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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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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促进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五条 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等次评审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等级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由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行1000分制,按照《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各级评审标准评审,甲等妇幼保健机构评分不得低于900分,乙等妇幼保健机构评分不得低于800分,无一票否决情形。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妇幼保健机构合格标准在上述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50分。

第三章评审权限

第九条 省卫生厅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并对市州评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抽查。

市州卫生局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 省卫生厅统一制定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医技、行政管理和后勤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分省和市州两级设置。下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医技、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专业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每专业2—3名。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检验、超声、放射、药学、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专业学科,每专业4-10名,专家库专家总数原则上不超80名,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每次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30%来自评审委员会委员,70%产生于专家库专家。评审专家组组成情况在正式评审

前不得向被评妇幼保健机构泄露。

第五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申报二级以上等次的,应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妇幼保健院评审申请书》,说明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等级沿革、申请理由、支持条件、工作计划、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根据《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的自查情况;

(三)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自查评分表;

(四)妇幼保健机构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惠民医疗、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

(五)妇幼保健机构及其职工因重大违纪违规接受处理情况;

(六)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情况;

(七)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赔偿情况;

(八)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执业情况、遵纪守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医疗事故等情况的意见。

上述材料的时限均为评审前3年(含评审年度)。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收到申请后,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妇幼保健机构出具受理通知,安排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申报妇幼保健机构说明理由,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为不合格:(一)未按时申报的;

(二)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的;

(四)评审材料及有关工作有弄虚作假的;

(五)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

(五)不符合《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的;

(六)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

(七)因故处于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调查期间,并影响评审工作的。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书面受理后,发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重大违纪违规事件、重大涉稳事件、重大医疗事故或假借评审名义违反相关规定盲目扩大规模机构、滥购设备的,可以立即中止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程序,并书面告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申报妇幼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若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应及时报省卫生厅核准。

第十九条 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申报及受理程序,由各市州制定。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与领导,由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评审等次被受理后,应随时做好接受评审的准备,卫生行政部门不安排评审前的督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专家与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妇幼保健机构也有权要求其回避。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由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应采取听取汇报、人员访谈、现场考察、病案与文件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评估、民意调查与暗访等方式。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听取院、科二级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病案;

(三)访谈有关人员;

(四)查看现场是否与资料一致;

(五)考核技术人员的“三基”理论与操作;

(六)调查服务对象、职工、下级单位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四条 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在评审中发现一票否决事项的,应准确取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实名计分评判。评审专家组组内不得统分,各专业组之间不得交流评分情况,不得向妇幼保健机构透露评分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束时,应在评审组长、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纪委书记的监督下现场封存评审评分表,骑缝加盖妇幼保健机构公章后由评审组长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应向妇幼保健院通报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一)评审工作概括;

(二)被评妇幼保健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各专业组意见;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上述材料应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人员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拆封评分表,汇总统计评审得分,核对无误后应呈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专家组说明相关情况,直至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应提请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结论或议定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没有达到合格标准或被一票否决的,只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结果,不再提请表决。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达到合格标准的,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和表决。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表决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数不低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为有效,评审结论以实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合格。

第七章评审周期

第三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结论后,应及时将评审结论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评审结论审核,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发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确定通知,授予全省统一制作的等级匾牌,并书面通知评审委员会、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的,应暂缓发放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确认通知。

第三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周期为5年。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周期相同。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妇幼保健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结论。

第八章复查与抽查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进行动态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等次以后,经复查或抽查未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降等。

第三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在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评审申报程序向原评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不定期对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进行抽查。

申请材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复查及抽查结论与评审结论相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复查或抽查专家组的结论,以及第八条的标准直接确定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查及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原等次进行降等。

第三十八条 当妇幼保健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评审卫生行政部门,并申请复查。超过3个月未按时申请复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查实后可直接取消其评审结论,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

被降等的妇幼保健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评审。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条 在评审结论有效期间,如发现妇幼保健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评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

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如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原评审结论,收回等级匾牌。

第四十一条 未经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书面同意,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公布评审中获得的原始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坚持评审标准,坚持廉洁评审,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放宽标准、收受贿赂。凡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工作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学会;造成影响评审结论等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工作,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如有上述情况,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应立即终止评审并取消本周期评审资格,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已经完成评审的,撤销评审结论。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档案,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与措施,合理利用评审结果,不断完善管理评审工作,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在评审期间应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妇幼保健机构干部职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妇幼保健机构Δ 评审办法通知

抄送:卫生部妇社司。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印发 校对:冯蜀新 (共印500份)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 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

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和其他医院评价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实践证明,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是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防治结合的有效模式。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强调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发布)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 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省(自治区、直市(州、盟)县(市、区、

辖市)妇幼保健妇幼保健院旗)妇幼保健 院 (所)(所)所一类 121-160人 61-90 人 41-70人 二类 80-120人 40-60 人 20-40人 注:(1)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2)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二类标准执行。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执行一类标准。 3.各级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 4. 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85%。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院为二至四人,妇幼保健所为一至三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报批稿) 编制说明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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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

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和其他医院评价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实践证明,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是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防治结合的有效模式。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强调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全面评价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任务。根据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妇幼保健机构一方面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另一方面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辖区业务管理职责。两方面职能的履行和评价是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的完整体现,缺一不可。在制订过程中,将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医疗保健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作为重点章节,根据对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任务的要求,对其两方面职能的评价标准进行了全面阐述。 (三)突出体现妇幼保健机构人性化服务理念和特色。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突出以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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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妇幼卫生体系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一个公共卫生体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我国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特殊职责。多年来,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做了大量实实在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妇幼卫生工作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的通知》均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五项重点改革之一。去年以来,国家相继启动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也有多项妇幼保健服务列入其中,成为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内容。例如2009 年3 月颁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中指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其中包括为3 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妇幼保健机构除了具体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外,还承担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任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

、妇幼保健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基础较薄弱,虽然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但是我国整体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仍显不足,要很好地完成这些基本的及重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根据国家妇幼保健中心2008年对全国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767所(其中省级29 所、地市级296 所、县区级2442 所)妇幼保健机构的监测调查显示,妇幼保健机构目前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政府对妇幼卫生投入依然不足。根据全国2767所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显示,卫生事业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均较低。妇幼保健机构财政补助虽然有一定幅度增加,但仍有56.5%不能满足机构内人员经费支出。 (二)妇幼保健机构间发展存在不平衡。主要指标在东部好于中部和西部,西部最差。隶属于独立机构的指标好于其他隶属关系机构。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高于未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 (三)是妇幼卫生人才队伍亟待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不足的情况非常严重,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学历和职称偏低的情况较为突出。据2008年对29 所省 级机构、296所地市级和2442所县区级机构的调查,其人员编制与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 年颁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下限相比,省级机构平均缺编81人,地市级机构平均缺编56.5 人,县区级机构平均缺编36 人。可见, 人力资源状况已经成为制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挥其功能任务的瓶颈

妇幼保健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 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服务的专业机构。包括院和所。 2.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 办法,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具备的一系列证件。 3.青春期保健:以青春期的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综合基础医学、临床 医学、公共卫生学、心理学、社会医学、行为科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研究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发病规律、诊疗方案及预防措施的预防科学范畴。 4.生殖健康:在生命所有的各个阶段的生殖功能和生命全过程中,身 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5.婚前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为即将婚配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提供 的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6.社区卫生诊断:运用社会学、人类学和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对一定 时期内社区地区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社区卫生服务的供给与利用社区地区综合资源环境进行客观科学的确定和评价: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优先干预项目,并针对的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动员社区参与,实施社区干预,逐步解决社区主要问题,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证全乡城镇居民均能够免费或只需少 量付费就可获得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阶段促进其的两大核心任务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医师定期考核: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 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10.处方: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11.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 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所需的法定医学证明。 12.新生儿疾病筛查: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的先天性遗传代谢 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13.产前筛查:通过检查孕妇血清中的生化物质筛查胎儿异常(神经管 缺陷和染色体异常)。 14.产前检查:对胎儿先天性缺陷和遗传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 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等。 15.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性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 自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16.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 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17.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及严重遗传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 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18.孕前保健: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为宗旨, 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19.孕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 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20.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21.新生儿:脐带结扎到出生后28天内的婴儿。 22.生长:儿童身体各器官系统的长大。 23.发育:细胞组织器官的分化与功能成熟。 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 服务。 25.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是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症, 掌握适应症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26.婴儿配方食品: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碘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 足四到六个月以内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27.母乳代用品: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 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28.妇幼卫生信息:是反映妇幼卫生服务开展情况的各种消息情报和资料的 总称。其产生于妇幼卫生服务的各个过程是制定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和疾病防治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妇幼卫生系统内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相互沟通和调节的纽带。 29.三网监测:国家对孕产妇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进行监测和 报告。 30.活产儿: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大于等于1000g的胎儿,出生时具备呼 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之一者。 31.婴儿死亡:出生后未满周岁者死亡。 32.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33.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 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导致的死亡。 34.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该地区当月内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 后28天有过早孕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以结案月份为上报月份。 35.出生缺陷监测:某一地区或全国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医院或人群,系统 连续的对出生缺陷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的过程。 36.唇裂合并腭裂:以上唇裂伴有牙槽嵴裂和腭裂为特征的先天性畸形。 37.脐膨出:以脐根部腹壁缺损,腹腔部器官从缺损处疝出为特征的先天性 畸形。 38.3岁以下系统管理人数:该地区当月内3岁以下儿童接受生长监测或4: 2:1体格检查的儿童数。新生儿访视体检次数不包括在内。以结案月份为上报月份。 39.健康档案信息: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 40.社区:居住在同一地方具有相同文化和历史背景的整个人群。 41.健康教育直接收益:实行了某健康教育计划后所节省的费用如高血压社 区综合防治项目实施后节省的用于高血压患者治疗的费用。 42.健康教育: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 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和过程。 43.健康传播:是以人人健康为出发点运用各种传播媒介聚到和方法为维护 和促进人类健康的目的而获取制作传递交流分享健康信息的全过程。44.专题讨论小组:从特定目标人群中选择6-12名具有类似背景和经验的人 组成小组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就与研究目的有关话题进行深入自由自愿讨论 45.倾向因素:产生某种行为的动机愿望或是诱发某行为的因素先于行为。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氧气瓶 显微镜 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块 床单 2个 枕芯 1.2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

附件 1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8节,设置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四)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二、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一)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二)依据功能任务,确定本院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科学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本院建设和内部设置体现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围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化配置内部资源,服务流程合理,科室设置规范。 (四)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在本省、全国同行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和质量处于本省或全国前列。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86]卫妇字第2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目录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 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六) 开展妇女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附件2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 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 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 章66 节,设置304 条标准与监测指标。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 节274 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 节30 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

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 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 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 版(刘爱民主编译)。

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

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八)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开展规范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按业务管理内容和范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是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内容、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第四条本规范内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以服务对象信息、临床诊疗信息、药品信息、后勤物资信息、病案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院内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层、医护人员和就诊服务对象三方,实现辅助科学决策、提高内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过程监管的医院管理目标。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范内容。 第六条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 第八条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 第九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 (三)县(区)、市(地)、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共享。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

附件1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管理,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前期妇幼 保健机构评审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JCI、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功能定位、辖区业务管理和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与安全、院内管理、社会评价等不同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8章75节,设置32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七章共68节280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 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八章共7节44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现场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余各级各类妇幼保健 院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 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 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 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服务,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四)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和三级预防的理论,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二、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一)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二)依据功能任务,确定本院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有科学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本院建设和内部设置体现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围绕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优化配置内部资源,服务流程规划合理,科室设置规范。 (四)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在本省、全国同行业优势明显;工作数量和质量处于本省或全国前列。

2017三甲妇幼保健院评审细则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6章68节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566款细则,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41条。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 (一)基本条款 适用于所有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核心条款 为保证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正确、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对最基本、最常用、必须做到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妇幼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 主要是指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 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 (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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