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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质监办[2013]2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辽质监办〔2013〕230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决定中涉及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职权11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2.识别卡发放手续;

3.除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与安装人员、电站锅炉操作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与作业人员、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4.非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重点管理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审批;

5.建立计量公正行(站)的审批;

6.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除外);

7.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压力容器、电梯除外)

8.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9.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0.省级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受理和年审部分环节;

11.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投产鉴定、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各市、县质监局要认真做好配套衔接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职权项目表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5日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职权项目表

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

组织机构代码表

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请认真核对本表格,确认无误后签字,如发现证书有误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经办人签字: 申办日期:

填表说明 一、机构代码★ 办证机关依法对组织机构的身份标识代码。新申办的单位不填此项 二、是否涉密★ 若经营(业务)范围涉密或单位不宜公开,请在“机构是否涉密”中填是,并提供有效证明。否则填否。上述填报内容将编入“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并对社会开放服务 三、是否发卡★ 新申办单位填写需要发IC卡的数量 年度查验时,已经发了IC卡的单位填写发卡的数量,若没有发过IC卡的单位不填写 四、机构名称★ 填写申报单位的全称,必须与登记批准机关核准的单位名称、公章一致, 不能按习惯叫法或简称填写。 1. 企业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名称; 2. 事业单位应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3. 社会团体应填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4. 机关应填写机构编制机关批准的名称; 5. 其他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单位名称; 6. 民办非企业应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7. 个体户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单位名称; 8. 工会法人单位应填写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9. 一个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时,要分清以下两种情况: 1)一个单位几块牌子,如“兰州中心气象台”,同时又称“甘肃省气候资料中心”,其中“气象台”是法人名称,“中心”是法人别名,不承担民事责任,发证时应选用法人名称,用加挂的方式将别名用()附后,只发一个代码证。在填写申报表时,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及别名备查。 2)两个单位合署办公,如“省纪委”和“监察厅”,两个单位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各自的法人名称,发证时应作为两个单位处理,分别颁发代码证。 五、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身份证号★ 1. 企业必须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2. 事业单位必须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3. 社会团体必须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4. 机关必须填写上级主管机关任命的主要领导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5. 民办非企业必须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24647710.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用好新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用好新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 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闽质监特[2014]29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用好新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4〕298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种设备检验、评审、考试机构:我省新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于2014年10月1日起投入运行,为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数据规范统一,现就新平台使用中的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告知事项 (一)企业办理施工告知不是行政审批事项,属于监督检查事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拟进行的特种设备施工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安排。除车用气瓶外,其他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

知信息须由施工单位录入新平台,并通过新平台打印出告知单后,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规定办理。 (二)施工单位在新平台开通专用账号,是基于平台数据规范管理的需要,平台管理员无法对账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及录入的施工告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因此,受理施工告知的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其录入的告知信息及书面告知材料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暂停账号使用的,应提请相应的系统管理员进行处理。 (三)施工单位、监检机构及安全监察机构从新平台上打印出具有受理编号、接收人、接收日期的施工告知单,可作为查询施工单位已经办理过施工告知的凭据。 二、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 全省特种设备(气瓶除外)使用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内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 (三)使用的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四)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五)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第四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将自行监测方案作为申请材料报送核发部门。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但暂未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及时将自行监测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行监测方案发生调整、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应包括其所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自行监测内容。主要包含以下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

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 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由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组织机构代码GIS系统组成,是组织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的官方平台和基础。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马永顺律师推荐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实名制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开立银行账号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的开放查询,并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核发的上述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式样表现。 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是基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开发的搜索引擎,实现对全国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合法组织机构的代码和基本信息实施管理、查询、检索和组织机构关联性统计分析的系统软件。在安全授权的条件下,授权的用户可以通过网络登录该平台,进行信息的查询、检索和统计分析等操作。平台采用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响应时间控制在毫秒级。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是指将全国各类组织机构成立的合法依据、历史变迁的文字、图表的纸质档案形成数字化的档案。这些纸质档案包括:组织机构批准成立的证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关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成立的合法证明的复印件;组织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表及其他需要归档的纸质资料以及每一个单位的变迁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GIS系统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拥有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每个单位的信息都含有所代表组织机构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地理信息为纽带将组织机构嵌入空间地理信息系统生成GIS共享平台,将为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和空间地理信息系统拓展更大的应用空间,为组织机构代码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优质服务方面取得进一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宇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闽质监特[2013]1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闽质监特〔2013〕144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电梯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轨道交通工具,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近年来我省电梯迅速增长,其质量与安全倍受关注。近年来,我省各级质监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电梯事故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等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安全态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但由于部分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使用管理不当、日常维保不到位、乘客或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合力未完全形成等原因,致电梯故障和危险时有发生,部分老旧电梯大修、改造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的有关

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电梯安全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主体。各地在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安全监察等工作中,要按《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或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更改。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对新安装的电梯不予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对在用的电梯不予定期检验,该电梯不得使用。 (二)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地在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安全监察等工作中,要督促使用单位全面落实《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省局将整合本部门资源,并发文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作为本部门对企业的评先、QS和工业产品等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一票否决”,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用好政策。 二、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和技术保障 (一)严格电梯施工单位监督。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电梯施工单位(含派驻当地的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和量化评级,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质监办[2013]2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 (辽质监办〔2013〕230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决定中涉及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职权11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由市级政府管理); 2.识别卡发放手续; 3.除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与安装人员、电站锅炉操作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与作业人员、向下焊等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4.非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重点管理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审批; 5.建立计量公正行(站)的审批; 6.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除外); 7.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压力容器、电梯除外) 8.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9.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0.省级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受理和年审部分环节; 11.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投产鉴定、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各市、县质监局要认真做好配套衔接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职权项目表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5日省质监局下放行政职权项目表

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工商发〔2006〕80号 2006年11月17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切实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企业集团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注册管理,按名称中行政区划确定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名称中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词,名称冠以“国际”字词,以及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含有省、市、县行政区划的,由名称中最高行政区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分支机构名称的登记管辖,由分支机构名称中表述的

所在地行政区划确定,或名称中地名所属的行政区划来确定,与隶属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无关。 第四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要素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简体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恐怖、崇洋媚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良文化倾向的; (三)引发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误解的;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文字,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五)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包括阿拉伯数字及汉字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行政区划后可使用“省、市、县”行政区划字词,也可以省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侦查监督 【发文字号】闽质监[2017]15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质监〔2017〕153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大家,请按照要求,严格落实。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2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省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由省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领导,省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牵头单位落实,相关配合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我省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省局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2012年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报告

2012年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报告 高标准快发展全面推动福建质监事业迈上新台阶 ——在2012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去年全省质监工作,研究部署今年主要工作任务,动员和组织全省质监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争创一流,全面推进福建质监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省政府倪岳峰副省长莅临大会并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现在,我先讲两点意见。 一、奋发进取,勇于创新,过去一年质监工作成效显著 2011年,全省质监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和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和福建质监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紧扣“高标准快发展”主题,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实现了“十二五”开门红。 (一)质量基础工作更加扎实 1.质量强省有效推动。省政府下发《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新增1个设区市开展质量强(兴)市活动,累计达4个;新增1个县(区)开展“质量强(兴)县”活动,累计达76个,占总数的90.5%;新增28个工业园区开展“质量兴园”活动,累计达103个,其中省级以上新增15个,累计达62个;4家企业获省政府质量奖,累计达7家,9个设区市均设立政府质量奖;2家企业、2名企业家分别被评为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全系统向各级政府提交275份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其中180篇获各级党政领导批示,省局向省政府上报了《2010年福建省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品牌提升不断深化,组织修订《福建名牌产品评价通则》,首次实行网上申报,进一步规范《福建名牌产品专家评审评分标准》,名牌产品评价机制不断完善,评选564个2011年度福建名牌产品报省政府审定。 2.质量监督力度加大。以监督抽查为手段,推动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国家、省级抽查合格率分别达87.33%、90.50%,同比提高1.11个、3.5个百分点;督促582家质量问题企业进行整改,消除51家问题严重企业的质量隐患;在全国率先编制《福建省工业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抽样通用规范》及17类重点产品专用抽样规范;建立产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 新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 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 ,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 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 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 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 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 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 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 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 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 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2011年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报告

2011年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报告大干实干创先争优全力推进福建质监事 业跨越发展 ——在2011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上的讲话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黄序和(2011 年1月19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的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有关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十一五”期间特别是去年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十二五”目标任务和今年主要工作,动员和组织全省质监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干实干,创先争优,全力推进福建质监事业跨越发展。今天,国家质检总局刘平均副局长、省政府叶双瑜副省长莅临大会并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现在,我先讲三点。 一、奋发进取,质监工作成效突出 2010年,我们紧紧围绕“高标准快发展”目标要求,着力构建“质量提升、基础支撑、科技创新、安全监管、闽台合作、文明建设”六大平台,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福建质监事业迈上新台阶。 (一)着力构建质量提升平台,质量整体水平稳步提高

——“质量提升”活动深入推进。3家企业获得首届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5个设区市设立了政府质量奖,去年各级政府有关质量的奖励达5357万元。全系统向各级党委、政府提交了227份质量分析报告, 其中138篇获领导批示。75个县(市)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占总数的89.3%;在52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质量兴园”活动,占总数的61.2%。积极完善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新评528个省名牌产品。加大“质量提升”活动宣传力度,在线访谈72场次,主题宣传咨询468场,省级以上媒体报道9497条。与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制定了《加强大质量工作机制建设方案》、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质量工作上新水平。 ——检测工作整顿卓有成效。将检测工作整顿作为“质量提升”活动的重点,在检测机构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全系统4个省级、26个市级、58个县级机构以及7个国家质检中心、14个省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去年底已整改到位。探索实行“抽样、受理、检验、出证”四分离制度,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以了解质检机构为主题的“实验室开放月”活动,人大、政协等各界人士6163名参加。对省质检中心开展现场考核评级,1个D级的省中心降为市中心, 并向所在地政府通报;4个评为C级的限期一年整改到位。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列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质量技术监督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科技创新,推动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质量技术监督系列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行业中从事质量技术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技术监督系列设置4个评审专业,分别为:质量专业、计量专业、标准化专业和特种设备专业。 二、评审等级 质量技术监督系列评审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副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一)质量专业评审标准 1、高级工程师(副高) (1)学历和资历要求 获得本专业(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5年后,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相近专业)博士学位2年后,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专业理论要求

a、有系统、坚实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b、具备解决质量专业工作中与之有关的技术知识; c、熟悉与质量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质量专业规范、标准的编制依据及内容,并能用于指导、解决生产、科研、检验、技术管理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d、了解质量专业国际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发展动态; e、能够指导质量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评价工程师的技术成果和论文水平。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具备其中的两项及以上) a、在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管理,仪器设备研制,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与服务,设备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b、市(厅)级以上立项并经鉴定的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经省级行业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c、主持起草过省级以上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办法和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发展规划。 (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完成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及其技术报告,经专家认定具有独到见解和实用价值; b、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水平的技术规范、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并已颁布实施; c、完成省、部级技术法规、标准的起草,为课题主要完成人员; d、获得以下成果或奖励之一(等级内额定人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 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119 【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6]3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27 【实施日期】201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6年6月27日辽工商发〔2016〕3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大众创业热情,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1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等,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现就改革市场主体申办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 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三年(2016-2018年)滚动计划的重点工作之一。实行这项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决策部署,全面实行“一个窗口”、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通过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审查,便利市场准入,有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能够有效提升部门协同能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任务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部门、人社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发放。 将现行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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