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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2部规章内容

ccar92部规章内容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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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9047379.html,AR-92 部规章概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9047379.html,AR-92 部规章的内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9047379.html,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

正文

【CCAR-92 部规章概述】

CCAR-92 部规章,全称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一部重要的规章。该规章由民航局颁布,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CCAR-92 部规章的内容】

CCAR-92 部规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适用范围:明确了本规章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

2.合格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需要满足的身体、心理、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合格标准。

3.审定程序:详细阐述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审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体检、面试、理论考试、飞行检查等环节。

4.合格证和执照:明确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证和执照的颁发、管理和使用规定。

5.持续适航:要求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在取得合格证和执照后,还需进行持续的培训和检查,以保证其始终符合合格标准。

【CC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

CCAR-92 部规章对于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保障安全:通过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身体、心理、知识和技能素质,从而降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风险,保障飞行安全。

2.提升行业水平:通过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培训和检查要求,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提高民用航空业的服务质量。

3.促进行业发展:通过明确和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为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民用航空业,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 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重点: 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部号局令号标题备注CCAR-11LR-R1 民航总局第4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1LR-R2 民航总局第1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2LR 民航总局第4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2LR-R1 民航总局第18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CCAR-14-R1 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CCAR-17 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CCAR-18-R1 民航总局第11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有效

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失效CCAR-25-R4 民航局第209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6 民航局第210号令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有效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 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 定 有效 CCAR-33-R2 民航局第207号令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CCAR-35 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螺旋桨适航标准有效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 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 (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前款所述“运行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的航空器(机型、国籍和登记标志); (二)使用的机场(含起飞、着陆和备降机场);

新CCAR部全解读

新C C A R部全解读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新CCAR-121部全解读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 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 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 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通过规章颁布5年多的实践和公共航空运输发展的多样需求看来,这样设定较为单一,与目前迅速发展的公共航空运输已不太适应,有调整的必要。 本次修订时除保持原定的适用范围外,新增了补充运行种类,即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吨的多发飞机,实施补充运行的航空承运人,其满足规章要求比实施国际和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种类的航空承运人简单,投入也较少。例如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飞行跟踪系统取代飞行签派系统来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此类运行的范围除规定的高原航路和机场外,可以以区域的方式获得局方批准,从而免除了机场、航路逐一审查批准的适用要求,机长的资格也只需符合区域运行的要求等。 由于相对CCAR-135部而言,适用于CCAR-121部范围的飞机都是在起飞全重5.7吨以上的旅客座位数较多或商载较重的大飞机,所以规章名称改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此次修订增补了持续适航维修部分。 本次修订前,持续维修的要求是以《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来要求的。而对于运行中的运输飞机的机载设备的要求,则于

CCAR61部基础内容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 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 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在航空器中实施; (2)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3)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 (2)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应当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飞行模拟机: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它是按特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它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 AR-18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2.11 •【文号】民航局令第28号 •【施行日期】199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发布日期:1997年1月6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6日)修订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 -183) (1992年12月11日民航局令第2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而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代表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委任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航空器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条定义 (一)适航部门是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以下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及各航空器审定中心。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授权 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委任代表类别 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 (1)工程委任代表; (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 (5)其他代表。 上述各类委任代表根据需要可设置不同的专业。 第八条委任代表条件

ccar92部规章内容

ccar92部规章内容 【最新版】 目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9047379.html,AR-92 部规章简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9047379.html,AR-92 部规章的内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9047379.html,AR-92 部规章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CCAR-92 部规章是中国民航局发布的一项关于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 规章,全称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工作管理规定》。该规章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工作的管理,确 保飞行安全。 CCAR-92 部规章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定义、维修和改装工 作的基本要求等。 第二章维修和改装许可:规定了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工作的 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和改装许可,并对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变更、延续、撤销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维修和改装工作质量管理:要求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 工作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维修和改装工作的实施:详细规定了维修和改装工作的实施 过程,包括工作程序、技术标准、维修记录和报告等。 第五章维修和改装工作的监督检查:规定了中国民航局及其地区管 理局对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工作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工作的企业、

维修人员以及民航管理部门等在违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处罚规定:对违反本规章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主要包括本规章的解释、施行日期等。 CCAR-92 部规章对于确保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工作的安全、规范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该规章明确了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有助于提高维修和改装工作的质量。其次,规章对于维修和改装工作的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保障飞行安全。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 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09:33 适航规章 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 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 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 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 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 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民用航空规章 hkgz=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 hkgz=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 hkgz=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 hkgz=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hkgz=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 hkgz=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hkgz=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 hkgz=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 hkgz=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 hkgz=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 hkgz=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 hkgz=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 hkgz=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 hkgz=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 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 09:33 适航规章 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 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 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 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 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 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

ccar92部规章内容

ccar92部规章内容 CCAR92部规章内容是指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所制定的关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 规章和要求。CCAR92的全称为"中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模型"(China Comprehensive Capital Adequacy Ratio)第92号文件,被用作衡量银行资本充足度和风险管理水 平的重要指标。 CCAR92部规章内容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CCAR92规定,金融机构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充足率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这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在经济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增加时,仍能保持稳定的财务状况和持续运营。 2. 风险管理要求:CCAR92规定了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 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查机制,全面识别并应对可能的风险。 3. 市场风险要求:CCAR92规定了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市场风险管理系统,以评 估和控制市场价格波动对其投资组合的潜在影响。金融机构需要定期测量市场风险,并确保风险敞口在可控范围内。 4. 操作风险要求:CCAR92规章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报告等方面。金融机构需要识别、评估和管理可能的操作风险,以防止和减少由于内部操作失误、技术故障或人为错误等原因导致的潜在风险。 5. 报告要求:CCAR92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监管部门报告相 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对其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总之,CCAR92部规章内容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确保金融机构在面对各种风险时能够保持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以提高自身的合规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CAAC)颁发的批准的机场内和机场周围的航空器活动中适用。 二、定义 (一)“CCAR91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条件证书》第十八版以及之后的版本。 (二)“航空器”是指任何机体支撑的、以机动飞行为目的而构造的设备或载具,包括具有无人驾驶能力的飞行器,但不包括气球和其他非机动的气体载具。 (三)“机场”是指CAAC批准的航空器活动场所,包括飞行管理区域和航空器活动场所。 (四)“民用航空器”是指从事非军事性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 (五)“军用航空器”是指从事军事性航空活动的航空器。 (六)“飞行活动”是指本规定规定的所有类型的飞行活动,包括发射、起飞、升空、飞行、着陆、着陆入场、跑道滑行、水上飞行活动和守空。 三、基本原则 本规则规定的空中活动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应当以最小的威胁和正常飞行的安全为前提。 四、空中活动

(一)所有安全设备应符合CCAR91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灯、红绿灯、仪表、指示灯等。 (二)飞行活动应当遵守CCAR91,并且应当服从当地空中交通 管制员的指挥。 (三)为了确保空中交通安全,飞行员应将航空器始终置于空中交通管制的控制下,并始终在安全的高度和速度飞行。 (四)飞行员应当及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航空器的位置、速度、高度等信息。 (五)飞行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缓解可能发生的空中紧急情况。 (六)飞行员应当按照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令进行飞行活动。 (七)飞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规定和流程进行飞行活动,同时尊重其他航空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向左或向右移动飞行航向线、权利以最大高度飞行以及权利转向新的航向线等。 五、通行规则 (一)在航空器活动场所,飞行员只能按照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令进行飞行活动。 (二)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乘客安全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机噪声限制管理条例》。 (三)任何未被授权或未经允许的飞行活动都是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护照跨界飞行、未受控制的空中区域飞行、从未被批准的机场起飞和降落等。

ccar92部规章内容

ccar92部规章内容 摘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9047379.html,AR-92 部规章简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9047379.html,AR-92 部规章的内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9047379.html,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 正文: 【CCAR-92 部规章简介】 CCAR-92 部规章,全称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章由民航局颁布,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CCAR-92 部规章的内容】 CCAR-92 部规章共分为九章,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定义、术语和法规引用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合格审定机构: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和合格审定员等事项。 第三章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条件:详细规定了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在年龄、健康、教育背景、飞行经历、训练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四章合格审定程序:明确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证书颁发等程序。

第五章合格证书和执照:规定了合格证书和执照的种类、内容、有效期、变更、补发、注销等事项。 第六章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持证人在飞行、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规定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规章的法律责任,包括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序等。 第九章附则:包含了本规章的施行日期、历史修订情况和废止规定等内容。 【CC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 CCAR-92 部规章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对于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施本规章,可以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水平,为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2号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7.18 【实施日期】2000.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2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FS)的决定 为使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决定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

运行》中规定的国际标准和民航总局其他现行规定,对1999年5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3号令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六条的标题修改为:“〔按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 (1)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 (2)负责维修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 (3)总飞行师; (4)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等人员组成的运行管理办公室或者等效机构,其工作直接向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负责。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负责运行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监督检查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除按本规则第十六章规定得到局方的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点至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一台发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涡轮飞机运行。” 三、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在前6个日

CCAR-25规章及各部分要求特点分析

CCAR-25规章及各部分要求特点分析 一、飞行(性能、操纵性和机动性、配平、稳定性、失速、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其他飞行要求)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25.231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陆上飞机在任何可合理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或者在着陆或起飞期间发生回跳时,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前翻倾向。此外还要求: (1)机轮刹车工作必须柔和,不得引起任何过度的前翻倾向; (2)如采用尾轮式起落架,在混凝土跑道上起飞滑跑时,必须可能在80%VS1 的速度,维持直至推力线水平的任何姿态。 (b)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制定对起飞、滑行和着水的安全最不利的水面条件。 §25.233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飞机在地面运行可预期的任何速度,在风速直到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高于25节)的90°侧风中,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地面打转倾向。这可在制定§25.237要求的90°侧风分量时予以表明。 (b)陆上飞机在以正常着陆速度作无动力着陆中必须有满意的操纵性,而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无需利用刹车或发动机动力来维持直线航迹。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无动力着陆中予以表明。 (c)飞机在滑行时必须有足够的航向操纵性。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起飞前滑行的过程中予以表明。 §25.235滑行条件当飞机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减震机构不得损伤飞机的结构。 §25.237风速 (a)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制定在干跑道上对起飞和着陆经演示是安全的90°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b)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有下述要求: (1)必须制定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一切水面条件下起飞和着水均安全的最大的90°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2)必须制定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一切水面条件下往任何方向滑行均为安全的风速,该风速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25.239水面喷溅特性、操纵性和稳定性 (a)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在起飞、滑行和着水期间以及本条(b)所列条件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引起损坏或造成进水量过大的喷贱特性; (2)不得有危险的不可控制的海豚运动、弹跳或摇摆倾向; (3)辅助浮筒或翼梢浮筒、机翼翼尖、螺旋桨桨叶或其它未按承受水载荷设计的部分不得浸入水中。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 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 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这里我们将CCAR-91 、CCAR-135 和 CCAR-121 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 适用范围、 CCAR-121 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 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 CCAR-121 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 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机长进入条件 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 250 小时。满足 CCAR-61 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基 组类 I 毕业于 CCAR-141 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 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 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 少有 230 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最 有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 有 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 组大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20 小时(不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300 小时,且 类起 副超过 10 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 机 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 II 飞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驾长 全飞行 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 小于 2200 小时。

重时。 驶 13 6经 吨 以 历 下者 无 1、毕业于按照 CCAR-141 部批准的课 副程,该课程至少有250 小时飞行训练时 驾间;经 历 者 无 机 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 0 小时,其中在组类II 飞机上不少于 驶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20 小时(不超过 10 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 经 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 飞行 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 小历 时。 者 最有 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 500 小时;大 副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50 小时(不起 超过 25 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飞 驾 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 全 驶 飞行 10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500 小重 时。 13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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