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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效力

物权请求权效力
物权请求权效力

第七讲物权请求权效力

【教学目的】掌握物权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重点掌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效力,明确物权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区别。了解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内容。

【教学重点】物权请求权特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教学难点】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区别。

【教学时数】2学时。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延考试卷三第14题)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一、物上请求权的概述

(一)物上请求权的概念

指物权的圆满状态被破坏,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注意对此关键词的把握:

物权圆满状态——被破坏——为回复——请求——权利

(二)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1、本质:权利

2、适用条件:在物权圆满状态被破坏

思考:(1)圆满状态是什么?是否仅仅局限于合法状态?对一种先前处于非法状态下的物权能否行使物权请求权?

(2)破坏的原因的考察?(人为还是自然力的作用还是二者都可为之)

3、目的:回复物权圆满状态

是对法律秩序的一种矫正,是校正正义思想的体现。

建议课后对法理学中的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法律思想做深度了解。

4、内容:主要内容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行为,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容忍请求权。

5、性质:独立请求权

(1)民法总则中关于请求权的主体特征、种类。

(2)理解何为独立的请求权。主要与债权请求权相比较

总结:第一,物权请求权是第二性权利;第二,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第三,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第四,在我国大陆,不适用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

因二者具有类似结构,所以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例如:出现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时,可以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要求其损害赔偿。

立法例:请求权人迟延受领给付的,给付义务人仅就故意及重大过失负其责任(台湾省民法:237条;德国民法:300条)。

(三)物权请求权法律依据

(四)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五)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真题再现: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8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一)概念

通俗理解: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者,我总有权请你返还我吧。

(二)构成要件

1、主体:物权人

如何理解物权人?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人必须为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1)具体包括哪些?

(2)占有的理解

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3)共有情况下,每个共有人能否行使返还请求权

2、客体:原物存在

这里的原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法律依据?

3、相对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1)理解什么是“现时的无权占有”。

例1:甲的猫被乙所盗,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因乙对猫的无权占有消灭,乙不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故甲对乙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对善意取得的无权占有人能否行使返还请求权

例2:甲的手机被乙所盗取,乙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请分析,甲能否请求丙返还手机?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1、效力:返还原物及孳息

2、区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关系

参看法条,进行归纳二者的不同。

二者联系:二者可以发生竞合

真题再现: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94—95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作业布置】

1、将课堂讲授开始前的导入案例进行自己分析。

2、自学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内容,对教材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内容加以研读,认真掌握其知识内容。

3、并请学生上网阅读侯力宏的《论物权请求权制度》(北大法律信息网)。

【精品文档】三考情《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2018年 卷21题1分1题1.5分1/7题3分 5.5分 卷12题2分——1/7题2.5分 4.5分2017年 卷23题3分1题1.5分—— 4.5分 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2016年 卷21题1分1题1.5分1/7题2分 4.5分 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2015年 卷21题1分1题1.5分3/6题8.5分11分 卷11题1分1题1.5分2/6题6分8.5分2014年 卷22题2分1题1.5分1/6题3分 6.5分2019年本章考点无变化。 本章单元框架 第一单元物权法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物权法》上“物”的概念(★)(P39) 1.有体性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但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但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以成为物。 考点2:物的种类(★)(P39) 分类典型例子法律意义 (1)流通物苹果 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的变动 (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无效、 受让方不能享有毒品所有权)限制流通物黄金、文物、安眠药 禁止流通物毒品、土地所有权 (2)动产 包括车辆、船舶、航 空器等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规则、公示途径不同不动产 包括土地、海域以及 房屋、林木等地上定 着物 物权变动规则、公示途径不同 (3)可替代物苹果、大米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 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 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 偿 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 (4)消费(耗) 物 粮食、金钱 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之后,又原 封不动地归还原所有者 非消费(耗) 物 房屋、汽车 (5)可分物米、酒 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物牛、汽车 (6)主物典型的从物如旅馆设 置的家具、房间的钥 匙、书的封套、汽车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 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 物一致 从物

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纸

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 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 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答:答:(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2.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请求权,有学者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上述概念只是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此外,就广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所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 通说认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德国民法典》以来才出现的,而请求权的概念则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通常认为,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在立法上,物权请求权制度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所创设,但在此之前,罗马法以及法国民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早已形成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之后,《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对物权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物权请求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权利。当代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具体的物权请求权,是根据对物权构成妨害的行为和事实的类型来划分的,即法律认定存在着哪一种妨害物权的事实,便规定一种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例如德国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正是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而设计的。这些物权的妨害方

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26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或占有权人于其所有或占有物被侵 夺时所享有的请求侵夺人返还所侵占的物的权利,即物权人或占有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这项权利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有规定。因为《物权法》并没用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说明,所以学者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还存在争议。 现行法律中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情况中,并不包括返还物权请求权,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类型,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持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返还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应该是物权和债权的结合,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范围,符合《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定义,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而且持适用观点的学者还认为,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能会滥用此权利,占有人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我觉得要解决这个争论,首先要明白诉讼时效的功能。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 从维护已经形成得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可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在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占有人便

会对占有的物权产生信赖,在社会交易中容易产生第三人,此时权利人提出返还物权,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设立法律的初衷。 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的功能。当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时,若法律认为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虽然会对权利人造成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结果,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产生过大的影响。 从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方面来看,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此权利,权利人就会怠于行使此权利,占有人也会累于陈年旧账,法院更会在处理陈年旧账时无法正确判决。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我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返还物权请求权,法院可以不予支持。这样有利于权利人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同时也有利于占有人的权利,更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收录于高院《案例指导》 【裁判要旨】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造成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如果当事人不是针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提起诉讼,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民事侵权或确权之诉的,法院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具有审查权。 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之间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以实物分割为原则,实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会减少实物价值的,可采用作价分割。 三、当所有权权属不明发生纠纷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的权属,这是物权诉讼保护的一种。物权权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案例索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7)萧民一初字第0523号(2007年5月8日) 【案情】 原告:孙金花,女,……。原告:曹玉甸,男,……。原告:曹玉明,男,……。原告:洪雅芬,女,……。原告:洪雅珍,女,……。 被告:曹玉海,男,……。被告:王叶华,女,……。被告:曹怡凯,男,……。 第三人:俞顺焕,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洪雅芬、洪雅珍系孙金花与洪茂法的女儿。洪茂法去世后,孙金花与曹金甫结为夫妻,并生育儿子曹玉甸、曹玉海、曹玉明以及女儿曹雅红。1986年,曹金甫因病去世。曹玉海与王叶华系夫妻关系,曹怡凯系曹玉海与王叶华的儿子。 孙金花与曹金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裘江东门外半爿街30号老墙门内的一

处木结构楼房。1992年7月,在孙金花楼房的同地段,俞顺焕向他人购买砖木结构平屋一间一弄。 1993年5月13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裘江开发公司作为拆迁人(简称甲方)与曹玉海作为被拆迁人(简称乙方)订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拆除乙方两处旧房,乙方调换甲方新建房屋118.98平方米。1994年12月,曹玉海、俞顺焕以孙金花名义向裘江开发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由曹玉海作为代表与裘江开发公司订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依据二处旧房实际,对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项下的二套房屋归属作出约定,其中:大套归曹玉海所有,中套归俞顺焕所有,二套房屋的差价补偿款由曹玉海、俞顺焕各自承担。1995年4月5日,曹玉海、俞顺焕分别支付给裘江开发公司款项16912.46元、8313.11元。同日,裘江开发公司将位于洄澜北苑25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87.42平方米)、洄澜北苑25幢东单元301室(建筑面积为57.34平方米)住宅房屋分别交付给曹玉海、俞顺焕。 1993年5月16日,孙金花的上述子女订立关于中套新房归属及拆建费分配的协议一份,约定由曹玉海负责支付给其他五人相应数额对价,今后,该五人与曹玉海房产问题无涉等。1997年8月19日,孙金花的上述六个子女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一份,确认洄澜北苑25幢2单元502室归曹玉海所有,洄澜北苑25幢东单元301室归俞顺焕所有。协议上孙金花签名系伪造。同日,该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1998年4月20日,洄澜北苑25幢2单元502室登记至曹玉海名下。后孙金花获悉争讼房屋已登记到曹玉海名下,遂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公证。公证机构经调查证实,确认分家析产协议上的“孙金花”签名系伪造,遂于2005年11月29日依法撤销了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公证。 原告孙金花诉称:原告在裘江东门外半爿街30号老墙门内曾有一建筑面积为118.98平方米的木结构楼房,后因商业开发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该房屋列入拆迁范围。1995年4月,萧山市裘江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裘江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以产权调换形式将建筑面积为87.42平方米的洄澜北苑25幢2单元502室偿还给原告作为住宅房屋。1997年8月,被告曹玉海伪造分家析产协议一份,骗取了公证机构公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将属原告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一直对原告隐瞒事实真相。后被原告偶然知悉,遂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公证。2005年11月,公证机构经调查证实,依法撤销了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公证。此后,曹玉海一直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争讼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故起诉要求确认现登记在曹玉海名下的争讼房屋属原告个人所有。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共有份额确认原告对争讼房屋享有39.6平方米的所有权。 原告曹玉甸、曹玉明、洪雅芬、洪雅珍共同诉称:其均系争讼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要求确认各自5.6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

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研究

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研究 案例:甲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买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乙公司保留机器的所有权。甲公司到期未付清款项,仍继续使用该机器。乙公司在付款日期满两年后起诉,法院以其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乙公司遂以要求返还财产为由重新提起诉讼。 问题:物权请求权是否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则自甲公司未付款之日,其继续占有使用设备的状态已处于不法状态,以两年诉讼时效计算,其已丧失胜诉权,这与通过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使在两年以后,乙公司其仍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追回原物或得到补偿,即从另一角度追回欠款。 下面我将针对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诉讼时效的涵义 1、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制度的设立,出于充分利用社会财富以及结束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状态的公共目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时效在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也有使用,而本文所论仅限于民事法律中的时效问题。 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世界各国普遍将这两种时效过一并规定或分立规定与民法体系中。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规定。《民法通则》第7章所规定的即为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的手段达到使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的目的。 我国立法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权利要得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摘要】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一、引言 物权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物权保护方式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则沿用民法通则第134条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二、恢复原状是民事责任还是请求权 恢复原状究竟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请求权,首先要讨论我国的物权救济方式是民事责任体系还是物权请求权体系。民法通则原有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否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继承和发扬,还是采用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用来作为物权救济的方式?

魏教授等学者将对物权侵害的保护统一到民事责任项下,虽然能够形成统一的民事责任体系,但是并不利于物权的最终保护。物权始终区分于侵权行为,将对物权的侵害不加区分地以“民事责任”规定在侵权法中,虽然看上去简单实用,实则混淆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势必造成侵权法内容庞杂、体系混乱。而我国现有立法并兼采侵权责任保护和物权请求权保护两种模式,并不能调和内部的矛盾,反而造成司法的混乱。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为《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纳,并规定了债权的保护方法,作为物权法物权保护的补充,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以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民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模版,以吸收德国民法典为基本方向,所以侵权责任应限定为损害赔偿。将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存在,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三、恢复原状请求权性质的争鸣 对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同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一样。物权法虽以物权保护专章规定了这些请求权,却并没有确定这一系列请求权的性质,到底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也没有规定这些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物权保护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这些权利,对这些权利如何实现也并没有比民法通则规定地更加明确细致。所以,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法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必要讨论各个请求权的性质和实现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一)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一) 内容提要:法学理论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不仅符合法律关系或权利类型的模式化法典建构需要,而且也为消灭时效制度的适用找到了法学依据,同时也为完善立法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权利类型划分 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消灭时效,一直以来存有争论。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认识不一,是对其能否适用消灭时效难取得一致认识的主要原因。本文试图确定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明确消灭时效在物权请求权上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之建议。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学说的回顾① 物权请求权又称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1](63)学说对此定义之意见趋于一致。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如何,学说历来则颇有争议。择其主要者有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体现,因此,可以将物权请求权视为物权的消极的权能(简称物权作用说)。笔者断言,这一观点的形成与一些国家民法理论关于物权的定义和物权的权能不无关系。德国、中国大陆及台湾民法理论关于物权的概念大致一直是这样的:“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②关于物权权能的通说则认为:物权之权能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别。在积极权能,物权人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消极权能,物权人则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即为此所谓消极权能之表现。所以,物权作用说的实质是承认物权请求权为物权本身。丁文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性质应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之体现:首先,从法理上看,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在他看来:其一,权利有被侵害性,而物权请求权的“被侵害性”不存在,而且,在实践中,物权请求权是作为物权的救济手段出现的;其二,权利总是与某种利益相联系的,且权利须有权利内容作为内核,但物权请求权本身既无利益,也无内容。其次,从各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来看,也很难得出物权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的结论;③第三,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学者的有关表述来看,我国立法和学说并未承认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④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丁文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而产生的。因此,它应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体现,故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⑤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既与物权有密切联系又类似于债权或者说成是一种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类型(独立请求权说)。2](43)就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联系与不同而言,有学者认为:尽管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而且与物权不可分离,但它不同于物权本身,这表现在物权请求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在性质上仍然是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与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它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是有区别的。3](34)就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相似与不同,有学者认为:就相同者而言,它们都是关于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类型无异;就不同而言,首先,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请求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次,物权请求权具有消极性,债权请求权具有积极性;再次,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害;最后,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存时,物权请求权有优先的效力。2](44) 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债权,因此应当适用债权的规定(债权说)。支持物权请求权为债权的学者认为,债权是对一类请求权的概括,就债权而言,凡为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财产行为者,应均属债权。至于债权产生的根据、目的等,均不影响其权利本身的性质。4](22)王明锁先生也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债权,是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种并完全可以被侵权请求权所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定位(参考Word)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 内容提要: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规定。因为在他物权当中,地役权人与留置权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则不享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引言 物权请求权(dinglicher Anspruch)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权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存在不少争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从

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来看(注:这三个草案或建议稿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物权请求权制度均被规定在物权法(或物权编)总则编的“物权的保护”一章中,对于此种规定方式,迄今未见学者提出质疑。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此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有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

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季秀平 上传时间:2005-9-8 摘要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基础、权利主体、行使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的与功能、权利基础、对损害的要求、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上述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物权人选择于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在一定条件下,物权请求权会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转化。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在物权法上有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债法上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现对上述各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梳理,以明确它们在物权保护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P. 1136)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当“占有被他人侵害时,占有人所享有的占有物返还、占有妨害除去、占有妨害防止的请求权。”[2](P. 197) (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都具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二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的区别有: 1、请求权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而不是物权。[1] 2、请求权人不同。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占有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占有人。 3、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稳定物之现实支配状态或恢复占有权。 4、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适用通常程序,即普通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且在上诉程序上也有特别限制。[2] 5、举证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应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才有可能胜诉,否则,其应当败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当权源,其仅须证明自己为占有人为已足。 6、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不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30年,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20年;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1年。 此外,占有保护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具有暂时性、非终局性;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

内蒙古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考试试题

内蒙古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考试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活动中,属于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是。 A:房地产登记 B:房地产居间 C:房地产开发 D:房地产估价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2、写字楼项目销售过程中,注重维护、提前告知项目信息;增强物管服务意识是对的销售解决方案。 A:一期老业主 B:海外客户 C:本区域主流客户 D:投资型客户 E:工厂的生产设备 3、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有助于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机制。 A:执行 B:管理 C:公示 D:宣传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4、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两种基本类型是。 A:房地产代理合同和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 B: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租赁合同 C: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和房地产居间合同 D:房地产代理合同和房地产居间合同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5、下列选项中,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济行为。 A:代理 B:居间 C:包销 D:行纪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6、王某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有“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该住房。 A:只能自住不能出租 B:产权归王某所有 C:房主拥有部分产权 D:不得设定抵押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A:1 B:2 C:5 D:3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8、根据现有市场产品的客户反馈制订适当的产品建议,将有效避免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的风险,同时可在客户关注方面改良提升,增强客户认可度与市场竞争力,这是基于的项目定位模式。 A:客户核心价值关注点 B:项目既定市场定位 C:项目运作模式 D:市场实操案例反馈 E:工厂的生产设备 9、养客是客源开拓中的重要策略,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应对潜在客户。 A:进行分级 B:探询购买动机 C:提供专业咨询 D:集中开展市场营销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0、工程建设监理一般的程序为:①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②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③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⑤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其顺序正确的是。 A:①②③④⑤ B:②①③④⑤ C:①②④⑤③ D:②①⑤④③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1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 A:《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效果图 B:《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效果图 C:《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D:《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12、关于代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B: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C:代理人的民事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D:代理人的民事活动结果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书面约定承受人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3、下列作用中,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作用的是。

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概述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物权的效力论题说明的问题是,同一物上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包括他人的物权、债权及非权利的占有)发生支配冲突时,确定物权能否排斥其他权利以及如何排斥的问题。学者对物权效力问题有不同的学说如二效力说。三效力说以及四效力说等。依二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及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依三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及排他性效力三种;而四效力说不仅包括三效力说所指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的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的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更多的学者认为(即所谓的“通说”),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即认为物权优先效力是指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同一标的物上,凡数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该原则具体表现为:(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享受其权利;(2)先成立的物权可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2.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例外 (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定限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利,所以虽然定限物权成立在所有权只后,但其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对物权的顺位次序有特殊规定时,从其规定。 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又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反对该“通说”的学者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观点,在逻辑上有错误,将推导出后设立的物权无优先性或某些物权无优先性的错误结论;第二,该命题没有普遍性,只是个别担保物权特有的现象,不能以偏概全;第三,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之间,有的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但它们之间物权之位序或者说物权效力的强弱问题,而非何种物权优先行使的问题。 (二)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特定物为债权之标的物,该物上如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其成立在先或在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如:在“一物二卖”场合中,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之权利(无论其债权发生在先或在后);在所有权人将所有物出借、出租于他人时,如该他人陷于破产境地,则所有权人的所有物不得加入借用人、承租人的破产财产范围,所有权人有“取回权”; 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优先于共有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经济法考试资料(专业讲义)第08讲_第三章考情、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5.5分。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九个单元,共计31个考点。绝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只有几个数字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其实并不大。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6年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 单选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 题 6分 2.5分3分3分 合计8.5分6分 5.5分 5.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 01:物的种类(★★)(P39) 1.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牛肉),反之一头牛则属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冰棍)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如苹果),非消耗物(如苹果手机)则相反。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9397987.html,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非常高的使用频率,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诉讼时效的诸多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仍为空白。所以,不断地对其进行研究,对于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 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又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与形成权具有单方性,仅靠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协助即可实现,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依附请求权而生,具有被动性,无请求则抗辩不会发生,其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剩下的只有请求权了,是否所有的请求权都无一例外的适用诉讼时效呢?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但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未作明确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0条中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

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条司法解释的范围仅限于特别问题。对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一般情况并无作用。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的重大缺陷。由此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是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均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诉讼,逾期则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认识导致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使那些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诉讼时效消灭请求权而无法得到保护,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错误,也有违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 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行为的权利,依表现权利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基本适用诉讼时效,而身份关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很大。我国大陆民法学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第二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认为应将不同物权请求权区别对待,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三种观点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主张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实务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撰写的文章,发现其主流观点与梁慧星先生的基本一致,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②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义务人的效力:①义务人获得抗辩权。②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a)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b)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2008-3-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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