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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指针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培训、

考试和认证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

的人员,包括商业航班、通勤航班、私人飞行等。

二、基本要求

1. 驾驶员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

够安全地操作飞机。

2. 驾驶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方可从事相

应的飞行任务。

3. 驾驶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包括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等。

三、培训和考试

1.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实际飞行技能、应急处

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应根据不同的驾驶员类型和任务需求进行选择,包括课堂教学、模拟器训练、实际飞行培训等。

3.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应根据不同的证书或执照要求进行选择,包括

笔试、口试、模拟器考试、实际飞行考试等。

四、认证和监管

1. 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经过国家民航局批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以确保其能够对驾驶员进行合格审定。

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驾驶员持

续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3. 证书或执照:驾驶员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后,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或续期。

五、其他要求

1. 驾驶员必须在每次飞行前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并对飞行计划进行

仔细的分析和评估。

2. 驾驶员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并与空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3. 驾驶员必须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包括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等。

总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

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的重要规定和标准。只有

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或执照的驾驶员才能从事相应的飞行任务,并且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认证机构和监管机构也需要对驾驶员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以

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 号) 目录 A 章总则 (1) 第61.1 条目的和依据 (1) 第61.3 条适用范围 (1) 第61.5 条机构与职责 (1) 第61.7 条定义 (1) 第61.9 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3) 第61.11 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6) 第61.13 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6) 第61.15 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8) 第61.17 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8) 第61.19 条临时执照 (8) 第61.21 条执照的有效期 (9) 第61.23 条CCAR-121FS 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9) 第61.25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9) 第61.27 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0) 第61.29 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3) B 章一般规定 (14)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14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14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15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15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15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16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16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17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18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20第61.57条定期检查..................................................21第61.59条熟练检查..................................................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

CCAR_61部R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73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 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 CCAR-61R3

目录 A章总则 (1) 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1) 第61.3条适用范围 (1)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1) 第61.7条定义 (1) 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2) 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3) 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4)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5)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5) 第61.19条临时执照 (5) 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5) 第61.23条 CCAR-121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5) 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5) 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6) 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7) B章一般规定 (9) 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9) 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10) 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0) 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0) 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0) 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0) 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0) 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1) 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1) 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1) 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12) 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13) 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13) 第61.57条定期检查 (13) 第61.59条熟练检查 (13) 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4) 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14 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14) 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14) 第61.69条补发执照 (15) 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16) 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16) 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 (17) 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18)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环节,是航空业发展的基石。本文将全面介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 教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并提供一些建议,以指导各方更好地履行这一 职责。 首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确保驾驶 员和教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审定规 则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资格要求、考试项目以及评定 标准等内容。 一、驾驶员资格要求: 1. 年龄要求:驾驶员申请合格审定的最低年龄为18岁。 2. 教育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同等学历 的专业培训经历。 3. 健康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健康标准,不得有严重的视觉、听觉、心理或身体疾病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二、飞行教员资格要求: 1. 飞行经历要求:飞行教员必须至少具备500飞行小时的经验, 并至少完成100小时的教学任务。

2. 技术要求:飞行教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飞行规程和操作技术,并能够有效地传授给学员。 3. 评定要求:飞行教员的授课能力、教学方法和学员评价等方面也会纳入考察范围。 三、考试项目: 1.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空中法规、飞行理论、机械知识等科目,以评估驾驶员和教员的知识水平。 2. 飞行技术考试:通过模拟飞行或实际飞行进行考察,评判驾驶员和教员的飞行能力。 四、评定标准: 1. 合格审定:符合资格要求且通过考试的驾驶员或教员将被认定为合格,并被授予相应的证明文件。 2. 不合格审定: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驾驶员或教员,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考或再次申请。 在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1. 定期更新规定:在飞行技术和航空法规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更新审定规则,以适应新情况和需求。 2. 审定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可靠性。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指针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培训、 考试和认证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 的人员,包括商业航班、通勤航班、私人飞行等。 二、基本要求 1. 驾驶员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 够安全地操作飞机。 2. 驾驶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方可从事相 应的飞行任务。 3. 驾驶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包括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等。 三、培训和考试 1.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实际飞行技能、应急处 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应根据不同的驾驶员类型和任务需求进行选择,包括课堂教学、模拟器训练、实际飞行培训等。 3.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应根据不同的证书或执照要求进行选择,包括 笔试、口试、模拟器考试、实际飞行考试等。 四、认证和监管 1. 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经过国家民航局批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以确保其能够对驾驶员进行合格审定。 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驾驶员持 续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3. 证书或执照:驾驶员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执照后,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或续期。

五、其他要求 1. 驾驶员必须在每次飞行前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并对飞行计划进行 仔细的分析和评估。 2. 驾驶员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并与空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3. 驾驶员必须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包括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等。 总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具备 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飞行安全的重要规定和标准。只有 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或执照的驾驶员才能从事相应的飞行任务,并且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任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认证机构和监管机构也需要对驾驶员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以 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ccar92部规章内容

ccar92部规章内容 摘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9160984.html,AR-92 部规章简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9160984.html,AR-92 部规章的内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f19160984.html,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 正文: 【CCAR-92 部规章简介】 CCAR-92 部规章,全称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章由民航局颁布,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CCAR-92 部规章的内容】 CCAR-92 部规章共分为九章,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定义、术语和法规引用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合格审定机构: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和合格审定员等事项。 第三章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条件:详细规定了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在年龄、健康、教育背景、飞行经历、训练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四章合格审定程序:明确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证书颁发等程序。

第五章合格证书和执照:规定了合格证书和执照的种类、内容、有效期、变更、补发、注销等事项。 第六章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持证人在飞行、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规定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规章的法律责任,包括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序等。 第九章附则:包含了本规章的施行日期、历史修订情况和废止规定等内容。 【CC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 CCAR-92 部规章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对于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施本规章,可以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水平,为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2.11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9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22年2月8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2月11日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4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7.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

管理。 第147.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与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在本辖区内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147.4条培训类别 按本规则申请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包括如下类别: (1)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 (2)机型维修培训; (3)发动机型号培训。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包括涡轮飞机(TA)、涡轮旋翼机(TR)、活塞飞机(PA)、活塞旋翼机(PR)等类别,应当在合格证上注明具体执照类别。机型维修培训和发动机型号培训应当在合格证上注明具体的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限定。机型维修培训应当在合格证上注明是否包含发动机型号培训。 第147.5条申请条件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 (2)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教学大纲及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等要求; (3)如适用,国外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持有本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 第147.6条申请材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一、前言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是指对于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的机构进行审定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则。本规则旨在保证维修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营。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学校、技术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基本要求 1. 维修培训机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和条件,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注册。 2. 维修培训机构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3. 维修培训机构应有充足的师资力量,教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

实践经验,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4. 维修培训机构应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和实验室条件,满足教学需要, 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5. 维修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 四、审定程序 1. 维修培训机构申请审定时,应向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提 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2. 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审核, 对维修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师资力量、设施设备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 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该维 修培训机构成为合格审定单位。如未通过审定,则需重新申请并接受 重新评估。 4. 维修培训机构获得合格审定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核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管理 1. 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将对已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学生考试监督、投诉处理等。 2. 维修培训机构应及时向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教学计划和师资力量的变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3. 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对违反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批准、撤销批准等。 六、附则 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则解释权归民用航空局所有。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民航局令第13号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正文: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航局令第13号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型号合格证 第三章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第四章仅依型号合格证生产 第五章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适航证、适航批准书 第七章特许飞行证 第八章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九章出口适航批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 (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 (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 第四条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可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民航局将按有关适航标准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要求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执行本规定第三章适用条款; (3)产品的设计制造人如欲继续生产,则应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或第五章的适用条款。 (4)1987年5月31日以前由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欲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适用条款。 第五条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一)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三)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但报告已由使用人按本条规定向民航局提交,则上述批准书持有人或权益转让所有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二)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或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三)项所述的任何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须遵循本条(一)、(二)和(四)项规定向民航局报告: (1)由于飞机系统或设备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着火; (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使发动机及航空器的结构、设备或部件损伤; (3)驾驶舱或客舱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 (4)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 (5)螺旋桨、旋翼浆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8.01 •【文号】 •【施行日期】1996.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航,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 (一)驾驶员执照 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 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 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 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四)飞行学员合格证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和单飞的飞行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飞行学员合格证。 (五)仪表等级

CCR61部(14年9月第四次修订)最新修订后的内容

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jiàoyuán)合格审定规则》于1996年8月1日正式(zhèngshì)发布,先后经过了2002年10月21日、2004年12月16日、2006年10月30日、2014年7月10日4次修订(xiūdìng)。 本次修订的主要(zhǔyào)内容有: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nèiróng)如下: 1、修订第61.7条,修订和增加了相关术语定义。 (1)修订了“飞行时间”的定义,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直升机飞行时间的描述。(2)按照飞艇的体积大小,以4600立方米为界限区分飞艇和小型飞艇,从而修订了“飞艇”的定义,增加了“小型飞艇”的定义。(3)随着通用航空的迅猛发展,小型航空器不断涌现,为了使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类别与航空器适航审定发展相适应,修订了“初级飞机”的定义。(4)参照ICAO附件1的定义,新增了仪表飞行时间、倾转旋翼机、飞行机组成员、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级、威胁、威胁管理、人的行为、差错管理、商业航空运输运行、复杂飞机和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2、为了规范规章用语,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军用航空器驾驶员改为国家航空器驾驶员。 3、修订第61.13条,执照种类与等级设置发生变化。 (1)新增运动驾驶员执照。随着民用航空的不断发展,低空空域改革不断深化,为支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对通用航空的需求,规范滑翔机、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等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工作,参照附件1的国际标准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执照设置种类,增加了运动驾驶员执 照。(2)新增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鉴于全球民用航空的高速发展,运输航空公司需要大量的适应现代化飞机多人制机组运行的驾驶员,作为对现行执照体系的补充。附件1早在2006年时就增加了一种新的飞机驾驶员执照类型-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我国从2007年底开始也试点培养了这类驾驶员,此次修订正式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纳入我国的飞行人员执照管理体系中。(3)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教员等级签注。按照国务院法制处的要求,取消飞行教员执照,改为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教员等级。针对不同的教学需要,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基础教员等级,仪表教员等级和型别教员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上可签注运动教员等级。(4)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的航空器等级发生变化。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地面教员执照上仅签注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四种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和倾转旋翼机为新增等级,目前国内尚无,但附件1有此要求,所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6号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8年3月4日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A章总则 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

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121.3条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条款的要求。 第121.5条定义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正文: ----------------------------------------------------------------------------------------------------------------------------------------------------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A章总则 第135.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35.3条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运营人所实施的以取酬为目的的下列商业飞行活动: (1)使用下列小型航空器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以及长途空中游览飞行: (i)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 (ii)正常类直升机。 (2)使用下列运输类飞机实施的载货或者不定期载客飞行: (i)旅客座位数(不包括机组座位)30座及以下。 (ii)最大商载3400千克及以下。

(3)使用运输类直升机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4)下列短途空中游览飞行: (i)除自由气球外,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空中游览飞行: (A)在同一起降点完成,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超过40千米。 (B)在两个直线距离不超过40千米的起降点间实施。 (ii)使用自由气球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经批准的飞行区域内实施,并且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应当包含在该区域之内的空中游览飞行。 (b)本规则所称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是指从事本条(a)款规定商业飞行活动的运营人。 (c)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以及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d)本规则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135.5条职责划分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统一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格式。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备案。 (c)在本规则中,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局方。 第135.7条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的基本要求 (a)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后,方可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b)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第135.9条遵守的法律、规章和程序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雇员知悉在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运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章和程序。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所有驾驶员熟悉与其履行的职责相关的,为所飞地区、所用机场以及有关空中航行设施而制定的法律、规章和程序。还应当保证飞行机组的其他成员熟悉在航空器运行中与履行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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