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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影响着各种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需要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其中包括直达资金管理办法和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直达资金是指直接从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特定机构的资金。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直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流程,确保其合规合法的使用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明确规定直达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例如教育、医疗、环保等。同时,资金使用方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了直达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包括资金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审批部门的审核和决策程序等。这些流程旨在确保资金使用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使用,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资金监管和使用效果评估: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直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方的账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等。同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来确定资金使用的效果和价值。

特殊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给地方政府或其他特定机

构的一种特殊资金形式。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这种特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与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相似,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使用限制和要求:明确规定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其只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如城市建设、农村发展等。同时,对资金使用方提出一定的要求,如经过项目评估、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等。

2. 资金监管和追溯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督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使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溯和核查,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3.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和考核:对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通过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价,来确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资金使用方进行奖惩,以激励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资金。

总之,直达资金管理办法和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通过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以及进行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和考核,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现代社会经济运行中,资金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正确认识和有效管理资金,对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直达资金管理办法和特殊转移支付资

金管理办法是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下面将继续探讨直达资金管理办法和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直达资金管理办法

直达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涉及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资金监管和使用效果评估等方面。

首先,直达资金必须符合特定的领域和项目。例如,直达资金可以用于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的项目,但不能随意挪用于其他用途。这样的限制有助于确保直达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相关领域和项目的发展。

其次,资金使用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资金使用方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直达资金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可以避免资金被滥用或浪费,保证资金用于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上。

在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方面,直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流程和程序。资金使用方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提交给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和决策,以确保资金使用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这样的流程和程序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直达资金管理办法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监督机构负责对资金使用方的账务

进行核对,跟踪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这有助于保障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于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此外,监督机构还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来确定资金使用的效果和价值。

二、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与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类似,主要包括资金使用限制和要求、资金监管和追溯机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和考核等方面。

特殊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例如城市建设、农村发展等。资金使用方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申请资金,并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这样的要求有助于确保资金使用方在使用资金时遵循一定的目标和标准,以促进相关领域和项目的发展。

资金监管和追溯机制是确保特殊转移支付资金合规使用的重要手段。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管机构通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溯和核查,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维护了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考核。通过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价,可以确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价值。根据评估结果,对资金使用方进行奖惩,以激励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资金。这样的评估和考核机制有助于推动资金使用方改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综上所述,直达资金管理办法和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文件。这些办法通过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以及进行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和考核,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影响着各种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需要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其中包括直达资金管理办法和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直达资金是指直接从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特定机构的资金。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直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流程,确保其合规合法的使用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明确规定直达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例如教育、医疗、环保等。同时,资金使用方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了直达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包括资金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审批部门的审核和决策程序等。这些流程旨在确保资金使用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使用,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资金监管和使用效果评估: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直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方的账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等。同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来确定资金使用的效果和价值。 特殊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给地方政府或其他特定机

构的一种特殊资金形式。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这种特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与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相似,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使用限制和要求:明确规定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其只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如城市建设、农村发展等。同时,对资金使用方提出一定的要求,如经过项目评估、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等。 2. 资金监管和追溯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督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使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溯和核查,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3.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和考核:对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通过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价,来确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资金使用方进行奖惩,以激励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资金。 总之,直达资金管理办法和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通过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以及进行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和考核,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现代社会经济运行中,资金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正确认识和有效管理资金,对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直达资金管理办法和特殊转移支付资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4.01 •【文号】财农〔2022〕25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管理资金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日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是指政府将中央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划拨给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这种管理方式旨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在我国财政体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它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地方财政收入相对较低,通过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可以将财政收入转移给地方政府,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财政困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其次,转移支付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再次,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的提升,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 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首先,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该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不能违规使用。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其次,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该公平合理,不能偏袒某些地区或机构。政府应该制定科学的分配机制,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再次,转移支付资金应该注重效益和结果导向,不能只追求数量的增长。政府应该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转移支付资金的

规模和速度应该与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增长相适应。如果转移支付资金过多或过快,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的负担过重或资金浪费。其次,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监控机制的建立,以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再次,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监督机制的完善,以防止腐败和滥用资金的问题。 为了改进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政府可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其次,政府可以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再次,政府可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在我国财政体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的资金分配和管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然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目标,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对于转移支付和直达资金的思考

对于转移支付和直达资金的思考 摘要:转移支付是计划之手,填平区域间的财政不平衡,解决财政中的公平 和效率问题。直达资金则是一种特殊的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的时间直达基层惠 企利民。 关键字:转移支付财政平衡财政事权直达资金三保专项资金预算结 算 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事权划分为基础,为实现各地公共服 务水平的均等化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的制度。根据《预算法》 第十六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 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 移支付为主体。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 专项转移支付,随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又出现了共同财政 事权转移支付。 一般转移支付是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突出对重点区域、重要级次 的倾斜和支持的转移支付,包含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 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及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 补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 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政府为了市县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县级以上政府的财 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如普惠金 融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土壤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等。 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是用于履行中央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责任,提高地方履行 共同财政事权的能力,主要用于重点公共服务领域实施,有针对性地弥补基本公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3.29 •【文号】财农〔2019〕17号 •【施行日期】2019.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9年3月29日附件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其他因素(30%)。 第六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各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

直达资金管控制度

直达资金管控制度 引言 直达资金管控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资金管理方法,旨在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规。本文将详细探讨直达资金管控制度的定义、目标、原则、要素以及实施步骤,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资金管控制度。 定义 直达资金管控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权限,保障资金安全、合规运作的管理体系。 目标 直达资金管控制度的目标包括: 1. 资金安全: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损失与风险。 2. 资金高效利用:优化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利润回报。 3. 内部合规:确保企业内部各项资金管理行为合规,遵守法律法规。 原则 在制定直达资金管控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制度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避免过度管控或不足的情况。 2. 全面性原则:制度应覆盖企业所有资金管理环节,确保全面管控。 3. 灵活性原则:制度应具备一定的弹性,以适应不同的经营环境和业务需求。 4. 唯一性原则:不同层级的资金管控制度应具备唯一性,避免冲突和混淆。 要素 直达资金管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 权限设置:明确各级岗位的资金使用权限和审批权限。 2. 流程规范:制定资金运作、调拨、归集等流程规范,确保合规操作。 3. 绩效考核:建立与资金管控相关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遵守规定。 4.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评估、预警和应对措施,防范资金风险。 5. 报告监控:建立定期报告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实施步骤 建立直达资金管控制度的实施步骤如下: 1. 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由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资金管控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计划。 2. 审查分析现有制度:对企业现有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确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 3. 制定制度文件:根据审查分析结果,制定详细的资金管控制度文件,包括权限设置、流程规范、风险控制等内容。 4. 内部培训和宣贯:对全体员工进行内部培训,宣传直达资金管控制度的重要性和操作要点。 5. 实施与监督:将制定的资金管控制度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6. 改进优化: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不断提高资金管控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结论 直达资金管控制度是企业有效管理资金的重要保障,通过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权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在建立直达资金管控制度时,应遵循合理性、全面性、灵活性和唯一性等原则,制定权限设置、流程规范、风险控制等要素,并按照实施步骤进行推行和改进。只有建立健全的资金管控制度,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资金安全与高效利用。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吉财预〔2021〕1246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切实提升直达机制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4日 吉林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关于直达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主体、面向人民群众和直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等方面查出问题较多的项目资金等。中央直达资金以财政部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对应中央直达资金各相关支出事项安排的省级、市级、县级资金一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第三条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上级切块、下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直达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以及下达预算指标等工作。预算指标下达3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预算指标,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准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分配情况等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省财政厅在下达预算时已明确分配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资金,可不再备案。预算执行中确需对备案方案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细化资金分配方案,

关于修订广州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广州财政局

附件 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不断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转移支付制度与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移支付是指市财政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对区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转移。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安排,以及中央、省下达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转移支付方式包括: 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返还性支出包括对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他税费返还等,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指为均衡地区间财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体制性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企业迁移预算划转补助、结算补助等,以及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等专门领域未指

定具体使用项目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有指定使用范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应按规定使用。 (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市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区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区政府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一)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省或市政府事权,上一级政府委托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二)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省或市与区共同事权,中央、省或市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区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三)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事权,上一级政府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上一级政府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四)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事权,上一级政府为帮助区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五)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事权,上一级政府为帮助区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对区的转移支付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中央、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按中央、省规定的转移支付方式转下达区。 (二)返还性支出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对区的转移支付预算,并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区。

2023年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区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直达资金范围以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 第三条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区财政局在接到中央和省市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三十日内,完成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等工作,预算批复或文件印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及时录入指标,打上相关标识并及时入账,准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五条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区财政局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原则上应在三十日内正式分解下达。

直达资金分配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六条区财政局在下达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信息中应有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编码信息(上级项目编码必须一致,据此作为全过程监控的媒介),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上级转移支付的直达资金标识由上级财政部门标注,下达预算指标时作为必备信息同步下达,不得任意修改上级标注的直达资金标识。 第七条区财政局对应安排的有关资金按规定分配下达,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和省市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按预算收入级次分别列示。 第八条区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直达资金范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财政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 同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设置直达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和门槛,强化项目前期审核把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确保纳入直达资金支持项目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政策效益。 第三章资金调拨 第九条区财政局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做好直达资金调拨及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工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工作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民族工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1〕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以下各级民族部门开展民族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负责制,各 1

级财政、民族事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一)自治区财政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会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自治区民委上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绩效再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运用。 (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绩效目标等内容;综合测算各项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盟市及旗县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及时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四)盟市及旗县民族事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负责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及民族事务部门职能职责合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工作,支持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地区)开展相关活动,促进各 2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1.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指中央下达我省及省级财力安排的,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下达市、县,由县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 2.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3.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优化选择客观因素,科学设置分配模型,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化进行分配,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4.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转移支付,应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5.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农林水、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等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用于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不得跨领域使用。 6.区域发展类。包括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落实省委、

省政府各项区域发展政策。 7.不得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提高人员经费标准、违规增加“三公”经费支出、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违规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费减免或返还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8. 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 9.财政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10.县政府承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确保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11.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依法查处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XX县直达资金管理制度

XX县直达资金管理制度 (附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流程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的决策部署,确保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直达资金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直达资金以及比照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具体资金清单以财政厅相关文件为准),按照资金使用和监管的不同要求分类监控。 第二条在不改变原有资金拨付流程的基础上,按照预算单独下达、资金单独调拨等管理要求,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加强对直达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情况的监控,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三条相关业务科室及预算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直达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预算科:负责接收上级下达的直达资金指标,通过直达资金平台及时分配到相关业务科室。 国库科:负责接收上级调拨的直达资金,及拨付直达资

金到企或个人落实到位。 业务科室:负责接收预算下达的直达资金指标,及时分配到预算单位,并要求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拨款资料,做好对预算单位拨付申请等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直达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档案资料留存在资金管理科室备查。 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资金拨付的申请、计划和相关资料(参照相关管理办法),并对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单独发文下达直达资金,分别列示在资金来源,单独调拨库款,并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及时登录直达资金指标,打上相关标识。在预算文件印发后1个工作日(不含印发文件当日)内将指标信息导入监控系统,跟踪监控预算资金分配到各个环节。对于此前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应抓紧发文调整明确直达资金项目和金额,相应调整和修改指标系统中的金额和标识,及时将数据导入监控系统。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在资金支出后1个工作日(不含资金支出当日)内将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监控资金支出进度和流向。对于此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要根据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回赃 款赃条和《司新青区财政局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 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 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 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 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 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 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在接到 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 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 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 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 特情耳目费; (2) 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 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 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 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 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 料印刷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 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 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 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 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 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 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希!I 作 幻化验 鉴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达资金财政监控工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达资金财政监 控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8.21 •【字号】黑财库〔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达资金财政监控工作 办法》的通知 黑财库〔2020〕2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黑龙江省直达资金财政监控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直达资金财政监控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财政部新增财政资金监管要求,确保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促进资金按规定用途精准落实到居民和市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财预〔2020〕5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达资金财政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直达资金预算管理、支付管理等制度规定,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对各级各类直达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纠偏整改,推动直达资金规范管理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监控系统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台账主要账务要素包括资金名称、功能分类科目、项目、金额、受益企业或个人等信息。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台账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同时建立财政部门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账账相符。 第四条监控范围。中央确定的直达资金以及比照直达资金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等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监控主要内容。监控预算分解下达情况,及时掌握直达资金预算分配流程和节点;监控资金支付情况,按照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监控直达资金是否点对点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是否存在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疑似违规行为;监控信息导入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指标信息、支付信息以及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台账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监控资金支出进度和流向。 第六条预警规则。省财政厅在财政部统一范本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警规则,并根据监控管理需要动态调整。预警规则至少包括两类:工作时限提醒类,主要用于提醒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前需要办理的业务事项;疑似违规业务类,主要用于监控疑似截留挪用、将直达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行为。各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财政厅下发的统一预警规则范本基础上进行完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7.07 •【字号】财预〔2016〕1002号 •【施行日期】2016.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 知 财预〔2016〕1002号 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7月7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事权,中央、省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与市县的共同事权,中央、省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 •【字号】内政办发〔2016〕134号 •【施行日期】2016.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 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自治区事权,自治区委托盟市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自治区与盟市共同事权,自治区将应分担部分委托盟市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鼓励和引导盟市按照自治区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帮助盟市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盟市事权,自治区为帮助盟市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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