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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人权理论体系论纲

李步云人权理论体系论纲
李步云人权理论体系论纲

李步云人权理论体系论纲

作者:杨松才, 陈佑武, YANG Songcai, CHEN Youwu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06

刊名: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ZHOU UNIVERSTY(SOCIAL SCINECE EDITION)年,卷(期):2007,6(11)

参考文献(8条)

1.人权法学 2005

2.法理学 2000

3.李步云;杨松才执政为民必须依法治国 2003

4.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期刊论文]-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02)

5.李步云法理学 2000

6.李步云走向法治 1998

7.李步云法理探索 2003

8.裴智勇李步云:"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 2005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921563121.html,/Periodical_gzdxxb-shkxb200711007.aspx

中国减贫成就是对国际人权事业直接贡献

中国减贫成就是对国际人权事业直接贡献 刘为忠 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推进减贫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没有确定的先例参照,但中国的扶贫事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这是我国脱贫攻坚坚强的政治保障。 “中国一直是世界减贫事业的积极倡导者,国际人权事业的忠实实践者和有力推动者。”日前,《中国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发布后,引起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白皮书以铿锵之语将中国扶贫成就理直气壮地定位在国际人权的推动成就上。 舆论关注,一方面说明公众减贫和发展意识的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扶贫脱贫的民生导向、民意关切、人权意义。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推进减贫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没有确定的先例参照,但中国的扶贫事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这是我国脱贫攻坚坚强的政治保障。中国扶贫工作队伍更是以勇毅笃行的政治担当、宏阔睿智的勇气胸怀,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满足人们共享发展成果的追求,使得中国减贫成就真正有益于人权事业。 白皮书对中国减贫事业的定位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精准定位了中国减贫行动的人权促进意义。白皮书直截了当地宣示了“中国的减贫行动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从贫困与人权的关系、中国政府的扶贫工作机制、中国对扶贫工作的部署定位、中国减贫行动的宏观成就、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几个要素,深入论述中国减贫行动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内在关系,全面呈现了中国政府以民众诉求和社会关切为出发点,以维护人的发展权为理念引导,注重民生导向,恪守以民为本,推进减贫事业的务实举措。“善战者,求之于势”,中国扶贫事业正是以真实的为民情怀,才能在特定阶段创造出中国奇迹。 二是凸显了中国减贫行动的优先人权保障。生存权是个体的基本权利,也是基础人权之一。白皮书第二章以“保障贫困人口生存权”为主旨,从特色产业脱贫、易地搬迁脱贫、生态保护脱贫、教育发展脱贫、医疗保障脱贫、农村兜底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就业创业服务等精准扶贫施策领域,简明务实地阐述了中国减贫行动的优先人权保障。历史与现实的扶贫实践充分表明,每一个国家的减贫开发意愿与行动,都有其特定的国情条件与国情背景。衡量一个国家减贫的人权意义,关键是要看这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是否符合本国的国情条件,是否适应本国发展的现实需要。中国减贫行动正是以求实的国情意识,使得中国扶贫工作机制内生于本国深厚的发展土壤,切实体现了中国特色扶贫道路的强大生命力。 三是特别强调了中国减贫行动的群体权益保障。对特殊群体权利进行特别

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其一。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人权与公民权之异同

确立国际人权的主要条约

国家人权条约体系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f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 (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一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 二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三是《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 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一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二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三是《儿童权利公约》等。 (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一是《废止奴隶制蛆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二是《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 (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 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3】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公元1789年8月26日 法兰西王国波旁王朝制宪国民会议通过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面阐明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这个永远呈现于社会所有成员之前的宣言,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加受到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的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能恒久地导向宪法的维护并有助于人类全体的幸福。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之前及其庇护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与公民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类是与生俱来而且始终是自由与平等的。社会的差异只能基于共同的福祉而存在。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社的目的都在于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与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 之。 第五条 法律仅能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个别地或透过他们的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 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除了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上的区别之外,皆能按照他们的 能力,平等地取得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与职务的资格。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所有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 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法。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逮捕被判定为必要的,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他们的表达没有扰乱到以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 用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个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普遍的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知

从人权基本概念看人权发展历程汇总

从人权基本概念看人权发展历程 「摘要」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共同话语,同时也是一个深刻、敏感并极富争议性的论题,其中人权概念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基本问题。现代人权概念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互作用的产物。在人类的人权发展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人权的几个基本概念,厘清这些概念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人权概念本身的演变及其内涵与外延的丰富与发展过程。它们从某个角度记载了人权事业发展的曲折艰难历程和人类在人权事业上不断进步的足迹「关键词」人权概念,人权发展,普遍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相对性如果用一个词语来概括我们身处的时代的特征,无疑是人权;如果选择一个当今世界上最能够引起关注的问题,无疑是人权;如果寻找一个最能引发国际间纷争的论题,无疑还是人权。“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1](P75)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身处于人权时代,讨论人权问题,运用人权话语来表达各种诉求。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认为人权是“无数国际条约的主题,是国际政治这一制造厂中每日不可缺少的原料,也是超级大国之间持续争论的焦点”。[2](前言)季卫东教授在谈到国际间发生的各种论争时也有类似的看法:“正是人权观最集中地体现双方根本性差异,人权问题完全可以看作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出发点和焦点”。[3] (P233)可见,“人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已经成功地波及了全球”。[4](p1)人权问题作为一个俨然占据了国际及国内事务中心地带的问题,人权一词成为人类在考虑未来社会秩序时所不可回避的关键词。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人权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引起纷争的焦点和敏感问题,甚至于“人权概念的定义始终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还远远未能达成一致”.[3](P234)现代人权概念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互作用的产物,探究人权问题的来龙去脉,对于祛除笼罩在人权问题上的纷纷扰扰,透视人权本身面貌,无疑是有益的。本文尝试从人权发展历史中先后出现的几个基本概念入手,追溯人权历史,分析人权概念的演变历程,相信这将可以为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一个独特的微观视角。一、人权概念的提出与实质上的有限人权有学者在研究人权问题时,从人权观内涵本身的独特性入手而把人权的观念史进行归纳,认为从古至今人权观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首先,朴素的或者直观的人权观,比如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大概就反映了这种人权观。其次,是片面的或者差别的人权观。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等级正义观就是这种人权观的表现。再次,是全面的或者平等的人权观。它强调人的尊严、人格与价值的神圣性与平等性。该阶段的人权观在西方基督教教义及其基督教教徒的宗教情感,尤其是人在上帝和“原罪”面前的平等意识中有充分的体现,同时也体现在人文主义者及古典自然思想家的理论之中。最后,是协调的或者综合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是在坚持全面的或者平等的人权观的理想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现实中人的多样性、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多样性、政治意识形态的多样性,通过综合或者协调从中寻求人权观念的共识。[5]该文所说的“人权观”中的人权概念与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概念,无论从产生时间还是从具体内容上来讲,显然不是完全一致,虽然两者确实有紧密的关联。现代人权概念,也就是我们本文中所要研讨的主题,对应上面所说的人权观阶段而言应该基本可以从第三个阶段

国际人权法论文

国际人权法论文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学生姓名: 学号:

论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摘要:人权一直是全世界范围内热议的话题。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人权事业刚刚起步,党和人民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1年9月8日,中国发表了首部人权蓝皮书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使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人权保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它指引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同时,法治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并提供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权人权发展人权与法治 引言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深刻、敏感而又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使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崇高目标。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为争取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享有充分的人权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显有悖公民权利的事件也是不断被曝光。中国人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建国以来我国的人权现状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

1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 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 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 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着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人权法名词解释

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权则仅仅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①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内容包括: 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紧密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国际人权法 外文版

The notion of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issues and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Jide James-EluyodeSJD (Univ. of Arizona); LLM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Chicago); LLB (Lagos St. U.); BL (NLS); IPLP Fellow, University of Arizona Rogers College of Law. The author is grateful to Mary E. Guss, Staff Attorney at the Indigenous Peoples Law & Policy Program, University of Arizona Rogers College of Law, for reviewing early drafts of this article, and to Prof. James Hopkins for his helpful comments. This article is a revised adaptation of the author’s paper title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Paradigm: Current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Beyond,” which was presented at 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s CLE Lunch and Learn Conference, held in Chicago-Illinois on March 7, 2012. ? 2013 Sweet & Maxwell and its Contributors Subject: Human rights. Other Related Subject: Company law. International law Key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Human rights; Indigenous peoples; International law;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Legislation cited: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169 on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1989 Cases cited: Mayagna (Sumo) Awas Tingni Community v Nicaragua (2003) 10 I.H.R.R. 758 (IACHR) Maya Indigenous Community of the Toledo District v Belize Unreported 2004 (IACHR)Case SU-039/97 Unreported February 3, 1997 (Colombia) *209 Introduction Certain sets of recognised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of “peoples” have newly emerged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and have created significant complexities. In view of this development, 以及安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理论的述要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理论的述要 摘要:当今世界,人权问题日益被西方某些发达国家政治化、意识形态化,不断地利用人权问题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指责,成为他们推行其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重要武器之一。面对这些光怪陆离的人权问题指责,我们必须拥有冷静的头脑,清晰的思维,深入地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初衷和别有用心所在。本文主要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阐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概念的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发展状况以及如何运用马克思人权理论对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人权问题的指责给予强有力的回击。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权问题;资本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人权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权问题进行分析,就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要深刻地理解这一概念,就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相关原理从宏观上加以分析和把握。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的内容、形式和人权的实现状况,归根到底要受到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的制约。 1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观的科学阐述是在分析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过程中实现的,他把人权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人权不是永恒、单一的概念,而是有待历史消解的多样性概念,突破了近代学者对人权的解释范式,把人权视为社会经济结构的产物,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从而为人权的真正实现指明了前进方向。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涉及了关于人的理解,它以复归人性、全面占有人的本质为尺度,对资本主义生产中人的劳动异化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批判,剖析了劳动异化形成的原因及其后果,阐释了扬弃异化的途径和目标,开启了对人的哲学层面的思考。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首先对人的本质进行科学的界定;其次批判了费尔巴哈在人的本质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最后又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的角度论述了人的本质。提出了“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观点,揭示了理论对实践的依赖关系。 1.1深刻揭露资本主义人权本质 一方面,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人权观取代封建主义神权观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现代资产阶级本身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一系列变革的产物”,“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另一方面,马克思深刻的认识到资本主义人权观中的“人”是抽象的人,是自然的人,所谓人人享有的“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是一种超阶级的人权。而马克思则认为,抽象的人是不存在的,人都是社会的人,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定义了人权,分析了在阶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

法国《人权宣言》全文(中英对照) (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8月26日通过。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范本,明显受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定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这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人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1789)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姓名:张剑桥学号:2014E8018161023 单位:城市环境研究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源地,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论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是各类权利有机统一的权利体系,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发展与法治,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合作的正确途径,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国际人权发展的基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国理论界掀起了思想解放的大潮,对于人权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这个主题而展开,“人权是不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社会主义能不能使用人权概念”。人们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并且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人权研究的开展做了有益铺垫,直到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是基本人权的具体表现”。这一时期的讨论预示着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已逐步恢复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正确轨道上。邓小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道路理论制度的奠基者。他多次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人权实际情况相结合,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注入新鲜血液。他提出的许多关于人权的思想,有力地指导着我们党和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实践活动。邓小平的人权思想主要包括国权比人权更重要,把人权与国权结合起来思考,要想实现人权首先要实现国权,这是他的突出贡献。他认为:人权不能仅仅是享受权利,还应该履行义务。这也正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观点。 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进入快速发展的十年。段党对人权的认识有了重大突破,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二是提出人权是具体的等,推进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江泽民继续推进邓小平的人权思想,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增添了新观点、新论述、新内容和新思想。极力倡导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包含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内涵,更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发展。首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其次,人权是人类文化发展的结果。代表先进文化必然代表先进的

国际人权法

浅论国际人权法与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09级国际政治学班张璐200900031052 【摘要】在国际人权法中, 国家主权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条件和手段。国家主权也是国际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主权国家为实施人权而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人权模式, 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人权内容的类别和先后顺序, 确定人权保护和救济的方式、方法, 均是该国的主权行为, 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一体尊重。坚持主权平等、对话合作、求同存异, 才能推动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强加于人、以强凌弱的作法, 只能破坏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走向国际人权法法律价值的反面。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国家主权原则人权 【正文】 “人权”在法律上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当人权问题超越一国国内法界限上升到要由国际法来调整时, 国际人权法就应运而生了。国际人权法产生于17世纪中叶, 而真正发展起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主持下, 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国际人权法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分支之一。与此同时,国家主权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 也就没有国际法。所以, 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自然地把尊重国家的主权作为它的首要的、根本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广泛影响和重要地位, 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地位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是基本原则,是指导原则, 那么作为其分支部分, 国际人权法当然也应遵循国际主权原则。因而, 在国际人权法专门提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首先是因为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的特性这一点而决定的, 是整体性质对部分特色的要求。决定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之特别提出的第二个原因, 是国际人权法的国家意志性。国际人权法的立法( 包括通过重复类似行为和“法律确念”的方式使国际人权习惯法得以确立的过程) 、实施都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 有的学者认为, 国际人权法产生的原因“首先是为了反对一国侵略他国和践踏他国人民的集体人权”。这虽然是从特定角度出发的一家之言, 但也可以说明国际人权法主体是国家及通过国家建立的国际组织, 其法律效力根据仍来源于国家意志的协议。这些都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这同时也就决定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的指导作用和基础地位。另外一点, 专门确立尊重国家主权这一原则, 是因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有其特别的含义和具体的体现。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是一大前提。可是在这一大前提下, 这一原则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或分支内, 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和具体表现以及它的指导作用或法律效力何在, 在理论上都应有一个清楚的说明。这一点对于国际法新领域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来说, 是必要的。因为尽管这些新分支、新部门各有其独立的体系和适用范围, 可称为“国际新法”。但它们并不能脱开国际法的基本特性, 其新、其特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否则, 就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摘要: 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因为人权保障不仅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更是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目标,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这是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实要求,更是广大人民实现权利自救的有效途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有学者指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关键词: 人权宪法宪法保护保障宪政公民权 一、人权 1.什么叫人权 (1)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2)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2.人权的范围 (1)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3.关于人权的部分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1)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2)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3)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4)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5)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6)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7)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8)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4.人权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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