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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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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司法制度-

摘要: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水平己经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程度以及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二十多年来,虽然在实体立法、程序立法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历史文化等综合原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因此,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对策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理论是指导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基本思想,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定位,并明确现代先进刑事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的发展动态,以此指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一)“新社会防卫论”理论。

二战以后,刑事司法领域出现“新社会防卫论”思想,该思

想以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为代表。首先,“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该理论倡导以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权利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从传统的主张报应刑的刑事司法观念转变到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事司法理念。其次,注重刑法的个别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个别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在考量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使定罪量刑更显针对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因此,建立新社会防卫论基础上的多元司法处遇制度更具适用性。现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的非监禁化、轻缓化等变化趋势即是该多元化处遇制度的体现。

(二)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是刑法学的根基,其中“主体要件”无论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还是其他犯罪构成理论中,都处于基础地位。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到主体的“特定身份”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两个因素对行为主体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解决的是“谁该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作为犯罪构成基础要件的主体要件要解决的自然也是这两个问题。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身份”,有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受社会和自身生理条件影响比较大,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遇方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最优利益。

(三)国际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保障原则。

未成年人关系着世界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联合国大会以及连

续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重点讨论,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利亚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确立了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归纳起来,主要有最大利益原则、双向保护原则、预防、教育为主原则、减少司法干预原则、保护少年权利原则、法律援助原则、相称原则等。上述原则透过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本身具有的独特价值理念,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特点,从保护未成年最大利益角度出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未成年人定罪标准的问题,刑法规定不全面。

如前所述,未成年犯因本身独有的特点而成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罚应依照适合于未成年人特殊的构成要件处理,而现行刑法并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合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定罪处罚规格、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用一般定罪标准定罪,在处罚方面,对未成年人比照成年人从宽处罚,从而出现了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问题,这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同时,未成年犯作为特殊主体,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标准就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缺乏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指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抹销其犯罪记录,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法消灭制度,是现代刑事法先进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犯罪人前科污点的存在必然导致其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

誉的损害,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其人生刚刚开始,前科污点将使他们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受到社会歧视,失去许多应当享有的权利,严重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不利于其复归社会。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这一规定虽然附条件地免除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但是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三)欠缺对未成年犯非监禁刑罚处置方法的规定。

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有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来自社会,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在谦抑原则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倡司法处遇轻缓化、非监禁化,采用“宽松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大多采用缓刑、假释、社区服务等非刑罚处置方法。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实施的非监禁刑主要是通过缓刑、假释和社区矫正来体现的。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一再强调对未成年犯要采取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包括可以比照成年犯放宽非监禁刑的条件,但由于我国刑法未对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做具体规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的非监禁刑在实践操作中基本等同于成年人,不利于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和对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议

如上文所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存在各种问题,笔者试从反思、比较和借鉴的角度,寻找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方面的完善途径。

(一)制定并完善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常涉罪名的犯罪构

成。

笔者认为,应结合新社会防卫论、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诸原则,明确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问题。对原有《刑法》已经规定的盗窃、抢劫、强奸等常用罪名,运用相称原则处理,把盗窃、抢夺、寻衅姿事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在犯罪构成上对比成年人犯罪予以区分,另外要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的原则制定具体化的规定,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实质上的平等。

(二)完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处置制度。

根据“新社会防卫论”理论,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罚理念,建立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完善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该处罚方法原则上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具体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非监禁刑处罚方法,具体可以包括:(1)司法警告。(2)管教协助。如果未成年犯罪人被免于刑罚,而其家庭无力管教或管教不当,可以由人民法院派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3)社区公益服务。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定的场所,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指定的社区完成一定的公益劳动。(4)保护观察处分。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司法令,对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交往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等。

(三)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如果为公众所知,必然会降低公众对其的肯定性评价,对其以后的成长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因此,应建立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具体

做法。当然,前科消灭制度应当有条件地谨慎适用,笔者建议仅适用于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人,具体做法可借鉴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刑罚执行完毕后,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前科消灭,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一定的考察期,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人的表现,确定其能做到遵纪守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完全符合前科消灭的规定条件,最后由原审法院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对于持有《前科消灭证明书》的未成年犯罪人,视其未曾犯罪,之前表明其犯罪的法律文书不记入户籍和人事档案,保证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社会,促使其顺利成长。

(四)完善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首先,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没有解决执行主体的问题。现实中,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机构较多,如基层司法所、工会组织、共青团、妇联等,上述规定容易产生多头管理。笔者建议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中单独设立社区矫正机构来开展矫正工作。因为社区矫正本身是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业务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尤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的社区矫正,要求矫正工作人员具有教育感化及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的业务水平,现今我国司法行政机构人员本身配置紧凑且专业结构单一,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其它工作严格分开、各司其职,培养专业的矫正队伍,既可以缓解人员不足的压力又避免了人员之间因职责分配不明而相互推诿,有利于提高矫正效率。其次,要建立针对于未成年犯的特殊社区矫正场所。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要求其在社区矫正中要与成年人分开。实践中可挑选优秀社区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基地,在相关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

作。再次,在矫正内容与方式上,矫正机关可以联系组织相关专家、高校工等志愿人员,为社区矫正工提供培训工作,从而逐步建立一支比较稳定的帮教矫正队伍。一方面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志愿人员通过多种方法促使犯罪人改造和转化,努力避免犯罪人重新犯罪,另一方面,对犯罪人进行职业培训和文化教育,为他们复归社会提供谋生技能。

2020年《中国法律史》作业二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

2020年《中国法律史》作业二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 1.简述奴隶制五刑 答:(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2.解释周公制礼更多作业答案威yaoyao9894 答: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简述七弃三不去 答:“七出”是对于古代男性休妻的标准理由,“三不去”则正好相反,是不可休妻的理由。“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此七条出自汉代《大戴礼记》。“三不去”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的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因该审判方式是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因此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5.比较明德慎罚与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要大力提倡"德"化,和推广"德"的作用,在进行惩罚或度者处罚的时候要慎重. 德主刑辅:是说要以"德"治为主问,惩罚或者处罚为辅. 一个是在面对大答众真正版使用的时候,一个是立法者或者统治者的立法时或权者统治时的理念或者纲要. 6.试述《法经》的结构和内容 答:(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主要问题(一)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问题(一)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

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及教学计划

《中国司法制度》教学计划 授课对象:政法系2004级法律事务班 教学工作计划内容: 一、教学目的要求: 该课程以讲授中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密切联系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实际以及其发展和改革,来阐明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本课程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中国司法制度的相关知识,并通过与各国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比较了解我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改革的背景及其必要性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进展。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概念、特征、起源发展、功能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展望);法院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了法院制度的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功能,以及法官制度的相关内容;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和司法鉴定等与司法相关的制度。

三、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措施: 由于本学科与三大诉讼法联系较多,故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继续熟练掌握三大诉讼法的知识,以便融会贯通。教材 1.教材:《中国司法制度》(主编:谭世贵,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1、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 2、题量要适当并且难易搭配。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25%,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35%,比较容易的试题占总数的40%。 3、考试题型。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共五--六种题型。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应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大体主观性试题占70%,客观性试题占30---40%左右。考试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时间12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知识点: 导论 司法制度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改革 第一章法院制度 法院制度法院组织体系法官独任庭合议庭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第二章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检察官审查起诉不起诉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 第三章侦查制度 侦查侦查制度侦查机关侦查官员 第四章执行制度 执行监狱刑罚执行收监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狱政管理分押分管警戒教育改造民事执行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执行承担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止 第七章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涉外仲裁 第八章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行政调解法庭调解人民调解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平时作业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作业答案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答:普通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相结合的原则、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差额选举原则。 2、简述1978-1991年我国政治制度的特征。 答:一、在党政关系方面,20世纪80年代强调党政分开,90年代强调党如何执政。二、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9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加强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统一的经济政策。三、在经济走向上,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经济走向并不明确,因而经济制度在激烈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改革和前进。四、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的紧张与冲突转变为90年代的相对缓和与和谐。五、在意识形态方面,朝向更加理性和合理化的方向推进。 3. 简述宪法主要哪些方面体现了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 答:一、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架构;二、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三、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简述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含义 答: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实际上就是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建构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形式、制度和运作机制的总和。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司法制度》学习纲要 【说明】 1.本学习纲要中带有“★”的部分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 2.期末考试题型主要包括: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的特征 1民主性(人民性) 2终局性 3公正性 4效率性 5独立性 6权威性 二、司法制度 ★*概念 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调整功能 3保障功能 4服务功能 5教育功能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人权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司法统一原则 4接受监督原则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审判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人的利己本性与情感弱点仅靠自制无法克服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找准位,不越位,不错位。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一)司法效率的概念 在一定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司法活动公正性的程度。★(二)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成本的合理性 ★(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 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 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阅读教材P46—49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刑事司法的两种体系

《刑事司法的两种体系》的读书报告 本文对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现象作出深刻的批判。作者以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为开端,提出美国刑法表面上是以公平作为最基本原则,但事实上美国刑事司法存在双重标准和两种不同体系,即就是,由于被告的种族跟阶级,而采用轻重程度不一的标准来进行判决——也就是,平等只存在于白人和身份地位高的人的群体中。作者提出,尽管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宣布的是平等,而且惩罚的合法性也要求,审判的根据不在于身份,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却无视公平,并且利用不公平来减少实现先发权利的代价。虽然采取双重标准的确能够再节约成本上起到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不能缺少,但是这样刑事司法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极大挑战。对此作者分别在辩护权,陪审团和判决三方面通过列举出实例,指出美国刑事司法对种族和阶级上的歧视行为和司法机关如何掩盖不公正事实的手段,并在此之上批评了美国司法体系的不公平。 关键词:美国刑事司法双重标准歧视 美国刑事司法:作者认为,美国刑事司法表面是平等,但同时却表现出了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原文,“表面看来,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宣布的是平等。惩罚的合法性要求,对个人的审判的根据是行为而非身份。然而与此同时,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也表现出了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 双重标准:指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在处理案件中,对于不同的人的判案标准不同,对于白人,富人用的“平等”的原则来对待,但对于黑人,穷人等,则是用“不公平”的态度处理。原文,“在每个关键的领域,种族和阶级界线的两端都存在双重标准。”“所以双重标准的共同点在于他们运用的是不平等,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实现宪法权利的代价。” 歧视:本文特指在刑事司法案中法院对黑人、少数族裔和穷人的歧视。 本文思路: 提出论点:作者开篇提出吉迪恩诉温赖案:一个身无分文的被控吉迪恩写信请求最高法院的帮助,法院接受了请求并任命最好的律师来为之辩护,最终吉迪恩无罪释放。借此,作者提出了美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但作者马上又说,这种公平并非真正的公平,只是表面的——作者列举数据说明监狱里黑人、穷人的数量远多于白人、富人,并指出,黑人、穷人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服刑时间更长,交付的保释金更高等等。因此,作者提出了双重体系的观点,并开始论证。 论证:作者从三个方面来证明美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现象: 1、辩护权。作者指出,虽然法院给被告一个权利——当面对严重的刑事指控时,即使身无分文,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但事实上却有严重的限制:一是,法院并不担保所任命的辩护律师有足够的辩护能力;二是,被告只能够在初审和第一上诉的初始阶段才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此以后这个权利就丧失了。这也意味着,穷人并不一定能够获得真正有用的帮助,而富人可以自己请律师,并不存在这种问题。因此作者提出,“一个人所获得的裁判准确地说取决于他或她的财富的多少”,法律本身尽管是公正的,但司法执行之时却不遵循这种公正,而是采取不公正的做法,这就是所谓的两种体系。 2、陪审团歧视。作者提出,在以前很长一段时间中,陪审团一直都是纯白人,而今日法律上虽然是公正的、不歧视黑人的,但实际操作中,在陪审团的人员组成上,仍然排斥黑人,用的是一种叫“绝对回避”的程序——当事人可以不提出任何理由要求一定人数的陪审员回避——在一次判决中的陪审团名单上,即使能够看到黑人的名字,也因为绝对回避而使陪审团实际上都是白人。明确的种族歧视没有了,但隐晦的歧视依旧存在,作者对此提出强烈批评。 3、判决。在这一点,作者用大麻的例子来说明。作者提出,历史上,携带大麻的处罚一开始很重,但后来却越来轻——这是因为开始使用大麻的主要是黑人和少数族裔的人,但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篇一:20XX年网络教育离线作业法理学中国司法制度法律文书 法理学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B、法的阶级性)。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出自(c、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是在党的哪一次大会上首次提出的?(d、十五大) 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d、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6、法的废止属于立法过程的(c、立法完善阶段)。 7、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B、义务性规范)。 8、西方首次提出法治思想的是(a、亚里士多德) 9、立法体制的核心是(a、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10、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保证立法的质量)。 11、“有法可依”的含义是指(d、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以便依法办事)。 1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d、党的政策)。

13、在法学著作中,一般是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来对称的,有时又把判例法称为(a、普通法c、衡平法)。 14、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15、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律为公法,凡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这是谁最先提出来的?(c、乌尔比安)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试述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概述法律解释的种类。 (1)按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标准,法律解释通常只有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的区分。 (2)按法律解释的方法标准,法律解释可分为以下种类: 1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2语法解释与字面解释;○3历史解释与逻辑解释;○4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比较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不同。 (1)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2)法的体系的比较(3)法

《法律社会学》教学大纲(2011年秋季学期)

《法律社会学》教学大纲(2011年秋季学期)基本信息 任课教师:凌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师电邮:pku.lingb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507848.html,; 助教:龚冰冰;助教电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507848.html,wpku@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507848.html,; 答疑时间:每周五,16:00-17:00;其他时间,可以发电子邮件预约,以免错过。办公室:北京大学陈明楼320房间。 讨论版(交流平台):未名BBS“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legalchina)版。欢迎同学们利用这一平台参与交流。 上课的时间地点,为周四10-12节,18:40-21:30,三教305。本科同学由于的选课分数和学时为2分和2学时,而该课每讲时间为3学时,因此只要求参加10周课程,即从除去国庆节放假的十次课程。 考核成绩 考核为期末考试,没有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满分为100分,闭卷,简答题,多选二。考试日期为2011年12月22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教务老师另行通知。 教学参考 以下基本著作为本课的教学参考书: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教学大纲 教学内容将围绕中国司法制度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讲授方式为专题讲座,除授课教师外,还将邀请该领域重要学者和资深法官进行讲解。具体教学内容如下: 第一单元。法治模式 第1讲。凌斌:法治的两条道路,9月8日 第2讲。凌斌:法治的两条道路(续),9月15日 第3讲。冯象:知识产权与低法治时代的初步建成,9月22日 第二单元。诉讼修法 第4讲。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9月29日 第5讲。潘剑锋: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10月13日 第6节。傅郁林:信访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10月20日 第7讲。沈岿: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问题,10月24日(周一)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 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生活方面,大家互相关心帮助,在团长的带领下,形成了一个团结温暖的集体,为顺利完成学习考察任务提供了保障。 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 (一)美国刑事司法结构。美国刑事司法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法院系统和犯罪改造系统构成。联邦与州各自拥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州司法制度完全独立于联邦制度,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反映的是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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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 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 第 2 页共 20 页

讼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制 第 3 页共 20 页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班级学号姓名 《中国司法制度》平时作业(一) 填空题(每格 1 分,共20 分) 1、人民法院享有以下几种职权:审判权,司法解权,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指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3、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4、我国监狱执行制度的原则有: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5、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6、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某种特殊原因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已取得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7、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8、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双重性这一基本特点。 9、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的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名词解释 1.执行担保答: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2.执行制度答:执行制度是关于国家执行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执行程序,以及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文书内容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总称。 3.执行异议答: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4.执行承担答: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要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 5.公证答: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6.调解制度答:是指调解组织或其他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说服教育的发式,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商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 三、简答题 1.法院制度具有那些特征? 答:1、从形式上看,法院制度是国家司法职能的制度化表现形式;2、从目的上看,法院制度是为维护法律秩序服务;3、从文化角度看,法院制度是一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那些? 答:1、审判权统一行使原则;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效益原则。 3.侦查机关具有那些特征? 答:1、侦查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2、侦查机关是享有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范文.doc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司法制度- 摘要: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水平己经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程度以及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二十多年来,虽然在实体立法、程序立法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历史文化等综合原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因此,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对策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理论是指导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基本思想,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定位,并明确现代先进刑事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的发展动态,以此指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一)“新社会防卫论”理论。 二战以后,刑事司法领域出现“新社会防卫论”思想,该思

想以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为代表。首先,“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该理论倡导以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权利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从传统的主张报应刑的刑事司法观念转变到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事司法理念。其次,注重刑法的个别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个别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在考量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使定罪量刑更显针对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因此,建立新社会防卫论基础上的多元司法处遇制度更具适用性。现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的非监禁化、轻缓化等变化趋势即是该多元化处遇制度的体现。 (二)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是刑法学的根基,其中“主体要件”无论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还是其他犯罪构成理论中,都处于基础地位。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到主体的“特定身份”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两个因素对行为主体的定罪、量刑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解决的是“谁该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作为犯罪构成基础要件的主体要件要解决的自然也是这两个问题。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身份”,有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受社会和自身生理条件影响比较大,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遇方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最优利益。 (三)国际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保障原则。 未成年人关系着世界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联合国大会以及连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1)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 《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由左卫民主编。左卫民教授曾担任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司法制度是左教授主要的研究领域之一,其他的还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等。本书,则是左卫民教授协同其他作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国家相关司法机关、司法组织的性质、体系、运作原则的统称。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而言,其分为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两大体系。书中以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为标准,分为了上下两篇,书的上篇主要对法院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等司法的基本制度作出了分析;书的下篇主要对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司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讲解。通过通读《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了一个清晰地认识,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令我受益匪浅。 书中,首先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解释: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在全书的开篇中,就司法制度的概念和本质作出了定论:“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套严谨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司法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做了简单的描述,最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展望。从开篇中,我认识到,我国的法律体系自古以来,都是以保障人民的最高权力为根本目的,随着社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法律体系受到了群众的质疑,例如:对于死刑的取消及改判,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国家和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建立起了与我国国情相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理念的司法体系,制定了相关一系列的司法制度。而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和前进的动力,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民的根本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环境,保障了司法制度能够真正的实施和践行,确保国家的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切实地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司法制度的社会价值。 通过通读了左卫民教授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感受到,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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