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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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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治化“

人大“法治化”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宪法的颁布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和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人开始反思中国的民主政治模式。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民主法治化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总结我们党和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深刻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在这种新的认识直接指导下,1982年进行了修宪。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至此,历时两年三个月的修改,

1参见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建国以后的第四部宪法2由此产生,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又重新回到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是人大“法制化”的30年

理论上,民主可分为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卢梭式的民主,一种是孟德斯鸠式的民主。卢梭式的民主是大众“最向往”的民主,它包括并强调那种一哄而起的、类似“文革”中“大民主”式的民主,可以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以简单的多数人、少数人论是非,靠革命情绪,不太注意体制的结构、程序和规则。孟德斯鸠式的民主注意权力结构、程序和规则,在人民主权的前提下,重法治。3卢梭式的民主是非制度化的民主,依靠的是多数人的暴力;而孟德斯鸠式的民主是法治化的民主,依靠的是良好的制度设计和坚定的法律信仰。

八二宪法的公布实施从本质上来说是把民主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是对孟德斯鸠式民主的选择和对卢梭式民主的摒弃。

30年来,八二宪法及其4个修正案,连同之后一系列法律法规,一步步推进者人大“法制化”: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并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2即现行宪法,又称八二宪法。前三部宪法分别是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

3李树忠主编,《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前言第10页。

委员会,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加强人大常设机构的建设。4

以八二宪法为基点的人大“法制化”稳步推进,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稳定了之前相对动荡的政治形势,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人大“法制化”与人大“法治化”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4参见焦洪昌主编,《宪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2版,第125页。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人大“法制化”和人大“法治化”是人大制度及组织机构演进的前后两个不同阶段。一般来说,“法制化”在“法治化”之前,先有“法制化”再有“法治化”。但两者相互交融,很难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很可能“法制化”阶段就已孕育着“法治化”因素,“法治化”阶段包含着“法制化”成分,我们只能根据法治因素所起所用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大致判断。总体来说,人大已经基本完成“法制化”阶段,刚刚进入或者正要进入“法治化”阶段。可以说,人大“法制化”的未来是人大“法治化”。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法治提高到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的法治原则。

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经确立,“法治化”的人大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手段。展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光明前景,就是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进程。

三、人大“法治化”的要求

(1)密切各级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衡量一个民主制度是不是法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首先,平衡人大代表身份构成。人民代表大会是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据《南方周末》报道,截至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78人,其中官员公务员2491人,民企员工16人,农民13人。5如何平衡人大代表身份构成,使人大具有广泛代表性,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

其次,规范人大代表活动方式。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80多万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要进一步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方式,引导和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要加强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为他们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

5吴杰,《下届全国人大代表基层代表比例将大幅度增加》,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2279249.html,/content/72122,访问日期2012年8月19日。

(2)完善人大的选举工作

法治要求选举必须民主。马克思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有四原则:即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则。选举是否民主,一般用这四原则来衡量。

关于选举的普遍问题。中国不像西方国家经过很长的时间来争取普选权,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共产党宣布取消阶级,就基本上实现了普选权。但是随着中国的快速城市化,普遍性原则由于忽视数千万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而受到极大的冲击。此外,中国选举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选举权的规定,也不尽合理。6关于选举的平等问题。建国后主要是农村与城市的代表的代表权不平等,现在通过修改选举法消除了差异,应该说我国的选举还是比较平等的。

至于秘密投票的选举现在也基本上做到了。

现在问题比较大的是直接选举。我们直接选举的程度是非常低的,根据法律规定,现在老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只能直选乡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从世界范围看,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家议会(有两院制的下议院)不是直接选举的大概不超过10个。7此外,有学者认为竞争也是衡量选举是否民主的原则之一。选举的要义在于政治参与和选贤与能,是人民通过投票的方式来选择他们的代表和领导人的活动,只有存在竞争才能保证选举的使命得以实现。竞争是选举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综观中国选举的6笔者认为,法治社会刑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最后宣判前应当推定无罪,故应享有选举权。7参见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2002年9月28日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万众楼所作的报告。

立法和实践,显然对竞争选举原则还缺乏认识,竞争选举还没有成为中国选举的基本原则。此外,即使现有为数不多的关于竞争的规定也因为“服从组织安排”被悉数规避。由于缺乏竞争,选举中对候选人的介绍和投票也流于形式。很多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因为缺乏竞选的历练,当选相对轻松得多、容易得多,“得来全不费功夫”,所以,荣誉意识有余、责任意识不足,议政质量难以保证。目前中国出现的跑官要官、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歪风,症结在于选举中缺乏竞争选举原则。8

(3)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法治社会,任何权力的运行都必须受制约和监督,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人大“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8参见周其明,《中国选举法修改的研究报告》,载法律思想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2279249.html,/news.php?pagestart=60&classid=6,访问日期2012年8月16日。

委员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9

(4)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立法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法”。宪法和法律是“良法”,这是法治的核心要求之一。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要坚持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法律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9参见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增强法治观念推进社会治理

增强法治理念推进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3日闭幕,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堪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如果把国家发展比作动车飞驰,法治就是铁轨;如果把治国理政比作建桥筑楼,法治就是钢筋。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观念多元,利益关系复杂,矛盾交织,民众期盼公平正义。今日中国已崛起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体量巨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平稳运行呼唤法治保驾护航。今日中国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稳步前进,中国问题只能用中国的办法解决已成为广泛共识。让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理念,让法治成为社会共同信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迫切。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是要让法治支撑起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制度,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是要让法治深入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各个环节,促进各项工作依法而行。政策制定不能朝令夕改,决策出台必须于法有据,以法治主张贯穿改革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才能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样,行稳致远。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

做好人大工作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做好人大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发展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能否快速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发展,已成为各地的战略选择和工作中心,同时也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为我们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探索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遇。  第一,认清形势,抢抓机遇,迎接新挑战,努力做营造"三个环境"的实践者。今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一年,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清楚地认识到入世后给我们的行政、司法及法制建设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从而迅速调整思维方式、行动纲领和工作部署,抓好机遇,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使人大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七里河区作为一个典型的城郊型经济区,近年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不断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经济活力不断增强,逐步向宽裕型小康迈进;科教兴区战略得到有效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增强了国有、集体资产的运行效益;以商贸为主的第三产业向高层次、宽领域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区战略的实施,有力地保证和推动了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但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准要求相比,无论从发展的速度,规模和质量,都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差距很大,困难很多,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还很低,发展环境不宽松,这对我们是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对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要看到各个方面的有利条件和新的机遇,确定工作的切入点和重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彻底消除与己无关的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加快发展这个主题,立足区情,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能,行使好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增强发展意识、机遇意识、人才意识和环境意识,牢固树立"人人是环境"的观念,身体力行,努力做营造"三个环境"的实践者。  第二,努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成熟度要靠完备的法制来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目前,我区法治环境方面暴露的问题比较多,法制环境不容乐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入手,努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结合七里河区自身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切实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督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加强大要案的查办力度,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关心的、反映强烈的热点行业部门的犯罪案件;三要督促司法机关加强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工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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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创新精神推进人大在县(区)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 一、人大在推进县(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挑战 当前,县(区)正处于推动区域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性阶段,依法治理作为未来国家治理的新常态,其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城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以及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很多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人大作为推动区域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主体,其在城市创新驱动制度供给、法治环境秩序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公民合法权利保护、利益诉求和政治参与引导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作为空间。但是,由于民主法制发展还存在许多体制机制性障碍,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面临不小的挑战和压力。一是责任倒逼机制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问责制将会成为促进国家机关效能提高的重要动力。 终身追责、责任倒查等制度都需要通过人大制定制度和追责机制来实现。而目前人大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形式较为单一、重点不够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人大作为人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尚未及时纳入监督范围,即使纳入监督范围的,也很少甚至不采用具有较强约束力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监督手段,致使监督力度不够,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对人大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的工作机制和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温饱解决以后,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利益诉求和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如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参与国家事务、参与社会文化事务的管理,如何引导、整合公民诉求,使其走向法治化和发挥出正能量,则对人大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的新要求对人大从理念、视角、方式全面创新提出了新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社会治理传统上由政府推进,而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需要人大的深度介入。人大如何介入社会治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如何参与或监督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如何使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确保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等都是全新的课题,需要人大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研究。四是专门化的工作发展对人大机构设置提出了挑战。目前县(区)人大常委会一般设有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保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五个委员会,而社会治理、民族宗教侨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预算等具有极强专业性的工作则尚未设立专门的委室,存在由其他委(室)兼职的现象。这种工作机构设置与人大工作专门化发展的需求不适应的情况,必将对未来人大各项职能的精细化带来不便和难度。五是未来精细化、专业化、多样化的工作对当下人大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人员数量提出了挑战。法治化的人大工作需要懂经济、懂法律、懂科技、懂财务预决算、懂监督对象权力运作流程的领导干部和年轻工作人员充实到人大常委会干部队伍中,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而影响到人大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推进县(区)法治指标体系建设是未来人大工作的关键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作者:刘佳义《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8日 01 版)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基层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从现在到2020年这一阶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高度出发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治理法治化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订实施,地方性法规不断修订完善,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村委会换届选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文件先后下发,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各地基层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司法服务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随着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相关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可以说,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基层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二)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客观来看,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在立法方面,立法冲突现象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同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冲突,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来调整。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通过自行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比如,随意设置审批、特别许可和收费等。而与此同时,在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不够。比如,在涉及城市建设、市场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拆迁管理办法、环境资源保护、见义勇为等方面,由于举行立法听证不够规范,一方面造成群众意见很大,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已经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必须抓紧研究、抓紧改。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公检

思路决定出路 四种思维推进社会治理

思路决定出路四种思维推进社会治理 思维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推进现代社会治理,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一道必答题。正确解答现代社会治理考题,需要树立科学的解题思维。 一要树立民主思维。马克思主义政党夺取政权和执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广大人民当家做主。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维,决定了我国现代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国家政权运行的民主化。社会是基于人的活动而构成的关系总和,协调好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人本身。在阶级社会,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只能将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交由统治阶级的工具即国家代为履行,并运用国家机器实施强权统治,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阶级意识深重的历史条件下夺取政权并开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其执政方式基本沿着统治——管制——管理的权统思维摸索前行,体现在社会秩序维护上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权力或行政手段。随着我国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文化文明的持续发展,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有了更为清晰地认识,党的执政方式也跟着不断地创新发展,特别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政治理念的确立和实践,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由理论变成了现实,极大地激发和保障了广大人民参与国家政治实践的热情。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庄严宣示,既是我国政治民主的制度化,也是党的民主思维在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广泛实践,有力推动了我国由权统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型,社会治社已成为当代中国的历史潮流和显著特征。回应历史呼声,做实人民关切,应遵循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切实克服阶级社会权统思维的惯性,树立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思维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回归到保障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协调发展的主人翁位置上来,释放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无穷力量,用人民社会人民管,管好社会为人民的民主实践,来凸显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做主的特质,展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关于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2279249.html, 关于推进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作者:齐帮明 来源:《活力》2015年第20期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党中央对过去传统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反思的结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这是党中央对传统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反思的结果。这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确立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法制建设,不是简单地用法治去保障,更不是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去推动和保障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而是以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各类主体在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治精神、遵循法制逻辑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精神来引领社会治理,以法治思维来谋划社会治理,以法律规范来实施社会治理,以法治标准来评价社会治理,以法治秩序的实现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最终形成在法制轨道里实现社会良治的法治化过程。 因此,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化程度越高,社会治理越接近善治。 一、社会治理建设的法治困境 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比较而言,法治社会建设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短板。 (一)在社会意识层面。集中表现为民众权利意识高涨,但责任意识、义务观念相对滞后,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常常难以做到理性表达诉求,甚至非法维权。民众利益日益多元,但协调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发挥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作用,一些群众性组织还难以做到依法自治。民众更熟悉和遵从人情道德而不是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愿意托人情、找关系来解决自身纷争,信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讲法律不如讲人情”。 (二)在制度体系层面。集中表现为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支撑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四梁八柱”,但制度的总供给仍不足,特别是社会领域的法律制度尤为短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由行政组织法、 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量最多,内容最 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人大“法治化“

人大“法治化”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宪法的颁布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和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人开始反思中国的民主政治模式。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民主法治化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总结我们党和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深刻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在这种新的认识直接指导下,1982年进行了修宪。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至此,历时两年三个月的修改, 1参见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建国以后的第四部宪法2由此产生,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又重新回到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是人大“法制化”的30年 理论上,民主可分为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卢梭式的民主,一种是孟德斯鸠式的民主。卢梭式的民主是大众“最向往”的民主,它包括并强调那种一哄而起的、类似“文革”中“大民主”式的民主,可以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以简单的多数人、少数人论是非,靠革命情绪,不太注意体制的结构、程序和规则。孟德斯鸠式的民主注意权力结构、程序和规则,在人民主权的前提下,重法治。3卢梭式的民主是非制度化的民主,依靠的是多数人的暴力;而孟德斯鸠式的民主是法治化的民主,依靠的是良好的制度设计和坚定的法律信仰。 八二宪法的公布实施从本质上来说是把民主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是对孟德斯鸠式民主的选择和对卢梭式民主的摒弃。 30年来,八二宪法及其4个修正案,连同之后一系列法律法规,一步步推进者人大“法制化”: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并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2即现行宪法,又称八二宪法。前三部宪法分别是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 3李树忠主编,《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前言第10页。

浅谈人大代表如何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人大代表如何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这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对于推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着重大意义。 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各级人民代表负有特殊的使命。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选出的、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治理国家的使者和代言人。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对各级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地担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更好地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呢?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应当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种政治职务。既然是一种职务,就具有和其职务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1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集中到一点,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当说,这是一种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在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本行政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说话办事。既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载入宪法,各级人大代表就应当按照《代表法》的要求,“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作出与自己的代表职务相称的贡献。 其次,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质。人大工作的突出特点就是依法行使职权。这就对代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代表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作用,首先,要学习《宪法》以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掌握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的必备知识。同时,要学习一些法学理论,加深对法律的基本精神笔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的理解,以便在参与制定、审议通过以及监督实施某个具体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能够运用这些基本精神和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将相继出台,代表还应不断地学习这些的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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