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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

CCAR-6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7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

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

“(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

“(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

(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

“(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

(i) 基础;

(ii) 高级;

(iii) 仪表。

(2) 航空器类别等级:

(i) 飞机;

(ii) 旋翼机;

(iii) 滑翔机;

(iv) 初级飞机。”

四、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修改为:

“(a)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等级或许可的书面申请书,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 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i) 身份证明;

(ii) 学历证明;

(iii) 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iv) 体检合格证明;

(v) 原执照(如要求);

(vi) 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4

(vii) 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viii) 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2) 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听证

(i)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ii)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iii)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私用驾驶员、商用驾驶员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的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地面教员临时执照、CCAR-121部运行之外的II类或者III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运行许可,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iv) 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副本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民航总局在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的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而不具备颁发执照的条件,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民航总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 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 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d) 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e) 对于初次颁发的Ⅱ类仪表运行许可,只准许决断高(DH)不低于45米(150英尺)和跑道视程(RVR)不低于500米(1,600英尺)的Ⅱ类运行。当持有人证明,在最近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完成了3次决断高为45米(150英尺)的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销。

(f) 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g) 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五、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修改为: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具体内容修改为:

“(a)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如果是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并且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则可以作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飞行经历要求的证明,并认为其具有参加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资格。该申请人不需符合所申请执照资格要求中有关申请人必须持有某种执照的规定,以及有关申请人必须具有授权教员推荐其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签字的规定。除此以外,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对其所申请执照的其他要求,包括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但是,对于符合(b)条件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无需满足上述要求。

(b) 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1) 持有现行有效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

(2) 持有中国颁发或者认可的体检合格证;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局方应当在该申请人的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通过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

(c) 按本条(b)颁发的执照上应当注明所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编号和颁发地。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规定在考试后颁发的等级,局方可以签注在该执照上。该执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本规则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执照上签注的限制。当其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被暂扣或吊销时,不得行使中国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

(d) 在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外国飞行学校完成训练的中国公民,在通过本规则要求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后,可以持训练学校所在地民航当局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换发本规则中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六、第61.95条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修改为:“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具体内容修改为:“(a) 总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现行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现行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按本条申请颁发认可证书。

(b) 认可证书

(1)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证书上应当注明此人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编号和执照颁发机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现行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经局方审查合格后,可以获得根据其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的认可证书。

(2) 认可证书上应当签注有效期限。对于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有效期最多为120天;对于私用驾驶员执照,有效期最多可以扩展到该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和按照最近一次执照有效性检查仍保持有效的期限两者中较短者。

(c) 航空器等级

列于申请人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经局方审查认为合格的均可以签注在该申请人的执照认可证书上。

(d) 仪表等级

如果申请人在其由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执照上持有仪表等级,只要该申请人满足近期经历要求,并经局方审查认为合格,局方可将其仪表等级签注在该申请人的执照认可证书上。

(e) 运行权利和限制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的持有人:

(1) 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权利,并可以在中国登记的相应的民用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2) 其权利受局方在其认可证书上签注的限制;

(3)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认可证书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证书和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上的限制和约束;

(4) 不得在其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已被暂扣或吊销时行使该认可证书上的权利。

(f) 作为认可证书颁发依据的执照的限制

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可以作为颁发认可证书的依据,申请人还必须向局方出示局方可接受的由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机构签署的有关证明材料。按本条颁发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所使用语言必须是汉语或英语,或者附有由颁发该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的航空当局的官员或者代表签署的汉语或英语副本。

(g) 认可证书上应注明的限制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证书仅在作为该证书颁发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七、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修改为: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a)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飞机勤务工作;

(2)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3) 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4) 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改出急盘旋下降;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

(5) 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6)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7) 仅参考仪表作机动飞行并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

(8)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备降程序;

(9) 复杂飞机(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正常和应急操作;

(10) 应急程序,包括失去功率或设备故障的处理,飞行中失火,以及多发飞机失去部分功率后的程序;

(11) 多发或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12)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b) 对于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直升机勤务工作;

(2)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3)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直升机;

(4)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5) 地面机动,空中飞移,悬停,正常、有风及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大下滑角进近;

(6) 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受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速减速;

(7) 无地面效应的悬停,外挂载荷运行(如可行);

(8) 仅参考仪表作机动飞行并从不正常状态中改出;

(9)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备降程序;

(10) 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发动机、部件或系统故障,在多发直升机上以一台发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或在单发直升机上自转下降到着陆;

(11) 多发直升机的操作(如适用);

(12)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c) 对于旋翼机类别自转旋翼机级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自转旋翼机勤务工作;

(2)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3) 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判断并改出在小速度时的大下降率;

(4) 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5)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防撞措施和无线电通信;

(6) 转场飞行操作;

(7) 应急程序,包括失去功率,设备故障,最大性能起飞与着陆,以及模拟的小速度与大迎角时离地;

(8)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d) 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滑翔机安装、拆卸和飞行前检查;

(2) 所用牵引起飞方法的技术和程序,包括适当的空速限制、应急程序和使用的信号;

(3) 起落航线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包括直线滑翔、利用上升气流、大坡度转弯,以及两个方向的盘旋;

(5) 正确使用滑翔机性能速度,以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转弯中进入的失速以及急盘旋下降;

(6) 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作转场飞行;

(7) 准确进近和着陆,滑翔机停止滑跑时,机头必须停在前后距离为30米的限定范围内。

(e)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飞艇级别等级:

(1) 飞行前工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地面操作、系留及飞艇勤务工作;

(2) 在目视飞行规则(VFR)和模拟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平直飞行、转弯、

上升和下降;

(3) 以正静升力和负静升力起飞与着陆;

(4) 转弯和8字飞行;

(5) 在模拟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精确转弯到预定航向;

(6) 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计划的准备和填报,以及遵守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许可;

(7) 仪表飞行规则(IFR)无线电航行和仪表进近程序;

(8)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9) 应急操作,包括发动机停车后使飞艇作自由气球式飞行的操作,以及裂幅拉索使用程序(可模拟)。

(f)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自由气球级别等级:

(1) 装配、充填和系留,包括吊舱、燃烧器的安装和更换;

(2) 地面和机组的飞行简令;

(3) 升空、下降和着陆的操作;

(4) 在热气球上机载加热器的操作;

(5) 应急操作,包括裂幅拉索的使用(可模拟)和操纵热气球从极限速率下降中改出。

(g) 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

(1) 飞机的组装、拆卸和油料配置;

(2) 飞行前准备,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发动机的使用;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颠簸;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 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6) 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侧风、短小和松软机场的起飞与着陆,以及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7) 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转场飞行;

(8) 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9)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

(10) 高度50米以下机动飞行的规则和方法;

(11) 关闭发动机(可模拟)后的转弯、下滑和着陆的操纵方法。”

八、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修改为:

“(a) 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可包括不超过50小时由授权教员在能代表所申请等级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提供训练的时间。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中至少包括:

(1) 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其中50小时必须在飞机上;

(2) 100小时机长飞行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i) 50小时在飞机上的时间;

(ii) 5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小时必须是在飞机上。

(3) 20小时本规则61.157(a)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小时仪表训练时间,其中至少5小时必须是在单发飞机上的飞行时间;

(ii) 10小时训练是在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或涡轮动力)的单发飞机上实施的,或者对于单发水上飞机等级的申请人,10小时训练是在有襟翼

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的水上飞机上实施的;

(iii) 1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

(iv) 1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

(v) 3小时为单发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vi) 5小时特技飞行训练,至少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

(4) 10小时在单发飞机上按本规则61.157(a)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至少包括:

(i) 1次总距离不低于540千米的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有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270千米;

(ii)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

(b) 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可包括不超过50小时由授权教员在能代表所申请等级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提供训练的时间。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中至少包括:

(1) 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其中50小时必须在飞机上;

(2) 100小时机长飞行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i) 50小时在飞机上的时间;

(ii) 5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小时必须是在飞机上。

(3) 20小时本规则61.157(a)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小时仪表训练时间,其中至少5小时必须是在多发飞机上的飞行时间;

(ii) 10小时训练是在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或涡轮动力)的多发飞机上实施的,或者对于多发水上飞机等级的申请人,10小时训练是在有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的水上多发飞机上实施的;

(iii) 1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

(iv) 1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

(v) 3小时为多发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vi) 对于没有单发等级的,5小时特技飞行训练,至少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

(4) 10小时在多发飞机上按本规则61.157(a)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或担任机长的飞行,至少包括:

(i) 1次总距离不低于540千米的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有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270千米;

(ii)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

九、第61.221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修改为:

“(a) 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如果按相应运行规章审定合格,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依据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必须签注有“按CCAR-61第61.221条颁发,仅限

于在航空承运人或者训练中心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限制。但当飞行教员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要求后,局方可以取消该限制。该类飞行教员分为以下三类:

(1) 航线飞行教员(a类)。航线飞行教员是指能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飞行”。

(2) 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在模拟机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教员同时具有航线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和模拟机训练”。

(3) 本场飞行教员(c类)。本场飞行教员是指能在使用航空器进行本场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人员同时具有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

(b) 按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按照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为驾驶员提供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以及行使相应运行规章赋予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行使飞行教员权利时,应当遵守本规则第61.215条的限制。

(c) 按照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必须按本规则第61.217条规定进行执照更新。”

十、第61.233条资格要求修改为:

“(a) 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地面教员执照:

(1) 年满18周岁;

(2)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

(4)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 除本条(b)规定外,通过了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该考试的内容包括:

(i) 学习过程;

(ii)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iii)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iv) 课程研制开发;

(v) 制定授课计划;

(vi) 课堂教学技巧。

(6) 按所申请的等级,通过了下列相应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 对于基础地面教员等级,根据所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条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i) 对于高级地面教员等级,根据所申请的航空器类别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61.155和61.185条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ii) 对于仪表地面教员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83条要求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

(b) 下列申请人不需要进行本条(a)(5)规定的理论考试:

(1) 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

(2) 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人员。”

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5日起实施。11

目录

A章总则......................................................................................................................................................... .14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14)

第61.3条适用范围 (14)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14)

第61.7条定义 (14)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15)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17)

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18)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19)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19)

第61.19条临时执照 (19)

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20)

第61.23条CCAR-121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20)

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20)

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21)

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22)

B章一般规定 (23)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23)

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24)

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24)

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24)

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24)

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25)

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25)

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25)

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26)

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26)

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27)

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28)

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28)

第61.57条定期检查 (28)

第61.59条熟练检查 (29)

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29)

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 (30)

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30)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30)

第61.69条补发执照 (30)

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31)

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31)

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 (32)

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

第61.87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35 、

第61.89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36)

第61.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36)

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37

第61.95条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38

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39)

第61.101条适用范围 (39)

第61.103条资格要求 (39)

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39)

第61.107条一般限制 (42)

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42)

E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44)

第61.121条适用范围 (44)

第61.123条资格要求 (44)

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 (45)

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 (45)

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7)

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8)

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9)

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

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50)

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50)

F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50)

第61.151条适用范围 (50)

第61.153条资格要求 (50)

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 (51)

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 (51)

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3)

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4)

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5)

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5)

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6)

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6)

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 (57)

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57)

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8)

第61.181条适用范围 (58)

第61.183条资格要求 (58)

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 (58)

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 (59)

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

求 (60)

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61)

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62)

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62)

H章飞行教员执照 (62)

第61.201条适用范围 (62)

第61.203条资格要求 (62)

第61.205条知识要求 (63)

第61.207条飞行教学能力 (63)

第61.209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64)

第61.211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64)

第61.213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64)

第61.215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64)

第61.217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65)

第61.219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65)

第61.221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66)

I章地面教员执照 (66)

第61.231条适用范围 (66)

第61.233条资格要求 (66)

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 (67)

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

求 (67)

J章罚则........................................................................................................................................................

67

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67)

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68)

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68)

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68)

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68)

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69)

K章附则 (6)

9

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69)

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69)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70)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 ............73 14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a)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对于不能自行起飞的滑翔机,飞行时间是指滑翔机被牵引起飞开始移动时起,到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e)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f)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g)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 实施飞行的人员持有驾驶员执照;15

(2) 在航空器中实施;

(3) 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4) 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h) 决断高度/决断高,是指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i) 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j) 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r)定义的初级飞机。

(k) 旋翼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一个或几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l)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m) 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n) 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o) 轻于空气航空器,是指靠充入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产生浮力维持飞行的航空器。(p) 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

(q) 飞艇,是指一种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r) 初级飞机,是指型号合格审定为超轻型飞机或甚轻型飞机的航空器,或由局方根据其仪表设备、飞机构形和性能确定的特定型号飞机。例如蜜蜂3、蜜蜂4、AD100、AD200、海燕650等飞机。

(s) 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

(2)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飞行教员执照,并依据其飞行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3) 按本规则以及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章的规定由局方授权可提供地面或飞行教学,并按照该授权执行地面或飞行教学的人员。

(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u) 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v)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a) 驾驶员执照

(1)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2) 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体检合格证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 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c) 飞行教员执照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该飞行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 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ii) 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

(iii)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iv)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3) 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

(i) 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该轻于空气航空器执照权利范围内提供的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训练;

(ii) 在本条(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iii) 在本条(c)(2)(i)、(c)(2)(ii)和(c)(2)(iii)中,由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d) 地面教员执照

(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该执照,方能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 除本条(d)(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地面训练;

(ii)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

(iii)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地面训练。

(3) 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

(i) 由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ii) 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提供的轻于空气航空器的

训练;

(iii) 由局方批准的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大纲、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的训练大纲或者经批准训练中心的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

(iv) 在本条(d)(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e) 仪表等级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持有飞机或直升机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等级;

(2)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3) 对于滑翔机机长,持有附带滑翔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4) 对于飞艇机长,持有附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和飞艇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5) 对于初级飞机机长,持有附带初级飞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f) Ⅱ类仪表运行许可

除按CCAR-121执行Ⅱ类运行的驾驶员外,实施Ⅱ类仪表运行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Ⅱ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取得登记国对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机长的许可。

(2) 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适合该型航空器的仪表等级,或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满足登记国对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副驾驶的条件。

(g) Ⅲ类仪表运行许可

除按CCAR-121执行Ⅲ类运行的驾驶员外,实施Ⅲ类仪表运行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Ⅲ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取得登记国对其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机长的许可。

(2) 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适合该型航空器的仪表等级,或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满足登记国对其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副驾驶的条件。

(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

(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i) 证件检查

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许可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在局方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a) 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必须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

(1) 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2) 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3) 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

(b) 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a)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1) 驾驶员执照,包括:

(i) 学生驾驶员执照;

(ii) 私用驾驶员执照;

(iii) 商用驾驶员执照;

(iv)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飞行教员执照;

(3) 地面教员执照。

(b)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 航空器类别等级:

(i) 飞机;

(ii) 旋翼机;

(iii) 滑翔机;

(iv) 轻于空气航空器;

(v) 初级飞机。

(2) 航空器级别等级:

(i) 飞机级别等级:

(A) 单发陆地;

(B) 多发陆地;

(C) 单发水上;

(D) 多发水上。

(ii) 旋翼机级别等级:

(A) 直升机;

(B) 自转旋翼机。

(iii) 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

(A) 飞艇;

(B) 自由气球。

(iv) 初级飞机级别等级:

(A) 陆地;

(B) 水上。

(3) 航空器型别等级:

(i) 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ii) 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ii) 直升机;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 号) 目录 A 章总则 (1) 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 (1) 第61.3 条适用范围 (1) 第61.5 条机构与职责 (1) 第61.7 条定义 (1) 第61.9 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 第61.11 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 第61.13 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 第61.15 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 第61.17 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 第61.19 条临时执照 (8) 第61.21 条执照的有效期 (9) 第61.23 条CCAR-121FS 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 第61.25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 第61.27 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 第61.29 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 B 章一般规定 (14)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14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14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15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15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15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16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18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20第61.57条定期检查..................................................21第61.59条熟练检查..................................................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

CCAR_61部R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73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 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CCAR-61R3

目录 A章总则 (1)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1) 第61.3条适用范围 (1)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1) 第61.7条定义 (1)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2)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3) 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4)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5)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5) 第61.19条临时执照 (5) 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5) 第61.23条 CCAR-121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5) 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5) 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6) 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7) B章一般规定 (9)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9) 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10) 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0) 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0) 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0) 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0) 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0) 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1) 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1) 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1) 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12) 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13) 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13) 第61.57条定期检查 (13) 第61.59条熟练检查 (13) 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4) 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14 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14)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14) 第61.69条补发执照 (15) 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16) 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16) 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 (17) 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18)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 定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8.01 •【文号】民航总局令第52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航,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令第5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教员、学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审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一)执照 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当该航空器在外国运行时,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 担任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格检查认可证书。 (三)教员合格证 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均需持有局方颁发的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注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提供使受训者获得颁发执照、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签署受训者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向其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四)学员合格证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的领航学员、飞行机械学员、飞行通信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学员合格证。 (五)执照和合格证的检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环节,是航空业发展的基石。本文将全面介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 教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并提供一些建议,以指导各方更好地履行这一 职责。 首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确保驾驶 员和教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审定规 则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资格要求、考试项目以及评定 标准等内容。 一、驾驶员资格要求: 1. 年龄要求:驾驶员申请合格审定的最低年龄为18岁。 2. 教育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同等学历 的专业培训经历。 3. 健康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健康标准,不得有严重的视觉、听觉、心理或身体疾病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二、飞行教员资格要求: 1. 飞行经历要求:飞行教员必须至少具备500飞行小时的经验, 并至少完成100小时的教学任务。

2. 技术要求:飞行教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飞行规程和操作技术,并能够有效地传授给学员。 3. 评定要求:飞行教员的授课能力、教学方法和学员评价等方面也会纳入考察范围。 三、考试项目: 1.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空中法规、飞行理论、机械知识等科目,以评估驾驶员和教员的知识水平。 2. 飞行技术考试:通过模拟飞行或实际飞行进行考察,评判驾驶员和教员的飞行能力。 四、评定标准: 1. 合格审定:符合资格要求且通过考试的驾驶员或教员将被认定为合格,并被授予相应的证明文件。 2. 不合格审定: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驾驶员或教员,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考或再次申请。 在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1. 定期更新规定:在飞行技术和航空法规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更新审定规则,以适应新情况和需求。 2. 审定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可靠性。

CCAR61考题(依据)

CCAR----61R考题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C第一条 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 A、飞行部或飞行队 B、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 C、局方C第三条 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A、飞行中 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 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 C 4、飞行经历时间是: 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 B、飞行时间 C、训练时间 A 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A、A、 B、 C、D 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 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B第五条(二) 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 A、2年 B、10年 C、无特别规定 C 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 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 C、没有 A 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A 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B 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A、30天 B、60天 C、90天 C 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指针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培训、 考试和认证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 的人员,包括商业航班、通勤航班、私人飞行等。 二、基本要求 1. 驾驶员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 够安全地操作飞机。 2. 驾驶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方可从事相 应的飞行任务。 3. 驾驶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包括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等。 三、培训和考试 1.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实际飞行技能、应急处 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应根据不同的驾驶员类型和任务需求进行选择,包括课堂教学、模拟器训练、实际飞行培训等。 3.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应根据不同的证书或执照要求进行选择,包括 笔试、口试、模拟器考试、实际飞行考试等。 四、认证和监管 1. 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经过国家民航局批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以确保其能够对驾驶员进行合格审定。 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驾驶员持 续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3. 证书或执照:驾驶员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后,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或续期。

五、其他要求 1. 驾驶员必须在每次飞行前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并对飞行计划进行 仔细的分析和评估。 2. 驾驶员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并与空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3. 驾驶员必须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包括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等。 总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 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的重要规定和标准。只有 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或执照的驾驶员才能从事相应的飞行任务,并且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认证机构和监管机构也需要对驾驶员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以 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ccar92部规章内容

ccar92部规章内容 摘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19190135.html,AR-92 部规章简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19190135.html,AR-92 部规章的内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19190135.html,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 正文: 【CCAR-92 部规章简介】 CCAR-92 部规章,全称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章由民航局颁布,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CCAR-92 部规章的内容】 CCAR-92 部规章共分为九章,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定义、术语和法规引用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合格审定机构: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和合格审定员等事项。 第三章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条件:详细规定了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在年龄、健康、教育背景、飞行经历、训练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四章合格审定程序:明确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证书颁发等程序。

第五章合格证书和执照:规定了合格证书和执照的种类、内容、有效期、变更、补发、注销等事项。 第六章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持证人在飞行、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规定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规章的法律责任,包括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序等。 第九章附则:包含了本规章的施行日期、历史修订情况和废止规定等内容。 【CC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 CCAR-92 部规章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对于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施本规章,可以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水平,为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CCR61部(14年9月第四次修订)最新修订后的内容

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于1996年8月1日正式发布,先后经过了2002年10月21日、2004年12月16日、2006年10月30日、2014 年7月10日4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订第61。7条,修订和增加了相关术语定义。 (1)修订了“飞行时间"的定义,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直升机飞行时间的描 述. (2)按照飞艇的体积大小,以4600立方米为界限区分飞艇和小型飞艇,从而修订了“飞艇”的定义,增加了“小型飞艇”的定义。 (3)随着通用航空的迅猛发展,小型航空器不断涌现,为了使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类别与航空器适航审定发展相适应,修订了“初级飞机”的定义。 (4)参照ICAO附件1的定义,新增了仪表飞行时间、倾转旋翼机、飞行机组成员、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级、威胁、威胁管理、人的行为、差错管理、商业航空运输运行、复杂飞机和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2、为了规范规章用语,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军用航空器驾驶员改为国家航空器驾驶员。 3、修订第61。13条,执照种类与等级设置发生变化. (1)新增运动驾驶员执照。随着民用航空的不断发展,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工作,参照附件1的国际标准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执照设置种类,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照. (2)新增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鉴于全球民用航空的高速发展,运输航空公司需要大量的适应现代化飞机多人制机组运行的驾驶员,作为对现行执照体系的补充.附件1早在2006年时就增加了一种新的飞机驾驶员执照类型—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我国从2007年底开始也试点培养了这类驾驶员,此次修订正式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纳入我国的飞行人 员执照管理体系中。(3)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教员等级签注。按照国务院法制处的要求,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教员等级。针对不同的教学需要,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基础教员等级,仪表教员等级和型别教员等级,运 动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运动教员等级。(4)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等级发生变化。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上仅签注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四种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和倾转旋翼机为新增等级,目前国内尚无,但附件1有此要求,所以考虑到规章制定的前瞻性,将其纳入航

1CCAR61考题(116题)

CCAR----61R考题116题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C 飞行部或飞行队 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 局方 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C A、飞行中 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 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 4、飞行经历时间是: A 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 B、飞行时间 C、训练时间 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B A、A、 B、 C、D 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 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 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C A、2年 B、10年 C、无特别规定 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 A 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 C、没有 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 A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 B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C A、30天 B、60天 C、90天 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B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C A、一周内 B、一个月内 C、60个日历日内 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 B A、3个月 B、120天 C、半年 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A A、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 B、不得在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 C、不得担任任何航空器的驾驶员

民航规章CCAR第61部考题

民航规章CCAR-61R考题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 C 飞行部或飞行队 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 局方 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C A、飞行中 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 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 4、飞行经历时间是:A 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 B、飞行时间 C、训练时间 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B A、A、 B、 C、D 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 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 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C A、2年 B、10年 C、无特别规定 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A 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 C、没有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A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 B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C A、30天 B、60天 C、90天 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B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C A、一周内 B、一个月内 C、60个日历日内 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B A、3个月 B、120天 C、半年 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 A A、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2.11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9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22年2月8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2月11日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4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7.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

管理。 第147.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与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在本辖区内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147.4条培训类别 按本规则申请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包括如下类别: (1)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 (2)机型维修培训; (3)发动机型号培训。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包括涡轮飞机(TA)、涡轮旋翼机(TR)、活塞飞机(PA)、活塞旋翼机(PR)等类别,应当在合格证上注明具体执照类别。机型维修培训和发动机型号培训应当在合格证上注明具体的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限定。机型维修培训应当在合格证上注明是否包含发动机型号培训。 第147.5条申请条件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 (2)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教学大纲及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等要求; (3)如适用,国外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持有本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 第147.6条申请材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8.01 •【文号】 •【施行日期】1996.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航,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 (一)驾驶员执照 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 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 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 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四)飞行学员合格证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和单飞的飞行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飞行学员合格证。 (五)仪表等级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 (d)如果符合下列条件,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而不需要满足训练课程的最低 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1)该驾驶员学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并在 提出申请的月份之前已通过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首次更新至少连续24 个日历月; (2)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3)驾驶员学校没有被委托进行该训练课程的考试; (4)实践考试和理论考试由非该驾驶员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 (e)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 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最终批准,而不需要满足训 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1)驾驶员学校获得该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已至少有24个日历月; (2)驾驶员学校应当: (ii)在实践考试中,上述学员中至少80%以上应当首次考试合格。并且考试是由非该驾驶员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的。 (3)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4)驾驶员学校没有被委托进行该训练课程的考试。 第141.77条特殊课程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申请实施本规则附件中未规定的训练课程,但应当证明该训练课程能够使参加训练的学员在

能力上达到本规则附件中相应训练课程或者CCAR-61部要求达到的标准。 D章委托考试 第141.81条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受委托进行相应考试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限制。 第141.83条受委托进行考试的资格要求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进行相应考试: (a)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并已通过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首次更新; (b)在获取受委托考试资格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已连续持有拟获取受委托考试资格的课程等级达24个日历月以上; (c)拟受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 (d)在受委托进行考试之日前的24个日历月内,该学校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2)在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中,有90%以上的学员首次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非该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 第141.85条权利 第141.87条限制和报告 (1)在原学校所接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学校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

飞行法规题库附答案

飞行法规题库 一、61部考题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 A、飞行部或飞行队 B、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 C、局方 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A、飞行中 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 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 4、飞行经历时间是: 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 B、飞行时间 C、训练时间

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A、A、 B、 C、D 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 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 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 A、2年 B、10年 C、无特别规定 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 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 C、没有 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

A、前24个日历月 B、前12个日历月 C、前6个日历月 在61部中是针对所有商业运营,包括通用飞行。对于121部运行的公司必须在前6个日历月进行熟练检查,否则不能担任机组必须成员。所以建议取消此题。 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A、30天 B、60天 C、90天 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际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 A、一周内 B、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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