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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方法专利性问题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性问题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性问题

浅析我国专利法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如何处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已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在对商业方法进行概述的基础上,通过我国商业方法的背景现状,分析了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对策与建议,最后总结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关键字]:商业方法专利电子商务

一、引言

美国是商业方法专利的起源地。美国的商业方法专利最早可以追溯到1799年3月19日授予Jacob Perkins的一项关于检测假冒票据的专利。但是,在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Lorrain Co.案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实行商业方法除外和数学运算法则除外的两个原则。1999年1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对美国的专利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明确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并且提出了申请的评判原则。因此,商业方法专利在美国得到了飞速地发展。

同时,欧洲和日本政府也进行了调整,将商业方法专利列入专利标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企业在国内外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在这些政策的鼓励下,欧洲和日本的商业方法专利发展非常迅速。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业方法专利问题蕴孕而生。

二、商业方法的概述

1. 商业方法的含义

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方法,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法,如商业理念、管理方法、商业模式、营销方法等,在专利法意义上属于智力活动规则,虽然也属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但因缺乏技术的因素,因此被专利法排出在外,可以寻求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形式的保护。

网络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方法专利。随着互联网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创造出一个无所不有的网上虚拟世界,专利保护也由过去仅针对有形商品的创新发明扩大到无形商品的创新发明。

美国专利分类第705类对商业方法的定义是:装置及对应的方法,用于商业运作、行政、企业管理或财务资料报表的产生,其能使资料在经过处理后有显著的改变或完成运算操作,装置及对应的方法。用于货物或服务之提供改变时的资料处理或运算操作。简单地说,商业方法就是从事商业经营的方法,包括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方法,市场营销方法,交易方法和产品的利用方法等,商业方法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我们就称之为商业方法专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业办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认为,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同时该文件指出: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专利申请,既具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共性,又具有计算机和刚络技术与商业活动和事务结合所带来的特殊性。所以,在实践中商业方法往往以商业方法软件出现。

2.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

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商业方法是商业经营方法在电子商务中结合特定网络技术进行延伸的结果,是依赖计算机技术辅助实施的一种新型的商业方法

三、我国商业方法专利性现状

WTO及国际有关知识产权公约没有要求对商业方法必须进行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于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数学方法本身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能授予专利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仅包括:a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b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进的发明专利申请;c涉及测量或测试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可见我国将商业方法专利排除在了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同时我国涉及商业方法专利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如同一些国家的专利法那样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商业经营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这给我国扩大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留下了灵活的空间。商业方法专利通常以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设施相结合的系统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其既具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共性,又具有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与商业活动和事务结合所带来的特殊性。

四、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商业方法专利化增加的经营风险与电子商务的技术创新的冲突

美国专利法采用的先使用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早年诞生的技术,作为最先使用人(发明人)可能先不申请专利,以便观察这项技术的商业价值,甚至坐视该项技术的使用与普及,几年后只要发明人愿意可以提出专利申请,一旦获得授权,作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其他使用人停止使用或交纳许可费等。这种“回马枪”式的做法令其他经营者十分头痛且无可奈何。故此有人称这种专利为“潜水艇”专利,也有人称其为埋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地雷”。

电子商务的特点之一在于电子商务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起步先后、国别如何在竞争中几乎处于平等地位,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很有可能破坏这种竞争机制。Internet用户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环境“一切免费”是主要原因之一,可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与“一切免费”恰恰相反,很可能导致电子商务领域的关键方法被少数几个大公司掌控,未来的起步者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穿过重重法律障碍,而没有更多的精力创新。

2.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采取保守态度

中国的软件产业还非常薄弱,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也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确实还有相当距离,在商业方法方面如果开放专利保护大门,势必会使大量外国专利涌入,所以在中国国内,普遍存在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采取保守的态度。我国作为WTO成员国,自然不能游离于国际上对于商业方法保护的大环境,但是又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3.我国企业对商业方法专利不够重视

我国企业不重视商业方法专利问题,当其它国家的商业方法专利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制定出行业的专利标准,我国企业要进入该领域,使用相关技术就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对于一个产业的发展相当的不利。目前国内企业在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的漠然表现让人担忧,其中部分原因归结于国家的政策法规不明确,但是,比起日新月异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总是滞后的,尤其是在金融、IT行业这些领域,很有必要激励我国企业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拥有相关专利,在以后的商业竞争中,就可以利用交叉许可的方法,为企业赢

得筹码。

我国已经加入WTO,必须切实履行成员国的义务。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成员国应对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因而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是符合TRIPS主旨的。况且,由于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得再使用关税、进口配额等保护措施,在发达国家还可以运用技术壁垒保护本国利益的情况下,我国只有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才能与之抗衡。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专利制度的促进与保护功能。

4.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立法不完善

互联网的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同时也使专利制度原有的矛盾更加突出,产生出了一些新的专利保护问题。

欧洲专利局对于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一直是非常严格的,发明的技术性质是欧洲专利法关于专利性主题的基石。欧洲专利局认为,存在技术性质的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并在2001年的10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欧洲专利局将开放保护政策在这一指南中给予了肯定,这一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合法化,由于商业方法与执行商业方法的软件之间界限并不明显,商业方法专利也随之合法化。

而我国专利法没有直接涉及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是否给予保护的问题,也没有直接排除对商业方法的保护,只是在第二十五条做出规定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列入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五、对策及建议

(1)我国应该跟进趋势

当前是我国电子商务急需发展的时候,我国应该大力支持网络的发展,而且应当看到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都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先拒绝赋予商业方法专利,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目前仍然是美国主导发展趋势,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美国更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欧洲虽然持保守态度,但也开始调整策略,跟进这一趋势。而中国已经成为WTO 的成员,对商业方法应该提供保护。

(2)完善我国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法规

建立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及审查制度。面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在越来越多国家成为事实,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它,接受它,而不是盲目地试图将其拒之国门之外。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界、实务界应积极应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对于具体的审查制度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完善具体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成立专门的审查部门,并对审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完善检索手段,同时向社会广泛征集与商业方法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建立并完善专门的现有技术数据库;组建专家组,从所涉及的各相关领域中召集专家学者,加强审查的专业性.总之,在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应提高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建立高素质的审查队伍,严把入口关,防止低质量的商业方法专利泛滥,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3)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密切研究国内外商业方法专利的实务、技术和理论状况,尤其是密切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状况,知己知彼,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免在盲目和无知中消极等待。同时努力寻找自己的优势领域,及时提交专利申请。当发生法律纠纷时,金融机构应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或利用主张先用权的方式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

商业方法专利,同其他专利一样,做为知识产品。可以被看做是一定数量的信息,从长期的观点看。信息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但在一定时期内,信息的总量是有限的.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信息的私有和公有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必须合理确定专利权人的权利边界。

就商业方法专利而言,由于商业方法专利通常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获得专利就意味着权利人在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两个领域同时得到专利保护,无疑将大大增强专利权人的竞争优势。这是一般的产品或方法专利所无法比拟的。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很多国家都将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排除在专利法之外,而将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程序合为一体的商业方法专利,理应对其进行更严格的审视。从另一个角度看,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商业方法或计算机软件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的可能性大幅上升。可见,商业方法专利比其它类型的专利具有更强的垄断性,对竞争的限制也更为明显。

电子商务是未来商业发展的趋势,它在推动人类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必将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我国应该令电子商务在一个得当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更应该利用一切可能只机会,以一种更加实用、更加开放的观念去对待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问题,使专利制度在电子商务时代再一次成为社会发展的推进器。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如何处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已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信息网络、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阶段,还无法与国外的大公司抗衡,如果一味跟随美国,盲目扩大专利保护客体,降低专利审查标准,会使美、日、欧等国的企业在我国抢先注册大量商业方法专利,使我国民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遭受毁灭性打击。因此,我国更应借鉴日本的有益经验,在原有专利客体和审查标准之下,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解决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性问题,体现法律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参考文献:

[1] 王金丽. 论商业方法的可专利化.[J].郑州大学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2005. 01.

[2] 柯冬英,俞静尧. 网络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 [J].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浙江杭州310012. 2005. 02.

[3] 张平. 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美、日、欧三方专利审查之比较[期刊论文]-知识产权2003(73)

[4] 杨丽.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期刊论文]-法律科学2003(01)

[5] 刘斌斌,杨帆. 商业方法专利之比较研究[期刊论文] -甘肃社会科学2006(5)

[6] 吴玉飞. 商业方法专利研究[学位论文] 硕士2006

以IPC分类角度出发看商业方法专利的撰写-集佳汤陈龙

摘要:商业方法专利的撰写一直是专利代理的一个难点,究其原因,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保护客体应是“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5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为专利保护客体;由于商业领域的特殊性,商业方法专利若撰写不当,极有可能在实质审查阶段被审查员以专利法第2条第2款或第25条,以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理由驳回;本文中,笔者拟从IPC分类角度出发,统计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IPC分类中的专利数据,并基于此,寻找在撰写时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优化处理的方式,从而尽量规避非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包括第2条第2款和第25条的审查)。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IPC分类、撰写优化处理、非专利保护客体规避。 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IPC分类主要集中在G06Q,小部分涉及G06F、H04L、G07G、G07D等分类;笔者以2010年至2013年这4年为申请日时间节点,统计了G06Q,G06F,H04L这3分类下的专利状态,拟寻找出商业方法专利撰写上的一些启示;统计数据如下图1: 申请日为2010年至2013年G06Q分类下,处于公开、审查状态的专利数量,授权状态的专利数量,及 失效状态的专利数量统计如下图 2: 申请日为2010年至2013年G06F分类下,处于公开、审查状态的专利数量,授权状态的专利数量,及 失效状态的专利数量如下图

3: 申请日为2010年至2013年H04L分类下,处于公开、审查状态的专利数量,授权状态的专利数量,及失效状态的专利数量。 从上面3图的数据可以看出,2010年至2013年间G06Q的专利结案率为23%,G06F的专利结案率为28%,H04L的专利结案率为33%;G06Q,G06F和H04L的专利结案率差值在10%内,这三分类专利的审查进度相差不大;专利结案率为已结案专利(包括授权和失效)在总专利中所占比; 然而,在相差不大的审查进度下,G06Q的专利授权率为21%,G06F的专利授权率为55%,H04L的专利授权率为65%;G06Q的专利授权率要远远低于G06F和H04L,且连50%的授权率都达不到,仅为21%;专利若被分类在G06Q下,那么申请5个,可能仅有1个能授权;专利授权率为授权专利在已结案专利中所占比。 那么上述数据能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商业方法专利如果被分配至G06Q分类,那么在整体上,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率将大大降低,且通过抽样G06Q,G06F,H04L分类下失效专利的驳回理由,G06Q分类下以非专利保护客体为理由的驳回专利数要远远高于G06F,H04L; 因此,我们若能对商业方法专利在撰写上进行优化处理,使得商业方法专利被分配至非G06Q分类,如G06F,H04L等;那么规避非专利保护客体审查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且在整体上也能提升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率。 为获得商业方法专利在撰写上的优化处理方式,笔者认为首先需明确两点:第一、明确G06Q分类,与G06F、H04L等分类的区别;第二、明确审查员对专利如何进行IPC分类; 对于第一个需明确点,由于商业方法一般涉及软件处理,被叫做商业方法软件专利;那么从软件专利的角度,G06Q分类,与G06F、H04L等分类的区别在哪呢? 通过查看IPC分类定义,G06Q分类为专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G06F分类为电数字数据处理;H04L分类为数字信息的传输; 从分类定义层面可以看出,G06Q分类,与G06F、H04L等分类的区别在于:数据处理方法为商业领域的专用;基于此,为避免商业方法专利被分配至G06Q分类,达到尽量规避非专利保护客体审查的目的,那么在撰写时,弱化商业方法专利的商业领域应用成为了关键点;

开题报告(知名商品特有标志的法律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标志的法律保护 题目: ——以“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特有标志归属权纠纷案”为例 一、选题意义 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是可以将知名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标志,与知名商品的商标不同,特有标志的外延还包含了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因此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不受商标法的保护,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两大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进行具体规范。这样一些知名商品的外包装或装潢极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其他商家“搭便车”,不利于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知名商品外观包装装潢纠纷就是一个典型的知名案例,该案由最高院终审后尘埃落定,其中的很多观点值得理论界对知名商品特有标志进行深入研究。反观欧美国家,市场经济经过时间的锤炼,各项规则和制度都得到了完善,并就特有标志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商业外观保护惯例,而日本立法对特有标志的保护与我国在理论基础上具有一致性,均以避免消费者混淆为基本原则,因此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亦有一些我们可以借鉴的建设性规则,进而完善我国知名商品特有标志的法律保护。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现状 1、日本——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本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是指下列行为:一、使用与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的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识(指在业务上使用的人的姓名、商号、商标、标记、商品的容器或包装以及其他表示商品或营业的事务,下同)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标识,......导致和他人的商品或营业产生混

淆的行为”。该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理论大致相同,均以是否使得公众产生混淆为基准,这也为我国借鉴日本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而日本在认定知名商品特有标志的权利归属时,首先以公众的知晓程度来认定,即该商品标识是否有为他人广为知晓的知名度,其次以“贡献原则”为辅助,将经营者对特有标志知名度形成、发展的贡献作为考量具体标准。 2、美国——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因此在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权利归属问题上,并没有成文的规定,但是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商事外观主义的广泛运用,外观主义 (Rechtsschein theorie),也称作外观法理、权利外观或者外观责任。其基本含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之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生之效果也”。联邦法院曾在一则判例中指出:“现代理解上的商业外观内涵和外延都在扩大,既可以包含商品的完整形象,也可以包含其中某些特征明显的要素,如形状、颜色组合、图片甚至是技艺,因此,商业外观是作为商品的整体形象存在的”1,“作为整体的商品外观不具有功能性但具有知名度,该商品外观未登记部分作为一个整体应具有独立于已登记商标声誉的知名度”。 (二)国内的现状 1、汤崔娟在其《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评析》一文中表示,虽然近十几年来加多宝公司在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过程中的确提升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市场知名度,为此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贡献,但是这种商标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的装潢价值及商誉依然应当附属存在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之上。 2、陈树杰在其《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案例评析》一文中指出,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是否应当与商标分离,应当分情况来看,只有在该知名商品特有标志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商标所有权相分离,如果不具有,则两者在功能和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一般而言,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作为知名商品的组成部分,是难以和知名商品商标权想脱离的。 3、尹晓楠在其《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包装装潢案评析》一文中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 1尹晓楠:《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包装装潢案评析》,第23页。

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作者:郑友德本站发布日期:2003-5-17 19:53:51 郑友德伍春艳* 目次 一、商业方法发明的背景 二、国外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 三、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条件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根据美国资讯业的权威机构IDE估计,1997年到2003年之间,全球上网人数的年增长率高达56%,上网交易金额将超过875亿美元。[1]原有的电脑公司以及一些传统商业企业纷纷转向商机无限的因特网以谋求发展,然而在网络世界中公司的高速成长不再仅仅依赖于硬件系统或者说单纯的技术,而在于其不断创新的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Geschaeftsmethode)。并且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利用这些技术所产生的新的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申请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商业方法发明也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出现,其中包括传统的专利法一般只保护工业方法,商业方法能否构成法定专利客体,如何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亟待我们研究。 一、商业方法发明的背景 商业方法发明亦称为商业相关发明,它作为因特网中一种支撑商业基础结构的技术,早在进入商业性应用之前就已经存在。这类发明包括有关制造业中生产计划技术或生产控制技术的发明,以及将制造业和销售业中的技术相融合的销售管理技术的相关发明。这些发明作为计

算机软件的相关发明长期以来备受争议。近年来,计算机基础技术、通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及信息处理技术等出现了戏剧性的发展。与此同时,将这些技术用于因特网之类通讯基础结构的计算机软件也发展迅速。这些发展促使支撑商业基础结构的技术不断涌现,例如电子清算系统和电子货币系统技术的出现并迅速发展。在此期间,因特网的广泛商业应用导致全球性和开放性的新商业形态逐渐形成,由因特网商店和家庭银行为代表的商业系统逐步开始建立,商业技术(支持商业基础结构的技术)系统的计划不断更新。这些商业系统已开始被视为商业方法发明的核心,即一种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核心。简而言之,所谓商业方法就是借助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媒介实施的用于经营活动或处理财经信息的系统性技术方法。 商业方法发明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获得: 一是以扩大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的应用领域获得,例如扩充制造业销售业中已完成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应用范围。这类发明包括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新商业方法,比如通过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的网上电子商务或网上中介业务。[2] 另一种是以扩展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相联系的经营方式获得。目前不仅制造业和销售业,甚至连传统产业上认为与专利很少关联的金融业、保险业和服务业也逐渐提出商业相关发明的申请。这类发明包括金融商业方面的安全技术(securitigation)、派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的开发、金融相关操作技术、金融交易技术和资产管理技术等。[3] 二、国外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 如上所述,商业方法有别于传统商业方法,是一种在电子商务中依赖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系统性技术方法。传统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_对内保密措施方案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围 技术秘密的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11春 指导老师: 职务: 教学点: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内容提要】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数据显示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本文主要探讨商业秘密的界定,它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目前相关立法的状况,并就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时泄漏商业秘密提出建议。 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有人认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此类案件已约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特别是年底正逢员工准备跳槽的高峰,企业此时特别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保护。广州市一间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带走了该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东家”视作违反了“游戏规则”,索要经济赔偿。 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

论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编号课程论文 题目论领接权法定许可的保护 二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专业知识产权 班级 912170102 学生姓名柳亦昕学号 35 指导教师雷云

论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邻接权是人类信息技术进步的产物,它的保护领域和保护体制也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扩张和衍生。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也瞬息万变。现代代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利益,还要同时兼顾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邻接权就是一项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1] 本文以分析我国内邻接权立法例为基础,论述我国邻接权的法律保护立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我国的邻接权保护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使我国的信息传播环境更好更快更绿色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保护网络环境邻接权著作权 1 邻接权的概念界定 1.1 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这种权利是以他人之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所以称作邻接权。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制度产生的催化剂。早期,人们欣赏表演必须亲临剧场,但随着录音、录像及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唱片、电影得以大量复制和发行,人们足不出户即可通过传播媒体欣赏节目,表演者的收入因此锐减。与此同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制品经常被他人任意翻录,广播组织制作的节目也常常被他人无偿播放。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求保护传播者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邻接权制度油然而生。 1.2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其共同点在于:(1)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的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一)我国的实践 商业方法软件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 而虚拟空间地域性的淡化会使这些专利比以往任何时间发挥的独占性都要大, 开放与电子商务有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对于专利大国来说绝对是利益获得者。可以说,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利益和经济扩张是目前专利大国扩大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深层原因。 (二)专利保护立法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 同时也使专利制度原有的矛盾更加突出, 产生出了一些新的专利保护问题。欧洲专利局对于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一直是非常严格的, 发明的技术性质是欧洲专利法关于专利性主题的基石。而《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授权的实施细则》以及《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保护的依据。欧洲专利局认为, 存在技术性质的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并在2001 年的10 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欧洲专利局将开放保护政策在这一指南中给予了肯定,这一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合法化, 由于商业方法与执行商业方法的软件之间界限并不明显, 商业方法专利也随之合法化。我国至今尚无商业方法专利。我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数学方法本身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能授予专利的。笔者认为, 一个国家选择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与该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有关。当前是我国电子商务急需发展的时候, 我国应该大力支持网络的发展, 而且应当看到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都不足, 因此,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先拒绝赋予商业方法专利,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目前仍然是美国主导发展趋势, 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 美国更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 欧洲虽然持保守态度, 但也开始调整策略, 跟进这一趋势。而中国已经成为WTO 的成员, 对商业方法应该提供什么程度的保护, 这是学者和方法者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来, 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到了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这种影响可能在某些方面只需要对知识产权法作出技术处理, 或是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加以解决。但在某些领域就要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具体规定予以重建。笔者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有更多的人关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 管瑞哲 【关键词】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全文】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它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1世纪又是一个信息时代,经济的全球化伴随的是信息的全球化,网络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进一步成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1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日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转载▼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 1 商业秘密概述 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 (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新颖性,即创新性。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

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1.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1)合同理论。 无论是在明示的合同还是默示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都限定了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理论的实质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越了这一使用范围和时间即为违约,但是合同理论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陷,它无法对抗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

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审查原则

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审查原则一个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生存下来,一般会有自己的独门秘密,而这些秘密可能是专利技术、运营效率、商业方法等,那么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有什么审查原则 商业方法专利,也叫商业模式专利,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方法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一般认为,其包括了普通的商业方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专利法不予以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具有“可专利性”。 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清楚、更为明确的审查标准,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即:“(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

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其专利权;(i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二、专利初步审查的原则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 15.2.1节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初步审查三种专利的统一要求对原审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明确了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强调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赋有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在书面审查原则中明确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因为初步审查的审查案件较多,审查的范围是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得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就是国际上通用得法律术语,有得国家将它称为工业秘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称作未披露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得示范规定》责称其为秘密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得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得经营信息,就是指与企业得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得秘密信息,诸如经 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秘密,即未公开得技术信息,就是指与产品生产与制造有关得秘密信息,如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 一、商业秘密得属性及其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得产权属性 在商业秘密得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就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 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90年代,《知识产权协定》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英美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与美国1987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得产权性质。这意味着上述国家虽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但已承认商业秘密包含有财产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得保护。[1] 我国《反不正当保护法》确认商业秘密得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这说明,商业秘密权就是一种财产权,及商业秘密得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享有得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得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得权利人与有形财产得权利所有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她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得商业秘密,而不受她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她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得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得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依多数国际公约得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得非物质性来说,商业秘密权与其她知识产权具有相同得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探析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探析 本文阐述了商业方法概念和特征,分析了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并对美欧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确立商业方法的独立客体类型;合理限定商业方法专利的调整范围;细化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增加网络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提高企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意识。 标签: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审查标准;完善建议 一、商业方法概念界定和特征分析 1、商业方法概念的界定 商业方法这一概念自贸易活动发展之初就已产生,通指商业经营方法,即经商、交易、做生意的策略,其内涵丰富又往往多来自于经验传承,传统商业方法早已產生,一直以来被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之外。到20世纪末期,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借助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发挥作用,在一些特殊领域中不断创新并创造出巨大商业价值,才逐渐被人们所关注,被赋予了法律意义。 传统概念的广泛界定已不适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商业方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对商业方法法律保护的不同需求,产生出不同商业方法的概念。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分类第705类对商业方法的定义是:“在商业经营和行政、公司的管理中形成的决定商品及服务资费的文件处理和运算程序的方法。”[1]日本专利审查部长井上正的观点是:“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依靠计算机系统完成创造的发明。”[2]国内有学者认为,商业方法是依靠计算机与媒体信息实施的商业经营活动方法。 [3]将以上商业方法的定义予以分析可以看出,专利保护中的商业方法概念不再是纯粹的智力活动规则或方法,它的实施往往需要借助某种技术手段,多数是计算机技术。综上所述,将商业方法定义为借助计算机等新兴技术,可以反复应用于商业运作过程中,对经济类数据加以筛选处理。 2、商业方法的特征分析 (1)商业方法具有基础性。商业方法作为商业活动运行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在企业运营的每一个过程中无处不在,它不仅只表现成其中纯粹的营销手段或者管理方法,也会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每个细小甚微的动作。商业方法往往涉及很多商业活动的基本方式和程序,一旦被个体权利人所垄断,势必会影响到相关社会行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应当限定合理保护范畴,严格授予标准,力求在发明创造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2)商业方法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在一般的传统看法中,商业方法是对人们日常经营过程中全部经验的总结,缺乏创新性和技术支持。但随着科学网络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

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看专利制度的发展 ——以一种动态的眼光 摘要 商业方法专利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为专利权本身的性质使然。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是发明创造,是一种可以不取决于实施者本人的心理和生理状态,能够稳定的重复实施的发明创造。如今,计算机软件等虚拟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其他的规律(如经济规律,商业规律)外化为发明创造提供了便利。此时,对这类规律的发明就应当予以专利保护的肯定。 商业方法视为专利,也可以理解为时代背景下的法律拟制现象。应始终以动态的眼光看知识产权法,“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应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利器。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专利权法律拟制发展

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看专利制度的发展 ——以一种动态的眼光一.商业方法专利发展 1.商业方法专利的前世今生 商业方法,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法,可以涉及金融、银行、保险、税收、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它可以被分为美国专利方法的第705类或者国际专利分类(IPC)第G06F17/60类。1 在商业方法专利之前,有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可以成为专利权客体的讨论。可以看做商业方法专利序曲的前奏。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约10年间,美国最高法院先后判决了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三个案件。2从这个三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院对于计算软件可专利性的态度。Beason案(1972)认为,计算机的算法属于抽象的概念,仅涉及算法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计算机程序都被排除在专利之外3,此为计算机专利留有余地;Flook案认为,如果发明在总体上仅涉及一种自然现象或数学算法,不构成可专利主题,但一种自然规律的具体应用可以构成可专利主题。4Diehr案(1981年)认为,虽然单纯的计算机算法仅属于抽象的数学概念,不具有可专利主题,却不能仅仅因为相关主1刘银良:《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张与轮回_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知识产权》,2010(6)。2刘银良:《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张与轮回_从道富案到Bilski案的历史考察》,《知识产权》,2010(6)。3G ottschalk v. Benson , 409 U.S.63(1973).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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