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 4、飞行经历时间是: 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 B、飞行时间 C、训练时间 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A、A、 B、 C、D 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 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 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 A、2年 B、10年 C、无特别规定 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 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 C、没有 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A、30天 B、60天

C、90天 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 A、一周内 B、一个月内 C、60个日历日内 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 A、3个月 B、120天 C、半年 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 A、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 B、不得在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 C、不得担任任何航空器的驾驶员 15关于“增加航空器等级”叙述正确的是: A持有飞机、旋翼机类别或飞艇级别等级的申请人即使是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也必需参加理论考试; B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下进行,则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 C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来代替飞机完成增加航空器等级训练和考试. 16、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_____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经历,其中至少_____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 A. 40 20 B. 50 10 C.50 20 17、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 ①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 ②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 ③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②③ 18、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其实践考试由两部分组成: A. 口试和飞行考试 B.笔试和飞行考试 C. 口试和模拟机考试 19、对于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的实践考试内容有: ①考试由至少两次进近至距离地面30米高度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组成,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从低高度开始的中断进近,该低高度是复飞期间可能会导致接地的高度; ②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自动着陆系统或者经批准的等效的着陆系统; ③对于使用故障-性能下降滑跑操纵系统的Ⅲb类运行,考试必须包括用目视参照物或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环节,是航空业发展的基石。本文将全面介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 教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并提供一些建议,以指导各方更好地履行这一 职责。 首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确保驾驶 员和教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审定规 则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资格要求、考试项目以及评定 标准等内容。 一、驾驶员资格要求: 1. 年龄要求:驾驶员申请合格审定的最低年龄为18岁。 2. 教育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同等学历 的专业培训经历。 3. 健康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健康标准,不得有严重的视觉、听觉、心理或身体疾病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二、飞行教员资格要求: 1. 飞行经历要求:飞行教员必须至少具备500飞行小时的经验, 并至少完成100小时的教学任务。

2. 技术要求:飞行教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飞行规程和操作技术,并能够有效地传授给学员。 3. 评定要求:飞行教员的授课能力、教学方法和学员评价等方面也会纳入考察范围。 三、考试项目: 1.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空中法规、飞行理论、机械知识等科目,以评估驾驶员和教员的知识水平。 2. 飞行技术考试:通过模拟飞行或实际飞行进行考察,评判驾驶员和教员的飞行能力。 四、评定标准: 1. 合格审定:符合资格要求且通过考试的驾驶员或教员将被认定为合格,并被授予相应的证明文件。 2. 不合格审定: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驾驶员或教员,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考或再次申请。 在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1. 定期更新规定:在飞行技术和航空法规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更新审定规则,以适应新情况和需求。 2. 审定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可靠性。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指针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培训、 考试和认证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 的人员,包括商业航班、通勤航班、私人飞行等。 二、基本要求 1. 驾驶员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 够安全地操作飞机。 2. 驾驶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方可从事相 应的飞行任务。 3. 驾驶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包括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等。 三、培训和考试 1.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实际飞行技能、应急处 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应根据不同的驾驶员类型和任务需求进行选择,包括课堂教学、模拟器训练、实际飞行培训等。 3.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应根据不同的证书或执照要求进行选择,包括 笔试、口试、模拟器考试、实际飞行考试等。 四、认证和监管 1. 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经过国家民航局批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以确保其能够对驾驶员进行合格审定。 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驾驶员持 续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3. 证书或执照:驾驶员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后,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或续期。

五、其他要求 1. 驾驶员必须在每次飞行前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并对飞行计划进行 仔细的分析和评估。 2. 驾驶员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并与空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3. 驾驶员必须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包括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等。 总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 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的重要规定和标准。只有 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或执照的驾驶员才能从事相应的飞行任务,并且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认证机构和监管机构也需要对驾驶员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以 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 (d)如果符合下列条件,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而不需要满足训练课程的最低 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1)该驾驶员学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并在 提出申请的月份之前已通过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首次更新至少连续24 个日历月; (2)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3)驾驶员学校没有被委托进行该训练课程的考试; (4)实践考试和理论考试由非该驾驶员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 (e)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 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最终批准,而不需要满足训 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1)驾驶员学校获得该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已至少有24个日历月; (2)驾驶员学校应当: (ii)在实践考试中,上述学员中至少80%以上应当首次考试合格。并且考试是由非该驾驶员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的。 (3)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4)驾驶员学校没有被委托进行该训练课程的考试。 第141.77条特殊课程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申请实施本规则附件中未规定的训练课程,但应当证明该训练课程能够使参加训练的学员在

能力上达到本规则附件中相应训练课程或者CCAR-61部要求达到的标准。 D章委托考试 第141.81条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受委托进行相应考试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限制。 第141.83条受委托进行考试的资格要求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进行相应考试: (a)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并已通过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首次更新; (b)在获取受委托考试资格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已连续持有拟获取受委托考试资格的课程等级达24个日历月以上; (c)拟受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 (d)在受委托进行考试之日前的24个日历月内,该学校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2)在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中,有90%以上的学员首次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非该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 第141.85条权利 第141.87条限制和报告 (1)在原学校所接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学校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

CCR61部(14年9月第四次修订)最新修订后的内容

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于1996年8月1日正式发布,先后经过了2002年10月21日、2004年12月16日、2006年10月30日、2014 年7月10日4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订第61。7条,修订和增加了相关术语定义。 (1)修订了“飞行时间"的定义,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直升机飞行时间的描 述. (2)按照飞艇的体积大小,以4600立方米为界限区分飞艇和小型飞艇,从而修订了“飞艇”的定义,增加了“小型飞艇”的定义。 (3)随着通用航空的迅猛发展,小型航空器不断涌现,为了使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类别与航空器适航审定发展相适应,修订了“初级飞机”的定义。 (4)参照ICAO附件1的定义,新增了仪表飞行时间、倾转旋翼机、飞行机组成员、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级、威胁、威胁管理、人的行为、差错管理、商业航空运输运行、复杂飞机和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2、为了规范规章用语,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军用航空器驾驶员改为国家航空器驾驶员。 3、修订第61。13条,执照种类与等级设置发生变化. (1)新增运动驾驶员执照。随着民用航空的不断发展,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工作,参照附件1的国际标准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执照设置种类,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 (2)新增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鉴于全球民用航空的高速发展,运输航空公司需要大量的适应现代化飞机多人制机组运行的驾驶员,作为对现行执照体系的补充.附件1早在2006年时就增加了一种新的飞机驾驶员执照类型—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我国从2007年底开始也试点培养了这类驾驶员,此次修订正式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纳入我国的飞行人 员执照管理体系中。(3)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教员等级签注。按照国务院法制处的要求,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教员等级。针对不同的教学需要,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基础教员等级,仪表教员等级和型别教员等级,运 动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运动教员等级。(4)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等级发生变化。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上仅签注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四种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和倾转旋翼机为新增等级,目前国内尚无,但附件1有此要求,所以考虑到规章制定的前瞻性,将其纳入航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旳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旳公共航空运送企业运行旳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旳资格审查及其执照旳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如下简称“执照”)旳申请和岗位职责旳履行应当遵守本规则旳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如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旳指导、检查和监督。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如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当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详细负责当地区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旳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执照旳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旳资格进行审查,保证其具有对应旳能力; (三)局方,是指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

(四)教员,是指根据民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规定旳训练实行教学旳人员;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规定旳训练实行考试考核旳人员;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安保专业理论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行; (七)体、技能考核,是指执行空中安保任务所需旳体能和技能旳考核;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教员监督指导下实行旳实际飞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旳有效执照旳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执照。 第六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旳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旳人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持有按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颁发旳有效旳Ⅳb级体检合格证。 第七条考试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体、技能考核。考试考核科目按照民航局规定旳训练大纲执行。 初任训练考试考核合格者由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日历月。 第八条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2020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147.1 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7.2 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第147.3 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地区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监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监管。 第147.4 条培训类别 按本规则申请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可包括如下类别: (1)维修人员执照培训; (2)机型培训; (3 )发动机型号培训。 机型培训和发动机型号培训应当明确具体的制造厂家、型号和 系列限定。机型培训可以包含或不包含发动机型号培训,但应当具体注明。

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147.5 条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机构; (2)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机型、发动机培训项目时,所涉及机型或发动机型号应当适用于中国登记航空器的机型或发动机型号。 (3 )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在相关维修业务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147.6 条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民航局规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2)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 (3)申请批准的培训大纲; (4)国外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提交本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和中国用户的培训意向书。 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申请材料。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 第147.7 条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审查和颁发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局方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与申请 人协商确定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除特殊情况并经双方同意改变现场审查日期外,局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进行现场审查并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用。 维修培训机构对局方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0 个工作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2.11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9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22年2月8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2月11日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4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7.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

管理。 第147.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与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在本辖区内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147.4条培训类别 按本规则申请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包括如下类别: (1)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 (2)机型维修培训; (3)发动机型号培训。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包括涡轮飞机(TA)、涡轮旋翼机(TR)、活塞飞机(PA)、活塞旋翼机(PR)等类别,应当在合格证上注明具体执照类别。机型维修培训和发动机型号培训应当在合格证上注明具体的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限定。机型维修培训应当在合格证上注明是否包含发动机型号培训。 第147.5条申请条件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 (2)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教学大纲及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等要求; (3)如适用,国外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持有本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 第147.6条申请材料

民航规章CCAR第61部考题

民航规章CCAR-61R考题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 C 飞行部或飞行队 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 局方 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C A、飞行中 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 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 4、飞行经历时间是:A 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 B、飞行时间 C、训练时间 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B A、A、 B、 C、D 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 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 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C A、2年 B、10年 C、无特别规定 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A 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 C、没有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A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 B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C A、30天 B、60天 C、90天 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B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C A、一周内 B、一个月内 C、60个日历日内 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B A、3个月 B、120天 C、半年 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 A A、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8.01 •【文号】 •【施行日期】1996.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航,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 (一)驾驶员执照 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 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 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 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四)飞行学员合格证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和单飞的飞行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飞行学员合格证。 (五)仪表等级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 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 A分部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6号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8年3月4日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

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121.3条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条款的要求。 第121.5条定义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 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 A分部总则 B分部体检合格证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分部罚则 H分部附则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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