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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 !!!评昂格尔的财产权理论

公司高管等人使用"这些条件包括资本使用的期

限#利息#用途和限制,由管理机构来设定"通过

资本配给,确保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有机会使用资本"除了’资本配给",人们还能通过’资本拍卖",通过支付更高的使用费用来购买原来由其

他人使用的资本"

,+4

由此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拍卖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如果交易导致财富的不

平等加剧,权力命令就会取而代之"

,5+

如此一来,财产权就被分解了,不再是一种包

含着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的权利束( ‘7A91, &8 0/R?=-) ,而是被组合成三种主体共同享有的权利" 财产就具有了三层结构,包括( #) 由政府投入的

中央资本; ( !) 由政府和中央资本基金设立的#用

于分配的多种投资资本; ( 4) 由工人#工程技术人

员和企业家组成的群体所接受和使用的资本"

对昂格尔而言,建立在’轮换基金(基础上的

市场权使得每个人都有机会使用资本,有机会按

照自己的意愿来规划未来"不仅如此,通过’轮

换基金(的运作,个人对资本的控制不再是永久的,这避免了绝大多数资本总是被少数人掌控着,也就避免他们总是凭借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左右立

法和政策,进而将法律制度及其所建构的社会秩

序固定下来"由此,社会就具备了可塑性和开放性,我们就能够超越法律制度#社会秩序所施加的束缚,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批判和修正,通过不断的实验,寻找有助于实现个人自由的更好的制度"

而这正是昂格尔所倡导的’民主实验主义(

67+

的目

标"此外,以市场权取代私有财产权之后,人们就不能永久占有财产,只能使用部分基金"有产者

或无产者的角色#劳动分工就不再是固定不变的,我们不再长期呆在某个职位上,不再恒久地归属

于某个特定的阶层,固定担任某个社会角色

6-+

,而

是成为一个独立的人,能够与其他人面对面的交往,进而形成增进友爱的共同体"

6.+

三#辐射性权利: 豁免权#变动权与团结权

以市场权取代私有财产权虽有助于减少雇佣

者对垄断资源的少数人的依附,但不足以促成社

会的开放性,避免个人为现行法律制度#社会秩序

所束缚"而’权利的作用就是确保人们拥有实现

站起来( -=*A9 7E) &前进( R& 8&0G*09) 和联合( D&A< A,D=) 所需的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装备( ,_7/E<

+,A=) ,保护人们免于因为没有安全保障而放弃自

由"!

6+/

为此,昂格尔在市场权的基础上创设了三

种新的权利,即豁免权( /++7A/=F 0/R?=-) &变动权

( 9/-=*‘1/e*=/&A 0/R?=-) 和团结权( -&1/9*0/=F 0/R?=-) ! 豁免权旨在保护个人免受公共或者私人权力

的压制,免于被排除在影响其生活的集体决定之

外,免于遭受经济和文化上的匮乏( 9,E0/[*< =/&A) !

60+

也就是说,豁免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抗国

家#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的权利"它由退出社会

组织的权利和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构成"一旦形

成固定的劳动分工和等级制度,个人就可以行使

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不再参与其中的活动,也不

再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如此一来,个人就能够

免受集体的压制"社会福利权则是确保个人退出

社会组织之后,仍然享有各种经济福利"社会福

利权保障了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免受经济

上的匮乏"实际上,宪法所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

如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社会权也能够给予个人安全感,防止国家的过

度干预"还需要设立豁免权吗? 昂格尔的回答

是,豁免权其实是对上述基本权利的强化,不仅能

够保障个人的安全,而且能够避免政府以权力命

令( E&G,0 &09,0) 以及其他人或者群体借助其优势

地位侵蚀个人自由"

61+

而且,通过行使豁免权,个

人可以反抗现行法律制度及其所构建的社会秩

序,进而把社会的僵硬性缩小到最低限度"

62+

尽管个人可以行使豁免权来对抗其他人#组

织或者国家,后者仍然可能对个人形成压制"为

了抵抗此种压制,昂格尔还设立了变动权,也就是

个人拒绝导致隔离的现行制度和社会秩序#打破

违反宪法的等级制度的权利"

63+

变动权包括否定

性和肯定性两个层面"否定性的目标是让人们能

够挑战#批评#甚至修正那些导致僵硬和依赖的制

度安排"换句话说,变动权就是要让人们拥有打

破现行社会秩序的机会"当然,最终的目标不是

打破现状,而是塑造美好的社会"因此,变动权的

肯定性目标就是创造出新的社会"

64+

豁免权和变动权的设立不仅为个人提供了安

全和福利保障,确保个人免受其他人#组织或者国家的压制,而且通过赋予个人挑战现行制度的权利,避免社会的僵化"而要实现自由,仅依靠单个

人是不够的,还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需要$!会科学!"#$ 年第! 期

济上占据优势地位,进而支配那些无产者和靠工

薪过活的雇佣工人"居于弱势的多数虽然拥有写

在纸上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却不具备行使这些权

利的能力和条件,而不得不依附于掌控巨额资本

的少数强者"基于此,昂格尔认为私有财产权无

助于减少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直接依赖"

$

]2&Q*3$<5RS.\Z[=5PQ

A:&LUT]ST7$<5pE&mnc&j.

’5)P&y!M0$

雇佣工人便无力改变社会资源被少数强者永久控

制的现实,改变自己居于社会底层,在经济上处于弱势,进而在政治上无权#在文化上失声( D71=70*1 [&/D,1,--A,--) 的状况"或许有人会反驳道,社会

不是铁板一块,各阶层之间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动着的,许多人通过努力成了富翁"

%

但在昂格尔看

来,的确不乏从穷小子变成百万富翁#灰姑娘成了白雪公主的例子,但就社会整体而言,个人所属的阶层及其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不是那么容易改变的"实际上,大规模的变动只是在工人阶层的蓝

领和白领之间"

&

与垄断资源的强者相比,无论是

蓝领#白领,还是那些没有工作或者没有固定工作的人,他们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总是难以有效地参与到政治经济的决策过程并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

分代表,因此难以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

,2&U0-+/<=5/(&V7iC1

oS02/%5z~tj!依据此模式,财产权

划定了一个所有权人能任意行动的领域,无论该行动会导致什么后果"在这个领域之外,所有权

人的要求是不受保护的,无论他的要求多么在理"

(

这虽然确保了个人成为独立的主体,但也将

个人禁锢在一块块界限清晰的狭小领地当中"个

人就像一个个孤立的原子,彼此之间没有友爱"

并且,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契约和国家行为,与人们之间的友爱无关"人与人之间就只剩下冷冰冰的

权利义务关系了"这无助于共同体的形成,难以

促进人们互帮互助,共同增强实现自由的能力#创造实现自由的条件"

)

此外,财产权被认为与市场经济制度的现行

版本( [,0-/&A) 直接相关,而这种版本确保了生产和分配的高效率"如果取消财产权,就可能导致

专横与无效率"基于此,即使财产权为一部分人

提供了使另一部分人依赖于他们的工具,即使其他权利如福利权不会导致此种弊端,财产权仍然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仍然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占据支配地位,更遑论被取消了"如此一来,不仅财产权,就连被认为与财产权对应的市场经济的现行版本也是不可替代的"

*

这就限制了我们选择

其他版本#寻求其他制度设置的可能,反而把以私有财产权为轴心展开的现行市场经济秩序

,-+

固定

下来"

,.+

而在昂格尔看来,任何社会制度都不具有天

然的正当性,都是偶然的#可以改变的"

,/+

他以中

国农村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是区别于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一种新的制度为例证明这一点"

,0+

昂格

尔主张,社会是人为的( -&D/,=F *- *0=/8*D=) ,是可以

被理性设计的"与其说社会是被设定的自然事

实,不如说是人们想像和创造出来的"

,1+

既然是人

为创造的,社会制度就有多种可能性"而在诸多

可能的制度当中,我们没法判断哪一种制度是最

好的,毕竟绝对真理并不存在"基于此,对社会的

设计#对制度的选择就不可能一次完成,它其实是

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

,2+

而要不断推进,现行制度

必须是能够改变的"为此,昂格尔坚持社会制度

应当是开放的#可塑的,应当让现行制度处于不确

定#不安定的状态当中"

二#从财产权到市场权

被视为个人自由之基础的私有财产权已走下

神坛,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反而受到了限制"

但私有财产权所受到的限制主要针对财产的使

用"在昂格尔看来,此种限制不足以消除财产权

导致的压制"为此,他主张改变私有财产权的

’统一(性质,将财产权分解,以市场权( +*0O,=

0/R?=-) 取而代之"

所谓市场权是指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暂时且有

条件地使用部分社会资本的权利"

,3+

那么,哪些社

会资本归个人使用? 哪些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

用资本? 昂格尔主张通过建立’轮换基金"( 0&=*<

=/AR 87A9) 制度来保障市场权的实现"具体而言,

政府设立一笔基金,交给专门的机构管理,由该机

构执行’资本定量配给"( D*E/=*1 0*=/&A/AR) 和’资

本拍卖"( D*E/=*1 *7D=/&A/AR) 的职能!%资本定量

配给(又称’资本运转"( D*E/=*1 0&=*=/&A) ,是指按

照特定条件把一部分资本交由工人#技术人员和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评昂格尔的财产权理论

! . K

内容提要私有财产权一直被认为对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推动经济发展而言尤为重要,是

人权的核心"美国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罗伯托!昂格尔却认为正是私有财产权阻碍了个人自由的实现,私有财产权使得掌控社会资源的少数人不仅能够控制#支配以雇佣劳动为生的多数

弱者,而且凭借经济优势影响法律及其所建构的社会秩序,进而维持现有资源分配格局,导致

多数弱者无力改变此种受压制的状态"为此,昂格尔主张以市场权取代私有财产权,并在此基

础上增设豁免权#变动权和团结权,对现有权利体系加以重构"然而,笔者认为,昂氏的没有私

有财产权的权利体系未必能实现保护个人自由的初衷"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压制市场权豁免权变动权团结权

作者周婧,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北京#""64!)

在一般法学理论中,私有财产权被认为对维

护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根据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私有财产权不

仅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且是天赋的,是不

可剥夺#不可转让的"

!

此番论述在当时备受认

可,一度成为主流观点"#6:2 年颁布的%人权宣

言&第#6 条就明确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权利"!此后为财产权提供保障的民事法律相继

出台"由此,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财产权体系逐渐

形成"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见解,对

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正当性提出了质疑"在这些

理论中,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罗伯托!曼戈贝拉!

昂格尔( d&‘,0=& .*AR*‘,/0* fAR,0) 不仅对财产权

进行了釜底抽薪式的批判,揭示财产权如何限制了

个人自由和经济发展,而且对财产权加以重构"这

对主流的财产权理论构成了强烈的冲击,引起了学

界的极大关注"对于财产权保障制度正处于如火

如荼建立过程中的当下我国而言,辨识私有财产权

的虚实相无疑具有独特的意义"

"

一#私有财产权批判

在法律上,私有财产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性的

权利,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对财产权的限

制可追溯至#2#2 年的魏玛宪法"该宪法第#54

条第4 款规定: %所有权负有义务,财产权的行使

要以公共福祉为目的"!关于财产权社会义务的

这一规定对民法产生了影响,法律对财产权的保

障也由绝对保障转向相对保障"

#

但是,昂格尔认

为即使对私有财产权加以限制,其对个人自由的

负面影响仍然无法消除"

Lh&c&3-+/5,-hGxM8~q

-+/5R.&zygMN-+5OPP0!如

此一来,财产积聚在少数人手中,并且通过继承等

方式,这些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牢牢控制社会资源"控制了资源,他们就拥有投资的决定权,在经$"会科学!"#$ 年第! 期

集体的共同努力"为此,昂格尔增设了一种权利

来缩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这种权利就是团结

权,也就是同他人自由组成共同体的权利"它赋

予相互依赖#相互信任的共同生活以法律形式"

65+

某人享有团结权就意味着社会公认的#负有相应

道德责任的另一方承担着特定的法律义务( 0,D&R<

A/e,9 +&0*1 97=/,- =& &A, *A&=?,0) ,比如救助贫困的亲友#邻居"可见,团结权能够强化人们的集体

生活"

四#没有财产权的权利体系可行吗?

私有财产权被昂格尔视为导致个人受到压制

的源头,因为私有财产权使得社会资源集中在少

数人手中,无产者#雇佣工人等弱者则不得不依附

于他们,无法真正享有自由!%所谓的自由,只意

味着多数弱者被放在了少数强者的恣意之下!"

8+7

其实,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并非始于昂格尔"

#65" 年卢梭就指出财产权与贫困之间的矛盾是

现代政治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蒲鲁东高呼’财产

权是盗贼"!马克思则通过揭示了资产阶级如何

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里劳

动与财产分离,进而质疑财产权的正当性"

一直以左派自居的昂格尔

8-+

延续了此脉络"

他同样关注那些居于社会底层的弱者,关注个人

所受到的压制"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压制(并

不限于通常所说的’强制(即故意施加的阻碍

8.+

还包括外在环境的限制"然而,并非所有的限制

都是不可接受的"关键在于,哪些限制是可以接

受的,另一些又是需要改变的"一般而言,基于自

然事实( 如智力差别) 的限制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哪些限制是基于自然事实,哪些则不

是? 昂格尔认为二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例

如,出生于贫困单亲家庭的孩子没机会接受良好

的教育,没有掌握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也没能在进

入劳动力市场后创造出较高的生产效率"他所受

到的限制源自于他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那么,

贫困是不是自然事实? 贫困是自然的社会力量演进的结果吗? 在昂格尔看来,贫困对无产者#雇佣工人等大多数人的束缚,并不是什么自然演进的结果,这其实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有关" 但昂格尔并未以公有财产权取代私有财产权,而是分解财产权利束#设立以轮换基金为基础的市

场权"这被认为在某种意义上等于蒲鲁东主义#

拉萨尔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综合"

8/+

接下来的问题是,以市场权取代私有财产权

的权利体系能否更有效地保护个人自由? 私有财产权一直被视为人权的核心,它确保个人能够占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进而创造实现自由的物质条件"昂格尔并没有忽略这一点"实际上,他并

不排除个人对资源的支配,只是防止社会的主要资源总是控制在一部分人手中"所以,他主张在

取消私有财产权的同时,设立市场权,以此保证每个人都有机会使用社会资源"其初衷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个人只是暂时使用资源,却不能占有这些资源,即使一部分是他通过劳动创造的"如此

难以保持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维持生产的高效率"

80+

而且,通过何种方式来改变私人占有财产

的现状,进而取消私有财产权#代之以市场权? 是通过强力把私有财产收纳入’轮换基金",还是通过劝说让有产者认识到市场权较之私有财产权的优越性#从而自愿把财产交给管理’轮换基金(的

专门机构? 如果是前者,首先要证明采取强力的正当性"如果是后者,在私有财产权观念深入人

心的今天,其难度是不言而喻的"

退一步而言,即使能够取消私有财产权,%市

场权(能否保护个人免受压制仍有待商榷"如前

所述,市场权是个人暂时使用部分社会资本的权利"究竟哪些人能使用社会资本以及能使用多少

资本由专门负责’轮换基金(运作的机构决定"

如此一来,对资本的分配就由集体而不是个人来掌控"那么,其正当性何在,毕竟集体既不参与生产活动又不直接对分配的错误负责"在分配过程中,如何保证权力不异化?

81+

如果无法防止权力异

化,市场权的设立&%资本配给(可能导致一部分

人支配的资本更多,在经济上占据优势"而且,即使分配是均衡的,某些人也可以通过’资金拍卖( 使用原本属于其他人的资本,进而积聚更多资本,使其他人不得不依附于他们"那么,防止强者压

制弱者的愿望岂不落空"

不仅市场权,豁免权和变动权能否保护个人

自由也有待推敲"豁免权旨在确保人们能够退出

僵硬的社会秩序,如固定的劳动分工和等级制度" 变动权则保证人们能够挑战并打破僵硬的社会秩序"但,究竟怎样的社会秩序是僵硬的? 法院根$4

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核心。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是法治社会的根本。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迈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 ——老威廉·皮特1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只要学过民法总论的人,对这句话一定耳熟能详。这句话充分体现了近现代民法三大原则中的“私权神圣原则” 2。所谓私权神圣,指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里的不可侵犯,不仅仅指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侵犯,更重要的,是指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 一、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内容具有利益性和利己性的

特征。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手段,实现权利主体自己所享有的特定私人利益。因此,民事权利的核心的在于追求和实现民事主体的特定私人利益,而不是实现他人的利益3。 按照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可以用金钱计算和体现其价值,可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因此可以被转让、赠与、继承、抛弃等,按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又可分为物权和债权4。 个人的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指个人对来源正当的财产的排他性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它是天然正当的权利,具有自足的本体论意义。没有财产权,其他人权就不可能实现。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生命权本身意味着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人权→创造→财富→人权,是当代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机制。孙中山曾言:“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此四事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 5。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广信律师事务所王靓华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当对私有财产予以全力保护,从而实现物质财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此,便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真正成为劳动与物质财富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社会财富的依法私有与所有者个人自由状态下的公平、正当的竟争,是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根本保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财产私有的形式可以是个人独有、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而组织社会经济的最高形式,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公司制。

初中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教学设计

新修订初中阶段原创精品配套教材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 教材定制 / 提高课堂效率 /内容可修改 Citizens ’houses are inviolable, and freedom of commun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crets are protected by law 教师:风老师 风顺第二中学 编订:FoonShion教育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

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7000092.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 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参加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私有财产把认为是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之界限的。虽然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自身概念有了变化,所以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失去了传统的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象征,而应是自由的渊源与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把看的越来越重要,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实现宪政成为重要的话题。可是在我国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现况是不让人满意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目前在中国私有财产的状况! 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我们国家把财产分为几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合资财产、独资财产、个人财产。群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确认的。而对其它类型的常常的保护就降低了等次。依当今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私有财产财产权是对物之所有权。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国与世界更紧密。经济领域中,国有的、集体的成分不断减少,而相对来说,私有的成分在增长,而且是大幅度增长!故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势必会影响我们经济的发展。不妨想一下,在一个国家进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保护,即是说在受到国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无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那么你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去发展你的事业吗?你在这样的国家中生活难道能够说是没有顾虑的吗?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和经济的发展在一起的,而且更这样的是和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宪政在一起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权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万元,组建合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10万元人民币,每年递增10%—50%的利费。政治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以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以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建安公司的公章和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交税费事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

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案例 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司法考试真题)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一小偷在X大学西门偷单车,被保安当场抓住。然后,小偷被绑双手,被皮带抽,扛着单车在太阳下晒了约15分钟。接下来,被保安“像赶驴一样,赶了200米送到学校保卫处”。保安如此对待小偷,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5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6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7 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 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了第一名,使得那个看不起中国人的洋学生自惭形秽 8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宪法学复习资料

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①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②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③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2、宪法的特征 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分类 ①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②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③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④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⑤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4、宪法解释的原则 ①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②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③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④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宪法的效力 ①空间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内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②时间效力。宪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与失效问题。 ③对人效力。宪法的对人效力,是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具体分为两个方面:(1)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2)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④对事效力。宪法的对事效力,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那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传统上,宪法只对公共领域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事项发生效力。 6、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①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

②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 ③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 ①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 ②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 ③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④关于国家政党制度的理论 ⑤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 ⑥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理论 8、民主集中制原则 含义: ①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②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③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内容: ①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 ④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 9、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①单一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 ②联邦制。联邦制,是指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10、行政区划的原则 ①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②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 ③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2019中考道德与法治八下第2单元第3课公民权利复习习题(含答案)49

第二单元第三课公民权利 考点与预向 1、考点概要:公民基本权利;依法行使权利。 2、中考预向: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正确行使权利是备考复习的重点。 思维导图 学以致用 1、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等。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②政治自由;③监督权。 3、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4、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有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此外,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6、我国公民应该依法行使权利。①行使权利有界限。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②维护权利守程序。公民行使权利

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③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7、协商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例题1】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 (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政治自由 C、人身自由 D、监督权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公民权利基础知识的了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这两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A项符合题意。B、D两项是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但不是基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C项不符合题意。 【答案】A 【例题2】甘肃省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甘肃地区联合辟谣平台正式上线,网民可通过网站、邮箱、电话等多种方式举报网络有害信息。这一平台运行能够 ( ) A、解决公民的所有诉求 B、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 C、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 D、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解析】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所以甘肃省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甘肃地区联合辟谣平台正式上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监督权,B项符合题意;A、C、D三项均不符合题意,应予以排除。 【答案】B 易错易混警示 ★注意区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等。 (2)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中的一种权利。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 !!!评昂格尔的财产权理论 公司高管等人使用"这些条件包括资本使用的期 限#利息#用途和限制,由管理机构来设定"通过 资本配给,确保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有机会使用资本"除了’资本配给",人们还能通过’资本拍卖",通过支付更高的使用费用来购买原来由其 他人使用的资本" ,+4 由此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拍卖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如果交易导致财富的不 平等加剧,权力命令就会取而代之" ,5+ 如此一来,财产权就被分解了,不再是一种包 含着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的权利束( ‘7A91, &8 0/R?=-) ,而是被组合成三种主体共同享有的权利" 财产就具有了三层结构,包括( #) 由政府投入的 中央资本; ( !) 由政府和中央资本基金设立的#用 于分配的多种投资资本; ( 4) 由工人#工程技术人 员和企业家组成的群体所接受和使用的资本" 对昂格尔而言,建立在’轮换基金(基础上的 市场权使得每个人都有机会使用资本,有机会按 照自己的意愿来规划未来"不仅如此,通过’轮 换基金(的运作,个人对资本的控制不再是永久的,这避免了绝大多数资本总是被少数人掌控着,也就避免他们总是凭借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左右立 法和政策,进而将法律制度及其所建构的社会秩 序固定下来"由此,社会就具备了可塑性和开放性,我们就能够超越法律制度#社会秩序所施加的束缚,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批判和修正,通过不断的实验,寻找有助于实现个人自由的更好的制度" 而这正是昂格尔所倡导的’民主实验主义( 67+ 的目 标"此外,以市场权取代私有财产权之后,人们就不能永久占有财产,只能使用部分基金"有产者 或无产者的角色#劳动分工就不再是固定不变的,我们不再长期呆在某个职位上,不再恒久地归属 于某个特定的阶层,固定担任某个社会角色 6-+ ,而 是成为一个独立的人,能够与其他人面对面的交往,进而形成增进友爱的共同体" 6.+

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规定的理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7000092.html, 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规定的理解 作者:王傲泽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 摘要: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 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将谈谈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律规定的理解。 关键词:人身自由;公民;权利;宪法 一、人身自由概述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乃至奴役关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最早确立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本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将其流放,或者加以伤害。美国宪法则成为保护人身自由方面的集大成者。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禁止人身奴役。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就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必须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二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核心,就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的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身体自由之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本条规定的人身自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搜查以及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内容,宪法在本条以后作出了分别规定。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的内容——从我国宪法的角度分析 我国宪法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公民实施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所谓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也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逮捕的主要程序是:(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生产力水平的伟大变革与提高,使人们有可能取得剩余产品。剩余产品相继出现之后,给人类社会提出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剩余产品的归属(国家、群体、个人),剩余产品的分配,剩余产品的法的保护。数千年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似乎在证明,剩余产品由生产她的劳动者或合法取得者个人所有,在最大的程度上可以非常之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高速发展和进步。 一、私有财产权与法的保护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

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 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 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经济法基础理论习题

经济法基础理论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各项中不是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是()。 A.诚实信用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经济法在我国出现和发展已有()。 A.二十多年 B.三十多年 C.四十多年 D.五十多年 3.最早提出现代意义上经济法一词的是()。 A.摩莱里 B.德萨米 C.蒲鲁东 D.马克思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社会保障法的是()。 A.《劳动法》 B.《失业保险条例》 C.《保险法》 D.《残疾人权益保障法》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运行法的是()。 A.《商标法》 B.《审计法》 C.《广告法》 D.《专利法》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主体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公司 D.国家机关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警告 B.罚款 C.罚金 D.行政拘留 8.不属于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亡的事件是下列各种中的()。 A.地震 B.战争 C.海啸 D.拒绝履行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是()。 A.返还财产 B.支付违约金 C.罚款 D.恢复原状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学界通行的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划分的是()。 A.民事责任 B.经济责任 C.行政责任 D.刑事责任 11.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标的 D.内容 1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指()。 A.市场经济关系 B.国家宏观经济关系 C.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国民经济发展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1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为依据。 A.主观与客观情况 B.主体的主动要求 C.国家的法律规定 D.法律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 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意思自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2.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是()。 A.法律受制于社会生活 B.法律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C.法律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 D.法律是治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手段 3.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商事主体的个体选择具有()。 A.有序性 B.盲目性 C.唯利性 D.滞后性 4.我国经济发展经历的阶段有()。

【最新】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案例-实用word文档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案例 篇一: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篇二: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 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 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我 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的事情就麻 烦你咯哦。芳。) 一相关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 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 隐匿罪证罪;

最新版法学概论0040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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